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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条例的说明

2022/07/1681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在不断延伸。因此,《条例》第二条将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8月31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我受苏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主要内容中的具体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在不断延伸。因此,《条例》第二条将适用范围延伸到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积极探索城乡市容环卫一体化管理的新路,把城区先进的管理方式延伸到乡镇,给乡镇居民创造一个洁净优美的生活环境。同时,由于市和各个县级市的城市化水平发展不平衡,因此,《条例》第四十二条授权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城市化区域,并及时公布。

二、关于临街建(构)筑物容貌管理

根据市容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重点对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容貌管理进行了规范。《条例》第十条规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建(构)筑物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及时清除和修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窗栏、空调外机等设施应当安装规范,并保持整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吊挂、晾晒或者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三、关于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的清除

随着城市建设和道路改造的进行,出现了一些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如果不及时清除,不仅严重影响市容,也成为市民安全出行的隐患。因此,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废弃杆、管、箱等设施,所有人应当及时清除。” 同时,对违反规定的,在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设定了“责令限期改正”和“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疏堵结合解决占道经营问题

苏州的城市道路较窄,占道经营会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但因为有一定的需求人群,仅靠查堵解决不了问题。因此,我们采取疏堵结合的方法,《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社会实际需要和客观条件,设置疏导性临时经营场所”;“在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餐饮、非机动车修理、擦鞋等便民摊点,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时限规范经

营”。同时,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和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这样多管齐下,达到规范城市市容环卫管理、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的目标。

五、关于公共水域容貌要求

苏州是一个水城,水环境保护非常重要,因此,在《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公共水域容貌要求。在城市景观改造过程中,部分河湖堤岸做成了斜坡,沿河景观以现代文明样式规划和建设,不适宜进行钓鱼和游泳等活动,而且每年都有因这些活动而溺水身亡的事故发生,因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不得在景观区域划定的禁止水域垂钓、捕鱼、游泳。”

六、关于公共厕所管理

公共厕所的设置和管理反映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改建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达到行业二类以上设计标准”。同时,根据苏州市区公共厕所已经实行全天候免费开放的实际,在第二款作了相应规定,并在第三款规定,“营业场所附设的公用厕所在营业时间内应当免费开放”。

七、关于推进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运作

为了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竞争机制,我市积极推进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运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推行市容环卫作业服务市场化”;“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由财政资金支付的市容环卫作业服务项目,应当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揽单位”。作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积极行使监督管理职责。这样,通过市场化运作和法制化管理相结合的方式,不断提高市容环卫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八、关于法律责任

《条例》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疏导与限制相结合以疏导为主的原则,对违反市容管理法规的行为,以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为主,对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人,《条例》规定了一些代为履行的强制措施。例如,《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未对建(构)筑物的外部定期清洗或者粉刷,对影响市容的脏污、缺损未及时清除和修复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委托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清洗或者粉刷、清除和修复;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路面污染的,违法行为人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组织市容环卫作业服务企业代为采取补救措施,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对常见和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如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沿街商业经营者不按照指定的地点投放垃圾等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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