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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简介

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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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29日

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有效防范各类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的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第三条 按照属地负责、分级监管原则,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煤矿划分为综合监管、直接监管、共同直接监管。

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的综合监管工作,直接监管西山煤电集团公司所属由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及市级自行确定的直接监管煤矿;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县级人民政府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市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以外的其他煤矿;与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共同直接监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及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

第四条 对于中央企业所属煤矿和太原煤气化集团公司所属煤矿,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职责,落实本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本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组建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包保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市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履行共同直接监管职责,重点履行煤矿年度执法计划相关职责,落实市级政府和部门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明确市级政府和部门挂牌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直接监管责任情况;组建市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和对应的县级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工作情况。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分类,系指以安全风险管控为主线,综合考虑煤矿安全管理、开采技术条件、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人员素质及生产建设状态等因素,将全市煤矿按安全保障程度从高到低确定为A、B、C、D四类。其中A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的煤矿,B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一般的煤矿,C类煤矿为安全保障程度较低的煤矿,D类煤矿为长期停产停建煤矿。全市煤矿具体分类标准按照《山西省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 煤矿分类每年进行一次。按照分级监管原则,县级直接监管煤矿和市、县两级共同直接监管煤矿由相应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提出下年度分类意见,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提出下年度分类意见。各有关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市级直接监管煤矿的上级公司在每年11月15日前报送下年度煤矿分类意见。由市应急管理局(市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组织在每年11月底前完成下年度煤矿分类初步审核,形成分类审核意见,报送省应急管理厅(省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煤矿分类在年度内实行动态管理。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及生产建设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分类类别,并按照调整后的类别实施监管监察工作。

第七条 对A类煤矿,实行以下激励政策:

(一)在地方人民政府因其他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采取区域政策性停产措施时,原则上不纳入停产范围;

(二)停产后复产验收时,优先予以复产验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

第八条 对C类生产煤矿,依法暂停其水平延深、煤层配采等改建、扩建项目的审批,以及生产能力核增工作。

由A类、B类降为C类的,降级前已批复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不受本条限制。

第九条 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按照《太原市煤矿安全监管五人小组管理实施细则》履行日常煤矿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条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省应急管理厅、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煤矿分类类别,编制年度执法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差异化、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一)对A类煤矿,实行服务指导。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二)对B类煤矿,实行日常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三)对C类煤矿,实行重点监管。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四)对D类煤矿,实行巡查盯守。电力部门停限电,公安部门停供火工品,直接负责安全监管的部门派专人进行巡查或盯守。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负有煤矿监督管理职责的应急、煤监、能源、自然资源、公安、电力、人社、卫健、行政审批、住建、国资等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协同调查、联动执法工作机制,形成综合监管合力。

煤矿行业管理部门从行业管理上承担相关安全监管职责,在项目核准、初步设计、竣工验收、产能调控等方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严厉打击煤矿无证勘查开采、以煤田灭火或地质灾害治理等名义实施露天采煤、以硐探坑探为名实施井下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行为。

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煤矿,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规建设的煤矿,责令停止施工并依法查处;对存在依法关闭情形的煤矿,提请地方政府关闭。

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严格安全准入和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责令停产整顿的生产煤矿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严禁其组织生产。

公安部门停止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不得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建设煤矿购买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审批。

电力部门对停产停建整顿煤矿限制供电,对建设煤矿分施工阶段按核定负荷提供用电。

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部门加强煤矿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会同煤矿行业管理部门强化对煤矿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管。

投资主管部门提高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资金分配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劳动用工工作的监督管理。

卫健部门依法加强对煤矿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每年对县级直接监管煤矿的抽查比例不低于50%。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煤矿安全检查表》,对煤矿实行对标对表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录入山西省煤矿安全监管执法系统。

第十四条 煤矿及其上级公司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五落实、五到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按照建设智能化矿井或整体托管要求完成整改后方能恢复生产或建设。

第十五条 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并督促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实施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

市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监督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工作落实。

市、县两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煤矿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煤矿上级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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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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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煤矿分级分类安全监管监察实施细则简介文献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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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5页

1 2014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总结 2014年,恩施市煤矿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按照“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要求,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牢固树立 安全责任意识,突出监管重点,深入开展“六打六治”活动, 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一) 严格政府及其部门安全监管。 坚持“加强领导不能虚 化、强化责任不能弱化” 的要求, 以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要求, 市安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坚持按计划 深入煤矿井下检查。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综合 协调市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产煤乡党委政府加强煤矿行业安全 管理和乡属地安全管理,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力度,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增强企业责任意识。 (二)严格落实煤矿安全岗位责任制。 进一步明确煤矿法人 代表、实际控制人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监督检查 煤矿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

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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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我国煤矿安全生产近几年总体呈现出平稳的态势,但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事故总量仍然过大,煤矿安全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煤矿安全监管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煤矿企业安全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本论文就我国煤矿安全监管系统的现状进行分析探讨,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煤矿安全问题提供参考。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简介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

【注音】ānquánjiānguǎnjiānchábùmén

【释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统称,包括各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局。1999年12月30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104号),批准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煤炭工业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2000年1月10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正式揭牌。2001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正式成立。2005年2月28日宣布了中央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决定,同时单设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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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4〕91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7月18日印发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安监总人事〔2011〕115号)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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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实施细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职称评审政策有关规定,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一、评审范围

(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程技术、卫生技术、出版、图书资料、档案、新闻、经济、会计、统计、政工和艺术等11个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承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所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并接受其他单位委托评审。

