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保证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规划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镇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县(市)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收集、保管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八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各类地下管线(包括城乡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人防工程档案。
(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四)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 《太原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绘合同》,以确保跟踪测绘数据的真实、准确。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定期向社会公示。
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设施等隐蔽工程现状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申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预验收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预验收意见。对建设工程档案符合要求的,出具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编制、补充、完善。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查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核发的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档案原件或者副本。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收到符合规范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后,向移交单位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跟踪测绘或者补测补绘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测绘成果。
未移交以及未按时移交测绘成果,或者移交的测绘成果资料不齐全、不准确,致使其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无法查阅有关资料或者查阅的资料内容不准确造成施工损坏地下管线工程的,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地下管线普查结束后15日内,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其普查成果。
第十四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县(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城乡建设档案目录。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更改、漏测、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及时修改补充,并在15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绘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补绘,并在15日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十八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相关专业知识。
第十九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档案的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霉、防鼠、防光、防尘、防有害气体等工作,保持库房适当的温度和湿度,及时抢救损坏和变质的城乡建设档案。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采取光盘、磁带、硬磁盘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
第二十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编研、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建立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对城乡建设档案进行动态管理。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本市规划区内大型、重点工程项目进行跟踪服务,形成的档案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的载有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缩微品以及其他复制形式的城乡建设档案,具有与城乡建设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持有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利用实行便民原则。对需要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馆藏结构、案卷目录信息,以方便社会公众利用;对涉及秘密或者公开后危害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城建档案信息,应当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或者理论研究中成绩显著的;
(二)抢救或者捐赠珍贵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的;
(三)其他应当予以表彰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逾期3个月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逾期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6个月以上9个月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四)逾期9个月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损毁、丢失城乡建设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城乡建设档案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前的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工程已竣工验收的,由建设单位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向相应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2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2月20日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住房公积金提取由职工本人办理或者受职工委托由单位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代为办理。 职工本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职工有效居民身份证、卡/折;委托专管员的,需提供专...
太原市提取公积金管理办法,太原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提取条件最新消息: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条件放宽连缴三个月可提一、住房消费(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包括:1、购买商品房;2、购买二手房;3、...
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个人资料整理,仅供个人学习使用 1 / 4 惠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乡建设档案 (以下简称城建档案 )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 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城乡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79 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 90 号)、《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36号)等法律、 法 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对国家 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模型、声像、电子文件、缩微片等不同载体形式 的文件资料。 城建档案是城乡规划、 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资料及信息资源, 是依法进行社 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依据。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
中 国 移 动 通 信 集 团 公 司 工 程 建 设 档 案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档案管理, 充分发挥工程建 设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经营、设施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规定,按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 司档案管理办法》 中的具体要求, 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 特对《中 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中移综 [2003]52 号) 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 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 、国际信息港 建设中心、研究院、管理学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司,设计院 可参照实行。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工程建设档案, 包含:土建阶段所形成的文 件材料,通信设备及软件安装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料, 通信线路建设 阶段所形成的文件材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 121 号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赵克志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贵州省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铅山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对今后工程维修、改建、扩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铅山县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简称县城建档案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建设系统各单位、在我县从事建筑的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较多的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工程档案移交前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逐步形成以县城建档案室为中心,各有关单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系统。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九条县城建档案室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乡防灾工程。
(二)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资料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军事工程中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其
他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
(五)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十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档案原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电子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列入县城建档案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交易和招投标或者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与县城建档案室签订《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并领取县城建档案室印发的《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移交验收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县城建档案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
预验收合格的,县城建档案室应及时签署《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县城建档案室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县城建档案室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对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
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建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线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或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完成)后,所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应在3个月内移交给县城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县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3至5年后,应当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县城建档案室可以选择接收。
第十八条县城建档案室要主动为档案移交单位提供优质案服务和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收集、补充、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县城建档案室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还应当接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县城建档案室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县城建档案室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近日,《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以市政府令第171号公布出台,将于明年(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材料。该《办法》从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监督责任等方面,明确了市、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
《办法》要求,单位和个人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依法对相关城乡建设档案进行查询,如未按照查询的档案开建工程而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建设单位在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申请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并自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符合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则应自形成之日起5年内向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查询档案需要出示哪些证明文件?《办法》明确单位和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办法》还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重要或珍贵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符合条件者将获得一定奖励。
与此同时,《办法》强调了电子档案建设与诚信约束的重要性。下一阶段,厦门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将逐步转换纸质档案为电子档案,利用信息管理平台促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加强城乡建设档案信用体系建设,将有关检查、处罚、奖励以及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承诺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中的失信行为实行信用监管。
《办法》在行政处罚上也十分明确,如报送的档案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且逾期未改正者,将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窃取档案、擅自复制未开放的档案或泄露档案秘密者,将对单位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