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概念含义
市政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等市政公用设施(含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2100433B
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合并部分收费项...
总包单位为分包单位提供服务,其中塔吊产生的电费和施工电梯产生的电费是否含在配套费中? 不包括水电费,总包配合费不包括任何为分包付出的实体性费用。
一、总包收取甲方的总包服务费,服务对象是各专业分包工程。二、总包收取分包的配合费,服务对象是甲方直接分包的各专业分包工程。(配合费由甲方出)。三、各专业的施工范围,以专业施工图纸为准。总包做了专业的活...
市政配套费(自己做表)
序号 配套项目 收费标准 (元 /㎡) 具体配套内容 备注 序号 配套项目 收费标准(元/ ㎡) 具体配套内容 备注 1 供热 57 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单位热用户 院墙外一米止,至居民热用户楼前入口 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管网 ,公用热交 换站和计量站等配套设施。 1 供热 57 从热源厂、站规划红线起至单位热 用户院墙外一米止,至居民热用户 楼前入口阀门井出口法兰止的供热 管网 ,公用热交换站和计量站等配套 设施。 2 道路 60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人 行道、行道树(两侧环境)、安全设施 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 标准为市政一级 。 2 道路 60 包括路基(土石方)、基础、面层 、人行道、行道树(两侧环境)、 安全设施及地面附着物补偿等。 标 准为市政一级。 3 给水 8 压力供水管线、规模大的住宅区 “低压 区”的压力泵站等。标准:按设计规范 。 3 给水 8 压力
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文件
吉林省物价局等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 二 00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吉省价经字[ 2003]25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城市建设步伐,理顺经 济关系,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 收费项目的通知》 (计价格 [2001]585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经省政府批准,现就整顿全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包括: 城市供水、城市排水管道设施、公交、市政设施,城市环卫设施以及其他 市政公用设施),二是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一)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标准 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收费范围: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 设项目及扩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 的,均按建筑面积
北海市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征收办法
北政办[2007]16号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下达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066号)和《关于调整全区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房字[1997]078号)及《关于发布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桂财综[2005]17号)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合浦县)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主要用于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建设,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是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补充,与各项城市建设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政府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管理,其使用由市建设委员会提出收支预算建议数报财政,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交,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时需提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收款凭证。 配套费应一次性缴纳,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征收,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足额及时上缴财政。财政部门按代征总额的2%拨付代征手续费,专项用于代征部门的业务开支。
第五条 配套费按工程投资总额的3%收取;私人建房部分:砖混结构按每平方米400元×建筑面积×3%收取;砖木结构按每平方米330元×建筑面积×3%收取。 第六条 免征项目: 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学校、医疗机构、城市人防设施、环保设施、节能设施、体育设施(不含营业性用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项目以及经市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建设项目(不含营业性用房),以及市工业园区内建设项目。 第七条 属于第六条免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免征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 第八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概念: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是指政府为建设和维护管理城市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防洪、道路照明、公共交通、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燃气、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含 附属设施)所开征的费用。凡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含风景名胜区)进行新建、扩建项目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土木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属于减免对象的以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当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
收取部门: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城区内市配套办
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收取标准(以重庆为例):
(一)主城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 2737 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 元计征;主城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
(二)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三)主城区以外的地区,其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确定。
概述
一、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二、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三、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六、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七、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八、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本市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十、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十一、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十二、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十三、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十四、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五、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关于收取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函(1992)45号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各区人民政府、建委、规划分局、市规划局、市政管理局、财政局,公用事业局,建设银行,市政收费所,自来水公司: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若干决定》,以及区规划分局成立后有些事项需行文明确,为加强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取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规划局、各区规划分局根据各自划分的职责范围对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报建工作,在规定限期内按投资总额一次性批准报建,在按年度投资额交纳了市政建设配套费后,方可核发当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续建项目,建设单位凭已交纳了新年度投资额的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收据办理新年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手续。
二、在各区规划分局报建的建设单位,为了工作方便起见,市派员在各区规划分局设立市政建设配套费收费组,负责办理按规定收费的具体手续,各区规划分局应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并提供收费组的办公场地。
三、市政建设配套费是省、市委,省、市政府决定征收的费种,是广州市市政设施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对广州市城市建设、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市规划局及各区规划分局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做好征收工作,所收取的资金全部用于全市的市政设施建设,专款专用,各级不得挪用、截留。
四、各建设项目要按规定及时缴纳市政建设配套费,如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漏交、拖延等错误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按不同情况给予停止报建、不安排施工或取消施工许可证,停水,不予使用市政设施,不办理规划建设验收等处罚。
五、征收市政建设配套费的有关问题由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六、上述有关市政收费的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