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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章 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章 规划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一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五条

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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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一章 总 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四条

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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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简介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3号

部长 徐绍史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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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章 规划编制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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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三章 规划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国家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十九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条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二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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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四章 审查和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三十一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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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五章 附 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三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和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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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第二章 规划编制文献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格式:pdf

大小:533KB

页数: 42页

ICS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行 业 标 准 TD TD/T ××××—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Guideline for the town-level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2010-×× -××发布 201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TD/T ××××— 2010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引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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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具体内容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场、盐场、林场、渔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按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定位和目标以及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与规划实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3.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对县级土地利用的控制;

6.重点工程安排;

7.规划实施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3.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4.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三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2.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3.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4.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未通过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需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文本及说明;

2.规划图件;

3.规划成果数据库;

4.规划成果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

6.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

3.规划数据表格;

4.规划成果数据库以及征求意见情况;

5.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同步形成成果材料,数据库必须符合《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可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可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审查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要求有关地方补充提交材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审查后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可要求有关地方对规划作出修改。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审查结论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省新一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报批按本办法执行。本文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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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发布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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