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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以下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村民在宅基地上自建的建筑玻璃幕墙除外。
本办法所称建筑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指导。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质量
第五条建筑玻璃幕墙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建筑玻璃幕墙承担质量责任。
第六条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转让时,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载明建筑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责任,维护、检修要求,易损部位结构、易损零部件更换方式以及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在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第三章 使用维护
第八条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有的,全体业主为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人。
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有的,业主可以协商确定一个业主牵头组织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九条业主应当承担下列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责任: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使用和日常巡查、维护、检修;
(二)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及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承担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及大修等费用;
(五)建立管理档案,包括日常巡查、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及大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资料。
第十条业主可以自行负责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安全维护单位)负责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业主委托安全维护单位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维护的具体内容、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日常巡查,应当做好巡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既有建筑玻璃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地震等自然灾害或者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后,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损坏程度制定处理方案,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采用建筑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年限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
(二)遭受强风袭击、地震、火灾、爆炸等灾害或者事故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受委托的鉴定单位应当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与设计能力。鉴定单位应当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鉴定单位还应当自出具鉴定报告之日起3日内报告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房屋实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建筑玻璃幕墙,使用过程中发现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房屋所有人。
第十六条经日常巡查、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围蔽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后方可解除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发生爆裂、脱落等紧急情形的,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设置警戒范围,引导疏散人流,并同时向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查勘处置,并上报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八条接受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委托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进行检查、维修的相关单位,应当将检查、维修的技术资料及时移交给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
第十九条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建立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以及不能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业主承担。涉及多个业主的,按照各自拥有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摊。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和更新。
规划、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规划、建设管理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名录。
第二十一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情况定期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符合下列情形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实施重点检查:
(一)位于医院、学校、车站、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的;
(二)临近道路、广场以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
(三)建筑玻璃幕墙爆裂、脱落发生频率较高或者投诉较多的;
(四)经过安全性鉴定认为需要更换改造但尚未更换改造的。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区人民政府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经监督检查发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排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未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规定,转让人未移交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或者相关单位未移交技术资料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未进行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灾害或者事故后全面检查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未进行安全性鉴定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鉴定;逾期不鉴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未进行维修、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应急措施的,由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主持人:发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该如何处理?
路红:经监督检查发现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所在地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业主或者安全维护单位拒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紧急抢修排险。
主持人:《办法》马上就要实施了,市国土房管局作为主管部门,将会采取什么样的举措?
路红:为落实2018年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精神,加强全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将会联合市规划局、市建委、及各区政府开展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全面掌握我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基本情况,建立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主持人:这个普查活动什么时候开始,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呢?
路红:普查工作在市政府批准普查工作方案后开始实施,预计今年(2018年)6月份启动,由市国土房管局牵头组织,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依法登记)的建筑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普查,做好普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首先由规划、建设部门提供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基础建设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然后房管部门对信息进行补充、完善,并请专业机构对基础信息进行甄别,确定是否属于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实行业主负责制,责任人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产权人、建设信息、设计使用年限、面积、业主构成、维护保养制度、技术资料、现场检查、安全隐患及处理等情况。摸清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底数,建立管理工作台账。对自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各区房管局依法责令责任人及时进行维修整改。
主持人:看来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专业性、综合性较强,都需要哪些部门配合呢?
路红: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专业性、综合性较强,涉及部门较多,建设与使用情况复杂。为顺利实现普查的预期目的,需要各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需要各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产权单位、管理服务单位、街道、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通力合作。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城建档案馆整理、汇总、移交既有建筑玻璃幕墙规划项目明细,及时提供新规划的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情况,实现信息共享。市建委负责配合既有建筑玻璃幕墙普查工作,对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情况进行整理、汇总、移交;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新建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对工程质量安全实施监督;及时提供新竣工建筑玻璃幕墙项目情况,实现信息共享;每年向社会公布具有建筑玻璃幕墙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的专业机构和企业名录。各区政府负责加强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对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发生爆裂、脱落等突发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紧急抢修排险。
主持人:再次感谢路局长做客天津政务网,为我们详细解读《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本期访谈到此结束。 2100433B
《天津市既有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2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国清
2018年3月1日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
建筑幕墙工程施工设计一体化资质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根据《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87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93号令)的原则,及...
建筑玻璃幕墙规范 (一)开启扇的开启面积 原规范从节省能源,保障人身和开启扇自身安全的考虑,规定开启扇总面积不大于墙面面积15%。 非典过后,普遍要求加强自然通风,增设开启扇。因此本次修订时取消了开启...
