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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基本信息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息处) 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承担重要文稿、调查研究、重大改革、党政信息、机要保密、文书档案工作。承担重要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督查工作。承担政务公开、建议提案、来信来访的办理协调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规划管理处(总工室)。拟订全市园林、城市公园、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拟订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市区城市绿线划定,并控制管理。指导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承担全市园林和自然保护地的保护、修复专项规划编制。参与全市园林绿化和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审核。负责本系统基建项目的管理工作。承担国际国内园艺博览会参展组织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园林绿化、自然保护地、林业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本系统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本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相关技术支持。组织园林绿化和林业的科技管理、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

(三)遗产监管处。指导古典园林、近代园林、当代园林等园林遗产的保护修复,组织全市园林遗产资源调查、评估和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和公布《苏州园林名录》,承担园林遗产保护管理政策和标准拟订、业务指导、对外开放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园林遗产的监测和预警工作。承担全市园林遗产保护、古建筑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组织园林遗产国际国内交流合作,承担园林遗产国际公约履约工作。负责全市园林世界文化遗产,以及协同全市其它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承担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暨古典园林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培训与研究中心(苏州)工作。

(四)园林和公园管理处。参与编制全市城市公园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公园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市城市公园资源调查、评估和等级审核工作。拟订全市城市公园的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公园的文化艺术挖掘、整理和利用。参与城市公园新技术的研究、应用、推广和引进。会同组织国际国内园艺博览会布展和交流工作。负责直属单位展览活动和影视拍摄的审批工作。指导直属单位日常景观环境、园艺陈列等专业管理和业务技术培训工作。

(五)城市绿化处。参与全市城市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地方绿化行业规范、标准及规程,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城市绿线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市区重点绿化项目建设和重要绿地养护管理。承担全市重大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论证和审核工作。组织全市城市绿化资源调查评估、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工作。组织全市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调查、鉴定、确定和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指导全市城市绿化行业市场管理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全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

(六)林业管理处。负责监督管理林业、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相关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相关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农村绿化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承担农村古树名木保护相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公约履约工作。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指导拟订并组织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指导全市湿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指导监管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全市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七)自然保护地管理处。参与编制全市自然保护地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拟订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利用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自然保护地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和合理利用工作。负责组织全市自然保护地资源的调查、评价、等级审核和监督管理。承担自然保护地建设活动审核工作。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全市世界自然遗产,以及会同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

(八)产业发展处(行政审批处)。组织编制全市园林绿化和林业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园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指导编制全市园林、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直属单位经营管理、A级景区(点)建设和服务监督工作。负责本系统诚信体系建设和直属单位经营价格管理。草拟全市园林绿化、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工作。负责机关行政许可服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协助市级园林绿化和林业湿地综合执法工作。

(九)安全监督处。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森林防火、抗灾防灾、安全生产、治安秩序等宣传教育、监测预警、预案演练、督促检查工作。

(十)财务审计处。负责编制和执行本系统经费预决算。承担园林绿化和林业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资金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制定相关直属单位经济目标。负责组织园林绿化和林业的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实施相关生态补偿制度及资金支付。

(十一)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系统干部、人才培养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和管理。承担本系统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干部培训、任免奖惩、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本系统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评审工作。负责本系统宣传、统战、双拥工作。归口管理本系统社团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本系统出国(境)任务审查报批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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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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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肥,园林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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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人员编制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为41名(含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5名(含纪委书记);正副处长(主任)22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3名(含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团委书记1名),副处长(副主任)9名。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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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城市园林绿化、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自然保护地。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技术规范、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园林、城市公园、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等保护、修复和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全市自然保护地建设活动、古典园林控制区建设项目的审核。按规定提出新建、调整自然保护地的意见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全市古典园林、近代园林、当代园林等资源的普查、建档、修复、监测、预警等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园林遗产保护、传统园林营造技艺、历史建筑修复技术的研究、传承和培训工作。承担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暨古典园林保护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园林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以及协同全市其它世界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指导全市城市公园资源调查、等级评估、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际国内园艺博览会参展组织工作。

(四)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系统构建工作。负责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管理和执行。负责市区城市绿线的划定并监督控制。指导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绿线划定工作,并监督管理。

(五)承担全市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指导、管理职责。负责市区重点绿化工程建设、重要绿地养护管理。承担全市古树名木及后续资源的普查、建档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指导各县级市(区)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全市“生态园林城市”建设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市植树造林和封山育林工作。分类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丘陵山区综合开发。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七)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公益林的划定和管理。监督管理全市湿地的生态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组织开展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开展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八)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全市林木种子、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全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全市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负责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十)负责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市森林火灾防治规划和地方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和开展森林防火、安全生产等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森林火灾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全市园林绿化和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园林绿化和林业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园林遗产、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防治荒漠化国际公约履约工作。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和林业人才队伍建设。指导全市园林绿化和林业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二)负责监督全市林业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指导编制市区园林绿化建设年度项目和资金计划。指导园林绿化和林业产业发展。组织实施相关生态补偿制度。

