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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8年4月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防汛防旱指挥部印发的《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贯彻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规范开展台风防御工作,全面提升我省台风灾害应对处置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台风灾害的防御及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台风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2)以防为主,多措并举。坚持“防、避、抢、救”各项措施相结合,不断提高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工作水平,增强防御台风的应急处置能力。
(3)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从实际出发,全面分析台风可能带来的危害,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级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御台风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5)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社会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发生台风及次生灾害时,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迅速响应,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指挥机构
省防御台风工作指挥机构为江苏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由指挥、常务副指挥、副指挥、秘书长及成员单位组成。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二工程局、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中国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参与防御台风工作。
2.2 工作职责
2.2.1 指挥机构职责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御台风工作,制定防御台风的政策、规程和工作制度等,及时部署落实防御台风的各项准备工作,决定启动、变更和结束防御台风应急响应,下达应急抢险指令,掌握全省防御台风动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并组织实施防御台风抢险救灾工作措施,开展灾后处置,并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2.2 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牵头负责协调军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苏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武警江苏省总队:负责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开展防御台风工作;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政府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省防御台风宣传工作导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防御台风的新闻报道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安排防台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损毁工程修复计划、资金以及防台救灾资金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检查校舍、围墙安全,指导师生防灾避灾,加强师生防御台风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御台风建设和应急抢护,做好台风影响期间防台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负责协调防御台风抢险救灾所需有关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御台风工作、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资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御台风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转移和安置。
省财政厅:按规定保障防台救灾工作所需资金,及时安排下达抢险救灾、损毁修复等防台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预防,防治因台风影响导致的山体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指导开展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发布海洋灾害预警预报,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水质及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指导各地组织协调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各地开展建筑工地和城市危房安全检查,做好有关人员的安全转移工作;指导各地做好城市高楼塔吊、广告牌等高空构筑物的加固工作;指导各地加强市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做好城市树木的支护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协调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公路、水运设施防御台风安全工作;发布省内重要河湖航行警告,督促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同公安机关组织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工作,保障防台抢险救灾车辆船只的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洪涝灾害防御工作,开展水情、工情、险情信息监测预报预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防汛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和省级水利防汛物资储备调运,负责水利工程设施水毁修复,提出防汛抢险经费安排计划。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组织协调渔船回港和沿海养殖人员上岸避风;做好农业遭受台风灾害的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做好农业灾害情况统计、灾后防疫和抗灾救灾技术指导服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促受台风影响地区旅游景区、景点的防御工作以及游客的转移安置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医疗救援、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根据需要协调省外医疗卫生救援资源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省应急厅:负责组织台风防御期间应急抢险救援及救灾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统一调度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及装备;提出防御台风抢险救援和救灾补助经费安排计划,指导开展台风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调保障灾区生活物资供应,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厅的指令按程序组织调运。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分析和预测台风动向,及时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实时提供相关气象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社会公众发送有关防御台风预警短信,指导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组织协调动员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加救援任务,协助地方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群众。
省供销合作总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的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其它工作。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二工程局: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负责督促检查辖区内铁路系统的防台工作措施的落实,负责防台抢险救灾物资、设备和人员的铁路运输。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安全生产和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电力建设工程和电力设备设施的防台安全管理,协调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台成品油货源的组织、储备、调运和供应。
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负责管辖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保障防台救灾物资优先通行。
江苏海事局:负责发布长江及海上航行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连云港海事局:负责发布连云港、盐城海上航行警告,督促和指导船舶安全避风,及时开展遇险船舶的搜寻救助工作。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省内民航系统防御台风工作。
2.3 工作小组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抢险救援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支持组、救灾核灾组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紧急情况下的防御台风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处理抢险救灾相关事宜,协助省防指领导协调各工作组的处置工作。
信息发布组由省应急厅、省水利厅、省委宣传部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及时报道台风灾情和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抢险救援组由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总公司第二工程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协调、组织抢险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协调、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力量。
通信保障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保障公用网通信畅通。
后勤保障组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粮食和储备局、省供销合作总社、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落实抢险救灾资金,保障抢险救灾物资,确保应急需要。
专家支持组由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村农业厅、省应急厅、省气象局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参加防御和处置台风灾害和重大工程险情会商,为省防指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和技术保障。
救灾核灾组由省应急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村农业厅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有序开展台风灾害核灾工作,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制定救灾方案。
2.4 办事机构
办事机构为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要求,组织协调全省防御台风工作,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防御台风工作。
2.5 地方政府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在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防御台风工作,其办事机构为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6 基层防御台风组织机构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御台风工作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地区和本单位的防御台风工作。
3 监测预报、预警与预防
3.1 监测预报
省气象局负责监测台风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的过程,做好台风未来趋势及可能影响地区的风力、降雨等趋势预报,及时报告台风实时路径、强度、速度和降雨过程、范围、强度等信息,并向社会发布。省水利厅负责江河湖库水情、工情的监测和预报,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和海浪的监测和预报。其他部门做好相关的监测与预报工作。
3.2 预警
台风预警是针对台风影响所造成的强风、暴雨、洪水与风暴潮等超过一定标准而向社会所进行的警示活动。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一般分为Ⅰ、Ⅱ、Ⅲ、Ⅳ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风暴潮的监测预报,发布预警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发布城区高空建筑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发布公路、港口、内河(航道)、湖区(航道)、渡口、码头(长江除外)等方面的预警信息。
(4)水利部门负责发布江河湖库水情、水工程安全预警信息。
(5)农业农村部门组负责向出港捕捞船只、设施种植和养殖主体发布预警信息。
(6)文化旅游部门负责发布重大活动、旅游景区等安全提示信息。
(7)气象部门密切监测台风的生成、发展、登陆和消失全过程,做好未来趋势预报,负责发布台风、暴雨等气象预警信息。
(8)电力部门负责发布电力方面的预警信息。
(9)沿江沿海海事部门负责发布长江及沿海在港、航行船舶的预警信息。
(10)民航部门负责发布民航方面的预警信息。
(11)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及时播报有关预警信息。
(12)其他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预警工作。
各部门负责将行业预警信息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民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台风灾害易发重点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预警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服务组织机构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各类工程及基础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防台期间安全措施。
