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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是一项由政府相关部门颁布的文件。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基本信息

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妥善安置好移民,确保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党办发〔2001〕2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计基础〔2002〕2623号)、《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编制操作规程(试行)》(黔移办发51号)等有关政策、法规和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长委设计院)编制的《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结合瓮安县库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管理办法。

第二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按照中央提出的开发性移民工作方针,采取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生产扶持的方式,坚持以人为本,县内以农有土为主的安置原则。通过政府引导,在充分尊重移民自主选择搬迁安置地点和安置方式的基础上,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等安置形式安置移民,尽可能将移民安置到条 件相对较好、有利于移民恢复和发展生产的地方,使移民“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四条 移民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全面负责,移民部门搞好服务,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支持”的领导管理体制。县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移民工作的统一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全县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县直各部门为配合服务单位,负责协助乡(镇)搞好移民搬迁安置工作。

第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以乡(镇)为基础。有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党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第六条 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有搬迁和安置任务的乡(镇)成立移民工作站,由乡(镇)党委书记或乡(镇)长任站长,负总责,分管副书记或副乡(镇)长和社会事务办主任任副站长,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的日常工作,其他工作人员按分工抓好具体工作。

第七条 各级各部门本着必要、经济、可行的原则,在生产扶持和政策上给予移民必要的倾斜。在为移民办理有关手续时,简化办事程序,对收取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能对移民减免的,一律减免,确实不能减免的,按下限收取。

第八条 库区移民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库区社会稳定,积极支持电站建设,重建美好家园。

第二章实物指标

第九条 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的实物指标(人口、房屋、土地等),以长委设计院与县人民政府于2000年11月联合调查复核,经调查复核人员、移民户(或权属单位代表)、村民组、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逐级签字盖章 认可,并经国家审定通过的调查结果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复查和变更。

凡涉及分解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乡(镇)人民政府张榜公布,接受移民监督,填发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手册。对房屋面积少计、漏计且误差超过规定精度5%的,经本人申请,组、村、乡(镇)逐级复查,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县级移民机构会同设计单位共同审核认可,上报批准后按规定处理。对耕地、园地、林地面积出入较大和组、村行政界线有误,以及出现飞地误差超过规定精度10%的,可根据1:2000地类斑块图到实地进行核实、量算,指标总量平衡。移民淹没的个人实物指标县人民政府补偿给移民后,所有权归政府所有。在实施搬迁安置过程中,对积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搞好移民工作,且按政府要求签订库底清理协议并完成清理的,政府可将房屋、零星果木等个人实物指标所有权给移民户。

第十一条 经国家审定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不得随意变更。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在搬迁安置时,按以下原则确定移民人口:

一、调查时登记在册到正式通知限定搬迁之日的下列人口计为移民人口:

(一)参军的现役军人(不含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符合安置条 件的伤残军人,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

(二) 大、中专学校毕业未分配工作,户口转回原村组的;

(三) 购买县内城镇非农户口但仍保留承包责任地并承担其他税费缴纳责任的;

(四) 因劳教、劳改户口临时迁出仍要回原籍安置的。

(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口;

(六) 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交清计划外生育社会抚养费的人口;

(七) 达到法定婚龄并办理了法定结婚手续的正常婚嫁人口,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1、调查时双方都登记在册的,计为移民人口;

2、调查时登记在册,后婚出淹没区(未在淹没区生产、生活)的,计为生产安置人口,不计为搬迁人口,享受生产安置补偿补助费,不享受搬迁补助费和后期扶持待遇;

3、调查时未登记在册,后婚进淹没区的计为搬迁人口,不计为生产安置人口,不享受生产安置补偿费,但可享受搬迁补助费和后期扶持待遇。

二、调查时已登记在册至正式搬迁实施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计为移民人口:

(一)已死亡的;

(二)大中专学生毕业后经国家统一分配就业,并办理了农转非户口的;

(三)组织、人事部门招工招干后办理农转非户口的;

(四)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和符合安置条 件的伤残军人,已提任军官的现役军人(含已考入各类军校的学生);

(五)未出生而提前上户的人口;

(六)虚报的双胞胎;

(七)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上户的人口;

(八)应迁户口而未迁移的;

(九)空挂户(指外地人口通过多种渠道,只迁户口关系到淹没组,而实际未在淹没组居住或虽在淹没组居住,但未分配承包地的,以及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在淹没组上了户口的人口)。

三、库区随迁移民(是指淹地不淹房需搬迁安置的人口)确定时优先考虑以下条 件的农户:

(一)距水库淹没线近的;

(二)库岸地质不稳定区域内的;

(三)耕地淹没相对较多,不能维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的;

(四)原承包地的人口与现有人口接近的;

(五)孤寡老人、残疾人;

