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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维护,建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管、用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等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全县各乡镇、村(居委会、社区)、村民小组管理的小水库、塘堰、小泵站、小涵闸、河堤、港道、渠道,以及我县农办、水利、农业、国土、农发、扶贫等部门组织实施完成后并将产权移交所在乡镇或村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括号内容下同)
第三条县政府成立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水利部门、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水利、财政、农业、国土、发改、审计、农发、电力、农机、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有关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
第四条县水利部门承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全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长效管理、维修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各乡镇、村级管护机构进行技术培训、业务指导、日常监督管理和年终考核。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专项资金筹集、管护经费的审核、拨付与使用监督;电力、农机部门负责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中的电力设施和机械设备进行保养维修;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的主体,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工作,负责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的建档、资料汇总与考核工作。鼓励小型水利工程多、防汛抗旱任务重的乡镇、村成立农民用水合作组织。
第五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可以采取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经营。承包、租赁经营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者,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买断和投资新建工程者对工程设施享有所有权,允许继承和转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或经营者必须服从防汛抗旱大局需要,服从统一调度,统一指挥。同时,负责工程设施的拦洪、泄洪、蓄水、引水、放水、开机、停机等所有操作能正常运行。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损害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二章泵站管护
第六条农村泵站实行分级管理,各类泵站管理的责任主体分别为:金锣港、罗家沟二个泵站由县水利局主管,其他跨乡镇、跨流域的泵站经水利局核定后由站址所在乡镇主管,跨村泵站由乡镇主管,村内泵站由村委会主管。
第七条农村泵站由各责任主管单位委托或者聘请专人负责管护,管护人即泵站管理责任人。泵站管理责任人负责对闸门启闭机械、机泵动力设备、电气设备及附属工程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养护,保证设备完好、运转完全正常。凡因管理不善,造成设备被盗或损坏,由管理责任人负担必要的设备维修费和购置费,具体负担费用比例由泵站责任主管单位和泵站管理责任人在管理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塘堰及小型水库管护
第八条塘堰工程管护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探索管护模式,创新管护机制。
对个人受益型的,实行业主负责制,修建塘堰的农户自己承担防洪排涝、灌溉、水源安全及附属建筑物管护。
对村民小组农户受益型的,实行承包管理制。所有权属村民小组,实行以灌溉为主,养殖为辅,由村民小组和承包益方共同商定管护制度,签订管护合同。
对村集体受益型的,实行承包或租赁制。所有权属村委会集体所有。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同意后,集体可对塘堰经营权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协会管理等,经营权转让实行村和发会集体与经营方签订合同,确立责、权、利。
第九条坚持塘堰所占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承包者和塘堰灌溉区域内的农户均享有塘堰的农田灌溉和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使用权。塘堰的排涝抗旱实行村、组长负责制,服从上级排涝抗旱的统一调度,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承包者和管理责任人必须保持塘堰坝顶平整、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保持塘坝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每年对塘堰进行一次清淤,保证塘堰原有蓄水量。承担居民洗嗽和牲畜饮水任务的当家塘、门口塘确实需要进行水产养殖的,只能进行天然养殖,严禁投放化学肥料和人畜粪便等有机肥,确保塘堰水生态环境。
第十条小型 水库管理坚持“集体所有,公开招标,专人管护,自主经营”的原则,在确保防洪排涝安全,保证农户灌溉用水,只证坝坡整齐,无缺损,无乔灌木和高杆杂草;灌溉涵洞、溢洪道无损坏,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委托村委会与承包方签订管护合同,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章干渠、港道及湖区圩堤管护
第十一条农业灌区干渠、港道及湖区圩堤等工程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采取受益乡镇负担、所在地乡镇管理、部门监督的管理办法,日常管理必须有专班专人负责。
第十二条对干渠和港道等工程鼓励实行林、水、路结合一体化管理,以工程养工程;管护必须保持过水断面无塌坡、无淤积、无栏栅,无网拼、无杂草,保证水道畅通,保持涵、闸、渡槽斗门等配套建筑物和闸门启闭工程完整无损,运行正常。湖区圩堤必须保持堤坝无塌坡、无农作物种植,保持堤坡护坡和穿堤建筑物完好无损。
第五章管护经费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三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由县级财政以奖代补资金、乡镇及村组自筹资金组成,三级管护资金分帐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十四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作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以奖代补资金,激励乡镇、村组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合作组织、企业负责管护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村组集体积累资金,管护业主向上争取的各类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管护资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所得的收益,接受的社会各界捐助资金等均实行专款专用、定期公示,接受各级管护组织和受益农户的监督。
第六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采取分级考核的方式,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乡镇、跨乡镇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乡镇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工程管护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进行定期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制订。
第十八条县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由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依据年末考核结果进行奖补,主要用于奖励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先进乡镇、先进村以及达到年度管理要求的小水库、泵站、塘堰、干渠、港道管护业主;补助承担重要防洪、抗旱、人畜饮水等公益事业又无法流转产权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第十九条各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业主、经营管理者及工程专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未建立管理制度或者未按管理制度做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的;
2、发现破坏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的,发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而带来严重损失或后果的;
3、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各级管护资金的,或者截留、挪用各级管护资金的;
4、其他不履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水利、财政部门负责解释。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