(3)预案准备。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修订完善本系统(部门)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防御重点部位,储备一定数量的机动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建立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利用公用通信网络,保证通信专用网、台风易发区等预警反馈系统完好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网,确保雨情、水情、风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防御台风检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开展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处理和整改。
(2)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通信、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加强对学校、市政、交通、水利、景区、通讯、电力、锚地、机场、搜救设施等防御台风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和船只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3.3.3 防御台风巡查
(1)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2)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防御台风期间地质灾害隐患点、海洋灾害预警监测的巡查工作。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高空建筑设施、地下商业设施、城乡危旧房屋等重点领域和部位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路、内河(航道)、湖区(航道)和渡口、码头(长江除外)以及在建工程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5)水利部门负责水库、堤防、闸站等水利工程巡查和防台措施落实。
(6)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渔业养殖、捕捞行业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7)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景点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8)电力部门负责电力设备设施、电力在建工程等方面的防御台风巡查工作,协助重要用户和有关重点用户做好防御台风用电安全检查,加强对用户用电安全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9)海事部门负责长江、沿海船舶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0)民航部门负责机场、航空公司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11)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相应防御台风巡查工作。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与启动条件
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Ⅱ、Ⅲ、Ⅳ级。根据省气象局、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台风预警级别、影响程度、危害程度与防御能力等因素,各级别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为:
(1)Ⅳ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蓝色预警信号,即台风将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蓝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蓝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蓝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Ⅳ级应急响应。
(2)Ⅲ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9级,并伴有暴雨天气。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即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黄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黄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Ⅲ级应急响应。
(3)Ⅱ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即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橙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橙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Ⅱ级应急响应。
(4)Ⅰ级应急响应:①省气象局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即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1级及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②省气象局发布因台风导致的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即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③省自然资源厅发布风暴潮红色警报,即沿海受台风影响区域有1个或以上有代表性的验潮站的高潮位达到红色警戒潮位。④国家针对我省启动防台风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上述条件之一时,可视情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研判后按规定程序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同意后启动,Ⅱ、Ⅲ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同志主持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台风可能影响情况,关注台风预报成果,密切监视台风动向,研究防御重点和制定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与省气象局的联系,及时向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台风动向。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可能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同志主持会商,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台风工作。
4.2.2 Ⅲ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秘书长主持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及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研究防御对策,部署有关防御工作,将防御台风信息报告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通报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地方做好人员转移、抢险救灾等准备和实施工作。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4.2.3 Ⅱ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或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会商,根据省气象局对台风发展趋势提出具体的分析和预报意见,部署防御台风工作,明确防御目标、重点和措施。及时将情况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并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尾矿库、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前置抢险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工作。
4.2.4 Ⅰ级应急响应
(1)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和参与防台工作的单位参加,部署台风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召开防御台风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省政府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御台风工作;省防汛抗旱指挥部提出防御目标、重点和对策措施,必要时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提出防御对策,情况特别严重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提请省政府作出部署,派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御台风工作。
(2)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加强值班力量,密切监视台风的发展变化,及时收集汇总风情、雨情、工情、灾情等各类信息。
(3)各部门依据本单位职责做好相应工作。
(4)台风影响地的市、县(市、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启动相应应急响应,把防御台风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动员和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投入防御台风工作。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按照权限做好水库、河网预排预泄和洪水调度,组织水库、堤防、建筑工地、危房、尾矿库、广告牌、地下空间、下沉式立交、地质灾害隐患点、船只回港避风区等巡查,组织抢险救灾,营救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时将防台情况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请求上级和有关方面支援,前置抢险救援力量。解放军、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等各类抢险救灾队伍按照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请求,迅速投入抢险救灾工作。
4.3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4.3.1 信息发布
防御台风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告、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台风防灾抗灾救灾信息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4.3.2 新闻报道
发生台风灾害时,新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协调和指导。各地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灾害的影响程度,提供新闻报道内容,由新闻媒体进行客观公正报道。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会同省委宣传部按照突发事件报道相关规定,做好有重大影响台风灾害发展趋势、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由省委、省政府或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有关情况。
4.4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根据台风灾害的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的变化应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当出现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视具体情况宣布应急结束:①大范围降雨趋停,省气象局预报未来没有大的降雨过程;②台风已登陆减弱、中途转向或已过境,将不再对我省造成较大影响;③省气象局正式解除台风警报信号且预报对我省已无明显影响。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同意后宣布结束,Ⅱ、Ⅲ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结束,Ⅳ级应急响应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结束。
5 保障措施
5.1 应急队伍保障
抢险应急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应急队伍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省水利厅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5.2 电力保障
电力部门做好调度工作,特别是对大面积停电以及城市供水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应急保障措施;安排应急维修抢险队伍,对输电故障及时进行维修;落实好应急发电机组,确保防台抢险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加强值班力量,确保信息畅通。
5.3 通信保障
由省通信主管部门统一协调,督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实现现场指挥部与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通信与信息传递;加强重要通信设施、线路和装备的维护,完善应急预案,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出动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做好公众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5.4 交通保障
运输防台抢险救灾物资车辆给予优先通行。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部门制定相应的措施,保障人员转移、救灾物资运输、机场、河道航运和渡口的安全,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保障防台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做好防台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台物料以及破坏防台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6 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及省供销合作总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台抗台应急救援救灾物资装备,通信、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海事、民航等各相关行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制定的防御台风预案储备抢险专用物资,以备抢险急需。在防御台风紧急时刻,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征用社会物资和设备。
5.7 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救护和卫生防疫工作顺利进行。在台风灾害发生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赴灾区巡医问诊,救治伤员,开展人、畜、水产疾病的免疫、疾病监测、消杀以及食品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等工作,防止疾病流行。
5.8 生活保障
各地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避灾场所,必要时建设一定数量的避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各类学校、影剧院、会堂、体育馆等公共建筑物,应当根据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无条件开放,作为应急避灾场所。
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明确人员转移负责人,落实相应责任制,妥善安排被转移群众的基本生活,并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食品。在转移指令解除前,防止被转移群众擅自返回。