(六)住房条 件相对较差的。

随迁移民的个人实物补偿指标,只计列房屋和附属建筑物。县移民部门根据《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和国家审定批准的《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报告(审定本)》的相关规定调查登记,建卡造册和补偿。

四、因投靠子女换为农业人口的退休人员,不享受生产安置,可享受符合规定的搬迁费。

五、移民人口由县移民开发局会同乡(镇)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核实、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对违反规定迁入和擅自流入的人口,不能确定为移民人口,国家不负责搬迁安置。

第十二条 耕地、园地、林地面积以国家审定的面积为准。各类林地面积的分解,在县直有关部门指导下,由移民所在乡(镇)、村、组分解落实到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所有权人签字认可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三章搬迁安置

第十三条 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县库区移民搬迁安置,把移民安置与库区稳定结合起来,合理使用移民经费,提高投资效益,引导和帮助移民调整产业结构,因地制宜,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二、三产业等多种经营,提高移民自身的发展能力。

第十四条 根据我县土地资源、移民环境容量的实际和移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习惯要求,从稳定移民、尽量不留或少留后患出发,移民安置立足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采取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办法解决移民的安置问题,原则上先在本村民组内后靠安置;本组安置不了的,出组本村安置;本村安置不了的,出村本乡(镇)安置;本乡(镇)安置不了的,出乡(镇)县内其他乡(镇)安置。符合条 件要求出县安置的移民必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些安置形式不影响移民在县内自主选择合适安置地点、安置方式的优先权。其安置方式分为:

(一) 分散以农有土安置(包括后靠本组、出组本村、出村本乡(镇)、出乡(镇)本县和出县外迁安置)。是指由移民自主联系(含投亲靠友)依托土地分散安置或由县政府根据全县的土地资源状况,向移民公开土地分布地点、政府转让指导价格等,由移民在县内自主选择,自行联系安置点,分散建(购)房,依托土地的安置方式。

(二) 集中以农有土安置。是指由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搬迁安置点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调剂土地、统一划拨宅基地、移民自行建房的有土安置方式。

(三) 自谋职业无土分散安置。是指移民不需要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自谋职业、投亲靠友、不依托土地的分散安置方式。

(四)养老无土安置。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和残疾人,在确定赡养人并达成赡养协议后,由本人申请,采取无土安置的方式。

(五)出县外迁安置。是指移民通过投靠县外亲友或子女,选择分散有土或无土的安置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移民安置的原则、条 件和待遇

一、县内分散以农有土安置

(一)原则:移民自愿,土地落实,人随地走,家随土安,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加强协调服务。

(二)条 件:1、有迁入地乡(镇)以上人民政府的接收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准迁证;2、有迁入地村民委员会的接收协议或证明;3、有移民户与转让土地农户签订的土地转让协议书;4、有迁入地村民委员会和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移民建房宅基地使用证明或住房购买协议(合同);5、 向原村、组交清线上剩余土地。

(三)待遇:采取县内分散以农有土安置的移民,除可领取国家审定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费、人均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搬迁费以及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节余部分外,还可享受后期扶持待遇。

二、县内集中以农有土安置

(一)原则:政府引导,移民自愿,人点对接,人进点定,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调整划拨土地,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移民分户自行建房,分户耕作经营土地。

(二)条 件:1、移民户应交清原村组线上剩余土地。2、提供搬迁后不返迁、不拒迁、不变迁的保证书等。3、移民自行建房必须按照政府统一规划要求进行,不得随意乱建。

(三)待遇:采取县内集中以农有土安置的移民,可领取国家审定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费、搬迁费。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政府统筹安排,用于移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人均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节余部分不补给个人,留作生产扶持费用。享受后期扶持待遇。

三、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含养老无土安置)

(一)原则:移民自愿,政府严格审查,移民生产生活出路落实,安置后不留后患。

(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 件:1、不需要政府统一安置;2、不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3、有相对固定的职业或稳定的收入来源,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达到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4、在城镇有固定居所;5、以户为单位,“不破户”安置。

(三)待遇:采取自谋职业分散无土安置的移民,除可领取国家审定的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费和人均建房宅基地征地费、场地平整费、搬迁费外,还可领取全县生产安置人均土地补偿费(按政策规定扣除10%的调控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搬迁安置后不再享受移民后期扶持待遇。

四、出县外迁安置

对确需出县外迁安置的移民(含以农有土分散安置和自谋职业无土安置的外迁移民),应由移民提出跨县外迁安置申请,并有接收地政府的接收证明和公安机关的准迁证,经迁出地移民机构核实,在落实外迁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各种手续的基础上,报上级人民政府(移民机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其补偿补助待遇按选择的具体安置类别对待。