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近日,《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溯正式公布,并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未开展日常巡查、日常维护或者未进行定期检查的,最高可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管理,确保建筑幕墙的安全使用,有效预防城市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办法》,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建筑幕墙,是指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玻璃幕墙、石材幕墙、金属板幕墙以及瓷板、陶板、微晶玻璃板等人造板材幕墙,以及包含以上各类面板材料的组合幕墙。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修和维护责任
第五条 施工单位在建筑幕墙工程竣工时,应向建设单位提供《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内容应包括:
(一)幕墙工程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主要结构特点;
(二)使用注意事项;
(三)日常与定期的维护、保养、检修内容和要求;
(四)幕墙易损部位结构及易损零部件更换方法;
(五)备品、备件清单及主要易损件的名称、规格和生产厂家;
(六)承包商的保修责任;
(七)其它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文件、竣工图或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结构计算书、建筑设计单位对幕墙工程设计的确认文件及其它设计文件;
(二)幕墙工程所用各种材料质量保证书、性能检测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验报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硅酮结构密封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商检报告;
(三)幕墙的抗风压性能、气密性能、水密性能检测报告及设计要求的其它性能检测报告;
(四)幕墙后锚固连接承载力现场检测报告,防雷装置测试记录;
(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包括幕墙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节点、幕墙面板固定及构件之间连接节点、幕墙四周及内表面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封堵、幕墙的建筑变形缝构造节点、防火及防雷构造节点、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
(六)幕墙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
第七条 非建筑物产权人的建设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完整技术资料,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实施保修,保修期不少于三年。
第九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确定:
(一)建筑物为单一业主所有的,该业主为其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
(二)建筑物为多个业主共同所有的,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安全维护责任人,牵头负责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
第十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向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和受其委托负责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的单位就《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
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和受其委托负责建筑幕墙的日常维护、检修的单位,从事建筑幕墙安全维护、检修的人员,必须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建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根据《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相关要求及时制定日常使用、维护和检修的计划和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的主要责任包括:
(一)按国家有关标准和《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及常规维护、检修;
(二)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与大修;
(三)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并对因既有建筑幕墙事故而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四)保证用于日常维护、检修、安全性鉴定与大修的费用;
(五)建立相关维护、检修及安全性鉴定档案。
第三章 维护与检修
第十三条 建筑幕墙使用人或安全维护责任人应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进行日常使用维护和保养,正确进行幕墙室内、外表面的清洗,室内装饰装修时不得随意拆卸既有建筑幕墙上的材料和在幕墙上添加影响幕墙安全性能的其它构件,不得对幕墙造成任何附加荷载。
第十四条 对建筑幕墙外立面的清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既有建筑幕墙表面污染程度,确定适当的清洗次数,但不应少于每年一次。高空清洗应由取得高空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并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清洗设备应具有有效使用许可证,保证设备操作的安全可靠,简易绳索、扣件等高空作业使用的用具应具备国家和省安全监管部门的使用许可证。
(二)对既有建筑幕墙的清洗应注意保护幕墙材料的装饰表面,确保清洁工具和清洗剂不会划伤或腐蚀既有建筑幕墙材料。不得用高压水枪冲洗,清洁用水不应流入幕墙隐蔽部位,清洗施工单位应提供清洁工具和清洗剂安全清洁使用说明并保存清洗记录。
第十五条 幕墙的定期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对幕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
(二)施加预拉力张拉杆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年后再检查和调整一次,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三)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第十六条 幕墙的灾后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后,应及时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施加预拉力张拉杆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二)当幕墙遭遇到接近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的地震、火灾、雷击、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后,应对幕墙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七条 幕墙的定期与灾后全面检查的内容按该工程《建筑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的具体规定确定,并应符合各类幕墙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应规定;检查工作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幕墙检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第十八条 幕墙的日常维修和定期维修内容应依据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确定,幕墙大修的项目和内容应依据幕墙灾后全面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幕墙的安全性鉴定结果确定。
