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程度,建立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污染应急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唐山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不适用于本预案。
(四)预案体系。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唐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子预案。
本预案和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共同构成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和首要任务,在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基础上,采取应急措施,切实预防和及早预报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减缓空气重污染程度。
2.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防控工作,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科学预警,提前控制。建立健全科学的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提升预测能力,提高预报准确度,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做到“早预测、早预警、早处置”。
4.信息公开,全民参与。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5.依法监管,严格考核。严格执行预案制定的防控措施,对违反重污染天气防控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从严处理,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落实应急预案的情况进行考核。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指挥部由市政府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各位副市长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委农工委、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体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唐山供电公司、中国联通唐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唐山分公司、中国移动唐山分公司、唐山广电网络公司、唐山广联网络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调联系环保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下设预警会商组、监督检查组和新闻宣传组三个专项工作组。
(二)工作职责。
1.指挥部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参加跨市级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2)向省政府应急办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应急处置情况,对超出本市应对能力的极重污染天气,可向上级请求支援。
(3)发布预警信息,研究制定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指挥各下设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5)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向应急工作相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指令;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制定(修订)《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微信调度群,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即时调度指挥。
(4)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办公室下设工作组职责。
①预警会商组。组织大气污染预警专家会商,对气象和污染趋势进行分析和研判,编制空气质量预警报告,对预案启动情况及效果进行总结评估,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由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任组长、市气象局副局长任副组长。
②监督检查组。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主任任组长,市委宣传部、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③新闻宣传组。组织新闻媒体对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宣传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同志任副组长。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
三、监测与预警
(一)预警分级。
根据重污染天气的严重程度,将预警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和红色预警。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二)监测与会商。
1.监测。
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市气象台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等工作。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2.会商。
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组织监测专家、气象专家、环境专家成立预警会商组,每天进行一次联合会商。不利气象条件下,随时会商。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气象信息,预测可能出现的污染物浓度值、污染强度、变化趋势、影响范围和可能持续的时间,符合预警条件时,及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形成预警会商意见,1小时内报指挥部办公室。
(三)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时间。
(1)原则上提前2天(48小时)发布预警信息。
(2)若提前1天预测到重污染天气,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照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
(3)若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通过实时会商,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紧急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的审批与发布。
预警会商组提出预警意见,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会商结果呈报指挥部审批,批准后通知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应急办迅速向成员单位下达预警应急响应通知,必要时由指挥部召开会议宣布启动预警应急响应。新闻宣传组通过电台广播、电视新闻、电视滚动字幕和互联网、移动互联网、自媒体,向社会发布预警应急响应信息及提示性事项。移动、电信、联通公司以手机短信方式向全社会手机用户发布预警信息。
启动蓝色预警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审批,启动黄色、橙色预警由副总指挥审批,启动红色预警依次呈报副总指挥、总指挥审批。
当接到河北省的全省或区域预警通知时,立即上报指挥部,按上述程序4小时内发布预警。
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指令后,2个小时内将接收情况反馈给市政府应急办。
(四)预警级别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预测AQI日均值在不同预警级别间频繁波动时,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通过会商,预测空气质量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预警会商组提出预警解除意见,书面报告指挥部办公室,经指挥部批准后,市政府应急办下达预警解除通知。
蓝色预警自动解除。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和分级。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相关企业立即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或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按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当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其中:公众防护措施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由媒体发布,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预案规定的步骤和措施执行。
1.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Ⅳ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Ⅳ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2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3.Ⅱ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Ⅲ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Ⅲ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3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焦化、化工等行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④除应急抢险外,市、县城市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每天7时至19时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2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限行分组与北京市保持一致,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
当紧急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⑩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4.Ⅰ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在执行Ⅱ级公众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启动红色预警且预测第二天本地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中小学、幼儿园结合实际可采取弹性教学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寄宿制或条件较好已安装新风系统的学校可不停课,但要认真做好学生的健康防护工作,原则上启动红色预警当天不采取停课措施。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在执行Ⅱ级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钢铁、焦化、水泥等排污企业,采取限(减)产、停产措施,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减少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②除集中供暖燃煤锅炉外,生产性燃煤锅炉减少不低于40%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③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工序停止生产。轧钢、铸造企业停止生产。
④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对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各县(市)区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⑤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水泥粉磨站、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⑥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⑦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市中心区环城路以内以及各县(市)区城区,全天禁止大型货车(含持有通行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通行,禁止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周一至周五7时至19时,采取单双号限行措施,限制50%的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含本地临时车牌,不含外地车牌)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城市公交车实行免费乘车。
当紧急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⑧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和秸秆等产生烟尘污染行为。
⑨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⑩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补充说明。
(1)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指挥部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以切实达到减排削峰的目的。
