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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规划及实施管理,管好、用好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4〕27)、《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3〕10号)、省扶贫移民局《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管理办法》(川扶贫移民发〔2012〕399号)和市扶贫移民局《关于印发〈达州市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达市扶贫移民发〔2014〕3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区纳入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范围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后扶项目)。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条 后扶项目分类:一是对不搬迁只进行生产安置人口指标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指标项目”;二是对省上切块下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一般项目”;三是省上重点进行移民扶贫整村推进建设的扶持资金项目,称为“重点项目”。
第四条 后扶项目主要包括:
(一)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1.基本口粮田建设及水利设施配套建设项目。
2.农村饮水安全、沼气、交通、供电、通信广播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4.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
5.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有市场前景的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旅游业、加工业、服务业等生产开发项目。
7.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因不可抗力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等事件应急处置项目。
(三)水库移民突出问题,包括水库移民避险搬迁项目、特困移民解困项目等。
(四)实施后扶政策专项工作经费补助支出。
(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前期工作
第五条 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计划的编制及审批。
(一)指标项目依据移民后扶规划或移民发展规划,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的基础上,由实施村成立项目理事会,由项目理事会作为实施主体在区扶贫移民局的指导下编制年度计划,经乡镇办委审核,区扶贫移民局汇总,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上报省、市扶贫移民局备案。
(二)一般项目依据移民发展规划、切块资金额度,由乡镇办委编制项目规划,区扶贫移民局组织编制年度计划,报市扶贫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三)重点项目依据重点项目方案、实施进度要求,由相关部门编制规划,区政府组织编制年度计划,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同意后,由市扶贫移民局报省扶贫移民局审批后实施。
第六条 项目年度计划按照轻重缓急、自下而上的原则确定。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办委的书面申请。
(二)明确项目建设地点、建设方式、投资规模、效益评价、社会风险评估、运营管护单位等相关要素。
(三)项目达到相关行业前期工作要求,并已通过区扶贫移民局组织的相关业务部门审查。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主体。
(一)指标项目:单项资金达到招标和比选标准的项目,村项目理事会严格按招标、比选规定组织实施。单项资金未达到招标和比选标准、技术要求不高、受惠对象直接、进村入户的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村民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的项目理事会直接组织自建;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由村项目理事会等实施主体以竞争方式确定有资质的单位组织实施。村民自建项目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组织实施。
(二)一般项目:由区扶贫移民局按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区扶贫移民局可根据项目规模、性质,委托项目所属乡镇办委组织项目所在村或行业主管部门实施。应急补助资金项目参照一般项目组织实施。
(三)重点项目:由区政府按省扶贫移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明确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扶示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相关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实施主体在项目批复下达后,将项目内容、项目规模、组织方式进行公示,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项目设计、编制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等。
第九条 严格实施招投标制。单项投资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公开招标。单项投资50万以上(含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应当比选(或招标)。单项投资5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规定组织实施,种养项目可实行集中采购或直补到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十条 严格实行项目监理制。招标、比选项目由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和质量控制进行严格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他项目由移民村廉勤委履行监理职能。
第十一条 区交通、水务、农业、林业、住建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参与项目建设,加强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 实行村民自建或后扶项目补助、群众投劳集资项目,应当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有关事项,“一事一议”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村民自建的项目,其项目理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应有1-2名移民代表)。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安排、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十五条 后扶项目资金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移民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后扶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规划和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按后扶项目资金审批权限,区扶贫移民局会同区财政局对上报的后扶项目规划实施方案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后扶项目资金年度安排(项目实施)预案,批复下达后扶项目资金实施方案计划。
