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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是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基本信息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管理,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建设文明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环境管理,是指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环境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民参与的原则。"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三条 苏州市环境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城市环境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建管、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搞好城市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装饰造型应当外形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对影响市容的脏污、残缺墙面等,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清洗、粉刷、整修、改造或者拆除。 "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六条 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邮电、路灯、环卫、公共交通等公共设施,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部门应当经常检修、维护,保证其功能完好、外观整洁。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在办理批准手续前征得环境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 主次干道两侧各类商品交易必须进场入店,不得占道设摊,不得设置店外摊。未经批准,不得在主次干道上拉挂横幅、标语等物品。沿街单位的车辆应当停放在单位内部,无停放车辆场地的,应当在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整齐。"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八条 沿街单位必须保持容貌整洁,店名、标牌无缺字、残字、错字;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幕、灯箱等必须外型整洁美观,保持完好。"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除向有关部门申请外,其设置的位置、形式由环境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审查批准。"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条 主干道两侧和风景旅游区附近的临街建筑物必须符合下列要求:"para" label-module="para">

(一)阳台、平台、外走廊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para" label-module="para">

(二)楼(房)顶不得搭建违章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para" label-module="para">

(三)封闭阳台、安装空调应当符合规定。"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一条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和焚烧垃圾,乱扔杂物;禁止随地吐痰。主次干道两侧、风景旅游区、居民新村等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生活垃圾应当实行袋装,按规定投放。

第十二条 沿街公告栏、宣传橱窗应当统一规划、设置。禁止在公共场所乱涂乱贴。

第十三条 楼顶二次供水水箱(池)旁不得搭建棚舍,污染水质。产权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每年至少清洗消毒一次。"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不得有下列妨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para" label-module="para">

(一)在公用通道和窗外托架上堆放杂物;"para" label-module="para">

(二)居住区内乱搭乱建,乱设摊点;"para" label-module="para">

(三)损坏绿地花卉树木;"para" label-module="para">

(四)饲养家禽、家畜。出租私房的产权人和租赁房屋的承租人都有维护居住环境的义务。"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五条 各类工地必须按规定围栏作业,临时闲置地块必须按建筑规范设置围墙,维护环境协调、整洁。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清运渣土、物料,平整场地、修复损坏的路面和公共设施。"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六条 航道、河道两侧的装卸区、寄泊区、农贸市场等单位,应当维护航道、河道水面和沿岸区内的环境整洁。"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七条 禁止在候车(船、机)室、商场、影剧院、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青少年活动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设有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para" label-module="para">

第十八条 沿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签订《门前卫生责任书》,落实门前卫生责任制,保持责任区环境整洁。

第十九条 在城市环境管理中涉及规划、绿化、市政设施、环保、道路交通等管理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执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处以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下列行为,由市、县级市、区环境管理部门进行教育,责令其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para" label-module="para">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每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二)违反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责任区环境脏乱差的,按责任环境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二十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乱涂乱贴的,每处(张)处以二十元至二百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五)违反第八条规定店容店貌不洁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店名、标牌破损,有缺字、残字、错字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六)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一条 阻碍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三条 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四条 环境管理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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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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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修改的决定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工商、交通、卫生、园林、环保、房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环境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管理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检查、监督。”

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主次干道新设前款公共设施涉及市容环境的,有关部门应当征得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将第九条修改为:“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

在第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环境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原第一款相应改为第二款。

五、删除第二十条。

六、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阻碍城市环境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负有城市环境管理职能的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未履行职责,影响城市环境的,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可以向其发出整改意见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认真改进或者纠正。”

九、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城市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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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通过时间

(1997年2月28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制定1997年4月30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1997年7月1日施行)"sup--normal" data-sup="1" data-ctrmap=":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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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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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文献

苏州市工期规定 苏州市工期规定

苏州市工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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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工期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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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1、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在市人民政府的领 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环境卫生设施科学技术研究, 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使环境卫生设施发展与城市 建设发展相适应。 2、单位和个人均须爱护和正确使用环境卫生设施,禁 止下列行为: (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 建筑物或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各种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作业场所挖掘沙石、 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物质、易燃易爆或 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损害环境卫生设施和影响对其维护、管理的其他 行为。 3、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 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 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 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

