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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

为贯彻《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整改意见开展六个方面专项行动的通知》(苏府办〔2014〕128号)要求,落实市容环境类问题的整改,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高人居质量,推进生态苏州、美丽苏州建设,以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青奥会”的召开.

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基本信息

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简介

现制订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迎接“青奥会”的召开为契机,针对当前群众反映的市容环境类突出问题,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长效管理”的总体思路,集中开展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进一步优化城市市容环境,提高市民生活品质,为“建设宜居新苏州、打造创业新天堂、共筑幸福新家园”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

二、主要任务

(一)集中清理居民小区(包括楼道)、居民院落、背街小巷、屋顶、绿化带的各类积存垃圾、大件垃圾;

(二)集中清理各类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社区等内部与周边的各类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

(三)集中清理建筑工地、待开发地块、拆迁工地等地块的各类积存垃圾;

(四)集中清理沿路、沿河、沿高架、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的各类积存垃圾和卫生死角;

(五)集中清理公共场所(包括商贸区、旅游景区、火车站、汽车站和农贸市场周边等重点场所)的各类积存垃圾;

(六)集中查处一批违法运输、偷倒乱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运输企业和车辆。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开始至9月底,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城市市容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务求做到行动迅速、组织有力、成效明显、常态长效。本次行动共分三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现在起至7月31日,主要任务是制订行动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动员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等。

(二)实施阶段:8月1日至15日,主要任务是集中开展大扫除行动,完善市政设施,清理各类垃圾;8月16日至8月31日,主要任务是开展监督检查,查漏补缺,巩固行动成果。

(三)提升阶段:9月1至9月30日,主要任务是依托“数字城管”平台,完善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违法运输、乱倒偷倒等行为的打击,推进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体系建设。

四、职责分工

成立以周乃翔市长为组长,张跃进、徐惠民副市长为副组长的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领导小组,各区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及市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市容市政局:负责整个行动的牵头抓总,联合相关部门做好督查指导工作;联合各区、各相关部门加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管理,建立健全市容环境长效管理机制。

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区领导分工挂钩联系制度,发挥乡镇、街道的主体作用,发动市民群众,开展辖区市容环境问题的整治,落实各项长效管理措施。

市各“路长”单位:负责单位内部及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整治;发挥“路长”单位作用,加强所属路段的巡查和宣传发动,推动各沿街商户及企事业单位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市住建局:按照创建文明工地的要求,会同各区督促各类建筑工地加强内部及周边市容环境的源头管理,及时清运积存垃圾、规范围档作业措施等。

苏州工商局:发挥行业管理优势,会同各区督促各类农贸市场加强内部及周边市容环境的管理,落实责任保洁制度。

市土地储备中心、苏州城投公司:会同各区加强储备地块市容环境的管理,清理积存垃圾,加强围档,完善管理制度。

市水利局(水务局):负责会同各区加强河道的保洁。

市委宣传部:配合市容市政管理部门做好行动的舆论宣传引导工作。

市文明办、市绩效办:配合市城管委办公室做好行动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是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的重要内容,也是迎接“青奥会”在江苏举行的重要举措,更是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推进建设美丽苏州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要站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行动。市政府成立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建立挂钩联系制度。市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地要切实落实好属地管理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市级机关各部门及各“路长”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以赴、主动参与,互相协同、密切配合。

(三)强化宣传,全民动员。市容市政管理部门要会宣传部门制订专门的宣传工作方案,集中力量开展相关跟踪报导,将宣传工作贯穿行动始终,引导广大市民参与、支持整治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发放倡议书、上门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发动属地单位、社区、市民、志愿者参与整治行动。鼓励市民群众通过寒山闻钟、12345和数字城管平台反映市容环境方面的相关问题,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局面。

(四)加强考核,落实责任。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结束后,市城管委办公室、绩效办、文明办将组成联合督查组,分成若干小组分赴各地进行考核验收,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各“路长”单位的考核,由市文明办牵头纳入“路长制”和“门前三包”工作日常考核内容。各区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工作的监督检查,其考核成绩也要进行排名,由市统一组织登报公示。行动中,对作风不实、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效果不明显的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各地、各部门既要通过集中整治、全面清理,在短时间内提升市容环境整体面貌,又要按照城市管理网格化、精细化的要求,划定责任区域,定人、定岗、定责。对群众反映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的问题,要研究对策,加强管理。对各类垃圾要日产日清,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

各县级市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实际,自行组织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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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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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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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夏季城市市容环境大扫除行动方案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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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前想来个大扫除,干干净净迎接新的一年?可家里总有一些卫生死角或不好清洁的小物品,看看以下小妙招,总有一个你用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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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在不断延伸。因此,《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延伸到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积极探索城乡市容环卫一体化管理的新路,把城区先进的管理方式延伸到乡镇,给乡镇居民创造一个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同时,由于市和各个县级市的城市化水平发展不平衡,因此,《条例》第四十二条授权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化区域,并及时公布。

二、关于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根据市容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重点对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容貌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条规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及时清除和修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安装规范,并保持整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吊挂、晾晒或者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关于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清除

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的进行,出现了一些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如果不及时清除,不仅严重影响市容,也成为市民安全出行的隐患。因此,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在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疏堵结合解决占道经营问题

苏州的城市道路较窄,占道经营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但因为有一定的需求人群,仅靠查堵解决不了问题。因此,我们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

营”。同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这样多管齐下,达到规范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五、关于公共水域容貌要求

苏州是一个水城,水环境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共水域容貌要求。在城市景观改造过程中,部分河湖堤岸做成了斜坡,沿河景观以现代文明样式规划和建设,不适宜进行钓鱼和游泳等活动,而且每年都有因这些活动而溺水身亡的事故发生,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六、关于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和管理反映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同时,根据苏州市区公共厕所已经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实际,在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并在第三款规定,“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七、关于推进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运作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市积极推进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作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积极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这样,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法制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市容环卫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八、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疏导与限制相结合以疏导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市容管理法规的行为,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为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一些代为履行的强制措施。例如,《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建(构)筑物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未及时清除和修复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清除和修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对常见和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沿街商业经营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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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经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征求了省人大环资城建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和部分代表、专家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于9月13日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维护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整洁优美,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的整体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苏州市目前(2006年)施行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和《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对加强该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容环卫管理和执法体制的转变,原有的《规定》和《办法》已落后于形势发展的要求。苏州市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设立了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对上位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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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六安市城区启动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为切实解决城区“乱摆乱占、乱拉乱晒、乱停乱放、乱搭乱建、乱堆乱倒”等“十乱”现象,六安市城管局于8月18日正式启动为期三个月的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行动。

8月18日下午,留念市城管局召开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动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党组书记、局长郭强主持。

会上,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刘斌宣读了市城管局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实施方案,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光明宣读了市城管局市容环境集中整治考核办法。

就做好这次市容环境集中整治工作,党组书记、局长郭强提出六点要求,一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做到全身心投入;二要在责任上明确到位,做到全系统参与;三要在推进上统筹协调,做到全领域覆盖;四要在宣传上强化力度,做到全方位宣传;五要在督查上严肃严格,做到全角度监督;六要在措施上不断创新,做到全时段监督。

据悉,此次整治将以中心城区7条主干道为抓手,点面结合,分组实施,以全面提升中心城区市容管理水平。对整治工作涉及的摊点管理、出店经营、人行道乱停乱放、校园周边环境设定整治工作标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考核一处,并着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整治工作将共分四个阶段,分别为宣传发动阶段、集中整治阶段、检查验收阶段和长效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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