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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土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利基础设施配套差,严重制约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由于新疆山区水库少,对水资源的调控能力较差,因此还不能做到适时适量的合理灌溉。此外,新疆渠系输水系统渗漏损失严重,田间灌溉技术和管理落后,田问分水和量水的设施严重不足,毛灌溉定额高;土地平整度差,进入田间的水资源未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导致灌溉用水浪费。因此,水资源的粗放利用状况已严重制约了土地开发利用的规模和质量。

2.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新疆是干旱地区,土地利用的主要形式是绿洲利用模式。由于受水量和水资源利用技术水平的严重制约,人工绿洲面积不可能任意扩大。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四大”基地和新型工业化的建设,以及小康社会、城镇化、新农村建设的推进,新疆耕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日益突出,而且也对土地利用规模、质量和水平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面积在逐年扩大。此外,其他用地也存在粗放利用的现象,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效益没有很好发挥。

3.后备土地资源丰富,但开发利用难度大

新疆后备土地资源丰富,可供开发利用的土地面积大,但受经济条件和水资源的制约,土地利用率低。尤其是宣农后备土地资源质量差,盐碱地占一多半,开发中改良土地的任务艰巨,投入成本高。农用地中,牧草地面积大,但大部分是荒漠草地,产草量低,极易退化。对牧草地的改良、开发利用难度极大,且耗资多、技术难度高。

4.耕地肥力低下,重用轻养

耕地中水浇地大多数分布在山前平原区,少数分布在山间盆地或谷地,旱地主要分布在北疆的阿勒泰、准噶尔西部、伊犁河谷及天山北坡东段地带。区之间差异大,南疆(平均0.8%)低于北疆(平均1.35%)。各类养分之间的差异表现南疆土地的有机质、全氮和速效磷含量普遍较低,而钾的含量中等偏上。

新疆耕地肥力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土壤天然肥力就较低的自然因素,也有部分地区采用撂荒耕作制,仅靠自然恢复地力的历史因素。但更主要的原因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开发耕地的数量加大,在土地开发利用的同时,忽视了培肥地力,对耕地重用轻养或只用不养,造成了土壤肥力低下。

5.部分区域土壤次生盐渍化严重

新疆降水稀少,耕地次生盐渍化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1/3左右。主要集中分布在塔里木盆地、焉耆盆地、天山北坡等地。喀什、阿克苏、巴州、博州等地分布较广,阿勒泰、伊犁、塔城盆地次生盐渍化的面积相对较少,程度相对较轻。

6.部分区域土地沙化严重

新疆是我国土地荒漠化及沙化面积最大、分布最广、危害最严重的省份,其土地荒漠化及沙化问题在中国乃至世界都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据国家林业局第三次沙化和荒漠化土地监测(2004年4月一2005年3月)结果显示,新疆现有荒漠化土地总面积为107.16万平方千米,占全区国土总面积的64.36%,沙化土地面积为74.63万平方米,占44.82%。与1999年的全国第二次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结果相比,全区沙化土地每年增加104平方米,这些增加的区域主要集中在南疆的塔克拉玛干沙漠南缘和塔里木河流域下游。

7.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由于经济增长模式粗犷化,农田土壤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处置不规范污染了土壤环境,在部分区域污水灌溉造成了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造成土壤板结、土壤理化性质恶化;农膜大量残留,影响土壤的通气透水性,直接影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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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保护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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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保护土地资源情况

新疆现有土地总面积1 664 897平方千米,其中未利用地占全区土地总面积的61.36%,农用地占37.89%,建设用地仅占0.74%。

农用地中以牧草地面积最大,其占农用地面积的8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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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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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环境保护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文献

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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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保护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水环境 污染 存在问题 对策 农村水环境是指分布在广大农村的河 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我市总计 有乡镇 211个,村民委员会 3165个,乡村户数 129.6万户,乡村人口达 511.5万 人。水既是生命之源,又是农业之本。然而,近几年来,农村水环境状况存在恶 化趋势,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对粮食造成减产,影响粮食安全的国策,而且 成为居住在广大农村地区农民生命与健康的 “隐形杀手”。正如党的十六大会议精 神以及水利部确定的可持续发展水利的治水思路的要求,针对 "洪涝灾害、水资 源短缺、水环境恶化和水土流失(即水多、水少、水脏、水浑) "这四大水利问 题,特别是近些年来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直被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 ——农村水环境 日益恶化问题。警示人们:解决农村水环境恶化问题刻不容缓! 1农村水环境状况 1.

