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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10月22日全省县城建设工作怀来现场调度会精神,提升县城容貌整治管理水平,现将确定县城容貌整治样板街道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定样板
全省县城建设工作怀来现场调度会针对县城容貌整治工作提出抓好整治样板,要求每个县(市)确定2条主次干道(2公里以上)和2条小街巷作为样板街道,年底前完成综合整治。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立目标范围,选定样板,于11月20日将确定的样板街道报设区市主管部门,由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综合整治
对于确定的样板整治街道,各县(市)要聘请专业机构针对街道范围内的建筑立面、园林绿化、牌匾广告、环卫设施、照明设施、各类线缆、交通设施、施工现场等涉及到观感的一切要素进行统一规范设计,提出综合整治方案进行全面整治。整治工作要于2013年12月15日前完成,整治完成后要达到《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示范街道标准》(冀建城[2012]223号)。
三、检查验收
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各县(市)样板街道整治的组织调度和督导检查,于2013年12月25日前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样板街道整治情况及时报告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针对各地样板街道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对完成效果好的县城予以表扬及经验推广。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0月30日 2100433B
你好,商报讯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现的问题,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于昨日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305号建设大厦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金湖路58号,中国电信大楼,金源CBD对面,梦之岛水晶城斜对面。可以坐19,52,74,76,211,706路到金州金湖路口(金湖金州路口下)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
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09]第 16号 关于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 431 家建筑施 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现将核发、延期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 限公司等 431家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公告如下: 一、核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名单 (386 家 ) 序 号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 人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1 沈阳环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曹立君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5162 2009-6-12 至 2012-6-11 2 沈阳安运工程有限公司 何文江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3821 2009-6-12 至 2012-6-11 3 沈阳正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鄢春红 (辽 )JZ 安许证字 [2009]002205 2009-6-12 至 2012-6-11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住建 [2010]144号 关于发布《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 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的通知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和产品推广、限制、淘汰的技术管理,根 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联合下发的 《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科 [2008]147 号)及《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 (辽建发 [2008]46 号)的有关规定, 现制定《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 》(以下简称《目录》 ),印发给 你们,请按照《辽宁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 品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所辖企业开展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推广认定工作。省住 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设科技发展促进中心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审
文件原文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县城环境容貌整治提升攻坚行动方案》(办字[2013]72号)有关要求,为保障县城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持续推进,规范违法建筑治理工作,现将县城大力整治违法建筑(以下简称“治违”)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大力治违是促进县域经济和县城建设健康发展、加快县城扩容提质步伐的重要途径,是快速改变县城脏乱差面貌、改善人居环境、维护公平和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加强社会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味的现实需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从促进城市科学发展和长远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治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全力加以推进。
二、治违的范围
全力整治县城(含县级市)建成区内影响城市环境容貌、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建筑物、构筑物(以下简称建筑)和有关设施:
(一)乱搭乱建,即违反市容市貌有关法规规定,私自搭建的棚、亭、摊等简易设施。
(二)未批先建,即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
(三)超规违建,即已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但违反规划许可有关规定建设的建筑。
(四)超期临建,即已依法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但已经超出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期限仍未拆除的建筑。
三、违法建筑的认定
根据国家和我省土地、城乡规划、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法律、法规规定,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城关镇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建成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对违法建筑由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行认定。对于历史遗留建筑,按照新法发布执行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执行。下列建筑应认定为违法建筑:
(一)1982年5月1日至1984年1月5日,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设的建筑。
(二)1984年1月5日至1990年4月1日,未取得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设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
(三)1990年4月1日以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超过规定期限没有申请延期以及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临时建筑,视为违法建筑。
(四)1988年6月10日后,凡在堤防和护堤地新建、扩建房屋,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修建的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五)违反土地、市容市貌、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其他建筑或简易设施。
四、违法建筑的处置
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建法[2012]99号)的有关规定,违法建筑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置。
(一)处置方式。违法建筑采取拆除、罚没、暂时保留三种处置方式。
1、对于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乱搭乱建简易设施,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城市规划影响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对于在河道内乱搭乱建或者堤防上的违法建筑,必须限期予以拆除。