(二)工程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教授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评审工作;工程技术系列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工程师、助理工程师评审工作;卫生技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主任医(药、护、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评审工作;艺术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艺术一级、艺术二级评审工作;图书资料、档案等2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新闻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副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出版、经济、会计、统计等4个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相应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政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高级、中级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其他不具备评审条件的职称评审工作,委托具有评审权的地区、部门或单位的评审委员会进行。

(三)国家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和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职)业资格考试的专业,按其规定执行。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二、组织机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由人事司(宣教办)组织实施,委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负责职称评审计划筹备、时间安排、材料审核、证书管理、业务咨询等日常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三、组织评审

(一)报送推荐材料。

每年组织1次职称评审工作,具体由人事司(宣教办)安排部署。各单位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见附件1)及有关要求,组织开展个人申报和单位推荐工作,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和认定,复印件材料需加盖人事部门印章。申报人员申报材料须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

申报材料具体包括:

1.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说明。

2.评审表。申报政工系列人员填报《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申报表》、初聘人员填报《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其他申报人员填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以下统称《评审表》,见附件2),且报送1份。

3.各种证件材料。

(1)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确认本人任职资格的文件复印件,政工人员还应附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文件复印件;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4)全国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成绩单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填写《外语(古汉语)免试申请表》(见附件2);

(5)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合格证书复印件;符合免试条件的,填写《计算机免试申请表》(见附件2);

(6)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提供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复印件;

(7)其他证书(如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等)复印件。

证件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

4.工作总结。

(1)按获得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的业务工作及成绩逐年填写,申报高级的,其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申报中级的,其字数不得少于2000字;

(2)封面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且报送1份。

5.论文与著作。

申报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提交任现职以来在具有正式刊号专业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其内容须与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相一致,发表(出版)时间截至评审当年9月1日;答辩论文应选定其中一篇以第一作者撰写(含独撰)的文章,并须将原件与答辩论文(见附件2)封面一同装订报送。出版社的用稿通知不能作为申报依据;发表在报纸、内部期刊的文章和毕业论文不能作为申报论文。

6.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

各单位按照《申报人员情况登记表》和《申报高级人员情况一览表》(见附件2)的项目规定,详细、简洁、实事求是地填写,报送电子文档和打印文档各1份。

各单位人事部门将以上所有材料用档案袋包装,正面统一粘贴《报送材料明细表》(见附件2),同时报送申报人员近期小2寸正面免冠半身照片1张(在背面注明姓名、出生年月和拟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

(二)审核推荐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按照年度时间安排,完成相关推荐材料的审核工作。对推荐材料不完整、填写不清楚的,及时通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予以补充;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及时告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

(三)组织答辩。

各单位如具备条件,可对申报高级的专业技术人员组织论文答辩;不具备条件,可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组织。具体条件和要求如下:

1.根据申报人员专业和档次情况,聘请本系列相关专业2-3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申报正高级,必须聘请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建评议组,并填报《专家评议组成员信息备案表》(见附件2)。

2.评议组对申报人提交的答辩论文提出问题,开展答辩工作,形成答辩评语,同时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和业绩成果(含论文、著作)等情况进行审查,形成专家评议组意见,并将相关内容填写在《评审表》中。

(四)召开评审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组织召开评审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培训中心承担评审会议记录、评审档案资料归档、评审材料上报以及其他工作。召开评审会议时,出席会议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法定评委的三分之二。评审会由主任主持,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主持的,可委托副主任主持。

1.召开预备会议。评审会主任召集各评委学习有关政策规定,研究评审办法,研究分工和时间安排。

2.审阅材料。评审会安排一定的时间给评委审阅申报材料,以便掌握评审对象的情况,了解评审对象的成果,初步测定评审对象的学术、技术水平。

3.投票表决。各评委在审阅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由评审会进行充分酝酿,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由主任现场向各评委公布表决结果并签字。未出席评审会的委员不得投票或补充投票。

(五)确认评审结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各评审会同意票数大于或等于到会评委三分之二的申报人员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无异议的评审结果,将发文予以确认并颁发《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四、初聘评审

国家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即通过自考、电大、夜大、职大、函授等五种非全日制取得的学历文凭)初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是在本人所学专业对口的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否则要通过评审会评审或参加全国职称资格考试确定其任职资格。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符合初聘条件人员的材料统一审核;各单位不再自行组织。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五、委托评审

委托评审须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申报基本条件。由本单位提出,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并开具委托评审的证明书、函。高级职务委托评审须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开具委托函,中级职务委托评审由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县(处)级以上的人事部门开具委托函,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单位之间或个人委托评审无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六、平转评审

申报人员根据工作和岗位需要确需变更系列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专业相近的,须在现岗位工作1年及以上。专业相差较大的,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2年;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本岗位工作不少于3年。

平转评审须重新履行申报手续(填写评审表、撰写工作总结、论文,参加相应级别、类别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考试等)。经评审通过1年后,符合申报现专业技术系列高一档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原专业技术职务的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

对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长达10年及以上的人员,因工作需要,调离现岗位不超过2年,符合原系列高一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以参加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七、接受委托评审

接受委托评审须由省、部委、中央企业总部的人事(职改)部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职改)部门协商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见附件2)并报送材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评审工作实施细则八、其他有关事项

(一)申报人员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计算到申报当年12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任职资格确认时间为该年度的9月1日。

(二)各单位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称申报基本条件的要求,认真审查申报人员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负责。

九、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之前与本细则要求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十、本细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人事司(宣教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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