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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违法分包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后果如下:
1、行政责任:
(1)施工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2)对于接受违法分包的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民事法律后果: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
(2)施工单位违法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施工合同,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赔偿损失。
(3)施工单位对因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违法分包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019年6月29日,青岛地铁通报总承包方葛洲坝电力存在“违法分包”行为,此后葛洲坝发布公告回应中,不存在违法分包问题,但作为总承包方,的确存在项目管理不善问题。7月2日,《新京报》刊发评论认为,葛洲坝电力有无违规转包,仍有待调查认定,但该项目过程中有多层分包现象,却是不争事实。打破层层转包乃至违法转包的利益链条,不能被动等待内部人揭发,要以制度的严密和法律的刚性去克服人性的贪婪。 2100433B
请采纳 谢谢 违法分包、转包及的认定、查处以及相关释义作者: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时间:2015-10-23 ...
跟下面的施工队,以收点数(百分之几)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就是违法转包。
合法分包应具备四个条件,凡违反下述条件之一的,应定为违法转包: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分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除...
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r\n2005年,中铁某局承包建设浦南高速公路A标工程后,将该工程的浦城路段分包给被告金信公司施工。2005年11月13日,被告金信公司将其承包的浦南高速公路毕岭头隧道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被告李有仁施工。2006年1月15日,被告李有仁又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防护和涵洞工程包给无施工资质的原告徐建生施工。
论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
总包企业现在正在向管理型企业转变,这是企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提升核心竞争力的需要,管理型的总包企业离不开各类分包企业。现阶段,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总包企业选择分包企业就是选择自己的命运。如果违法分包长期存在,不能得到解决,那么对于我国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必然会产生的不利影响。
答:国务院第279号令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是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必须禁止的,而依法实施的工程分包则是允许的。因此,违法分包同样是在法律的禁止之列。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作为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建筑商违法分包
所谓违法分包,实际上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的违法分包行为,几种形式也在上面法条中提到,不再赘述。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禁止将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不履行合同约定,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发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发包给他人的,属于转包行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工程分包后,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和派驻相应人员,并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视同转包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