第十七条 后扶项目实行区级报帐制度,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乡镇办委、村组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工程的实施进度、质量和报账基础工作,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审批的规模、标准组织实施,超标准、超概算项目的资金缺口由实施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项目实施的管理要求,项目验收拨付资金时需预留5%的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竣工期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如数拨付。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则将质量保证金转为工程维修费用,并按项目责任书和工程承包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需提供的相关资料详见附件1和附件2。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验。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进行自验。
(二)组织验收。指标项目由项目所属乡镇办委组织自验,在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由区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一般项目由区扶贫移民局在自验的基础上,申请市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重点项目由区政府在自验的基础上,逐级报请省扶贫移民局组织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要形成项目验收总体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验收的,要限期整改,直达到验收标准为止。无计划或未完工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明确项目运营管护责任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项目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后扶项目资金使用跟踪监管责任机制,区财政局负责对后扶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区扶贫移民局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改变资金使用方向、对象,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扶项目资金的单位及责任人及时查处,对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条款,不得单方毁约,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泄露委托方秘密,对监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因监理行为过失而造成重大事故,监理单位要对事故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失职、渎职而严重影响项目质量和进度,致使项目不能按期竣工验收或不能通过验收的;对不执行投资计划,严重浪费项目投资甚至造成重大事故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扶贫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8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期满自行失效。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称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2.50万元以下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附件1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一、招标阶段
(一)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二)项目建设方案审批文件;
(三)项目招标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
(四)财政评审(含招标控制价);
(五)招标事项核准文件:招标范围、方式,指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
(六)招标备案有以下材料: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承包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标的,由代理机构履行招标投标的备案手续;
(七)其他资料。
二、建设实施阶段
(一)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所签订的合同;
(二)项目法人、监理、施工、设计等建立项目管理机构的文件;
(三)施工图会审和技术交底资料;
(四)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计划、监理单位编制的监理大纲及实施细则;
(五)项目法人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签订的《工程质量监督书》;
(六)项目法人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办理的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七)项目法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及批准开工文件;
(八)水保及环评相关文件;
(九)由监理单位签发的开工文件;
(十)单位建设的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控制体系的文件;
(十一)工程项目划分方案及批准文件;
(十二)单位会场质量评定资料;
(十三)施工单位的施工日志;
(十四)监理单位的监理日志;
(十五)其他资料。
三、竣工验收阶段
(一)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
1.项目法人提供: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拟验收工程清单和未完工程清单及建设安排、验收报告等;
2.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4.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6.质监、安监:工程质量报告、安全监督报告。
(二)竣工验收应准备的备查资料
1.项目法人:前期工作文件及批复复印件、主管部门文件、招标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工程项目划分资料,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工程外观的质量评定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安全质量事故资料,工程决算及审计报告;
2.参建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相关资料;
3.施工单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文件、竣工图;
4.监理单位:工程监理资料、资料缺陷备案表;
5.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变更资料;
6.其他资料。
四、需要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料
(一)项目法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工程建设大事记和验收报告书;
(二)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三)设计单位: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四)施工单位:工程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五)运行管理单位:运行管理工作报告;
(六)质监、安监:工程质量报告、安全监督报告。
附件2
50万元以下移民后扶项目建设档案资料清单
1.村(组)移民项目规划。
2.村(组)项目规划方案会议记录或文件。
3.施工前影像资料。
4.村(组)报乡镇办委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书。
5.乡镇办委项目规划及实施方案(含施工组织形式)。
6.乡镇办委报区扶贫移民局规划和实施方案申报书。
7.项目设计、施工图、工程预算书。
8.区级财政评审报告。
9.项目及资金下达批复文件。
10.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组织方式公示资料及影像。
11.村(组)项目竟标评选会议决定记录(移民代表参会)。
12.中标单位公示资料及影像。
13.施工合同。
14.工程量记录资料。
15.施工中影像资料。
16.乡镇办委后扶项目自验报告。
17.项目竣工影像资料。
18.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19.申请区级部门验收报告。
20.其他资料。 2100433B
大中型水利工程以水库为主,按水库的总库容划分,中 型 水 库 1000万立米-1亿立米。水利水电工程专业着重培养从事大中型水利水电枢纽及其建筑物(包括大坝,水电站厂房,闸和进水、引水、泄水建筑物等)。...
