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文件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管理的小水库、塘堰、小泵站、小涵闸、河堤、港道、渠道,以及我县农办、水利、农业、国土、农发、扶贫等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后并将产权移交所在乡镇或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括号内容下同)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水利、财政、农业、国土、发改、审计、农发、电力、农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第四条县水利部门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各乡镇、村级管护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筹集、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与使用监督;电力、农机部门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电力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建档、资料汇总与考核工作。鼓励小型水利工程多、防汛抗旱任务重的乡镇、村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或经营者必须服从防汛抗旱大局需要,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同时,负责工程设施的拦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能正常运行。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泵站管护
第六条农村泵站实行分级管理,各类泵站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别为:金锣港、罗家沟二个泵站由县水利局主管,其他跨乡镇、跨流域的泵站经水利局核定后由站址所在乡镇主管,跨村泵站由乡镇主管,村内泵站由村委会主管。
第七条农村泵站由各责任主管单位委托或者聘请专人负责管护,管护人即泵站管理责任人。泵站管理责任人负责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工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完全正常。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被盗或损坏,由管理责任人负担必要的设备维修费和购置费,具体负担费用比例由泵站责任主管单位和泵站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塘堰及小型水库管护
第八条塘堰工程管护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管护模式,创新管护机制。
对个人受益型的,实行业主负责制,修建塘堰的农户自己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水源安全及附属建筑物管护。
对村民小组农户受益型的,实行承包管理制。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实行以灌溉为主,养殖为辅,由村民小组和承包益方共同商定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合同。
对村集体受益型的,实行承包或租赁制。所有权属村委会集体所有。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后,集体可对塘堰经营权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协会管理等,经营权转让实行村和发会集体与经营方签订合同,确立责、权、利。
第九条坚持塘堰所占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承包者和塘堰灌溉区域内的农户均享有塘堰的农田灌溉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使用权。塘堰的排涝抗旱实行村、组长负责制,服从上级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承包者和管理责任人必须保持塘堰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保持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每年对塘堰进行一次清淤,保证塘堰原有蓄水量。承担居民洗嗽和牲畜饮水任务的当家塘、门口塘确实需要进行水产养殖的,只能进行天然养殖,严禁投放化学肥料和人畜粪便等有机肥,确保塘堰水生态环境。
第十条小型 水库管理坚持“集体所有,公开招标,专人管护,自主经营”的原则,在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只证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委托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管护合同,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章干渠、港道及湖区圩堤管护
第十一条农业灌区干渠、港道及湖区圩堤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采取受益乡镇负担、所在地乡镇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办法,日常管理必须有专班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对干渠和港道等工程鼓励实行林、水、路结合一体化管理,以工程养工程;管护必须保持过水断面无塌坡、无淤积、无栏栅,无网拼、无杂草,保证水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斗门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工程完整无损,运行正常。湖区圩堤必须保持堤坝无塌坡、无农作物种植,保持堤坡护坡和穿堤建筑物完好无损。
第五章管护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乡镇及村组自筹资金组成,三级管护资金分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激励乡镇、村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合作组织、企业负责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积累资金,管护业主向上争取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均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级管护组织和受益农户的监督。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跨乡镇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乡镇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第十八条县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年末考核结果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奖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先进乡镇、先进村以及达到年度管理要求的小水库、泵站、塘堰、干渠、港道管护业主;补助承担重要防洪、抗旱、人畜饮水等公益事业又无法流转产权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经营管理者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而带来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3、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各级管护资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级管护资金的;
4、其他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2100433B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包括的项目有点多,它包括了小型塘坝加固改造及兴建,农田水利灌溉及节水项目等
没有哦
恩,属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简称小农水,主要是指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和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规划。小型农田...