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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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施肥与土壤环境的持续发展 摘要 : 本文论述了合理施肥对提高作物产量、培肥土壤、发挥良种的增产潜力等方面的 作用,并在此基础上, 重点探讨了施肥不当或滥用化肥可能导致的土壤环境污染、 对生态系 统的危害性及有效防治措施。 关键词: 合理施肥 土壤环境 持续发展 施肥是现代化农业的关键措施之一,在解决人口快速增长导致的粮食危机,以及对农 业的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若施肥不合理或滥用肥料, 不仅无法 达到肥料应有的增产效果, 降低肥料的有效性及利用率, 还会导致土壤以及农产品污染, 给 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 1. 化肥在农业生产中的重要作用 1. 1 提高农作物产量 。据多年多点试验资料统计 ,自八十年代初期以来 ,化肥对我国农作物 产量的贡献一般在 40—50%,即不施化肥的田块农作物产量只有施化肥的 50—60%。据世界 各国资料评价 ,化肥在粮食增产中的作用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方案全文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保护全省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2013〕7号 ) 和环境保护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环发〔2013〕46号 ) 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安全和人居环境健康为出发点,以耕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制、市场、行政、科技等手段,重点突破,全面推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省土壤环境状况,明确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确保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省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制度体系,促进土地利用与土壤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到2020年,建成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体系,全省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改善。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主要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

1.以耕地、服务人口1000人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下简称优先区域)。2015年年底前,各设区市要提出优先区域的划分方案,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报省政府批准。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水利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其中,划定耕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国土资源厅为主,划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以省环保厅为主。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部门,其他为配合部门,下同)

2.建立并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从严控制在优先区域周边新建可能影响土壤环境质量的项目。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二)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

1.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在重点规划环评和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项目环评文件中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防止在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过程中造成新的土壤污染。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电镀、聚氯乙烯、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矿山开采、危险废物处置、加油站等可能对土壤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项目,须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同步监测特征污染物的土壤环境本底值,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对现有土壤污染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的企业,不得建设除节能减排、污染治理和清洁生产以外的其他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

2.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重点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其周边土壤进行监测,建立被污染地块清单,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工矿企业实施限期治理。严厉打击工矿企业在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向土壤环境转移污染物以及随意转移、倾倒污染土壤的行为。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严防非法倾倒、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鼓励企业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进行深度处理,加快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向乡村医疗卫生机构辐射延伸。(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

3.严格污泥、垃圾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建立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报告制度。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定期对垃圾处理场所实施无害化评估,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到2015年,城市(含县城)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5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基本实现城乡垃圾收运体系全覆盖。化工、医药、造纸、印染、制革、电镀等行业的污泥达到规范化处置要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

4.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肥料、农药和饲料等农业投入品中有害成分的监测,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绿色植保和专业化统防统治等技术,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科学施肥,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积极推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到2015年,全省农业有害生物综合防治率达到90%,测土配方施肥覆盖率达到95%。禁止生产、销售、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严格限制高毒、高残留农药施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品种,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分类收集、回收制度,开展有偿回收、专业化收集处置试点示范。加快建立废旧农膜回收利用体系, 结合地膜补贴实行“交旧领新”、“以旧换新”,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大力推广农牧结合、循环利用、畜禽发酵床养殖等模式。鼓励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到2015年,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三)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区域被污染耕地和被污染地块为重点,按照“风险可接受、技术可操作、经济可承受”的原则,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项目,探索适合本地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各市要根据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优先治理与恢复的耕地或地块,筛选治理与修复技术,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按程序报批、实施。到2015年年底,以济南、青岛、淄博、东营、烟台、日照、德州、菏泽等城市为重点,争取在全省建成一批针对性强、技术涉及面广、经济适用的技术试点示范项目。(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

(四)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

1.强化不同污染程度农田的监管。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评估结果,界定被污染耕地的范围和面积。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省农业厅、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

2.加强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定期组织开展被污染地块调查,建立被污染地块档案。被污染地块使用权人变更或开发利用为农用地、住宅、商业、学校、医院、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用地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调查、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经有关部门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转为城乡住宅、公共设施用地和农用地。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1.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责,加强环境保护基层执法能力。到2015年,省级、市级以及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保部门应具备开展土壤环境常规监测的能力。配备相应的执法设备,将土壤纳入环境监察机构的工作范围。市级环保部门应配备土壤环境监管专(兼)职人员,产粮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环境保护监察机构中要配备专门土壤环境执法人员和现场执法装备,加强各级土壤环境保护监管人员的培训,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管体系。(省环保厅)

2.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深化工业污染源环境监测,重点围绕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土壤污染源头,建立重点防控企业特征污染物日监测和月报告制度。在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有色金属再生利用企业聚集区、重点废弃物焚烧企业和垃圾、危废填埋设施周边,设立长期监测点位,定期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分析土壤环境风险。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监控,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省控点位。到2015年,建立省、市、县三级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社会公众对土壤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3.提高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能力。加快制定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到2015年,完成省级和17个设区市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配备土壤环境污染事故应急设备和人员。(省环保厅)

(六)制定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部署安排,制定实施我省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政策措施,建立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各项任务按期完成。(省环保厅)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保障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土壤污染防治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省环保厅会同省农业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检查全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省环保厅、农业厅、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卫生计生委、新闻出版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畜牧兽医局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

(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投入力度,切实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对接中央土壤环境保护资金扶持政策,建立土壤环境保护项目库;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省财政厅、省环保厅)