大中型水利工程以水库为主,按水库的总库容划分。水库类型 总库容小型水库 小(二)型 10—100万立米 小(一)型 100—1000万立米中 型 水 库 1000万立米-1...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综合监理思考
文章针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综合监理进行了思考,并提出了监理在移民后期扶持中的作用。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 对移民施行补偿与扶持结合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已经2013年3月19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中规定,移民安置实行开发性移民和先移民后建设方针,将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保障移民合法权益,使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扶持对象是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扶持期限为20年。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实施管理,维护移民和移民安置区群众合法权益,管好、用好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各项资金,提高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中的移民后期扶持项目(以下简称后扶项目)是指纳入我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并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后扶项目按照“县级负责、部门主管、乡镇组织、村级实施”的原则组织实施,即县政府对全县后扶项目实施负总责,县移民局负责后扶项目计划编制、实施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有后扶项目计划的移民村负责实施。
第四条实施后扶项目必须坚持“尊重移民群众意愿、让移民群众直接受益”的原则,以水库移民村和移民安置村为项目实施法人单位。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开发项目,由移民村组织实施;单个投资30万元以上的项目、跨行政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县移民局按规定组建。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五条后扶项目必须按市政府批准的移民后扶规划开展前期工作,其规模和标准根据规划确定。
第六条建设地点分散、规模偏小的项目前期工作由乡镇指导移民村按类别和后扶规划、行业规定编制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七条建设规模较大的后扶项目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项目业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后扶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及时将前期工作成果按要求报移民部门审核。单项工程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市移民局核准,报省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核准,报市移民局备案;单项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县移民局审核。
第九条后扶项目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变更须由项目法人单位按批准程序报项目审批单位审批后,方能组织实施。
第三章项目计划管理
第十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由县移民局根据批准的后扶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县移民局在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前,应组织力量审查和核定后扶项目的实施方案和投资概(预)算。
第十二条县移民局提出的年度项目计划由县财政局确定后,报经县政府同意,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下年度项目计划报市移民局审查,最后报省移民局审核。
县移民局负责将省、市移民局批复的年度计划及时下达到各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不得随意调整。若确需调整,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移民局审查、县政府同意后,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县移民局在每年10月底以前将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报市移民局备案 。
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后扶项目实施实行合同管理制。项目实施前,责任主体应与承建单位签订项目实施合同,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完工期限、质量标准、项目效益、工程造价、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总投资30万元以上的后扶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八个百分之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后扶项目实施后均应进行验收。根据项目等级、行业规范、资金规模和批准权限分级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任方要限期整改,整改费用由责任方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验收单位签署项目验收鉴定书,并按照“自建、自管、自用”的原则及时办理项目移交手续。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提出申请,省移民局会同省财政厅、市移民局组织验收;单个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完工后由县移民局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后扶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县级报帐”制度。县移民局将后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经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实施。后扶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到竣工过程的全部费用进行竣工决算,并在一个月内将项目实施支出的原始票据和决算情况报县移民局审核,并办理决算销号手续。
项目实施单位报帐时应提供工程承包合同副本、项目预决算报告和由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等,项目支出的原始票据必须由项目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县财政局实行“县级报帐”,严格审核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报帐手续审查合格后,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项目资金直达项目实施或建设单位。
(一)实行承包的项目,由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提出用款申请,报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承包合同约定,分批进行拨款。项目完工后,承建单位及时做好项目决算,按规定程序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质量保证金按承包合同执行。
(二)未实行承包的项目,项目开工时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投资计划提出用款申请,经县财政局审核同意后预付30%启动资金,以后按项目进度拨付。项目完工经县移民局验收合格、办理竣工决算后,由县财政局支付剩余款项。
(三)直接扶持到移民户的项目,由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县财政局报帐。
第十九条县移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立后扶项目档案,并按规定管理。
第五章项目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后扶项目监督检查的对象是项目的实施责任主体和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后扶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移民后扶资金安全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县移民局要对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检查,切实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擅自更改项目计划、拖延建设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等不按项目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后扶项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不到位的,缓拨或停拨后扶项目计划资金。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后扶项目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规定,未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方式使用后扶项目资金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其责任。
对贪污、挪用、侵占、截留移民项目资金的,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社会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后扶项目年度计划在移民网站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本村项目年度计划在本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张榜公布,项目竣工后要将项目实施情况张榜公示,接受移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移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100433B
