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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1月20 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修改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决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做出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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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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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解读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发布,并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就此做了解读。

王守智说,依照《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而建立起来的我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制度,自1993年至2004年度,全国共组织了9次考试,有2.7万多人取得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但是,随着土地估价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暂行办法中有不少规定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王守智说,相比较于暂行办法,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此次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管理体制,即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对中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进行监管,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为吸引更多的人士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有所放宽。管理办法规定,如果不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关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报名。

同时,管理办法还对不能报考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以及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不能报名参加资格考试。

王守智说,管理办法规定,从明年开始,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的第三季度举行一次,报考人员可自由选择报考的科目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据王守智介绍,对新进入土地评估行业的持证人员,管理办法规定还必须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均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管理办法规定,如果应试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或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以及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资格考试的处罚。对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如已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资格。

管理办法同时还明确了对考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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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35号

部长 孙文盛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8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徐绍史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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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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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办法全文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2006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公布

根据2010年9月2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提高土地估价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方可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一)取得大专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两年;

(二)取得本科学历且从事相关工作满一年;

(三)取得博士学位、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国家承认的学历或学位要求,但具有国家认可的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在服刑期间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价师资格未满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试资格未满两年的;

(四)在评估或相关业务中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之日起至报名之日止未满两年的。

第六条 报考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如实填写报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学历、学位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相关工作经历的证明。

报考人员委托他人代为报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报考人员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考 试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组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第八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决策,具体组织实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

第九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于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区同时举行。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

第十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所应具备的土地估价专业知识和执业能力。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内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础知识;

(二)土地估价理论与方法;

(三)土地估价相关经济理论与方法;

(四)土地估价实务。

第十一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照统一的考试大纲统一命题。

第十二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报考人员自由选择报考科目的种类和数目,各科考试成绩在三个连续考试年度内有效。

第十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实行统一评卷。各科成绩于考试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公布。

第十四条 应试人员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四章 考 务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以下考务工作:

(一)发布考试公告;

(二)组织报名和发放准考证;

(三)安排考点考场;

(四)落实考试安全、保密措施;

(五)协助实施监考;

(六)与考试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上述考务工作委托当地的土地估价师协会承担。

特殊情况下考区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报考人员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

第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后果分别予以警告、考试成绩无效、两个考试年度内不得参加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处罚: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报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三)扰乱考点、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

对于有前款规定情形,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撤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协助不具备报考资格的人报名的;

(二)应当申请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变更考试时间的;

(四)泄露考题或考试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纵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数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并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通过实践考核,并进行执业登记。经过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方能在土地估价报告上签字,承担法律责任。

实践考核和执业登记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实施。

第二十一条 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可依法从事对土地及其附着物、定着物的相关权利、权益的价格或者价值进行评测、判定、咨询等土地估价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行执业的土地估价师,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条 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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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文献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3页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令第 35号 颁布日期: 20061122 实施日期: 20070101 颁布单位:国土资源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三章 考试 第四章 考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经 2006 年 11 月 20日第 5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 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 施行。 国土资源部 二 00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秩序, 加强土地估价专业队伍建设, 提高土地估价 人员素质和执业水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认证制度。 通过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 方可取得 土地估价师资格。 第三条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

格式:pdf

大小:12KB

页数: 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9月16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徐绍史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七》,决定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5号)做出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门永久性居民报名参加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做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

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60分(各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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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增减内容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组织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6号),经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同意,现将2012年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考试大纲》增减内容发布如下。

一、“第二部分 土地管理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三、土地规划管理”,增加“城市总体规划的概念、目的、作用和内容及其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关系”,考试基本要求是“掌握”;

(二)将 “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调整为“四、耕地保护与土地整治”,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三)“六、建设用地供应管理” 中

1.调整为“六、建设用地供应与监管”,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考试范围中增加以下内容

(1)“2.土地收购储备”,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其他题目序号顺延;

(2)“14.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监管”,考试基本要求是“了解”。

二、“第三部分 地价理论”增减内容

将“一、土地价格概念”考试范围中“3.不同类型土地价格及特征”的第(3)点调整为“(3)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等(按管理目的分类)的特征”, 第(8)点调整为“(8)监测地价等其他一些划分方法形成的土地价格的特征。

三、“第五部分 宗地估价实务”增减内容

(一)在“三、土地估价事项确定的内容”的考试基本要求 “掌握”中增加“土地权利状况的界定与描述内容”;

(二)将“十三、常见目的下土地评估”考试范围中“1.各种常见的土地估价目的”第(7)点改为“房屋征收中的土地估价”,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四、“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增减内容

(一)将“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市规划知识”调整为“第十二部分 城市经济与城乡规划知识”

(二) “三、城市规划”中

1.调整为“三、城乡规划”,并调整相应文字内容;

2. 将考试范围 “2.城市规划体系与任务” 中

(1)“城市规划”调整为“城乡规划”, 并调整本条内相应文字内容;

(2)增加“城市紫线、绿线、蓝线和黄线的概念”,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3.将考试基本要求中需掌握部分“城市规划体系”调整为“城乡规划体系”。

五、“第十三部分 地产开发与工程造价知识” 增减内容

(一)在“一、土地开发”中

1.增加“7.土地开发融资”,考试基本要求为了解;

2.将“土地开发成本构成”的考试基本要求由“熟悉”提高为“掌握”;

六、“附录一:参考资料” 增减内容

(一)增加以下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1.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2.中共中央、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1)《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

(2)《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上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

3.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1)《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8号】

(2)《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

(3)《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1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

(5)《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发〔2012〕47号】

(二)增加以下技术规程和标准

1.《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试行)

(三)增加以下行业自律文件

1.《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修订)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5号】

2.《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自律处罚复议程序规则>(暂行)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16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1〕38号】

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报告评审规则>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4号】

5.《关于印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12〕12号】

(四)去掉以下内容

1.《土地复垦规定》【国务院令第19号】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行业违规处罚记分办法>的通知》【中估协发〔200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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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证书管理

全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从2006年起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单科合格成绩实行三年有效、滚动管理。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应考科目的合格者取得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用印的《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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