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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7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已经1997年10月23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基本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章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四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各业用地需求量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规划期内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

(二)协调各部门用地,统筹安排各类用地;

(三)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重点确定城镇用地规模控制指标,落实重点建设项目和基本农田等重要用地的区域布局;

(四)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用地规模;地级规划应当重点安排好城乡结合部土地利用,合理划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五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分析土地利用自然与社会经济条件,土地资源数量、质量,土地利用动态变化规律,土地利用结构和分布状况,阐明土地利用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二)确定规划目标。在分析土地利用现状、供需趋势基础上,提出土地利用远期和近期目标;

(三)土地供需分析。分析现有建设用地、农用地整理、后备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预测各类用地可供给量;分析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业发展规划对用地的需求,预测各类用地需求量;根据土地可供给量和各类用地需求量,分析土地供需趋势;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根据规划目标、土地资源条件和区域生产力布局,提出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调整土地利用结构,确定各业用地规模、重点土地利用区的区域布局和重点建设项目布局;

(五)编制规划供选方案。根据土地利用调控措施和保证条件,拟定供选方案,并对每个供选方案实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价,提出推荐方案;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六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规划文本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前言。应当简述编制规划的目的、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二)土地资源利用现状。应当简述土地资源利用现状、潜力和土地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规划目标和方针。应当简述土地利用目标和方针,展望远景土地利用;

(四)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应当简述各类用地数量、结构变化,各区域土地利用方向、原则,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土地利用区的规模、布局;

(五)规划指标分解。应当简述根据上级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平衡土地需求的意见,提出各类用地控制性指标的分解方案和依据;

(六)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

规划说明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编制规划的简要过程;

(二)编制规划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

(三)编制规划过程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包括基础数据来源,重要规划指标和用地布局调整的依据,供选方案的可行性和效益评价,推荐方案的理由,实施规划的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属于修编规划的,还应当说明上一轮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和修编规划的必要性。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八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规划图件比例尺:国家级规划应当为1∶400万,省级规划应当为1∶20万~1∶100万,一般应当为1∶50万;地级规划应当为1∶10万~1∶50万,一般应当为1∶20万;地级以上城市城乡结合部图件比例尺应当适当放大。

国家和省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土地利用地域划分、重点建设项目和重要土地利用区的布局、城市规模等级。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城镇建设用地现状和规划建成区范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九条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规划的图件资料。

专题研究报告应当有土地利用现状分析、土地供需分析、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分解和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衔接分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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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三章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二十条 县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上级规划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

(二)组织划分土地利用区,重点是城镇、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农业用地区等,落实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规模和布局,为土地用途转用规划许可提供依据。

乡级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按照县级规划要求,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实地;

(二)将农业用地区、村镇建设用地区、独立工矿用地区等落实到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

第二十一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确定全县土地利用规划目标和任务;

(二)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制定全县各类用地指标,确定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保护分阶段任务;

(三)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各区土地利用管制规则;

(四)安排能源、交通、水利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五)将全县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到乡、镇;

(六)拟定实施规划的措施。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容,应当在分析乡、镇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重点阐明落实上级规划指标和各类土地利用区的途径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分区依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的原则确定。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土地资源特点和土地利用状况,因地制宜地选定土地利用分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一)规划文件;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附件。

规划文件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其主要内容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确定;乡级规划可以简化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内容。

规划图件应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县级规划应当为1:2.5万~1:10万,一般应当为1:5万;乡级规划应当为1:1万或者1:5000。县、乡级规划图件应当反映各类土地利用区、重点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

规划附件应当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和其他有关基础资料及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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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发布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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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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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一章 总 则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提高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行政区划分为五级。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区域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应当遵守本规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草案)由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五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六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供给制约和引导需求,统筹安排各业用地;

(二)因地制宜,切实可行;

(三)自上而下,上下结合;

(四)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

(五)综合考虑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六)政府决策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七条

国家应当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标准和规范。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遵守和执行国家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八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九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资料必须准确、可靠。规划基期各类用地面积应当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面积确定。

规划用地分类应当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为基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程序是:

(一)编制规划的准备工作;

(二)编制规划方案;

(三)规划的协调论证;

(四)规划的评审;

(五)规划的报批。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期限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一般为十年至十五年,同时展望远景土地利用目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应当分阶段安排实施,重点确定近期规划目标。近期规划一般为五年。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特殊情况需作局部调整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决定,并将调整方案报批准该规划的人民政府备案;需作重大修改的,由编制该规划的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规划的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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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四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评审和报批

