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以及对今后工程维修、改建、扩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表格、声像、电子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条城建档案是城市历史的原始记录,是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和信息资源,是国家的科技文化财富,必须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
第二章 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城建档案工作机构(铅山县城建档案工作办公室,简称县城建档案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工作;
(二)负责城建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县建设系统各单位、在我县从事建筑的施工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较多的其他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建设工程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并做好工程档案移交前的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逐步形成以县城建档案室为中心,各有关单位工程档案管理人员为基础的工作网络,建立资源共享的城建档案信息系统。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年增加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保障城建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适应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三章城建档案的接收和移交
第九条县城建档案室重点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乡防灾工程。
(二)规划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政策法规、计划统计、科研成果资料以及城市历史、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军事工程中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其
他非军事项目建设工程。
(五)国家确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乡建设档案。
第十条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收集、整理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档案原件的同时,必须提交电子文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一条列入县城建档案室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交易和招投标或者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与县城建档案室签订《移交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并领取县城建档案室印发的《编制和报送建设工程档案告知书》。
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将工程文件材料的归档内容、档案的编制要求和档案的移交验收程序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县城建档案室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并填报《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申请表》。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档案是否齐全、完整;
(二)工程档案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地记载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情况;
(三)工程文件材料的签章手续是否完备,竣工图的编制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档案是否整理立卷,立卷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发现工程档案不真实、不齐全的,建设单位应在限期内进行补充、整改;
预验收合格的,县城建档案室应及时签署《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档案未能达到验收要求或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全部工程档案(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报送县城建档案室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县城建档案室开具《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六条对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项目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置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竣工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3个月内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
地下管线资料是城建档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各管线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或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完成)后,所有的地下管线资料应在3个月内移交给县城建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县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自形成之日起在本单位保管使用3至5年后,应当向县城建档案室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县城建档案室可以选择接收。
第十八条县城建档案室要主动为档案移交单位提供优质案服务和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收集、补充、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本着自愿的原则申请县城建档案室提供有偿技术服务。
第十九条重点建设工程的档案工作,还应当接受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城建档案的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条县城建档案室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依法做好城建档案的接收、整理、保护、鉴定、统计、保密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县城建档案室查阅复制本单位移交的档案,只收档案复制成本费;查阅利用非本单位移交的档案,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有偿利用。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县城建档案室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县城建档案管理的业务技术规范,报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