第十六条 安置方式不同,移民享受的待遇也不同。移民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慎

重选择安置方式,由家庭成员形成统一意见,户主签字认可。移民选定安置方式后,必须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由迁出地和接收地村民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逐级审查签字,县移民开发局核实,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政府与移民户签订移民搬迁安置补偿补助协议。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编入《乌江构皮滩水电站库区瓮安县移民安置实施规划报告》,在移民搬迁安置时按规划实施,移民不服从生产安置规划搬迁的,自已负责搬迁费。

第十七条 凡出组安置的人口,必须同时是搬迁建房人口和生产安置人口。

第十八条 接收地乡(镇)、村、组和群众应积极支持移民搬迁安置工作,主动为移民提供土质好、易灌溉、界线清的良田、好土,尽可能为移民提供林、牧草地等。

第十九条 安置移民调剂或流转的土地仍属原集体所有,所在地村民委员会调剂土地给移民户的同时,及时完善土地承包手续,调整好土地转让户和移民户的农业税费手续。对县内分散有土安置(含投亲靠友)的移民,其所需承包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或由移民自行联系落实,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移民工作部门,要给予指导、支持、协助。对后靠安置的移民,其所需承包耕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所在村、组,按有关政策调整剩余耕园地或开垦耕园地,完善土地承包手续。政府统筹安置移民的地点及有关项目设计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移民张榜公布,移民可自主选择,移民自行建房必须服从政府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

第二十条 在调剂耕园地安置移民时,各村、组耕园地承包转让户必须在留足基本生活耕园地数量的前提下,方能转让富余的耕园地。

第二十一条 耕园地承包权的调剂和流转应在县政府的指导价范围内进行。县、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协调,监督移民安置用地的调剂工作。根据国家审定的土地补偿费用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土地转让费最高指导限价为:水田8000元/亩;旱地4500元/亩;园地10000元/亩。

第二十二条 移民在落实生产用地和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积极、主动到搬迁安置地建(购)房屋。移民建(购)房由移民户自行承建(购),所在乡(镇)、县移民开发局和县直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服务工作,协助移民办理相关手续。

移民安置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安置点选择在农村且户有人数在:1—3人(含3人)的140 m2;4—6人(含6人)的170 m2;7人(含7人)以上的200 m2。

安置点选择在乡集镇且户有人数在:1—3人(含3人)的75 m2;4—6人(含6人)的100 m2;7人(含7人)以上的130 m2。

移民自行购买旧房安置的,契税按规定缴纳。其宅基地面积低于安置标准的,不予增补,确需增补宅基地面积,增加部分不享受移民的优惠政策。自行在荒山、荒地建房,可在安置标准基础上由移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适当增加面积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有土安置的移民人均耕园地(含自留地)安置标准为:1.5—1.8亩/人。

第二十四条 移民户(含淹没线上随迁户)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房屋和附属建筑物,完成个人实物指标的库底清理,向原村、组交清淹没线上原承包的耕地,自然终止其淹没线上的耕地承包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移民搬迁安置的程序。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采取多种形式,大造声势,大力宣传党的移民方针、政策,使移民政策、相关法律和移民搬迁安置程序、补偿补助标准家喻户晓,妇孺皆知。第二阶段:做好移民搬迁安置的实施规划。移民应积极配合乡(镇)政府、工作队搞好实物指标的分解、建卡、登记造册工作,根据政府提供的安置环境,落实好安置去向和安置方式,与移民部门签订补偿补助、安置去向、方式等相关协议。第三阶段:根据编制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在政府统一安排下,在规定时间内落实生产安置用地、建设用地、建(购)房屋,准备搬迁。第四阶段:实施搬迁。按编制规划中移民确定的安置去向,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第五阶段:办理和完善搬迁安置的相关手续。移民户在规定时间内,按水库库底清理要求,自行拆除房屋、附属建筑,对粪池、坟墓进行处理、消毒,经移民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检查验收合格,手续清楚,方可结清补偿补助费。

第四章补偿兑现

第二十六条 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补偿、补助的标准,按国家审定标准(见附表)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由县人民政府制作移民个人补偿手册,其内容包括国家审定批准的移民个人实物指标质量、数量和补偿补助单价及应得到的补偿补助金额。个人补偿手册由县移民开发局分户逐项填写,乡(镇)人民政府分发给移民户。

第二十八条 移民补偿、补助费,由县移民开发局根据搬迁安置进度,分期兑现。移民凭补偿手册领取补偿补助费。

第二十九条 淹没区涉及的土地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承包方只有使用权。土地补偿补助费由政府统筹安排,按规定用于移民生产安置或生产开发。

