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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是在武冈市施行的办法。

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投资武冈市基础设施项目,加快武冈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武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给排水、防洪堤、垃圾处理、城市绿化、古城建设与改造、棚户区改造、机场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武冈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资公司)是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融资平台公司,通过运用市场化融资手段,引导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城乡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同时负责建设资金的筹措、拨付和跟踪管理。

第四条 本暂行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相关职责,落实工作措施,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有序运行。

第二章 融资及偿债

第五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按“政府引导投资,市场运作资本”的市场化投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让投资者获得回报。主要采取以下投融资方式:

(一)直接从金融机构融资。

(二)从社会融资,采取FBT、BT、BOT、PPP等方式吸收引进社会资金。

第六条 城建投资公司根据市政府要求,制定下一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七条 强化城建投资公司的投融资运作能力,政府采取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拨改投、国有土地作价注资、城建资产资本化以及城市资源授权开发等措施,扩大城建投资公司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提高其资信等级。

第八条 融资偿还来源为土地收益、项目投资收益、国有资产置换和回购收益,以及经营城市资源的其他各项收益等。

第三章 项目及资金管理

第九条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是城建投资公司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

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施工单位的确定,项目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招商或招标等方式确定,也可以按照BT、BOT、PPP、FBT模式的有关法律法规程序确定。按照其与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第十一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完成项目决算编制,经城建投资公司委托,市审计局、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审计和评审。

第十二条 城建投资公司参与项目概算、预算、决算审核、项目招商和工程招投标工作,并在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后,按照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月度用款计划的申报制度。每月25日由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申报下月度资金的用款计划,经城建投资公司审核确认,作为月度拨付资金的依据。

第十四条资金的拨付程序。

(一)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根据城建投资公司核定的月度计划按月申请,城建投资公司接到申请拨款单后在五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对各项目施工单位的拨款严格按有关政策和法律执行。

第十五条 融资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城建投资公司在金融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作为融资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接受有关金融机构和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的监管。

第十六条 城建投资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建设资金拨付台账,建立健全定期对账等账目管理制度,确保建设资金拨付的准确性。

第四章信贷融资奖励

第十七条信贷融资对象,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行工程项目奖励或现金奖励:

(一)单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在5年(含5年)以上;

(三)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的1.5倍之内(含1.5倍)。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奖励

(一)对于协助城建投资公司从金融机构直接融资者,经城建投资公司同意,同等条件下采用FBT、BT等方式可优先将工程给协助融资者实施;

(二)直接给协助融资者的工程合同总额,不得超过该协助融资者融资额度到位资金的60%;

(三)工程造价以国家现行定额为基础,按付款进度双方具体协商浮动系数和付款方式;

第十九条现金奖励。

具备以下单项条件的现金融资,按本单项奖励标准对融资对象实行现金奖励;同时具备以下多项条件的现金融资项目,按本条奖励标准的最低项奖励标准对融资对象实行现金奖励。

(一)单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贷款期限为5年,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6‰以下予以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1.2倍以下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4‰以下予以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5倍以下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2‰以下予以奖励。

(二)单笔贷款金额在1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贷款期限在6―10年(含10年)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10‰以下予以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1.2倍以下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7‰以下予以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5倍以下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4‰以下予以奖励。

(三)单笔贷款金额在5000―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贷款期限在11―20年(含20年)的,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15‰以下予以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1.2倍以下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11‰以下予以奖励;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5倍以下的,按贷款到位金额的7‰以下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工程项目奖励、现金奖励两种奖励方式只能选取一项,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奖励申报审批程序。

(一)融资对象申报;

(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审核;

(三)城建投资公司审定。

第二十二条融资奖励资金由城建投资公司解决,获得奖励者,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社会融资项目

第二十三条投资方组织全部建设资金,按照第三章要求取得承建资格,承担建设义务。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财政、审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审定后,按双方协商方式支付。合同可以约定延期支付,承认贷款利息。

第二十五条用土地作为还款来源的,工程完工一年内,土地依法公开挂牌出让,土地升值部分(出让价格超过抵押时评估价部分)可以由城建投资公司与投资商各占50%。

第六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内审机构,负责项目概、预、决算的审核和工程招投标标底的审定,负责项目资金的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审批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因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概算的,扣减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0月26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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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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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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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1页

1 邯郸市政府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融资体系,加快和规范政府投 融资项目建设,确保建设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 意见》(冀政 [2009]33 号)、《中共邯郸市委邯郸市人民政府关 于推进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邯发 [2008]17 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投融资体系, 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投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防范财政风 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投融资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 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融资项目,主要包括:依靠政府 投资建设的公路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城市水利、社会事 业等非经营性公益类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高新技术 产业等政府经营性投资项目;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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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融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融资机制,提高融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核准并实施的运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融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融资项目范围:

(一)我市纳入正式规划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可带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类重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武冈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融资项目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项目建设的需要,负责制订审核全市年度融资计划,统筹确定全市融资规模。

(二)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效益优先、确保重点的原则,负责全市融资项目的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负责融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融资项目管理“五统一”,即统一项目融资核准、统一合同签订和管理、统一项目总投资备案、统一土地使用权担保、统一回购方式和期限。

(四)负责汇总全市项目融资的总体情况,编制全市年度还款计划,协调筹集资金和实施还款计划。

(五)负责拟订和完善全市融资工作的相关政策、管理和运行机制、绩效考核办法,负责落实融资奖罚政策。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属的各部门单位(投资开发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组织融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

(二)承担融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并按有关规定向市融资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城建投、国资办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融资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三章融资项目的确定与准备

第七条融资项目的确定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核准的融资项目,政府不实施回购,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融资核准后,进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融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要从技术、经济、法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对融资建设项目实施融资及招标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前期研究,明确招标条件。

(二)项目融资初步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后,经市融资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市融资管理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本年

度所确定的融资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点、拟采用的融资模式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融资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融资项目合同的谈判和草拟。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草案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三条正式签署的融资项目合同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五章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准的融资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项目建设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项目工程预算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

(三)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签证,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审核,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上的,除按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编制工程决算资料报项

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五)审计部门对决算资料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六)市融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决算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总投资进行备案,作为项目回购依据。

第十五条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融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职能;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融资项目回购

第十七条融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和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实施回购。

(一)融资项目的回购期限原则上定为四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除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每年支付25%;特殊情况采用三年期限的,除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第一年付3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40%。项目建设投资回购期间不计利息,采取投资回报办法,投资回报率控制在10%—15%。具体比例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项目回购原则上采取现金回购方式,以约定担保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回购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回购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方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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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特点

财政投融资是一种政策性投融资,它不同于一般的财政投资,也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投资,而是介于这两者之间的一种新型的政府投资方式。

财政投融资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配置资源的重要实现途径,在促进经济有效增长、调整和改善经济结构、强化宏观调控能力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功效。我国财政投融资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进入80年代以后得到迅速发展。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渐完善和公共财政框架的逐步确立,原有财政投融资体制的问题日益突出,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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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投融资词条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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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scal Investment and Lo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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