2、对于拆除违法建筑将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经县(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以视为不可拆除,但应依法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处罚款,没收实物的交由县(市)政府确定的部门管理。
3、除道路两侧影响市容市貌的违法建筑外,集体土地上已纳入改造计划的建筑,可以暂时保留,待集体土地征收或城中村改造时再行处置。
(二)处置职责。违法建筑的处置由县(市)政府牵头组织实施,明确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需要拆除的,可以采取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国土、交通、水利、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的方式进行。
(三)处置要求。违法建筑的处置应遵循以下要求:
1、执法机关对违法建筑下发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做好政策解释和当事人思想工作,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或者委托执法机关代为拆除。
2、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拆除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
3、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罚款;不按照要求拆除或者改正的,除拆除、没收违法收入或者没收实物外,依法从重处以罚款。违法建筑的罚款,遵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 行。
4、违法建筑的拆除要与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相结合,拆除一处整治一处,确保拆除后市容市貌整齐、干净、有序,与周边建筑和环境协调融合。
五、工作重点和时间安排
2013年底前,重点整治拆除主要街道两侧和重要节点(火车站、汽车站、广场、出入口等)周边违法建筑。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建成区内所有违法建筑拆除,同时建立完善新的违法建筑防控机制和制度,全面杜绝违法建筑。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调查摸底,上报数据。县(市)政府立即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逐一核实建设项目,对违法建筑进行认定,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台帐,列出年度整治任务,填写本通知附件1表格,将有关数据报设区市城市容貌整治攻坚行动推进机构。各设区市对县(市)上报数据抽查、核实后,填写附件2表格,于2013年9月30日前,将附件1和附件2表格汇总上报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定州、辛集市直接报省备案)。
(二)风险评估,依法处置。设区市和县(市)政府要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细化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针对特殊违法建筑开展风险评估,通过依法行政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要明确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和保障措施,对于已经确定拆除和罚没的违法建筑,按照轻重缓急列入季度工作计划,按照时限要求全力推进拆违工作。各设区市要加强对县(市)治违工作的督导力度,将治违工作纳入月通报和月调度的重要内容,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三)定期公示,强化宣传。各县(市)要按照季度工作计划,提前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对列入本季度处置的违法建筑予以公示,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监督。实施拆除前,要做好当事人情绪安抚和政策解释工作,维护社会稳定。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通过开辟专栏专题、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营造舆论氛围和拆违工作高压态势,引导人民群众遵法守法,并积极支持和参与治违工作。
(四)完善机制,严格防控。各县(市)政府要责成违法建筑监管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查处违法建设的联动责任机制,出台有关政策,建立相应制度,采取举报、巡查、审批、监管、打击等措施,严格防控,杜绝新增违法建筑。要建立相应奖惩机制,对工作落实较好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表彰,对于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处分。
河北省县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9月4日2100433B
文件全文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城镇建设上水平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八次党代会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精神要求,根据省政府同意印发的《河北省城市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方案》(冀建城[2012]95号,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工作要求,为加大督导力度,切实解决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难点顽症,决定开展城市环境容貌重点督导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的
按照《方案》中列明的整治范围和重点,通过组织专人深入各设区市进行工作督导巡查,查找影响城市环境容貌的“脏乱”点,以照片、录像等媒介载体予以记录,督促各市尽快予以整改,全力打造干净整洁、整齐和谐的城市环境面貌,以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切实促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督导巡查工作称之为“鲶鱼行动”。
二、工作方法
(一)暗访巡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成立“鲶鱼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厅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城市建设处。领导小组下设3个工作组,每个工作组负责巡查3~4个设区城市,采取包片和不定期互换形式进行。巡查工作从2012年4月开始,每月一次,不定期进行,于20日前进行完毕。巡查范围为设区市主城区,重点发现影响城市容貌的“脏、乱”点,进行登记、拍照、录像采集信息。巡查方式采取暗访形式,巡查过程中不通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巡查结束离开被巡查城市之前将发现的问题告知给当地主管部门。
(二)媒体公布。对“鲶鱼行动”中发现的“脏、乱”点,向社会公布。公布方式采取三个层次:第一,在河北建设网设立城市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专栏,对“鲶鱼行动”每月采集的“脏、乱”点以及整改情况予以刊登,一般每月20日前完成。第二,对当月告知并在河北建设网刊登的“脏、乱”问题,到下一月巡查时仍未整改完毕的,在省级报纸刊登,并书面通知城市人民政府。第三,对于连续两次巡查都没有整改到位的“脏、乱”问题,特别是一些长期不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在省电视台有关民生栏目予以公布并跟踪报道。
(三)监督整改。予以公布的“脏、乱”点,整改期限一律为15天,在下月的巡查过程中予以复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就城市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印发一期工作简报,“鲶鱼行动”发现问题的整改比例和复查情况,在工作简报中予以通报。
三、督导检查内容
根据《方案》中确定的整治范围和重点,督查过程中重点发现以下问题:
(一)城市环境“脏”
1、可视范围的积存垃圾、卫生死角、污水四溢、白色污染等;
2、沿街门店没有钉挂门前三包公示牌,没有配备专用垃圾收集容器,配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存在满冒外溢现象;
3、城市便道、绿篱、树穴、小区、广场、公园、绿地、临时空闲地等部位出现的较大面积的裸土;
4、湖泊、河道等水面、河坡、堤岸、码头等部位的积存垃圾、杂草、水质恶化变质等;
(二)城市秩序“乱”
1、户外牌匾广告乱设、污损、残缺、色泽剥落,文字不规范、缺失,与周围环境不协调等;
2、户外摊点乱摆;
3、临街道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各类设施以及地面乱贴乱画,沿街门店玻璃大面积贴字、贴画等;
4、施工工地无围挡或围挡不规范,工地出入口无硬化铺装,车辆出入带泥行驶,施工扬尘现象严重等;
5、机动车和自行车在城市道路和便道上乱停乱放;
6、未规范管理的占路市场,店外经营等。
四、有关要求
(一)强化“脏乱”问题整改。各设区市要明确专人,对省“鲶鱼行动”工作组发现的“脏乱”问题,以及在河北建设网刊登的问题,及时进行整理,通过“数字城管”信息平台等渠道,将整改任务分派至责任单位予以落实,确保在“鲶鱼行动”一个巡查周期内完成整改。
(二)实行层级督导巡查。各设区市要加大对所属县(市)城市容貌“脏乱”整治工作的指导力度,参照省的做法,对所属县(市)开展“鲶鱼行动”,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整改工作成效和发现的问题,督导县(市)整治工作进展。
(三)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各设区市要以城市环境容貌“脏、乱”整治工作为抓手,理顺职责,完善奖惩,做到边整治、边规范、边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特别是要利用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加大对公布地点的巡查频次,坚决杜绝在同一部位再次出现同一问题。(电子版请在河北建设网下载)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2100433B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