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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地在中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面积定额征用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就是调整耕地占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我国境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实行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以县为单位,按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的多少,参照经济发展情况,确定相应的税额幅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就是调整土地使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988年9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只对在城镇、县城、建制、工矿区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而对在广大农村占用地的,则只需要一次性缴纳耕地占用税,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国境内拥有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税率采用幅度定额税率。
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确权。是由于目前的宅基地使用使用没有完全按照法律法规来办理,随着土地管理的深入,发现许多问题,比如手续不全,宅基地的具体情况不明,面积多占,发证率不高,以前是该集体现在转出的人员的宅基...
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1 .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2 .尚未组织测定,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3 ....
一般规定每平方米的年税额,大城市为0.50~10.00元;中等城市为0.40~8.00元;小城市为0.30~6.00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20~4.00元。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均...
土地税收对房地产估价结果的影响分析
影响房地产评估结果的因素不仅包括经济因素,还包括政治和社会因素。本文主要从经济角度出发,从河南省统计年鉴中选出可能影响估价结果的十三个年度数据作为解释变量来分析问题,然后通过定量方法得出影响房地产的估价结果改变的因素,解释因素的影响性并分析原因,然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四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收回的房地产。
第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财政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区的土地增值费征收办法,与本条例相抵触的,同时停止执行。
三税法北宋盐法。自乾兴、天圣以来,西北兵费不足,募商人入中粮草,按太宗雍熙法给券,以茶盐偿之。后来又益以东南缗钱、香药、犀齿,谓之三税。此法视西北军费盈虚而时罢时续。
《合同的税法考量》这本书教会读者选择去研究合同的税法考量,在合同法与税法之间寻求思维的连结。用税法的视角,去考察合同变动中,其法定成本的税收的变动。
我们选择去研究合同的税法考量,在合同法与税法之间寻求思维的连结。用税法的视角,去考察合同变动中,其法定成本的税收的变动,看到了合同法与税法在彼此依赖与保持独立之间相交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