城市水环境管理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城市水环境管理政策

第一节 城市水环境管理发展概述

第二节 城市水环境管理政策

第三节 城市水环境管理的法制建设

第四节 城市水环境管理制度

第五节 城市专项水环境管理

案例一 Z矿业公司汀江污染事件

第二章 城市水环境管理组织

第一节 水环境管理组织

第二节 水环境管理部门职责

第三节 水环境管理机构建设

案例二 污水监管部门渎职

第三章 城市供水环境管理

第一节 水源管理

第二节 自来水厂管理

第三节 输配水管理

第四节 供水工程管理

第五节 地下水管理

第六节 营业收费和客服管理

第七节 水价管理

第八节 纯净水管理

第九节 水危机及水安全管理

案例三 W市水环境监测预警方案

第四章 城市污水环境管理

第一节 污水来源概述

第二节 污水处理厂管理

第三节 排水管网管理

第四节 污水工程管理

第五节 污水环境监测管理

第六节 污泥处理处置管理

案例四 S市工业园区污泥处置市场化模式

第五章 城市节水环境管理

第一节 城市节水环境概论

第二节 城市节水规划

第三节 水资源重复利用

第四节 城市用水定额体系与节 水考核指标

第五节 节水器具与设备

第六节 节水管理信息系统

案例五 N市节水精细化管理

第六章 城市中水及雨水环境管理

第一节 中水回用概况

第二节 中水回用管理

第三节 雨水利用概述

第四节 雨水利用管理

案例六 中水使用为何难上难"para" label-module="para">

第七章 城市地下水环境管理

第一节 城市地下水现状

第二节 地下水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第三节 地下水环境管理措施

案例七 L化工厂倾倒铬渣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

第八章 城市垃圾渗滤液环境管理

第一节 垃圾渗滤液特性

第二节 垃圾渗滤液的处理方法

第三节 垃圾渗滤液管理

案例八 垃圾渗滤液污染水库

第九章 城市河湖水环境管理

第一节 城市河湖规划和工程管理

第二节 城市河湖水质保护管理

第三节 城市河湖水环境管理存在问题

第四节 加强城市河湖水环境管理策略

第五节 城市水环境生态文明建设

第六节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案例九 B市河湖水环境百日整治

参者文献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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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管理管理目标

城市环境管理(UEM)指城市政府以良好的环境质量为目标,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的管理方式,结合群众环境知识教育和污染防治科技进步,从而实现城市环境与城市社会经济生活的协调的过程。即是以实现城市环境良性与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管理活动。

城市环境管理治理现时的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

城市环境管理的现时任务在于在调查环境问题的基础上,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整治与改善。城市经济的发展无法完全避免对环境的污染与破坏,环境管理就是要在经济发展的同时利用法律、行政、市场、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来预防和治理污染,使城市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正常的运转,使环境质量在现时得到改善。

城市环境管理促使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处,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市环境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无论管理的理念、手段、方式如何,环境管理都要努力实现城市住民与城市内外环境的和谐发展,使经济在环境的承载力之上持续发展。

城市环境管理提升人居环境,吸引投资者和旅游者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和谐友好的发展观,所以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人居条件的提升。环境管理对于人来说,最直接的作用便在于改变不良的住区及其环境,使人在居住、出行、休闲等各个方面都得到满足。与此同时,环境管理还可以帮助城市吸引投资者和旅游者,促进城市营销的效果,从而增大城市的经济总量,扩大城市在区域中的影响力,提高城市的声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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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管理管理原则

在城市环境管理过程中,为使城市的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协调发展,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城市环境管理坚持合理规划布局原则

从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生态等多角度对影响环境的各种产业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实现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全面规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有利于区域环境综合防治,有利于充分发挥自然环境自净能力,有利于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

城市环境管理坚持明确职责原则

城市环境治理能否取得成效,关健在于社会行为主体能否各负其责。必须按照受益者分摊费用、污染者付费补偿、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为主体各负其责原则,明确各主体保护环境的责任,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

城市环境管理坚持科学治理原则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创新,推进城市环境管理建设。发展环境科学技术,以技术创新促进环境问题的解决。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投入和部分污染治理设施市场化运营机制,健全统一、协调、高效的环境监管体制。提高城市环保科技应用水平,提高城市资源利用率,减少“三废”排放,降低生产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城市环境管理坚持保护优先原则

西方发达同家先污染后治理的历史教训表明,环境问题产生后再治理,要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许多环境问题具有不可逆转性,一旦产生,即使投入再多的资源也难以根治。所以,要坚持积极预防、保护优先原则,采取各种预防手段和措施,防止环境污染或将污染限制在最小程度,从产生环境问题的源头上预防和解决问题。

城市环境管理坚持群防群治原则

倡导生态文明发展模式,培养公众环境危机意识,使环境保护理念成为公共共识,让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变成公众自觉行为和生活方式,倡导公众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和监督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方针制定,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推动政府、企业和社会各阶层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

城市环境管理坚持综合治理原则

城市环境治理要依法行政,严格环境执法。坚持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科学规划,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科技、行政等手段解决环境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着力解决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度大、违法成本低、违法不究、执法不严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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