(十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职能转变。

1.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园林绿化和林业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推进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协同构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安全体系。

2.建立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协调联动制度。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事项的行政审批过程和结果,并将审批过程和结果信息同步推送至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将事中事后监管结果推送给市行政审批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在市行政审批局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过程中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技术服务等综合支撑,按照审批结果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承担监管主体责任。

3.按照简政放权要求,将在姑苏区范围内依法依规可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行政权力和相关职责事项交由姑苏区行使,成熟一批,移交一批,逐步到位。

(十五)林业管理职责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履行全民所有森林、湿地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负责森林(林地)林业调查确权登记和监测评价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指导实施;负责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编制森林、湿地在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做好和耕地保护等衔接指导工作;负责全民所有森林资源资产统计、评估核算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

2.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服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拟订森林、湿地、自然保护地保护、修复及利用专项规划;配合森林、湿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和资产统计及核算;贯彻执行森林、湿地资源用途转用政策要求,并配合转用实施;涉及林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重大政策制定,须事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同意。

3.各有关市辖区范围内的林业管理职责,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林业管理的要求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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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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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直属单位

苏州市虎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一)按照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对虎丘风景名胜区进行统一管理。(二)对景区内世界文化遗产、各类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三)依法对景区内古树名木、动植物等生态资源进行保护。(四)负责景区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并做好区域内安全保卫、森林防火等工作。(五)依据规划承担景区基础设施,文化旅游设施等建设项目。(六)承担“苏派盆景技艺”的研究、推广和传承工作。(七)发挥苏州历史文化陈列馆传承历史、研究吴文化、科普宣传、社会教育的作用。

苏州市留园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留园保护规划。

(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开展留园日常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园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开展留园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园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提供园内景点公益性讲解服务;开发和推广留园旅游产品。

(七)承担苏州园林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苏州市拙政园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拙政园与环秀山庄保护规划。

(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开展拙政园与环秀山庄日常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园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开展拙政园与环秀山庄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园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提供园内景点公益性讲解服务;开发和推广拙政园与环秀山庄旅游产品。

(七)承担苏州园林博物馆的日常管理工作。

苏州市狮子林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狮子林与怡园保护规划。

(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开展狮子林与怡园日常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园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开展狮子林与怡园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园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提供园内景点公益性讲解服务;开发和推广狮子林与怡园旅游产品。

苏州市耦园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耦园与东园保护规划。

(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开展耦园与东园日常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园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开展耦园与东园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园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提供园内景点公益性讲解服务;开发和推广耦园与东园旅游产品。

苏州市苏州公园管理处

(一)负责苏州公园的日常开放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园内植物栽培、绿化养护、日常保洁、建筑设施维护等工作。

(三)提供游览与娱乐活动配套服务。

(四)维护园内游览秩序,承担园内安全保卫工作。

(五)开展公园文化的宣传。

(六)承担虎丘湿地公园的日常管理和对外开放工作。

苏州市网师园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网师园保护规划。

(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开展网师园的日常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园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开展网师园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园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提供园内景点公益性讲解服务;开发和推广网师园旅游产品。

苏州市沧浪亭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执行沧浪亭、可园保护规划;

(二)依据《世界遗产公约》,开展沧浪亭、可园的日常监测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负责园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四)开展沧浪亭、可园文化的挖掘和研究工作;

(五)负责园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秩序维护和安全保卫工作;

(六)提供园内景点公益性讲解服务;开发和推广沧浪亭、可园旅游产品。

苏州市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天平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景区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三)负责景区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和秩序管理,承担经营项目管理、安全保卫、森林防火等工作。

(四)开展有关范仲淹思想文化的传承和推广工作。

苏州市石湖景区管理处

(一)统一承担石湖景区综合管理职能。

(二)参与编制石湖景区总体发展规划,拟订重大项目建设计划,对景区内设施建设、安全、卫生、绿化养护、动植物繁育保护等作业工作和经营活动实施监管。 

(三)协调公安、城管等派驻景区的机构和街道等相关部门落实景区日常管理。 

苏州市植物园

(一)组织实施园内规划、项目建设计划。

(二)负责园内植物保护、科研科普、宣传教育及绿化病虫害监测预警。

(三)负责园内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资源利用,组织开展园内旅游经营和园事活动。

(四)承担园内森林防火、安全生产、基础设施维护等工作。

苏州市动物园

(一)负责园内野生动物保护,华南虎等珍稀野生动物的科研、繁育和保护管理。

(二)负责景区经营管理,组织园内野生动物展出和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三)配合开展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保护和救护服务。

(四)承担园内生产安全管理、基础设施维护、植物保护、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苏州市桂花公园管理处