5.9 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下达防御台风抢险救灾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应急物资调拨方案,做好抗灾救灾财物的使用、发放;相关金融机构落实救灾、恢复生产所需信贷资金。
5.10 宣传保障
5.10.1 宣传
多渠道、多形式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防御台风有关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宣传教育。企事业单位、公民应积极参与防御台风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防御能力,有义务自觉配合各级政府与防汛抗旱指挥部做好防御台风的各项工作。
5.10.2 培训
编制防御台风应急培训教材,积极开展各级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人员和专业处置队伍防御台风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5.10.3 演练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不同类型的防御台风应急演练,选择台风灾害重点监视区开展台风灾害应急综合演习,检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专业抢险队伍必须针对自身队伍的业务特长和当地易发生的各类险情有针对地进行抗灾抢险演练。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救灾工作要求
6.1.1 灾后救助
台风灾害发生后,各级政府要加强救灾救助工作的领导,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确保有水喝、有饭吃、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可以得到及时治疗。
省应急厅按有关程序开展灾害救助工作,组织社会捐助,募集救灾款物。
省财政厅落实救灾资金。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生产自救,对因台风灾害绝收的农户落实改进措施,加强在田作物管理指导,落实增产增收措施,指导灾后防疫工作,指导受灾渔民和畜禽养殖户恢复生产。
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队伍到灾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省教育厅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的复课工作。
其他部门按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6.1.2 灾后重建
各级政府应尽快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重建标准。
6.2 工程或设施损毁应急修复
遭到毁坏的通信、市政公用、交通运输、水利、电力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针对当年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 补偿要求
台风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辖内保险公司及时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审核和确认,根据保险条例和合同约定实施理赔。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6.4 总结评估
每次台风影响结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应急管理部门应针对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总结、评估。引进外部论证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御台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经验,找出问题,从防御台风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做好防御台风减灾救灾工作。
7 附则
7.1 奖惩
对防台抗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防台抗灾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台抗灾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对防台抗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省应急厅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有关部门编制本部门(单位)的防御台风应急预案,报省应急管理厅备案。
防御台风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防御台风的措施:1.水利部门在台风来临前要检查水库、水塘、围堤等水利设施进行检查。 2.城市内河管理处应腾出足够的水位,防止内河水暴涨,漫上河堤。 3.高水位运行的水库,应按讯控水位严格控制调度。 4...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样表可从市安监局网站危化品栏目下载,一式两份); 二、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复制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等方面...
如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保护人员安全优先、保护环境优先”、贯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高效协调、持续改进”的原则,更好地适应法律和经济活动的要求;给企业...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十二五规划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二五” 水利发展规划的通知 苏政办发〔 2011〕103号 2011 年 7月 22 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江苏省“十二五”水利发展规划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支撑。特定的地理位置和水系特点,决定了我 省既有丰富的水资源优势,也是水旱灾害易发地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矛盾依然存在。水利作为重要 的基础设施,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保障防洪与供水安全,促进水生态环境改善,为全省实现“两个率先”提供 有力的基础保障和社会服务。 本规划是全省“十二五”重点专项规划,是我省“十二五”时期水利发展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从 2011至 2015 年。 一、形势与要求 (一)“十一五”发
土建施工防御台风应急预案
- 1 - 迅域国际物流仓库工程 防御台风灾害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建筑工地防风工作, 提高我建筑工地防风工作水平, 有效防御和减轻热带气旋造成的灾害损失,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 障我建设工地的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关于印发〈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质函[ 2006]200 号)《江苏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若干 规定》、《江苏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苏州市防御气象灾害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防风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千方百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2月11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太湖湖泛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湖泛是太湖的一种生态灾害,严重威胁城乡居民供水安全。为加强对湖泛的监测预警,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并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影响范围,确保我省太湖水源地安全,维护太湖生态健康,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总体方案》《江苏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江苏省太湖蓝藻暴发应急预案》《江苏省打好太湖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太湖湖泛的应急处置,主要包括重大及较大湖泛事件应对工作和跨设区市湖泛事件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坚持提早预防,加强监测预警。
2﹒坚持尽早部署,提前应对准备。
3﹒坚持属地管理,及时响应处置。
4﹒坚持条块结合,实行综合治理。
二、事件分级
按照太湖湖泛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太湖湖泛分为重大事件、较大事件和一般事件三级。对应响应级别分别为Ⅰ级、Ⅱ级和Ⅲ级。
(一)重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1﹒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的10%(含10%);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
(二)较大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1﹒湖泛面积大于湖体面积的5%(含5%)小于10%;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水域。
(三)一般事件。
1﹒湖泛面积小于湖体面积的5%;
2﹒湖泛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延5公里以外的水域。
三、监测研判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信息报告。
省水利厅牵头会同地方开展监测预警。沿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水域的湖泛巡查巡测;省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承担太湖重点湖区和湖泛易发区的巡查巡测;巡查巡测项目为水体气味、透明度、水温(表层和底层)、流速、流向、风速、风向、溶解氧(表层和底层)、pH值、氧化还原电位、藻密度和臭味等。
每年3月1日至10月31日,启动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制度,相关单位和地方每日向省水利厅报送2次监测预警信息。发现水质黑臭、湖泛事件等异常情况,1小时内报省水利厅,同步报送所在地湖泛防控牵头部门,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研判和预警。
湖泛巡查监测报告有湖泛事件等情况时,湖泛所在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处置,根据发生的湖泛情况,发出预警,研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省水利厅报告情况。如所发生的湖泛超出一般事件的条件,省水利厅及时会同湖泛发生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和专家研判后,发出预警,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提出省级应急响应建议,提请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
四、应急响应
太湖湖泛应急坚持属地负责具体处置、分级进行响应的原则。
(一)Ⅰ级、Ⅱ级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省人民政府成立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负责统筹协调、现场指挥、应急处置、督促指导等工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总指挥。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参加相应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启动Ⅰ级或者Ⅱ级应急响应时,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在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领导下,负责总体协调、工作指导、督办核查等工作,同时负责沟通衔接、工作保障、有关会议安排、材料起草、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监测预警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气象局、中科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太湖湖泛、水质、蓝藻的监测预警,负责气象水文及环境监测和天气预报,组织应急监测。
3﹒饮用水保供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卫生健康委、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水厂原水和水龙头出水水质监测、处理和供应,开展疫病监测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当水源地发生污染时,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理工艺和措施,当一个或多个水源地因污染停用时,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应急供水方案实施。
4﹒应急处置组。由省水利厅牵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气象局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及时调度增加蓝藻和水草等打捞力量,强化湖泛发生区以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湖泛易发区、风景名胜区、居民聚集区和交通干道等重点水域蓝藻打捞,防止引起水质恶化。对湖泛发生区实施围隔格挡,防止湖泛向水源地等重要水域扩散;及时使用强化曝气设施,通过实施人工强化增氧措施,加强水体复氧能力,促进湖泛消散。开展人工增雨作业气象条件分析,在地方政府的组织下适时组织人工增雨。及时开展湖泛区底泥勘测工作,制定应急清淤方案,并按照抢险救灾的相关要求迅速实施。
5﹒控污限排组。由省生态环境厅(太湖办)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水利厅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针对事发水域相关入湖河流周边区域排污企业开展排查、执法,视情要求尾水直接排入入湖河道的工业企业和其他非民生保障、社会公益事业类的排污单位停产停排;对于接收工业企业废水的污水处理厂,在提高处理效率的基础上,视情要求接管工业企业限排或停排;对违法排污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行顶格处罚。如入湖河流水质仍然劣于Ⅴ类时,应关闸控制。
6﹒调水引流组。由省水利厅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协调配合水利部太湖局实施调水引流,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调水引流方案,加大调水引流力度,改善湖体生态环境,尽可能控制湖泛的发展和减轻湖泛的危害。
7﹒应急供应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适时组织调集瓶装纯净水,组织纯净水应急供应生产和零售企业加大生产,确保供应。要保障特殊群众的纯净水供应,强化市场监测和价格监控,切实维护纯净水市场秩序。
8﹒宣传报道组。由省委宣传部牵头,事发地人民政府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处置期间舆情宣传工作的指导、组织、监督和管理。扎口新闻宣传与信息发布,适时举行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政府授权发布、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家解读等多种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件应对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9﹒专家组。由省水利厅牵头,成员从省太湖治理专家委员会及相关行业专家中抽调。