(2)本预案中提到的排污企业,是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在启动应急响应时,排污企业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基数,原则上暂定为当年或上一年9月份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的日均值。排污企业要按照“一厂一策”原则,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减少不低于减排比例要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要将应急减排措施分解到停限产具体设备,具备可操作性、可核实性。
(3)将以下企业(项目)纳入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范围,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停工)、限产措施:
①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火电企业;
②以天然气为能源的轧钢企业;
③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及有毒有害废弃物等任务的水泥企业;
④在确保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承担居民供暖等民生工程的钢铁行业低品位余热利用项目相关设备;
⑤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严格认定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杜绝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等问题,经认定属实的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含具体设备)报市大气办和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督导的市有关部门备案。
市大气办要将全市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即时更新,对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存在弄虚作假、与实际不相符、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项目),及时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中剔除。
(4)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5)实行限制性交通管理措施中的市中心城区环城路以内区域,是指由大庆道—开越路—南湖大道—唐安路合围内的区域;对大型货车(含持有通告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和建筑垃圾(渣土、沙石)运输车的限行范围包括唐安路和南湖大道(唐安路至唐柏路),不包括环城路的其他路段;对非营运小(轻、微)型汽车的限行范围不包括环城路。
除中心区环城路以内范围,各县(市)区城区限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允许在禁止通行范围内道路行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军车;持有市区货车通行证的邮政专用车(含特快专递车)、燃油(气)运输车和鲜活产品运输车(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的畜禽,新鲜的肉、蛋、奶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执法任务的行政执法车;作业期间的保险查勘车、殡仪馆殡葬车、专用清障车、洒水车、扫路车、护栏清洗车、吸污车、垃圾清运车、融雪剂播撒车、铲雪车;悬挂合法号牌的纯电动汽车、残疾人专用汽车(残疾人驾驶)。
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三)响应终止。
预测空气质量符合预警解除条件时,指挥部下达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通知,响应终止。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过程的工作记录,建立档案备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在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Ⅲ级及以上)2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本次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总结,包括预案职责履行情况、停限产措施执行情况、督导检查情况等。
五、应急响应措施的执行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接到重污染天气预警通知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操作方案)的要求立即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是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包括应急响应各类污染源名单及停限产方式、免于停限产企业(项目)名单),建立健全完善决策科学、指挥有力、发动到位、行动迅速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发挥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作用,实行领导包片、驻厂监督、24小时巡回检查,实现应急响应的无缝隙管理。要加大执法查检力度,组织有关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力量对各类应急响应措施不落实、污染环境行为依法高限进行查处。
市有关部门是本行业(领域)重污染天气响应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措施,对本行业(领域)部门和企业执行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开展巡回检查。
排污企业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编制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要成立本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小组,明确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确实把本企业应急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六、应急响应措施的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监督检查组对全市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组下设专项督查组和综合督查组,其组成、职责、工作机制如下:
(一)专项督查组。指挥部成员单位中的市有关部门要分别成立若干专项督查组,按照各自职责,对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专项督查组要按照督政和督企相结合的方式,既检查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又检查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
(二)综合督查组。由市政府督查室、市环境保护局、市级新闻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现场督查工作以市环境保护局检查人员为主,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市级新闻单位抽调记者参加现场检查工作。综合督查组负责对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相关企业(单位)应急响应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发现问题要于当天向市有关部门、有关县(市)区及其部门交办,并督促整改。
(三)督查工作机制。
1.自动督查。市有关部门要常备督查组组长和成员名单,做到人员相对固定,避免临时拼凑。综合督查组和专项督查组要以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为令,立即集结开展督查工作。当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易发生问题部位进行巡查;当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各督查组对全市开展全面督查。
2.交办上报。各督查组检查发现问题后,要立即向有关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交办并跟踪盯办,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要确保整改到位;各督查组要将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每天报市政府督查室。
3.综合汇总。市政府督查室要汇总全市督查情况,报指挥部,向全市进行通报;要对各督查组检查上报问题实行台帐式管理,逐一进行登记和销号。
4.曝光问责。对应急响应工作中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在新闻媒体曝光,由市监察局负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七、信息公开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宣传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要及时报道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类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和污染环境问题及查处情况进行曝光。要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要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八、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于每年4月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年度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的完备性等,总结经验教训,评估应对效果,形成评估结果,4月底前书面报指挥部办公室。
每次Ⅰ级响应终止10日内,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以及应对工作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指挥部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开展前12个月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评估结果及时报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九、应急保障
(一)人力保障。
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确保指挥部办公室、预警会商组、现场督导组、新闻宣传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二)财力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城市公交实行免费乘车、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讯与信息保障。
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和媒体,建立各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联络网络,明确各相关人员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令畅通。
(四)能力保障。
整合环境统计等各种污染源排放信息,统计开放源、移动源的排放信息,建立动态清单数据库。利用现有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国控污染源在线监控和自动气象站,搭建重污染天气数据中心,建立健全数据传输与网络化监控平台,完善大气污染预报预测平台,利用空气质量预报模式系统,提升预测预报、预警应急能力。
(五)制度保障。
市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纳入考核主要内容。各部门和企业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十、预案管理
(一)预案培训。
为保证相关职能部门的应急能力,指挥部应组织应急培训,成员单位和相关企业针对政府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以及操作方案进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接警及上报程序、应急响应流程、应急措施落实等。
(二)预案演练。
演练由指挥部组织,针对事先设置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通过实际决策、行动和操作,完成真实应急响应过程,从而检验和提高相关人员临场组织指挥、队伍调动、应急处置技能等应急能力。对演练暴露出来的不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进,完善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加强应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并建立改进任务表,按规定时间对改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可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预案演练。
(三)预案修订。
《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修订,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指挥部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十一、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社会公布,并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要将全市及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有关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一并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业和信息化、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专家评审后,由指挥部办公室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他企业的操作方案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在应急预案中明确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培训、演练和向社会公开等内容。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5年5月20日印发的《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本预案由唐山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