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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本预案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提前控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处置”。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5.依法监管,严格考核。严格执行预案制定的防控措施,对违反重污染天气防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各位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唐山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唐山分公司、唐山广电网络公司、唐山广联网络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联系环保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下设预警会商组、监督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三个专项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可向上级请求支援。
(3)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制定(修订)《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微信调度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即时调度指挥。
(4)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职责。
①预警会商组。组织大气污染预警专家会商,对气象和污染趋势进行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警报告,对预案启动情况及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任组长、市气象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②监督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③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监测与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2.会商。
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组织监测专家、气象专家、环境专家成立预警会商组,每天进行一次联合会商。不利气象条件下,随时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信息,预测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值、污染强度、变化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符合预警条件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形成预警会商意见,1小时内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1)原则上提前2天(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2)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的审批与发布。
预警会商组提出预警意见,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会商结果呈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迅速向成员单位下达预警应急响应通知,必要时由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应急响应。新闻宣传组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及提示性事项。移动、电信、联通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全社会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启动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审批,启动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
当接到河北省的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上报指挥部,按上述程序4小时内发布预警。
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市政府应急办。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通过会商,预测空气质量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会商组提出预警解除意见,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经指挥部批准后,市政府应急办下达预警解除通知。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和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立即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按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1.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Ⅳ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Ⅳ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Ⅱ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Ⅲ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焦化、化工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④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当紧急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⑩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Ⅰ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Ⅱ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启动红色预警且预测第二天本地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实际可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寄宿制或条件较好已安装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但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健康防护工作,原则上启动红色预警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减少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轧钢、铸造企业停止生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5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⑩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补充说明。
(1)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指挥部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切实达到减排削峰的目的。
(2)本预案中提到的排污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排污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数,原则上暂定为当年或上一年9月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排污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要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到停限产具体设备,具备可操作性、可核实性。
(3)将以下企业(项目)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范围,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停工)、限产措施:
①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
②以天然气为能源的轧钢企业;
③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水泥企业;
④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工程的钢铁行业低品位余热利用项目相关设备;
⑤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杜绝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经认定属实的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含具体设备)报市大气办和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督导的市有关部门备案。
市大气办要将全市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对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存在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项目),及时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剔除。
(4)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5)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中的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区域,是指由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合围内的区域;对大型货车(含持有通告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的限行范围包括唐安路和南湖大道(唐安路至唐柏路),不包括环城路的其他路段;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的限行范围不包括环城路。
除中心区环城路以内范围,各县(市)区城区限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三)响应终止。
预测空气质量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指挥部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响应终止。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Ⅲ级及以上)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的要求立即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各类污染源名单及停限产方式、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建立健全完善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发动到位、行动迅速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实行领导包片、驻厂监督、24小时巡回检查,实现应急响应的无缝隙管理。要加大执法查检力度,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力量对各类应急响应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行为依法高限进行查处。
市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排污企业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要成立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确实把本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六、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督检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其组成、职责、工作机制如下:
(一)专项督查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市有关部门要分别成立若干专项督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专项督查组要按照督政和督企相结合的方式,既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又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
(二)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级新闻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督查工作以市环境保护局检查人员为主,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新闻单位抽调记者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综合督查组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
(三)督查工作机制。
1.自动督查。市有关部门要常备督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避免临时拼凑。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为令,立即集结开展督查工作。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易发生问题部位进行巡查;当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全面督查。
2.交办上报。各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并跟踪盯办,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要确保整改到位;各督查组要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每天报市政府督查室。
3.综合汇总。市政府督查室要汇总全市督查情况,报指挥部,向全市进行通报;要对各督查组检查上报问题实行台帐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
4.曝光问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七、信息公开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要及时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污染环境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曝光。要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八、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对效果,形成评估结果,4月底前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
每次Ⅰ级响应终止10日内,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九、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会商组、现场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城市公交实行免费乘车、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四)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等各种污染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五)制度保障。
市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
为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指挥部应组织应急培训,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
(二)预案演练。
演练由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三)预案修订。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修订,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一、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全市及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一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专家评审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他企业的操作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5月20日印发的《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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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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