新时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分析
随着全世界水资源的不断短缺,小型农田与水利工程的联系已经变得越来越紧密了;如何使行之有效的水利建设工程为小型农田的经济活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已经成为了一个新时期的新问题。这就意味着,小型农田的水利工程的管护工作也必须比以前更加重视了。拥有全面完整的农田水利管护体系,不仅符合新时期国家发展的要求,而且也对提高农民的农产收入具有重要的意义。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浅谈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变得日益重要,如何管好、用好农田水利工程,使其发挥长期有效的作用,是当前农民迫切关注的问题。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
小型农田水利的分区治理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
小型水库管理常识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和重点县建设
地下水资源管理
小型水源工程管理
蓄水引水提水工程管理
田间排水系统管理
农田水源与取水管理
附录一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
附录二全国中小河流治理和中小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工作大纲2100433B
第一条 为了调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业主的积极性,保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规范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推行“先建后补”的办法。
第三条 市级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后,由项目区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每个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批复到项目村、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等项目业主。
第四条 项目区县对每个项目批复必须达到施工设计深度,批复内容包括工程布局、规模、投资、工程量、建设方案、工程措施、建设材料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区县对项目批复时必须明确各项目实施业主。项目业主为项目直接受益主体,包括农户(联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社,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不能作为项目实施业主。
第六条 项目业主待项目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施工的有关工作,落实自筹资金、项目用地及工程建设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区县水利、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批复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资金定额补助和建设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工程建设范围和内容、补助资金比例及额度、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责任、建后管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项目区县财政部门配合水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各种不同类型工程的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实施中,区县水利部门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统一按照国家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并接受受益群众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监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区县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按照协议明确的内容就质量、工程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验收结论及验收表(见附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及竣工资料应作为年度验收成果。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在当地媒体及工程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按照《协议》约定向区县财政和水利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和水利部门根据《协议》和验收结果,按照“定额补助”标准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表完善后可作为工程项目“先建后补”区县财政和水利拨款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小农水”)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开展创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示范县活动,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制定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财政局、水利局制定的《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小农水”项目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技术标准及有关规定。
第三条 县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规划布局与资金整合,负责资金的筹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辖区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前期工作、立项审查、组织实施。项目业主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的申报、建设、资金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四条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要按照“政府引导、民办公助”的原则,坚持“一事一议”、农民自愿、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筹资投劳,充分发挥农民建设主体、受益主体、管理主体的作用,最大限度调动其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规划区内,新建水利工程应明确建设业主、落实管理方式。对已成工程的整治、配套,应按管理权限由工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牵头,积极推行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建设主体和管理主体。小型水库灌区、塘堰应分别组建用水户协会或用水户小组,建立、完善协会章程或管理公约。
第八条 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坚持“自下而上”自愿申报的原则。项目申报的主体为工程建设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组织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内申报主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项目建设要求承诺相关筹资、投劳等义务。村民委员会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后,确定工程建设主体和建设内容。以村为单位形成总体建设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县水务局、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建设方案中涉及农民筹资投劳的内容,应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等形式,事先征求受益农民的意见,并形成民主议事决议。
第十条 重点县在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前,要依据县级小型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遵照重点县建设方案,对申报实施项目建设的村、农户、用水合作组织等,可采取竞争立项的方式确定。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计划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程序报批,经原计划下达机关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重点县建设实行项目公示制。水务、财政部门及项目村要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补助标准、筹资投劳等情况及时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管理,积极推行业主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明确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行业主负责制管理的项目为技术性强、需用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建设内容。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并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生产安全和工程管护负总责。
第十四条 在重点县建设中,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民小组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建设,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民办公助、以奖代补”;技术性较强、需专业施工队伍完成的工程,推行公开比选或招标方式择优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需要监理的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五条 在重点县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职尽责。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监管,水务部门要加强规划计划的编制、工程建设技术指导和质量监督,监察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公正性、资金补助合规性、相关人员廉洁性的监察。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省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县级财政投入资金,涉农部门用于重点县建设区域的整合资金,受益区农民的投劳折资等。
县级财政要合理预算开展重点县建设的工作经费和县级补助资金,大力整合扶贫开发、土地整理、新农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各类涉农资金,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统筹安排,集中使用,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发挥综合效应,着力建成小农水示范片。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确保资金安全。
项目建设中使用的大宗设备和批量材料,由政府集中采购,按工程建设计划和进度进行实物补助。
第十八条 鼓励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项目建设要求,按不同工程类型、规格确定补助标准。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材料费、工程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项目管理费(含项目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实施主体必须定期报送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拨付情况、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措施等相关报表和资料,及时反馈信息。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工,当年安排的专项项目,主体工程须在次年春灌前完成,确保工程如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一条 重点县工程验收分工程竣工验收和项目验收两个阶段。
单项工程竣工后,由县水务局、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认真做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财务决算,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工程质量等级评定。
年度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申请年度项目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总体任务完成后,应由县级财政、水务部门向上级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水利部《小型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加快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按照工程性质和“谁受益、谁管理”、“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工程管理主体,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水利工程,其产权归个人所有。受益农户较多的小型水利工程,实行以用水户协会管理为主的多种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原已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得强行收回。但因管理者的原因,未能履行相关协议和义务,可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与业主进行协商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收回其所有权或管理权,重新进行管理体制改革。未进行改制的小型水利工程,应在项目工程建设之前,全面推行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使用权和经营权。对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明确所有权的水利工程,应及时核发《水利工程产权证》。
第二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和统一调度,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不得进行掠夺性开发,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水生态环境,确保水质安全和生态安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