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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五届四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顺利实施,经对本市现行有效规章进行清理,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8项规章中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4年6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2004年8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订)删去第五十七条中“责任人逾期不改正的,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强行拆除绿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绿化,一切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的规定。
二、《深圳经济特区商品条码管理办法》(1995年9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删去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深圳经济特区城市道路照明管理规定》(1997年3月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发布)
1.第八条修改为:“市政道路、住宅区和工业区内的道路照明建设工程竣工后,应有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单位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强制改造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进行改造,改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经营性高速公路、桥梁、隧道的道路照明设施需委托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管理的,由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组织验收。”
2.第十五条修改为:“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由有关管理单位自行管理的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未能有效履行管理职责的,由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管理单位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致使照明设施连续30日不能正常运行的,市道路照明主管部门可以将该路段照明设施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道路照明专业管理机构管理,所需费用由原管理单位承担;并可对管理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深圳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7年2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发布)删去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者”的规定。
五、《深圳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2007年7月2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68号发布)删去第三十六条中“并可暂扣该机动车进行强制维护”的规定。
六、《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法营运行为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2008年9月26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发布)删去第三条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水务委托行政执法的规定》(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发布)删去第三条中“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八、《深圳市建筑物和公共设施清洗翻新管理规定》(2010年5月11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发布)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关规章文本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地方规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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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1 / 6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深圳市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推进我市房屋征收工 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发展与公共利益, 现决定对《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 简称《实施办法》 )作出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五条进行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 私房若干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 法建筑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两规”)”后增加“、《深圳市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 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字样; (二)第三款第 (一)项修改为“符合原村民非商品住宅 建设用地标准的,不超过建筑面积平方的部分给予产权调 换,超出部分按照 《实施办法》 附件有关规定给予货币补偿。 所建房屋建筑面积未达到平方的,可按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 (深发〔 2011〕1 号 2011 年 1 月 1 日) 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30 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 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社会建设,努力当好推动科学发展、 促进社会和谐的排头兵,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深圳经济特区新时期的重大战略任务 (一)加强社会建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加强社会建设, 把社会建设摆在与 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 是党中央深刻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基本国情作出的重大战略 决策。社会建设是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基础保障和重要路径, 直接关系到改革开放成败、 社会 和谐稳定和党的执政基础稳固。 我们必须深刻认识社会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把加强社会建设 作为党委、 政府的重要任务, 牢牢把握以人为本这个核心, 努力满足人民群
(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如下修改:
二十二、对《深圳经济特区质量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建立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由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创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城管和综合执法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讨论、协调深圳质量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人民政府质量建设领导工作机制办事机构,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深圳质量建设相关工作。”
(二)将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七十八条中的“市市场和质量监管部门”修改为“市市场监管部门”。
(三)删去第九十六条。
此外,本次会议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作出了技术性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三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八条中“、有关单位和个人”。
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三、删除第五十七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四、删除第五十八条中“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2017年4月2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的决定。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五项法规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条第(三)项。
二、第十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查处跨区的或者市政府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规划违法行为和土地违法行为重大案件”。
三、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除重大案件、争议较大以及类型较新的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修改为“除跨区的或者市政府以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重大案件由市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外,其他案件由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管辖”。
四、删除第六十四条中的“坪山、龙华、”。
五、删除第六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