第十九条 幕墙的维修和大修应由具有相应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 进行幕墙检查和维修的高空作业人员应取得高空作业资格,且必须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安全性鉴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性鉴定,是指由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单位和具有建筑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现行有关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对既有建筑幕墙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分析、验算、评估,并对确定的剩余使用年限内,幕墙面板与支承构件、连接构造是否具有确保安全使用的承载能力,金属构件及连接件是否产生影响承载力的腐蚀和锈蚀,防火、防雷构造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等所作的审查与综合判断。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既有建筑幕墙,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必须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安全性鉴定:
(一)在建设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776号文附件)发布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
(二)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实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
(三)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
(四)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
(五)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
第二十三条 既有建筑幕墙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其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第二十四条 既有建筑幕墙的安全性鉴定应当委托具有建筑幕墙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中承载能力分析部分,应由原建筑幕墙设计单位或具有建筑幕墙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机构应当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
第二十五条 既有建筑幕墙安全性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委托。了解委托方提出的幕墙鉴定原因和要求,收集幕墙设计、施工、验收(特别是隐蔽工程验收)和使用维护的图纸、原始记录等有关资料。
(二)现场调查。按资料核对实物,调查幕墙实际使用条件和内外环境,查看已发现的问题的具体情况,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三)制订方案。综合分析所收集的技术资料,现场调查情况,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制订详细的检测、评估方案,提交委托方审核。
(四)签订合同。与委托方协商确定幕墙鉴定方案,明确需委托方配合的有关工作,签订委托鉴定合同。
(五)实施检测。检查幕墙结构体系、构件及其连接构造节点,进行必需的材料检测和现场试验。
(六)分析计算。进行幕墙结构体系受力分析,验算构件的承载能力。
(七)评估定级。对调查、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定,确定鉴定等级。
(八)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编制并提交鉴定报告。第二十六条鉴定单位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鉴定结果,并依法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安全维护责任人对经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既有建筑幕墙,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按照鉴定处理意见立即采取安全处理措施,确保其使用安全,并及时将鉴定结果和安全处置情况向当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组织专项检查,督促各地区落实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实行监督管理,应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进行既有建筑幕墙基本情况普查,建立既有建筑幕墙档案,完善建筑幕墙数据库。
(二)组织检查既有建筑幕墙的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是否符合有关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备案技术资料是否完整,工程档案是否已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三)责令不执行相关规定的建筑幕墙安全维护责任人落实整改。对在幕墙检查和安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隐患而不及时进行整改、履行责任不力的安全维护责任人,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措施:1、依法强制采取措施保证建筑幕墙安全,费用由产权人负责;2、列入危险既有建筑幕墙名单,向社会公示;3、依法实施相应行政处罚。
(四)对因既有建筑幕墙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维护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五)每年年底前逐级上报本地区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的监督管理情况。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既有建筑“平改坡”工程实务手册》将2007年g2009年天津市中心城区“平改坡”工程的建设过程用图片和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一是为了展示成果,鼓舞士气,书中的每一个实例和创新的方法,集中反映了全市国土房管系统的职工,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群策群力,奋力拼搏,认真做好“平改坡”工作的精神面貌和取得的丰硕成果;二是为了总结经验,继续做好今后的工作。作为全国四大直辖市之一,天津的既有建筑总量已经达到2.8亿平方米。怎么做好既有建筑的管理?怎么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达到使用功能和环境景观的同步提升?这是我们每一个房屋管理者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玻璃幕墙作为现代建筑的独特设计,不仅体现了建筑与美学结构设计的最佳组合,而且体现了玻璃的各种功能。如玻璃幕墙的透明度,通过玻璃的视线达到最佳,达到最大的视觉效果,内外环境的建筑相互联系,融合等。玻璃幕墙工艺性能好,玻璃幕墙支撑部件加工细致,表面有良好的工艺和艺术感,能适应任何几何形状,丰富的建筑尺寸变化,能充分体现设计师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目前,玻璃幕墙的最大亮点之一是各种节能幕墙玻璃的使用,大大降低了建筑能耗。然而,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许多建筑项目都受到玻璃幕墙、玻璃幕墙等问题的困扰,如碎玻璃、玻璃等社会各界的关注。
玻璃幕墙是容易有很多问题,如破碎,结构脱胶,玻璃幕墙的防火性能差和玻璃幕墙,玻璃幕墙支撑结构固定装置失败等等,让我们反对玻璃幕墙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是本文中讨论。
由杂质镍引起的玻璃爆炸引起玻璃破碎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由杂质镍和热应力引起的玻璃破碎引起的玻璃破碎。
硫化镍在玻璃生产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有害杂质,硫化镍本身没有任何损坏的玻璃,就像包含硫化镍的幕墙玻璃安装在墙上,因为外面的温度,导致硫化镍的变化产生体积小,使玻璃内部产生微小裂纹,这些裂纹通过钢化玻璃层的张力后的内部能量的释放,引起玻璃破碎。
解决方案是从源头开始,玻璃制造商应该监控玻璃制造过程,尽量减少镍和玻璃材料之间的接触。二是安装监控幕墙玻璃,国外以照相方式检测镍硫化物杂质是否有技术,是否含有及时更换,防止玻璃破碎后破碎。
也可以是一个单一的钢化玻璃,中空钢化玻璃制成的夹层玻璃,此时如果硫化镍的变形,玻璃碎片仍然粘在胶片上,不会形成玻璃雨,对地面造成伤害。
热应力引起的热应力是玻璃幕墙破碎的重要原因。玻璃幕墙加热的原因很多,但主要热源是太阳,当太阳表面的玻璃幕墙,玻璃加热,加热均匀,玻璃和玻璃边缘的中心部分均匀扩张的同时,但如果边缘不均匀,内玻璃加热,玻璃内部产生拉应力,当玻璃边缘了马克或微小的裂缝,这些缺陷很容易受到热应力的影响,随着温差的增加,热应力导致裂缝逐渐增加最终导致玻璃破碎。
解决方案是先用细磨边或抛光边加工玻璃边缘,以减少细小裂纹的存在。第二种方法是增强玻璃的硬度,以提高玻璃的温度变化。
第三是过程中玻璃加工、处理、安装、保护玻璃必须得当,注意不要玻璃和其他困难对象的边缘影响,摩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在安装的过程中,如果不适当的框架(太小)或失真,必须记住不要使用钳下降玻璃边缘,必须正确的框架,以适应大小的玻璃。
玻璃幕墙是一种不可燃材料,但在火前,它可以软化甚至融化。因此,在建筑设计中,必须充分考虑建筑的防火要求。一般玻璃幕墙的防火效果,防火完整性,防火性能很低,在很短的时间内,在火中会破碎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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