第二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审。

第二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充分体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要求;

(二)上一级规划下达的各项土地利用控制指标得到落实;

(三)各业用地协调较好,布局合理,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依据充分,调控措施可行;

(四)土地利用分区科学、合理;

(五)非农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与各类非农建设用地规模控制紧密衔接,控制到位;

(六)耕地占补平衡挂钩措施得到落实;

(七)规划文本、说明和专题研究的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八)规划图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确,图面整洁清晰;

(九)采用的基础资料准确、可靠。

第二十六条 评审合格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综合平衡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自上而下,逐级审批。因特殊情况,下级规划确需在上级规划批准前审批的,其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必须符合上级规划确定的原则和控制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审批。

第二十八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文本和规划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规划专题报告;

(四)其他必需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十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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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地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可以结合实际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行业特点编制行业用地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和行业用地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3月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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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文献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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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2页

ICS 备案号: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土 地 管 理 行 业 标 准 TD TD/T ××××—2010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 Guideline for the town-level general land use planning 2010-×× -××发布 2010-××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发布 TD/T ××××— 2010 I 目 次 前 言 .............................................................................. I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引言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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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

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

第四条 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

第五条 规划的期限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计划相适应,一般在10年以上。同时应对土地利用的远景目标,作出轮廓性的展望。

第六条 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划按行政区域分为全国、省级、市(地)级、县级、乡(镇)级5个基本层次。在各层次之间,还可以根据需要,按自然区划或经济区划,进行跨省的、跨市县的、跨乡(镇)的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一级规划是下一级规划的依据和指导,下一级规划是上一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规划编制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亦可采取两级规划同步编制。在上级规划未编制时,也可根据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先行编制本级规划,并把规划成果及时向上级反馈。

全国和省级规划是土地利用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战略规划;土地利用比较单纯的地区,也可不搞地区规划,只把省级规划的指标分解到县。市、县规划要和城市规划相协调;县级规划是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规划;乡级规划是实施规划的基础,其重点是把县级规划中提出的各类用地规划指标分解到村,落实到地块。

第七条 编制规划遵循的原则:

(一)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统筹安排各项用地;

(二)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情况出发;

(三)要兼顾社会、经济、生态综合效益的原则;

(四)坚持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相结合,两者矛盾时,前者应服从后者;

(五)实行公众参与和充分协调;

(六)注重规划的实施。

第八条 国家土地管理局是全国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本级行政区规划的主管部门。各级规划的范围包括该级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全部土地。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对规划工作的具体领导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规划办公室,挂靠在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具体编制工作。

各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与规划的编制,向规划办公室提供有关资料和本部门用地规划,反映本部门对规划的要求和意见,参与规划的研讨。

第十条 规划的基础数据必须准确可靠,符合规划所需精度要求。规划用地分类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分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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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具体内容

江苏省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查报批须依据国家、省颁布的有关行业规程和规范进行。

第二条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落实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措施,是实施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和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编制、审查和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 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条 省以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市、县、乡三级。

纳入省辖市中心城区的区可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辖市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内的乡(镇、街道)不需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在省辖市所辖区范围内,跨中心城区和郊区的乡(镇、街道)以及未纳入中心城区规划范围的乡(镇、街道),需单独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农场、盐场、林场、渔场等相对独立区域应按照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单独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

第七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前期工作的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定位和目标以及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与规划实施等内容。

第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3.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4.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5.对县级土地利用的控制;

6.重点工程安排;

7.规划实施的责任。

第十二条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2.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3.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4.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十三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1.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2.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3.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4.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5.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十四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其中,需报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大纲由省国土资源厅初审通过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查。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未通过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后,重新申报审查。

第十六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或审批。其中,由国务院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市,其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并由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不单独编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需编制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集中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文本及说明;

2.规划图件;

3.规划成果数据库;

4.规划成果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情况;

6.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八条 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规划说明;

2.规划图件;

3.规划数据表格;

4.规划成果数据库以及征求意见情况;

5.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十九条 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须同步形成成果材料,数据库必须符合《江苏省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标准》。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对各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的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审查。

省国土资源厅具体负责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可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意见。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可采取书面或会议形式征求专家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

审查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可要求有关地方补充提交材料或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审查后认为需要对规划进行修改的,可要求有关地方对规划作出修改。

省国土资源厅对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出审查结论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 全省新一轮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报批按本办法执行。本文下发后,《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部分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授权给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通知》(苏政办发[2001]66号)即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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