(三)完善法规政策,严格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根据国家土壤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研究制定我省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等管理办法。建立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经济政策。建立优先保护区域保护成效监测评估机制,落实深化中央“以奖促保”政策,整合利用现有省级相关资金,开展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实行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省环保厅要与各设区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向省政府报告考核结果。对成绩突出的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构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科技创新体系,以企业为主体,强化企业的自主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研发污染物减量化技术、被污染土地治理修复技术等。引导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修复技术攻关,重点研发重金属污染治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治理等方面的技术。依托现有的农药三废治理与资源化利用、肥料工业废弃物与资源化利用、造纸污水处理等3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提升我省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支撑能力。逐步建立适合我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体系,推广一批成熟技术和装备。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治理修复技术和风险评估制度。(省科技厅、省环保厅、省农业厅)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公众对保护土壤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公众参与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加强对领导干部、企业管理者的教育与培训,提高政府部门、企业防治土壤污染,预防和应对土壤环境污染事件的水平。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督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企业加强对所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主动发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省环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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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通知内容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环发〔2014〕12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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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物理土壤电磁

土壤的两种彼此关联的物理性质,即土壤电性和磁性的统称。土壤电磁性的测定对于土壤发生分类的研究、土壤调查和制图、土建工程的地基处理以及农田生态系统的调控和环境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

土壤物理土壤电性

指不同于土壤电化学性质的土壤电物理性质,包括土壤自然电场(电位)、电阻(电导)、电渗、介电常数等。其中,尤以土壤电阻和自然电场更为重要。土壤电阻是土壤电导的倒数,常用以确定土壤含水量或盐渍度,进而可确定某些土壤的分布界线等。土壤自然电场是土壤中各种带电土粒和盐类离子所具有电场。通过测定土壤自然电场,可以了解某些成土过程的信息、区分复域土壤、确定地下水位和流向等。成土过程和耕作、施肥、灌排等所造成的土壤盐分离子的离解、解吸、淋溶、淀积、吸附等,可使剖面中自然电场产生分异,从而显示其发生学特征。如碱土和淡栗钙土等淋溶层的自然电场比淀积层高40~50毫伏,而淡栗钙土淀积层的自然电场又比碱化层高15~25毫伏。各发生层的界面上的电位差较大。

土壤物理土壤磁性

按磁性特征,土壤组分可分反磁质、顺磁质和亚铁磁质3类。由于反磁质的磁性极其微弱,土壤磁性主要决定于后两类,尤其是亚铁磁质。但土壤中的铁、锰化合物多为顺磁质,只有磁铁矿、磁赤铁矿及其含钛系列等少数几种为亚铁磁质。土壤磁性与土壤矿物的组成关系密切。成土过程中土壤铁、锰物质的淋移、淀积和形态转化,特别是顺磁质和亚铁磁质的相互转化,是造成土壤磁性消长的原因。

土壤磁性包括磁化率、剩余磁化强度(剩磁)、饱和磁化强度、矫顽力等,以前二者更为重要。土壤磁化率用以量度磁化的难易,其含义可用下式表示:K=J/H。式中K为溶积磁化率,J为磁化强度(单位容积的磁矩),H为外磁场强度,为消除土壤松紧状况的影响,则可用比磁化率表示: X=K/d。式中X为比磁化率;d为土壤容重剩余磁化强度,指物质在外磁场中磁化后再撤离外磁场时,反磁质和顺磁质的感应磁性立即消失,而铁磁质和亚铁磁质仍可长久保持的一部分感应磁化强度。土壤自然剩磁则是土壤形成过程中各种磁化作用保留下的剩磁,包括热剩磁、沉积剩磁、化学剩磁和沉滞剩磁等的综合。土壤剖面中各层的剩磁与感应磁化强度(由现今的地磁场影响产生)的比值称Q值,可作为土壤鉴定的依据。

土壤物理电磁性调节

土壤电磁性的调节主要包括电改良和磁处理两个方面。土壤电改良即利用人工直流电加速土壤中的电化学反应和电渗过程,可用于促进盐碱土的淋盐、脱碱和粘质土的排水、加固,达到改善土壤理化性质的目的。进行时一般将阳极置于土表、阴极置于排水沟底部,以利Na的淋洗。直流电引起阳极区的土壤溶液发生酸化,促使钙的活化和钠的排除,进而促进土壤团聚化,可显著提高土壤渗透性能。电流方向宜交替变换,以避免土壤的局部性酸化造成土体理化性质的不均匀性,以及电极材料被腐蚀而产生金属离子毒害。

土壤磁处理即将土壤置于外磁场中使其产生剩磁,或将含铁的工矿废渣经磁处理后用作土壤改良剂。前者可改善碱化土壤的微结构性;后者可改善粘质土壤,特别是潜育性土壤的理化性质。

本书可作为土壤、农田水利、环境保护类专业研究生的教科书,并可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考。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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