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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44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湖北省建设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下称“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称“职能部门”)实施“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 联合验收事项

 (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二)土地出让合同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约定事项履行情况核实

 (三)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五)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六)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验收质量监督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联合验收协调工作,并具体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人防、城建档案、竣工质量验收监督等验收事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规划、土地等验收事项。县城管局负责市政园林等验收事项。环保、防雷验收按现行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六条 县电力、水务、经信、城管、通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单位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及时受理报装手续,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相关设施建设, 相关设施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在联合验收前达到接入条件。

 第七条 对联合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事前委托1家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完成验收所需各项测绘工作,各职能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测绘。

 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并公开所需测绘工作的内容和技术标准,测绘质量管理部门据此统一对测绘成果进行验收。

 第八条 县市民之家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下称“项目综窗”)主要负责受理申请、收件、初审、发件等。

 第九条 对于体量大、工艺复杂、技术难度高以及特别重要的工程,建设单位可邀请职能部门在联合验收之前开展单项预验收,以提高联合验收的一次通过率。预验收由建设单位向职能部门提出申请,预验收以指导和服务为主,旨在预先发现并将问题解决在联合验收之前。在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项目涉嫌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可能危害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严重影响工程使用功能和人员健康的问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项目综窗提交联合验收申请及申请材料(见附件1、附表1)。项目综窗人员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的当日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见附件2),并在当日将申请资料分发到各职能部门复审;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单(见附件3),建设单位补齐补正后按程序办理。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综窗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资料审查能力。

 如职能部门复审期间,发现申请资料存在问题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主动联系建设单位,告知现场验收时补齐补正相关申请材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收到联合验收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联合验收事宜,协调组建联合验收小组,出具联合验收通知单(见附件4)反馈建设单位及各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现场联合验收按照“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的原则进行;对确实无法实施一次验收的,可在规定时限内分批开展验收。各职能部门收到联合验收通知单或联合验收受理决定书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项目综窗提交验收意见单(见附件5)。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验收意见为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项目综窗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验收意见为未通过的,职能部门应将验收意见单连同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提交给项目综窗,项目综窗收齐补正(整改)告知单后,统一反馈给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工作后,及时向项目综窗申请整改复查。整改复查通过的,由职能部门向项目综窗提交验收意见单及文书。项目综窗收齐各职能部门验收通过意见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联合验收结果告知单(见附表6)并通知建设单位领取。建设单位应做好与项目综窗、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衔接,现场联合验收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在约定时间到场配合现场查验工作。

 自联合验收补正(整改)要求告知之日起,建设单位等相关各方在3个月内未能完成全部整改工作,未申请整改复查,也未作出情况说明的,职能部门可认定为验收事项验收未通过。

 第十二条 对通过本办法第四条(一)-(七)验收事项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备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整理工程备案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向项目综窗申请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反馈给建设单位;对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出具联合验收一次性补正(整改)告知单。

 第十三条 自收到建设单位联合验收申请表之日起,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

 第十四条 对于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由项目综窗及时将情况抄告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各验收事项涉及的表格、文书、证照等材料的样式及填写要求,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申请材料和验收资料(包括电子和纸质文件)的收集、整理,统一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七条 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工业建设项目开展“零材料”申报联合验收试点,申请人只需填写一张“联合验收申请表”,项目专窗反馈一张“联合验收告知函”,即可进入联合验收程序,专项验收材料现场进行审查,验收意见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向其他类建设项目推广。

 第十八条 恩施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联合验收功能上线运行后,相关流程、材料清单等将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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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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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升降机验收

  • 设置于工升降机首层出料口防护棚内侧左上方,验收牌边框用20×20×2mm方钢,中间间隔500mm焊接方钢龙骨,正面焊0.8mm厚镀锌铁皮,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制作,尺寸不小于1600×12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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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 工现场脚手架、起重机械、配电箱、防护棚等经过验收合格后应悬挂验收牌,验收牌采用镀锌铁板板、PVC或铝塑板制作,面层采用户外车贴,尺寸为500×400mm;验收牌为白底红字(标题)、蓝字(内容)黑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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灰浆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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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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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标识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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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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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实施及其它

  • (1)组屏设计、设计联络(2)软件安装(3)工程调试(现场调试)(4)培训(现场1天)(5)文件、资料(6)包装、运输
  • 1套
  • 1
  • 西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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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

  • 规格600×400工艺不锈钢腐,图文蚀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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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1-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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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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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丰县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文献

(简体)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简体)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简体)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12页

- 1 - 厦门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 (市 政府令第 10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建设部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 程担保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 1000 平方米或工程总 造价在 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 (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应当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其它工程担保 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实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第三方保证担保。 第五条 工程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本办法第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格式:pdf

大小:17KB

页数: 7页

第 1 页 共 7 页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管理 方式,加强政务环境建设,规范建设工程验收行为,强化建设工程竣 工验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 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 本县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活动,均应 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 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 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综合验收会制 度。 竣工综合验收会议采取单项验

建始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简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建始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勘验、测绘机构院成验收所需各项勘验、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勘验、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勘验、测绘。

第六条联合验收工 作内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

(五)建筑节能分部竣工验收备案;

(六)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八)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联合验 收流程和时限

(一)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二)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并向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或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三)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将受理决定书反馈建设单位后,应及时通知各参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参验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反馈。

(四)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应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或验收监督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件,反馈给建设单位。

(五)自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之日起,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联合验收工作。

(六)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实行联合验收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对暂不符合验收条件,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由验收部门告知建设单位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告知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验收部门可以先行出具通过的验收和监督意见。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验收事项,验收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承诺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的验收或监督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严格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凡牵头单位未履行牵头责任、相关参验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联合验收职责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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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经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现场核实,对已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应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竣工验收方案,并进行竣工验收登记;

(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和验收方案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到现场核实竣工验收条件。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确定竣工验收参加单位及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和地点。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场签署意见并退回竣工验收申请,同时提出需整改内容的要求。经整改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再按规定程序上报;

(四)建设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召开竣工综合验收会的时间和地点向本条第三项确定的竣工验收参加单位送达其书面通知,同时向有关部门领取有关竣工验收申请表格并在竣工综合验收会召开前填写完毕;

(五)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竣工验收成员单位,在竣工综合验收会上,应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并对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设备安装质量和施工技术资料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意见一致时,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如竣工验收成员单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建设单位应提请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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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足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试行办法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会同县环保、市政、人防、消防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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