主要职责:负责协助对事件进展情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协助事件等级判定,及时对事件危害范围、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饮用水水源地、自来水厂供水等重点应急处置提出方案措施,参与开展应急终止后工作评估。
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可视情调整和增加工作组。各工作组除上述职责外,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没有参加工作组的各职能部门主动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湖泛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处置工作。
(二)Ⅲ级应急响应。
事发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事件的应对工作。
(三)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湖泛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必要时解除预警。预警解除后,启动应急响应的人民政府终止应急响应,湖泛发生地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处置情况报告,同时抄送省有关部门。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省有关部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商省水利厅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省财政厅审核,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二)装备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地方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应急处置装备、物资的购置和储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和沿湖各地要健全湖泛事件应急处置组织体系;加强各级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处置能力,确保湖泛事件发生后,能有足够的专业人员迅速投入应急处置工作并高效完成各项处置任务。
六、后期工作
省太湖湖泛应急指挥部组织省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事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过程评价,对应急预案成效进行评估。对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价。省有关部门和地方负责组织、指导组建应急队伍以及应急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始终处于良好的应急状态。
七、演练与宣传培训
(一)预案演练。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于每年一季度组织开展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湖泛事件技能,增强实战能力,并向省水利厅报送演练评估报告。
(二)宣传培训。
各有关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加强太湖湖泛预防、处置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防范能力;加强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处置人才。
八、责任与奖惩
对在湖泛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因工作履职不到位、玩忽职守等行为影响应急工作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依纪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给予处理。
九、附则
(一)预案管理。
省水利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环湖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太湖湖泛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苏政办函〔2020〕1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4年8月6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着力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范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影响本省行政区域和所辖海域的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龙卷风、霜冻、冰冻、大雾、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省行政区域,或超出本省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国务院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应急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应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气象灾害发生区域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省级应急指挥机构
当发生或即将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时,根据气象监测预警信息,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总指挥由分管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气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广电局、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江苏海事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林业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省电力公司、上海铁路局南京办事处、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
当因气象因素引发的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重污染天气等灾害,已有其他有关应急预案应对的,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规定,启动相应的省级应急指挥机制,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职责,配合做好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台风、暴雨引发江河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风暴潮,以及干旱灾害等,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暴雪、冰冻、低温、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省人民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协调;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气象因素引发的突发地质灾害,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水上大风、浓雾等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省水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置,由省森林防灭火指挥部负责协调组织。
——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由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负责。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省应急厅组织实施。
2.2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
省指挥部下设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气象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承办指挥部的各项日常事务和临时交办的工作。
(3)负责省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论证、报批及实施工作,并指导设区市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执行程序。
(4)检查指导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准备措施。
(5)组织协调气象应急宣传与沟通工作,根据省指挥部授权起草发布关于气象灾害应急方面的新闻和信息,起草指挥部的各种命令、通告、公告等文稿。
(6)草拟省气象应急工作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并提请有关部门审议、颁发。
(7)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工作人员培训,参加、筹划、组织和评估有关的气象灾害事件应急演习。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与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指定本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作为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单位,明确有关同志担任气象应急工作的联络员。联络员既是本单位气象应急工作的协调、联络人员,又是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的兼职工作人员。
2.3 市、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当地的气象灾害发生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市、县(市、区)的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成立全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并完善相关咨询工作机制,为重大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提供分析评估、决策咨询和处置建议等。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专家组成员直接参加重大气象灾害的具体应急处置工作。要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专家组成员。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报
3.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省、市、县三级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中小尺度灾害性天气监测系统、海洋气象监测系统、地质灾害气象监测系统、交通电力能源等专业气象监测系统建设;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工作。
3.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应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教育、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海事、民航、电力、铁路和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等部门、单位建立相应气象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的实时共享。
3.1.3 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 预警信息发布
3.2.1 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信号级别分级发布,为各级政府及相关行业、公众先期防御和应急处置准备。
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制作,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应急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气象灾害预警发布应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按照突发气象灾害发生的紧急程度、影响范围、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预警级别。一般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发布一级、二级气象灾害预警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发布三级、四级气象灾害预警应由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
3.2.2 发布内容及途径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全省各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通过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平台发送。
建立和完善多种手段互补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形成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绿色通道”。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以及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按照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响应机制和流程,快速、准确、权威、无偿播发或刊载预警信息。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 预警准备
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依法依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和单位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等各项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及时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迅速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省人民政府。
4.2 应急响应启动
按照气象灾害影响程度、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按照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的程度和范围,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2.1 Ⅰ、Ⅱ级应急响应
当气象灾害红色、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若已经造成或预计可能造成特别重大、重大损失,由省指挥部总指挥签发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全省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4.2.2 Ⅲ、Ⅳ应急级响应
当气象灾害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发布后,或者气象灾害已经在我省造成较大损失,省指挥部授权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组进行分析研判,对气象灾害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指挥部副总指挥签发或授权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Ⅲ、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全省或有关市、县(市、区)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通知。