本书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方面的专著,综合参考了关于水库移民扶持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以及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教材内容,全方位、多角度的诠释了各责任主体的工作方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是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三条经批准的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四条年度计划编报的程序、内容和时间。
(一)有关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本县市区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以及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有关要求,编制并按程序上报本县市区年度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根据有关县市区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并上报本市州年度建议计划。建设项目应附项目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有效批复文件。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当与县市区充分衔接。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建议计划中未列报的项目不得列入市州建议计划。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对全年的计划统筹考虑,原则上每年上报一次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在审核汇总各市州年度建议计划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年度建议计划。
(二)年度计划应按资金直补、项目扶持、资金直补和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以村为单位分别编制。
1、资金直补计划包括:移民所在村(组)、户数、人数、资金总额等。
2、项目扶持计划包括:综述和项目表。项目表应载明项目名称、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起止年限、投资来源、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本年度计划投资、本年主要建设内容、本年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项目批准文号等。
(三)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当年9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县市区下年度建议计划。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0月底前编制上报本市州下年度建议计划。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于11月底前汇总编制全省下年度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建议计划,按有关要求上报。
第五条年度计划的下达
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国家后期扶持资金计划下达后2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全省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年度计划,并抄送国家有关部门。
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在全省年度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计划全部下达到县市区,同时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收到市州转下的年度计划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给建设单位,同时抄送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条年度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须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年终应对全年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总结,并逐级编报年度工作总结、项目决算和年度统计报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后期扶持项目库,搞好项目储备。并做好移民规划项目与其它相关规划项目的衔接。
第九条后期扶持项目分为资金直补和建设项目两类。
(一)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应以村为单位编制,实行动态管理。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每年应核定一次资金直补人数,并逐级上报省、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管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或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其中: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200―1000万元的各类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总投资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委托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抄送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
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当做到前期工作完备,审批手续齐全,配套资金落实,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一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编制。
第十二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审批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核)意见和工程咨询部门的咨询评估意见。市州报请省发改部门或省发改部门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应附市州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工程建设规范施工,不得随意变更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月7日前上报本市州上月后期扶持资金直补和后期扶持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到位情况。
第十六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渠首、泵站、大坝、桥梁、码头等重要工程,必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并实行监理制度。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招标方式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执行。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工程项目的招标人。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禁转包和分包。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参与和监督县级移民机构的招投标工作。
第十七条后期扶持建设项目在项目完工后半年内验收,验收工作由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组织。
(一)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根据相应行业的规程规范进行验收。申请验收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2、项目的批准文件
3、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原始记录
4、竣工决算报告
5、工程质量检验报告
6、财务审计报告
7、初验报告
8、试运行报告
9、监理报告
10、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二)总投资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项目的验收程序和具体要求由市州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确定。
(三)项目验收合格的,由验收单位签署验收鉴定书,项目建设单位及时交付项目运营管理单位,办理财产移交手续。不合格的,验收单位应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规划、年度计划和项目的监督与检查,及时了解资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督促建设单位加强计划和资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包括中央预算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等。
第二十条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照《甘肃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财会制度,配备专门财会人员,加强移民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市州、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检查、稽察制度,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依法开展后期扶持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三条未经批准擅自调整计划的,拖欠、截留、挤占后期扶持资金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和归还,有关部门应依规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凡挪用、骗取、贪污后期扶持资金的,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后期扶持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县市区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为公告、公示人。公告、公示的基本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和期限、建设内容、资金规模和来源、监督电话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管小型水库移民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改部门(移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