第三十条 淹没线下林地补偿费(县人民政府按10%的比例提取安置补偿调控费)、林木补偿费和林地安置补助费按权属分解落实到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经权属单位签字认可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村、组集体房屋、副业设施补偿、补助费,根据所有权属补偿到村、组,由村、组召开群众大会,讨论落实资金的使用办法及用途,不得私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按全县土地补偿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移民安置调控费,移民安置调控费必须专户储存,严格按规定用于解决农村移民安置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不得挪作他用。土地费由耕园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按全县生产安置移民人均计算,用于移民安置征用土地、生产开发和生活补助。

第三十三条 乌江构皮滩水电站瓮安库区淹没水位线以上的林木、林地,按国家规定不予补偿,原权属不变,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可以依法转让或委托他人代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砍、滥伐,对确需使用的成材林木,必须经林业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砍伐。对淹没水位线下所有林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专业设施项目配套建设费,除补偿补助给所有权人的部分外,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护移民的合法权益,移民享有移民政策及相关问题的知情权,移民安置方式的选择权,移民经费使用的监督权。

第三十六条 迁入的移民与当地群众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义务。安置地政府在移民子女入学、就医、参军、招工招干等方面应同等对待或给予优惠和照顾,在生产、生活上关心、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不得歧视。移民和当地群众应加强团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转移、挤占、截留移民经费,违者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已外出的移民,所在乡(镇)、村、组,应采取措施通知其及时回来办理有关搬迁安置手续。对正在服刑的劳改、劳教人员,可由本人写出委托书,经所在的劳教单位签字盖章 ,证明身份后,委托其亲属或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办理搬迁安置手续。

第三十九条 凡涉及到移民搬迁安置的乡(镇)、村及有关部门,在安置移民过程中,严禁向移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违者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坚持依法移民的原则,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谣惑众,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进行处罚,对拒绝搬迁,阻挠移民安置实施,甚至以种种借口向移民非法集资,组织上访,非法组织集会,煽动闹事,严重影响移民安置工作的违法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主动搬迁安置又拒不服从政府安排,导致阻碍工程进度的移民户,将依法予以强制搬迁,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对移民工作进行考核,年终考评实现奖惩,对完成任务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完不成任务的乡(镇)、部门和个人给予批评、处罚;对妨碍移民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第四十二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瓮安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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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规定文献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2)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2)

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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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方式: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在取得宅基地同有人的同意后将名下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就此转让事宜,双方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自己所有的位于弥勒县弥阳镇城东 组 小瓦窖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四至界线: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 二.宅基地价款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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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转让协议书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   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地块名称 坐落(四至) 地块数(块) 面积(亩) 质量等级(肥力水平) 备注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转让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年限)。 三、转让费 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 元。对甲方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该地块的补偿金为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和时

土地转让转让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 _____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折__________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__________,绿化率不少于______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2.土地的转让价为__________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 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3.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__________%,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土地挂牌手续并在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__________天内支付;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4.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__平方米(详见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和成国用( )字第__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 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_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 乙方取得机投镇________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5.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_______%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_______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__点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四、其他

1.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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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简介

土地转让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地块概况

1、该地块位于海口市××××,土地面积为×××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座标详见附件《土地使用权座落及现状》。

2、现该地块的用途为商住用地,属开发用地。

二、转让方式

1、甲方与乙方共同出资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甲方以所售卖的土地作价470万入股认缴注册资本,占70%股权;乙方以货币出200万一次性出资注册资本,占30%股权。

2、甲方所出让的土地保证在合作公司营业执照下发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成土地过户至合作公司名下事宜。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2.0,绿化率不少于30%,建筑密度不小于25%,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3、土地的转让价为××万元/亩[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讯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670万元。

4、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四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第一期定金,地价款的5%,计人民币33.5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双方签订协议书,且已办好合作公司营业执照手续和完成货币入资。第二期,转让土地在国土局登记受理办理过户于合作公司名下时,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乙方再行支付地价款的 30%,计人民币200万元。第三期,办结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地价款的55%,计人民币368.5万元,余下10%的尾款待土地办理完规划许可证后十天内付清。

5、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甲方应先行办理合作公司购买转让土地的出让协议,以确保过户等工作的实施进度与本协议相吻合。

6、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开发指标、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第三方转让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67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土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2、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二点一作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3、甲方、乙方分别承担合作公司注册的相关费用。

四、其他

1、在土地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另行承担。

2、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5、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6、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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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书简介

合同协议书(Contract Agreement)简称为协议书,是指在招标完成后业主同接受中标面的一方,按照专用条件所附的格式双方签字的文件。该文件一经签署,施工合同(指后面的“合同文件”)就成立。因此,可以说协议书是确定双方合同关系的书面文件,它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定的书面材料。协议书是契约文书的一种。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为了解决或预防纠纷,或确立某种法律关系,实现一定的共同利益、愿望,经过协商而达成一致后,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记录性应用文。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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