4.3 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环境污染事件,引发重污染天气,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水旱灾害,由水利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城市洪涝,由水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依据《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造成突发地质灾害、引发海洋灾害及引发森林火灾,由应急管理部门分别按照《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苏省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等相应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发展改革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依据《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其他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农业农村、通信管理、民航、铁路、能源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宣传、科技、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外事、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法制、保监、邮政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做好相关行业领域协调、配合工作。国家综合性应急救援部队、民兵预备役应急救援队伍在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下,做好抢险救援工作。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4.4 分灾种应急准备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新闻媒体应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各地对城市行道树中可能倒伏折断的树木进行加固清理,督促城市公园管理单位做好城市公园内有关游乐和服务设施的防风安全管理,必要时停止运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交通运输、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以及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公安、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等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 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暴雨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部门做好城市内涝的排水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水利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水利、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3 暴雪、低温、霜冻、冰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雪灾、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强化指挥、疏导车辆行驶;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部门做好供水、供气等系统防冻措施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和桥梁除冰扫雪工作;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房屋内的人员。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落实车辆防冻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车辆减速行驶;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教育、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及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应急管理、农业农村、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 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特别对贫困户、特殊困难家庭等应采取开放避寒场所等紧急防寒防冻应对措施。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5 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醒车辆减速,防止因高温爆胎等引发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减少对种植、畜牧、水产养殖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加强会商和综合研判,统筹协调森林火灾扑救力量。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做好高温对林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电力部门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拉闸限电方案,必要时依据预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6 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不利影响。
水利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分析,合理调度水源,组织实施抗旱减灾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种植、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救助。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林业部门指导林业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对林业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7 雷电、冰雹、龙卷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雷暴、冰雹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和龙卷风监测防御信息,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灾害发生后,有关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灾情应急处置、分析评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醒、督促施工单位、环卫作业单位注意防范,必要时暂停户外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好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指令负责应急采购相关救灾物资。
民航部门落实雷电防护措施,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各单位加强本单位责任范围内检查,停止集体露天活动;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提醒居民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采取适当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4.8 雾、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霾预警信息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根据大雾、霾的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雾、霾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对车辆的指挥和疏导,维持道路交通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环境监测,启动与气象部门的即时会商机制,联合气象部门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根据环境监测和预报,采取相应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健康教育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和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4.5 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 社会动员
气象灾害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和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 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变更与终止
省级气象部门应根据气象灾害发展变化,及时变更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当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将扩大或减轻,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应及时变更或终止气象灾害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变更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5 恢复与重建
5.1 制定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同时,依据支援方的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各种形式支援。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 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的科学性,提出改进措施。灾情核定,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省人民政府,特别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国务院。
5.3 征用补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气象灾害应急征用补偿制度,并建立相关专项资金。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补偿制度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 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及商业保险。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根据灾情,主动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宜,保险监管机构要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省有关部门,驻苏解放军、武警部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自然灾害救援、消防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水利工程应急抢险、矿山和危化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森林消防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灾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气象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燃气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6.2 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气象灾害救助资金和气象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达到《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6.3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产品保障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农业农村部门做好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调运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6.4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畅通。
公安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做好灾区治安管理、救助和服务群众等工作。
6.5 通信保障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做好灾区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奖励与责任
对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气象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2 宣教培训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做好气象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各界主动获取预警信息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广电、文化、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类媒体,加大对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灾害防御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并根据形势发展变化需要,及时组织修订完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预案,制订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9 其他
9.1 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9.1.1 一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监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特别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2级及以上,或者阵风达14级以上,并伴有大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持续出现特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雪,部分地区特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雪天气。积雪特别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严重影响。
(4)干旱: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设区市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严重霾天气。
(6)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别重大死亡和经济特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历史罕见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