(一)负责桂花公园、桐泾公园的日常管理和对外开放,承担园内安全保卫、秩序维护等工作。

(二)负责公园内植物栽培、绿化养护、日常保洁、建筑设施维护等工作。

(三)提供公园内游览与娱乐项目服务。

苏州市枫桥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一)依据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枫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景区内各类文物古迹的保护、研究、传承和利用及古树名木资源的养护等工作,并建立工作档案。

(三)负责景区内旅游活动的组织引导和秩序管理,承担经营项目管理、安全保卫、森林防火等工作。

(四)提供公益性景点讲解服务。

(五)负责漕运展示馆对外开放和日常管理。

青少年天文观测站

开展公益性青少年天文学普及教育工作。

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站(苏州市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

(一)承办苏州市管绿地的日常养护工作。

(二)承办由苏州市政府投资、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实施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管理。

(三)受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委托,承担市财政投资建设的绿化工程现场质量监督工作。

(四)负责苏州市管绿地绿化基础资料的调查和档案管理工作。

(五)建立市区绿化病虫害预防网络,开展病虫害预测、预报并发布相关信息。

(六)参与制定苏州市绿化工程施工和养护管理行业标准及操作规范。 

(七)承担市管绿地110联动、绿化抢险、绿地绿化投诉处理等工作。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监察所

(一)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对苏州市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园林及古树名木进行监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二)依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对苏州市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进行监察,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苏州市世界文化遗产古典园林保护监管中心

(一)履行苏州古典园林等文化遗产的监测保护责任,建立、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协调和指导有关单位开展监测保护工作。

(二)开展有关世界文化遗产苏州古典园林监测管理的科学研究,宣传和普及世界遗产知识。

(三)履行政府有关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承诺,负责与有关国内部门和国际组织的联系与沟通。

(四)开展亚太地区世界遗产古建筑保护修复技术的培训和研究,建立和完善亚太地区世界遗产保护培训系统。

(五)开展世界遗产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开展相关遗产申报及保护工作。

苏州市林业站

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站

(一)参与起草湿地保护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研究拟订全市湿地管理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全市湿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

(四)负责各级湿地保护项目申报工作,指导市级湿地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的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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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文献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调研报告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调研报告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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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调研报告 再造国家园林城市新辉煌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中唯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 是改善城市生态环 境与形成城市景观风貌的物质载体,其建设水平也是衡量一个城市经 济、社会、生态、文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之一。特别是近年来,市、 区两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园林绿化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加快 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建设,城市特色初步显现,十五年来,我县城区从一 个普通县城, 逐步建设成为山西省园林城市、 国家园林城市, 不断攀升。 目前,全县上下正在开展“鼓改革之劲,立赶超之志,求更大突破”大 讨论之时,我们认为我县园林绿化工作应在国家园林城市基础上再造新 辉煌,力争在很短的时间内将我县建设成为宜居、宜商的国家生态园林 城市,为宿迁经济社会发展再作新贡献。 一、 工作目标 围绕市第四次党代会确定的“十二五”奋斗目标,把“生态立市” 的任务完成的漂漂亮亮。今后几年,我们认为我县不仅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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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 ( 1995 年 4 月 26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制定 1995 年 6 月 16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 年 7 月 16 日施行 根据 1997 年 8 月 23 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7 年 10 月 17 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 绿化条例〉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 2004 年 7 月 21 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20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 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绿化美化城市,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召开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会议

2月18日,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召开苏州市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会议,陈卫京局长、周祺林副局长,局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有关县级市(区)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景区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传达了住建部2015年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执法检查总结大会精神,通报了2015年度我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以及生态补偿工作考核情况,部署了2016年度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要点和违法违规专项检查工作,各景区管理机构进行了交流发言。

会上,陈卫京局长作了讲话,充分肯定了我市过去一年在逐步加强太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力度、逐步展开详规编制,更加重视资源保护,顺利实施生态补偿工作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对2016年度景区保护管理工作提出了4点要求:一是要切实深化景区资源环境价值认识。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对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和景区管理机构,应当充分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本质内涵,积极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新常态,增强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新理念。二是要认真落实景区保护管理主体责任。景区属地政府作为景区的直接管理者,应当充分发挥景区属地化管理在调动地方积极性、减少国家财政投入、协调景区内外部关系上具有的优势,研究探索属地政府为管理责任主体的经营管理模式,明确景区、景点、设施等资源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等相关权利主体。三是要妥善处理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景区所在地政府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珍惜和保护较为脆弱的资源环境,正确处理保护与建设、开发与利用、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决不可急功近利,未批选建,造成不符合规划和破坏景区资源情况的发生。四是要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对景区监管指导作用。市、县级市(区)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改变服务方式,提升服务标准,充分发挥行业优势,强化对景区的服务指导和资源保护监管,做好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和基层景区的对接,全面提升我市太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水平,不断推进我市风景名胜区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来源: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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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更名

2019年1月,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更名为苏州市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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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任领导

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虞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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