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调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业主的积极性,保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进度和质量,规范建设和管理,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推行“先建后补”的办法。
第三条 市级将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年度实施方案批复后,由项目区县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每个子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批复到项目村、协会及农民合作组织等项目业主。
第四条 项目区县对每个项目批复必须达到施工设计深度,批复内容包括工程布局、规模、投资、工程量、建设方案、工程措施、建设材料等内容。
第五条 项目区县对项目批复时必须明确各项目实施业主。项目业主为项目直接受益主体,包括农户(联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社,从事农业生产企业,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不能作为项目实施业主。
第六条 项目业主待项目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施工的有关工作,落实自筹资金、项目用地及工程建设协调等工作。
第七条 区县水利、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批复与项目业主签订项目资金定额补助和建设管理协议。协议中必须明确:工程建设范围和内容、补助资金比例及额度、建设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安全责任、建后管护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项目区县财政部门配合水利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订各种不同类型工程的补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所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实施中,区县水利部门必须进行全过程监督,统一按照国家工程监理的相关制度实行工程监理,并接受受益群众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工程监理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应按照《重庆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区县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内容:按照协议明确的内容就质量、工程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验收人员在验收结论及验收表(见附表)上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验收结果及竣工资料应作为年度验收成果。
第十四条 验收结果在当地媒体及工程所在地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按照《协议》约定向区县财政和水利部门提出拨款申请,区县财政和水利部门根据《协议》和验收结果,按照“定额补助”标准将项目补助资金拨付给项目业主。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表完善后可作为工程项目“先建后补”区县财政和水利拨款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各区县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