(7)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我省处置能力,需要由国务院组织处置的,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Ⅱ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周边地区时。
9.1.2 二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高温热浪、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严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10级,或者阵风12级以上,并伴有暴雨以上强降水。
(2)暴雨: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暴雪,部分地区大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或者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暴雪天气。积雪严重,对道路、交通等产生较大影响。
(4)干旱: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设区市的大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严重影响。
(6)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8℃以上,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7)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阵风12级以上大风天气。
(8)高温:过去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最高气温达39℃及以上,且有成片地区出现40℃及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
(9)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重度霾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特强浓雾天气。
(11)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特大死亡和经济重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
(12)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Ⅲ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9.1.3 三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气象干旱、寒潮、大风、冰冻、低温、高温、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较重)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预计未来48小时将有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8级,或者阵风10级以上,并伴有暴雨天气。
(2)暴雨: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暴雨天气。
(3)暴雪:过去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大雪,部分地区暴雪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大雪天气。有较大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干旱: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5)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4℃以上,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0℃以下。
(6)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
(7)冰冻(道路结冰):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由于降雨(雪)造成的冰冻天气,对道路、交通有较大影响。
(8)低温:过去72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9)高温:过去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9℃,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9℃及以上高温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强浓雾天气。
(11)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中度霾天气。
(12)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重大死亡和经济较大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灾害性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重影响。
(13)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启动Ⅳ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时。
9.1.4 四级预警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包括海域),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雪)、寒潮、低温、高温、大雾、霜冻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一般)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
(1)台风:台风影响我省,受影响地区影响时平均风力将达6级,或者阵风8级以上。
(2)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暴雨天气,且有成片大暴雨。
(3)暴雪: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大雪天气,且有成片暴雪。有积雪,对道路、交通产生影响。
(4)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上述地区最低气温降至4℃以下。
(5)低温:过去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11月至翌年3月)。
(6)高温:过去48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最高气温达37℃,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37℃及以上高温天气。
(7)雾: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5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浓雾天气。
(8)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我省3个及以上设区市大部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9)气象及其衍生灾害已出现,且造成人员死亡和经济损失的;气象预报、预测出现的天气将可能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产生一定影响。
(10)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
由于各种灾害在我省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造成影响程度差异较大,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和应急响应。
9.1.5 多种灾害预警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9.2 省气象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流程图
9.3 名词术语
台风: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可能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按降水强度分为暴雨、大暴雨和特大暴雨三级:暴雨为24小时降水量50-99.9毫米之间;大暴雨为100-24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雨为250毫米及以上。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可能对农业、林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按降雪强度分为暴雪、大暴雪和特大暴雪三级:暴雪为24小时降雪量10-19.9毫米之间;大暴雪为20-29.9毫米之间;特大暴雪为30毫米及以上。
寒潮: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航运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按照降水量距平百分率可以将气象干旱分为五级。
雷电: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对农业、林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对农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龙卷风:指一种强烈的、小范围的、伴随着高速旋转的漏斗状云柱的强风涡旋,其中心附近风速可达17级以上,对建筑物、地面设施、树木以及人身安全造成重大危害。
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水平能见度降低至1000米以下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分为大雾、浓雾、强浓雾和特强浓雾四级,其中大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0米且小于1000米;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200米且小于500米;强浓雾为能见度大于等于50米且小于200米;特强浓雾为能见度小于50米。
霾: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使水平能见度降低10千米以下的天气现象,可能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按照能见度将霾预警分为轻微霾、轻度霾、中度霾、重度霾和严重霾五级:轻微霾为能见度5-10千米;轻度霾为3-4.9千米;中度霾为2-2.9千米;重度霾为1-1.9千米;严重霾为小于1千米。
9.4 防范应对气象灾害各主要部门联动和社会响应措施 2100433B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6年7月10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防汛防旱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洪涝干旱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保证防汛抗旱工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抗旱预案编制导则》以及《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流域性、区域性水利工程调度方案等。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省境内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
灾害包括江河湖库洪水、雨涝、风暴潮、山洪、干旱和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涵闸倒塌等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预防与处置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强化预防和应急处置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1.4.4 统筹兼顾,服从全局。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流域区域兼顾,突出重点,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坚持第一时间响应,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上下联动。
2 组织体系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防指),下设沂沭泗、洪泽湖、里下河、长江、秦淮河、太湖联防指挥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工作,并服从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2.1 省防汛抗旱指挥部
省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防办)由省水利厅、省应急厅共同组成。
2.1.1 省防指组成
省防指由省委、省政府领导任指挥、常务副指挥,省军区副司令员、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应急厅厅长及武警江苏省总队副司令员任副指挥,省水利厅副厅长兼省应急厅副厅长任秘书长,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粮食和储备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省供销社、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南京铁路办事处、省电力公司、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江苏交通控股公司和省军区、武警江苏省总队、江苏海事局、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为指挥部成员单位。
2.1.2 省防指职责
省防指负责领导、组织全省防汛抗旱工作,主要职责:组织制定全省防汛抗旱工作的政策、规程、制度,启动、结束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组织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协调灾后处置。
2.1.3 省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东部战区联合参谋部作战局:根据请求,调动并指挥驻苏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并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
省委宣传部:组织指导协调防汛抗旱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做好防汛抗旱公益宣传、知识普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预警信息的公众发布。
省发展改革委:协调安排防汛抗旱工程建设、除险加固、水毁修复、抗洪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储备计划。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学校开展防汛抗旱宣传,提高师生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指导协调校舍防洪保安;协助组织学校师生转移安置;督促指导受灾学校开展灾后自救和恢复教学秩序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协调公共通信设施的防洪自保和应急抢护,做好防汛抗旱期间通信保障工作;根据抢险救灾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通信设施;协调有关防汛抗旱抢险救灾所需物资器材的供应和调度。
省公安厅: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依法打击阻挠防汛抗旱工作以及破坏防汛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防汛抗旱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等经费;落实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资金;管理和监督防汛抗旱资金使用。
省自然资源厅: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因雨洪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专业监测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工作,参与重大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河湖库水质及海洋环境监测预报,及时提供水源污染情况,做好污染源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城市排水防涝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指导协调城市排水防涝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协调公路、水运设施、在建交通工程防洪保安;组织公路桥梁水毁抢修,保障抗洪救灾交通干线的安全畅通;协调抢险救灾物资调运;协助蓄滞洪区人员撤退和物资运输;负责行洪及调水河道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管。
