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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府办发〔2007〕3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根据中央编办发〔2005〕9号文件和遵义市人民政府第39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畜牧局
负责渔船及船员的发证、培训等安全管理;负责渔业船舶的水上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上报工作,落实相关水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农业局
负责农业自用船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指导、督促乡镇开展农用船、自用船的检丈、登记、发证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制止农业自用船参与社会运输。
四、旅游局
负责水上旅游、游乐、漂流等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保障水上旅游、游乐、漂流项目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督促行业船舶及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登记及培训考试。
五、林业局
负责林区水域船舶及浮动设施的水上交通安全行业管理,保障林区水上旅游、游乐项目符合安全资质条件,督促行业船舶及人员按规定进行检验、登记及培训考试。
六、交通局
主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持水上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和周边地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舶法定检验、船舶登记和发证;组织开展船员技术培训,负责船员考试、审验、发证;负责水上水下施工许可,实施通航管理;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管理;负责水路运输企业资质条件审核、许可,维护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秩序;督促、指导水路运输装卸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促消除安全隐患。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渡运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乡镇开展渡口安全管理和渡口设施及渡船的维护管理。
水上交通情况复杂,监管任务重,各乡镇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好船舶安全管理关,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能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将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议上安阳市人民政府http://www.anyang.gov.cn/的网站,去找找!
你好,贵州省桐梓县民政局位于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镇燎原大道与长征南路交叉口西50米桐梓官渡河医院附近,比较难找,可以乘坐公交车101,然后下了车问问附近的人就可以了。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到你。
1.乘车安全要注意,遵守秩序要排队;手头不能伸窗外,扶紧把手莫忘记。2.乘车系好安全带,平安出行安全在;站得稳步坐得好,紧急刹车危险少。3.出家门,路边走,交通法规要遵守;过马路,仔细瞧,确认安全才通...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加强我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尽快实现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根本好转,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加强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清形势,增强水上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目前,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状况虽然有了一定的好转,但事故和险情还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从总体上看,水上安全工作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通过实施综合整治,实现全县城乡规划区内无新的违法建设行为。
县城规划区及镇乡规划区。
1、娄山关镇、燎原镇、楚米镇:全力配合县城违法建设的综合整治,做好规划区村民建房的组织协调工作。其它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切实履行城乡规划管理的责任,积极组织建设性规划的编制和公布、国土所和村管所的执法人员,加强综合执法巡查,严厉打击乱修乱建行为,认真开展违法建设的综治工作。
2、国土资源局、县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会同娄山关镇政府、燎原镇政府、楚米镇政府、公安局等全力开展县城规划区违法建设的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和监督其他乡镇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建设用地管理工作。
3、县公安局:严格按照《治安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打击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黑开发商、妨碍执法公务的行为和人员、对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和人员,确保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的顺利推进。
4、县文体广电局: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对综合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5、县建设局、双创办:负责对茅危住房的鉴定工作,对县城规划区内茅危房鉴定的申请,提出方案,并将茅危房建设工程、“四在农家”工程、“黔北民居”工程的选址、用地规划和建设审批情况,会同国土资源局和城管执法大队备案。
6、县民政局:负责对涉及违法建设的特困家庭的审核、认定和救济工作,保障其基本生活。
7、民兵应急分队在原有的工作职能增加协助配合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大队拆违工作和日常巡查违法建设工作两项职责。巡查工作采取包片、定人、交叉、徒步、的方式,巡查收集违法建设的地点、现状、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城镇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8、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办〔2007〕71号文件要求,配合做好违建整治工作,不得为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项目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服务。
名 称: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 |
法规分类: 区县规范 |
颁布日期: 2010-7-1 |
实施日期:2010-7-1 |
时 效 性:有效 |
颁布单位: |
正文: 杭府法备告[2010]23号 萧山区人民政府: 你区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萧政办发〔2010〕105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予以备案。 特此答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萧政办发〔2010〕105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1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当前住房保障工作实际,经区政府研究,现将我区经济适用住房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