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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管理及财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安排工程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国家、省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四)政府转贷、担保融资安排的建设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资金。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受财政部门委托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施工过程中的重大变更进行评估和审查,并向财政部门出具评审报告。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发展需要、财政状况合理安排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预算。
第六条 列入年度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当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未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应急工程,经本级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追加临时预算或在下年度安排预算。
第七条 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中有单位自筹资金的,项目单位将自筹资金缴存自筹基建存款账户。基本建设项目中自筹资金属于减免费用或投入劳务的除外。
自筹资金不足或不缴存财政部门开设的自筹基建存款账户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预算安排的基建资金。
第八条 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后报送财政部门。建设单位报送工程预算时应当附有立项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消防图纸审核意见书、工程施工图、预算书、施工组织设计等基本资料。
第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报送工程预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预算与原批准概算是否相符;
(二)有无擅自扩大投资、建设规模;
(三)有无变动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和主要设备选型。
第十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供应单位。
重要的公共设施的设计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设计的,项目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设计单位和工程造价、监理等机构研究确定,形成审评资料。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作为追加建设投资的依据。
变更重大设计,应当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工程用款支付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展情况及工程监理单位签认工程报表,填报工程用款计划,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后拨款。
项目单位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结算额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于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清算。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管理。隐蔽工程验收、工程签证应当做到情况清楚、数据真实、图式完整、责任明确;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单位应当在签证单上签字确认。对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签证,应当按月报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按月编制工程进度和资金收支使用月报表,于次月3日前分别送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每季度向政府报送基本建设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和重点工程资金拨付进度。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编制竣工财务结算。竣工财务结算应当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概况、甩项工程及造成工程量调整的主要因素和原因做出说明。
竣工财务结算经主管部门初审后报财政部门审查。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经财政部门审查的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人员不得调离。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竣工决算的审计不收取费用,所需经费列入同级预算。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据审计机关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决定批复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对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审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依法招标工程,审查工程施工后的增减项目和有争议的内容,招标合同部分按原约定执行;
(二)单项工程的某一单位工程有争议,或单位工程的某一部分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原约定执行;
(三)特殊工程在部分项目(子目)的预算定额、费用定额运用上有争议的,其他单位或部分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禁止高估冒算。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项目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关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管理人员、监理稽核人员在现场签证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执行。
经2005年12月7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1) 竣工验收的审计。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基本建设计划 (工程项目表),对交付使用财产的项目逐项进行审查。注意其有无计划外的工程项目,验收手续是否完备,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新增生产能力是否形成。根据批...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依据。审查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遗留问题处理是否合规。(二)工程项目建设及...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它的资质是与设计资质一样分:甲、乙、丙。每个等级可以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
浅谈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
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管理,是项目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搞好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才能够加快基本建设的速度,节约投资资金,体现投入产出的效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本文就矿井建设项目,浅谈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的几点认识。
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
现如今,建设工程项目的跟踪审计作为一种新型工程审计方法逐渐取代了传统工程审计方式,成为当下实用性最高可靠度最高的首选工程管理方式。由于它具有降低工程管理中存在的失误、减少审计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使资金更高效的运转等优势,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因此越来越多的医院在基础建设工程中使用跟踪审计的方式,本文通过对其深入探讨,阐明了使用跟踪审计这一方式的必要性。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依法对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第四条 属于本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依照本办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住建、工商、税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监察、金融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配合审计机关开展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经营活动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二)建设程序、建设资金筹集、资金到位、论证与规划费用、征地拆迁、概算审批、预算审批、招标投标和工程承包、发包等情况;
(三)建设成本、费用的支付,设备、材料的采购、管理,债权、债务的发生和存在,税费交纳,节余资金的形成、分配等情况;
(四)工程价款结算、支付,实际完成投资额以及工程造价的控制情况;
(五)预算或者概算调整,财产的交付使用,完工工程、未完工程和预留资金,会计报表、竣工决算报表等情况;
(六)涉及环保、消防、土地、人防等方面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
(七)勘察、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和合法情况,以及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管理情况;
(八)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能力等投资效益情况。
审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检查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有关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所涉及资金的情况。
第八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资金,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在审计机关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概算或者预算编制资料以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合同文本和招标、投标有关资料;
(三)施工图纸和设计图纸变更等资料;
(四)内部审计情况和内部控制制度资料;
(五)财务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六)工程竣工初步验收报告;
(七)国家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资料;
(八)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入库、出库资料;
(九)工程竣工决算表;
(十)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审计备案制度。发改和财政部门在批准政府投资项目和下达专项资金计划的同时,应将项目和资金计划文件抄送审计机关备案(包括国家和省发改部门批准立项在我市建设的项目文件)。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投标的,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将招投标结果和中标通知书在发送中标通知书时抄送审计机关备案;不需招投标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到审计机关办理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工后三十日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资料。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实行审计申报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需要审批的,应当自财政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批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不需要审批的,应当在编制竣工决算后二十日内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应将审批结果、审批基础资料及竣工决算基础资料一并提交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竣工决算审计的方式和时间,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时,遇有相关专业知识局限等情况时,可以聘请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外部人员参加审计项目或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咨询、专业鉴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依法需要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处罚的,应当作出移送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移送的处理事项,相关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中,对工程价款所作的审计结果,作为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相关单位确定最终结算额、拨付工程尾款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
未经审计机关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综合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进行审计所需费用,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机关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国家事业组织投资的项目资金审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化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绥政发〔2011〕71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绥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绥化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审计监督办法》业经2011年10月9日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学员问题】农业供水末级渠系改造试点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解答】1、试点项目建设投资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担,除农民投劳折资外,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的投资比例分别按1:2、1:1确定,地方投资必须由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并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行文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承诺省级资金的具体来源,作为今后审计、稽查等监督管理工作和总结验收的依据。
2、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应与受益区农民代表或用水户协会正式签订投劳协议。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管理透明的原则,确保投劳按时足额到位,合理使用。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