省水利厅: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建设;负责水情旱情监测预报及预警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等;负责省级水利防汛抗旱物资储备、管理;负责水利防汛抗旱抢险专业队伍建设;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核查报送农业灾害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指导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组织监督渔船和养殖人员回港上岸避险。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指导协调文保单位防洪保安;指导旅游景区、重大文旅活动场地防汛预警信息发布;监督指导旅游景区游客转移避险、救护、疏导和景区关闭等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核查报送灾区医疗卫生信息。
省应急厅:指导组织协调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省委、省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动用决策;统一协调指挥防汛抗旱应急救援队伍,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省粮食和储备局:负责协调保障灾区应急粮食供应;组织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应急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省防指提供预报、预警信息服务;组织开展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根据需要,协调省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公益性预警短信。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组织、指挥各级消防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疏散和营救危险地区的遇险群众。
省供销社: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超市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调节作用,做好应急期间农副产品供应和市场稳价工作。
中国安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工程局: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南京铁路办事处:负责所管辖铁路的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抢险物资、设备和抗灾人员的铁路运输。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设施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用电需要。
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成品油等货源的组织、储备、供应和调运。
江苏交通控股公司:负责管辖的高速公路防洪保安,保障防汛抗旱救灾物资优先通行。
省军区:协调驻苏部队及调动民兵,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协助地方组织受灾群众转移和安置;按指令完成爆破分洪、滞洪和清障等任务。
武警江苏省总队:协调武警部队支持地方抗洪抢险;加强对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卫,协同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地方组织群众转移和安置。
江苏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长江江苏段和沿海海域的航行警告发布、应急处置、水上搜救等工作。
民航江苏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省内民航系统防洪自保。
2.1.4 省防办职责
承担省防指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地区和相关部门的水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2 联防指挥部
联防指挥部是省防指下设的流域(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由省水利厅、所在流域(区域)设区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领导组成,协助省防指负责所在流域(区域)的防汛抗旱准备、水旱灾害应急处理和灾后处置等指挥协调工作。其办事机构为联防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关省属水利工程管理处。
2.3 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
2.4 基层防汛抗旱组织
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按照基层防汛抗旱体系建设要求,明确职责和人员,在县级防指和乡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和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
2.5 工作组
省防指成立综合组、工程组、转移安置组、财务物资组、后勤保障组等工作组,承担相应工作职责。
2.6 专家库
省防指组建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为防汛抗旱指挥决策、应急处置等提供技术支撑。
3 监测预报、预警和预防
3.1 监测预报
各级气象、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暴雨、洪水、风暴潮、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及时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按权限向社会发布有关预警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应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
3.2.1 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依法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同级防汛、水利、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2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依法及时发布水情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和水利工程险情信息;及时向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情汛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和调度信息。
3.2.3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指导开展与防汛有关的地质灾害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监测预警工作,依法及时发布海洋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信息;与同级防汛、应急管理部门实时共享监测预报预警信息。
3.2.4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的方式包括网站、广播、电视(含移动电视)、报刊、短信、微信、微博或警报器、宣传车等,必要时可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3 预防
各级各部门应按照职责要求做好各项预防工作,组织各单位与公众积极开展自我防范。
3.3.1 预防准备
(1)组织准备:构建水旱灾害易发区域防御机制和监测网络,落实责任人、抢险队伍和应对措施,加强专业机动抢险队伍和服务组织的建设。
(2)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江河湖堤防、水库大坝、涵闸、泵站等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实施应急消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涉水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3)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江河湖库等防汛抗旱工程抢险预案、城市防洪预案,行蓄洪区、淮干滩区及江心洲等人员转移安置预案,水工程调度方案,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等。
(4)物资准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区域储备必需的抢险救灾物资和设备,在重点防御部位,现场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及救灾物资和设备。
(5)通信准备:组织省内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公司做好公用通信网络的汛前物资储备和重点电信设施隐患排查,落实应急通信设施设备。
3.3.2 检查巡查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定期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隐患,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整改。
(2)水利、住房城乡建设、电力、交通运输、通信管理、教育、文化和旅游、民航、海事等部门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的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按职责组织对危险区域人员、房屋、船只、设施等进行调查,并登记造册,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4 应急响应
按洪涝干旱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和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4.1 防汛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4.1.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V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蓝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5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95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一般险情。
4.1.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黄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7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40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较大险情。
4.1.3 Ⅱ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橙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9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90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水库大坝出现重大险情或小型水库出现垮坝,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1.4 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洪水红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13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淹(涝)面积超过2800万亩;
(4)流域性防洪工程发生特别重大险情,大江大河堤防发生决口,多处区域性骨干防洪工程或区域性河道发生决口,大中型水库出现垮坝,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2 抗旱应急响应启用条件
4.2.1 Ⅳ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V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蓝色预警;
(2)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3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950万亩;
(3)因旱影响多个县级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2.2 Ⅲ级响应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黄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黄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55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400万亩;
(4)因旱影响某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2.3 Ⅱ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橙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橙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7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900万亩;
(4)因旱影响多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2.4 Ⅰ级响应条件
出现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研判后,启动全省或局部I级响应。
(1)省水利厅发布水情干旱红色预警;
(2)省气象局发布气象干旱红色预警;
(3)长江(含太湖)流域受旱面积超过1000万亩或淮河(含沂沭泗)流域受旱面积超过2800万亩;
(4)因旱情严重影响多个设区市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取水。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副指挥或秘书长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2)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
(4)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5)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
4.3.2 Ⅲ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副指挥或委托省防办主任主持会商,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气象等主要成员单位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影响情况,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和重点,发布人员转移命令。重要情况及时上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指秘书长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值班。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向事发地派出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加强汛情、旱情监视,指导协调地方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工作动态。
(6)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办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随时报告。
4.3.3 Ⅱ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指挥或委托常务副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明确工作目标、重点和措施,并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视情连线有关市、县防指进行动员部署。
(3)省防指副指挥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或其指派人员到省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视情向事发地派工作组、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加强对汛情、旱情、险情监视,及时报省防指,派出工作组到事发地指导协助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视地区汛情、旱情、灾情、险情发展,可依法宣布受影响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3.4 Ⅰ级响应行动
(1)由省防指指挥提出,经省政府同意后,启动I级应急响应。
(2)省防指指挥主持会商,成员单位参加,分析研判汛情、旱情发展态势,提出工作目标,重点对策措施,部署防汛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并将情况报省政府和国家防总及流域防总。组织召开防汛抗旱视频会议,进行紧急动员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发出紧急通知,要求有关地区全力做好防汛抗旱工作。报经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宣布全省或部分区域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3)省防指指挥坐镇指挥,副指挥带班,省防办实行24小时防汛抗旱值班,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到省防办进行联合值守。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灾情变化,做好抢险物资队伍准备,向灾害发生地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工作。
(4)省联防指挥部加强对汛情、旱情、灾情、险情监视,及时报省防指,派出工作组支援地方防汛抗旱工作。
(5)省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做好相关工作,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工作动态。
(6)事发地设区市防指按要求向省防指报告事情进展及工作动态,突发灾情、险情及时报告。依法宣布本地进入紧急防汛期或紧急抗旱期。
4.4 应急响应措施
4.4.1 江河湖库洪水
(1)根据江河湖库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适时调度水工程。
(2)当发布江河湖库洪水预警后,当地政府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
(3)当洪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或者预报洪水接近或超过设计水位时,在充分发挥现状工程体系防洪、泄洪能力的同时,当地政府应做好抢险准备,提前组织危险区域人员转移避险。
(4)根据洪水预报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达到启用条件的蓄滞洪区,由相应权限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用。
(5)在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后,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4.2 雨涝灾害
(1)当出现雨涝灾害时,当地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应科学调度水工程和移动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河湖库防汛形势紧张时,要统筹流域、区域与城市防洪需求,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4.3 山洪灾害
(1)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自然资源、气象、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以减少损失。
(2)视山洪灾害易发区降雨量、山体变形滑动趋势,当地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撤离。
(1)相关地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视风暴潮动态,各类防汛责任人按预案进岗到位,气象、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发布预警,报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2)农业农村、海事部门组织长江口、海上船只回港避险,落实无动力船只安全监管措施;文化和旅游部门关闭海岛和沿海旅游景区;组织风暴潮可能经过的地区等各类危险区域人员安全转移。
(3)督促相关地区组织力量加强巡查,督促对病险水工程进行抢护或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风暴潮可能明显影响的地区,应预降河湖库水位。
(4)必要时,地方政府应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等措施。
4.4.5 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
(1)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要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并及时向下游发出警报。河湖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和水库垮坝等事件应立即报告省防指。
(2)当出现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前期征兆时,当地政府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尽可能减少灾害损失。
(3)当发生堤防决口、水闸垮塌、水库垮坝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堵口。水利部门负责抢险技术支撑,并调度有关水利工程,为实施堵口创造条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调部队参与抢险,协调队伍、物资支援抢险。
4.4.6 干旱灾害
(1)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部署,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及影响,上报、通报旱情和抗旱信息,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各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3)气象、水利、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旱情墒情监测,及时掌握旱情灾情;水利部门调度抗旱骨干水源工程,提前开展引水、蓄水、保水,增加干旱地区可用水源。
(4)抗旱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启动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人工增雨等各项抗旱措施。
(5)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援抗旱救灾工作。
4.5 信息报告和发布
4.5.1 信息报告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险情、灾情发生后,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险情、灾情,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省防办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省防办书面报告。
(3)省防办接报后,要在第一时间做好处置准备,视情报告省防指指挥,并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报告省政府办公厅和国家防总办公室。
(4)各设区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险情、灾情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险情、灾情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4.5.2 信息发布
(1)防汛抗旱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省防办统一审核和发布防汛抗旱动态。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地方防汛抗旱动态由各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和发布。
4.6 社会动员和参与
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当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当地政府可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7 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4.7.1 省防指根据灾害发展趋势和对我省的影响情况适时变更应急响应等级。
4.7.2 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省防指视情结束防汛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解除暴雨预警;
(2)省水利厅解除洪水预警;
(3)工程险情得到控制;
(4)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4.7.3 当出现以下条件时,省防指视情结束抗旱应急响应:
(1)省气象局解除气象干旱预警;
(2)省水利厅解除水情干旱预警;
(3)灾情得到有效缓解。
5 保障措施
5.1 组织保障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完善组织体系,细化成员单位任务分工,明确工作衔接关系,建立与市、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急联动、信息共享、组织协调等工作机制。
5.2 资金保障
省级财政安排防汛抗旱专项资金,用于补助遭受水旱灾害的市县和省属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支出。防汛抗旱抢险应急处置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5.3 物资保障
各级水利、应急管理、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储备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及装备,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物资及设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委托代储部分抢险物资和设备。
5.4 队伍保障
防汛抗旱抢险队伍由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基层抢险队伍及社会抢险力量等组成。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卫生健康、电力、海事、民航等部门组建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抢险救援队伍开展业务培训和演练工作。
5.5 技术保障
省防办搭建水旱灾害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平台,完善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加强对各级防办能力建设的检查指导,提升全省防办系统水旱灾害应对与综合防御能力。
省水利厅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省自然资源厅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工作。省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信息的监测、预报及预警技术支撑工作。
5.6 信息保障
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优先为防汛抗旱指挥调度做好公用通信网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5.7 交通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蓄滞洪区分洪时,协助地方做好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船舶的调配;负责分泄大洪水时河道航行和渡口的安全,负责抢险、救灾车辆、船舶的及时调配。
5.8 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雨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9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灾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负责组织做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6 善后工作
6.1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条件允许可提高标准重建。汛情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原状。
6.2 水毁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各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通信、市政公用、交通、水利、电力等水毁工程设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
6.3 物资补充
针对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6.4 行蓄洪区运用补偿
行蓄洪区运用后,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运用损失予以补偿,财政、水利等部门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方案,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6.5 补偿要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紧急防汛抗旱期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6 总结评估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对防汛抗旱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推行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
6.7 奖惩
6.7.1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致伤致残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工作生活照顾。
6.7.2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修订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牵头负责编制,省人民政府审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相应的应急预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省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实际,编制本部门(单位)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或纳入本单位应急预案,报省防指备案。
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应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每3-5年对本预案评估修订一次,并按原报批程序报批。
7.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