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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是武冈市施行的办法。

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建立科学、民主的政府融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完善融资机制,提高融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武冈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融资项目,是指按照《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政府核准并实施的运用金融机构资金和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融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融资项目范围:

(一)我市纳入正式规划的,以政府投资为主体的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可带动我市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各类重大社会公共服务项目和产业建设项目;

(三)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其他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武冈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是融资项目的管理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安排和项目建设的需要,负责制订审核全市年度融资计划,统筹确定全市融资规模。

(二)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管理、效益优先、确保重点的原则,负责全市融资项目的初审并提出建议名单,报市委、市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负责融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落实融资项目管理“五统一”,即统一项目融资核准、统一合同签订和管理、统一项目总投资备案、统一土地使用权担保、统一回购方式和期限。

(四)负责汇总全市项目融资的总体情况,编制全市年度还款计划,协调筹集资金和实施还款计划。

(五)负责拟订和完善全市融资工作的相关政策、管理和运行机制、绩效考核办法,负责落实融资奖罚政策。

(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项目所属的各部门单位(投资开发公司)为项目建设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一)组织融资项目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融资模式的选择提出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论证。

(二)承担融资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及移交等环节的监管职责,并按有关规定向市融资管理委员会报送工作进展及项目合同执行情况。

(三)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发改、财政、住建、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监察、城建投、国资办等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融资项目的管理和建设工作。

第三章融资项目的确定与准备

第七条融资项目的确定程序: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初审,报市委、市人民政府审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八条未按上述规定程序核准的融资项目,政府不实施回购,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融资核准后,进行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一)项目建设单位编制项目融资初步方案。初步方案要从技术、经济、法律和政府监管等方面对融资建设项目实施融资及招标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前期研究,明确招标条件。

(二)项目融资初步方案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后,经市融资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报市委、市政府审查通过。

(三)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初步方案,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市融资管理委员会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发布本年

度所确定的融资项目的招标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点、拟采用的融资模式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融资项目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融资项目合同的谈判和草拟。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合同草案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方可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三条正式签署的融资项目合同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存档备案。

第五章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融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核准的融资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概算,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预算包括施工预算和项目建设所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二)项目工程预算送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依法依规组织工程招投标。

(三)项目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现场签证,报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审核,工程变更在10万元以上的,除按规定报批外还须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查备案。

(四)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编制工程决算资料报项

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

(五)审计部门对决算资料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六)市融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决算审计结论对项目建设总投资进行备案,作为项目回购依据。

第十五条融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融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建项目法人,行使业主职能;政府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组建项目建设指挥部,负责协调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章融资项目回购

第十七条融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合同和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备案的项目建设总投资实施回购。

(一)融资项目的回购期限原则上定为四年(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除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每年支付25%;特殊情况采用三年期限的,除法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第一年付30%,第二年付30%,第三年付40%。项目建设投资回购期间不计利息,采取投资回报办法,投资回报率控制在10%—15%。具体比例的确定,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初步意见,报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审定。

(二)项目回购原则上采取现金回购方式,以约定担保的

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作为回购资金来源。

第十八条回购资金的拨付按项目合同的具体约定方式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融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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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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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政府融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文献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3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3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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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8KB

页数: 13页

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投资体制改革, 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健全 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保证质量,提高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 定》(国发〔 2004〕20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市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企业挖 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 教育附加费、城市维护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按规 定使用其他财政性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可分别采取直接投资、 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 式,主要用于以下领域的项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设施;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设施; (三)市本级政权基础设施; (四)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 基础设施;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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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4页

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 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建设 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院《关于 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及本市有关规定, 我局制定了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 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自 2005 年 10月 1日起施行。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 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国务 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彭府发〔2015〕22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国有公司: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十七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彭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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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决策科学民主、运作高效规范、监管严格有效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根据国家、四川省和成都市的相关规定,结合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资贷款、捐赠及援助资金)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但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未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不含)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一)教育、科技、文化、卫生、通信、体育、社会保障等公益性社会服务项目;

(二)市政、水利、能源、交通、农业、林业、城乡公用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三)符合法定程序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建立科学化和民主化的决策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 项目决策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凡属于《彭州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实施办法》)审议范围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报请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各镇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根据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工作安排和发展需要,向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发改、财政、审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对储备项目进行分类汇总后,统筹编制全市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应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申报部门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申请调整。涉及财政预算调整的,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按照国家工程建设的相关管理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等承担法定责任的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不具备与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能力,没有健全的工程管理机构和制度,没有专业管理力量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人单位实施的项目应实行代建制。

第九条 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组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必要时通过听证会、咨询会、媒体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经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前期工作,并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报批。

第十一条 立项审批。项目业主按以下额度分类报批: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二)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项目业主以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作为依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三)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报市发改局审批。审批通过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评审中心评审论证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在报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含)项目建议书或1000万元以上(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安全评价、水资源论证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市发改局不得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比选)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业主须将项目招标(比选)范围、招标(比选)方式、招标(比选)组织形式等招标(比选)事项编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发改局根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招标(比选)事项进行招标(比选)核准。

采用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等招标方式的项目,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进行招标核准。

第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投资估算,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关于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要求,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报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投资概算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发改局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经市发改局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招标(比选)控制价编制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突破。

第十七条 投资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投资概算超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投资估算5%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资概算,按照国家现行的设计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和规划设计条件进行施工图设计。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依法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合格和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行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比选)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比选)核准,履行招标(比选)程序。依法不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投资概算批复中对应的投资限额编制招标(比选)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报市评审中心评审,经市评审中心评审后的招标(比选)控制价是招标(比选)的最高限价。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比选)严格执行备案制度。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招标(比选)公告、招标(比选)文件及补遗文件、中标候选人公示等事项进行备案;市发改局负责对招标(比选)公告、中标(中选)候选人公示、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公告、委托招标代理合同进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招标(比选)的项目,应按规定在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签订项目相关合同时,应对各类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的严密性、合法性。凡属于《彭州市合同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审查范围的重大合同,须提请市合同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合同备案审查,发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比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不予备案,并责成项目业主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招标(比选)文件和承包合同中载明 “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以及“工程最终结算价以审计机关审计结果为准”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及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审查工作,及时报送、完善相关备案资料,其中中标备案、合同备案需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标准、规模、内容和周期,以及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设计图进行实施,项目业主和各方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合同,严禁擅自改变工程建设标准、规模和内容。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行业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业主应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业主应严格执行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开工后30日内,办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入库手续;市统计局应依法做好项目入库指导服务工作,确保项目应统尽统。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按照中标(中选)文件的承诺派驻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建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项目业主同意,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有关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施工设计图变更、地质条件变化、招标(比选)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和工程量误差修正等原因导致工程变更,确需对中标(中选)合同价进行调整的,项目业主须严格按照《联席会议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在中标(中选)合同价调整报批前履行以下手续:

(一)项目业主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变更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

(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行政主管部门、市评审中心、项目业主以及有关责任单位进行现场踏勘,对变更方案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核实,并出具审查意见。属于相关行业规范认定的重大设计变更事项,需经原施工设计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原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规划、国土、环保等条件改变的,需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三)项目业主委托市评审中心依据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方案审查意见,对工程变更涉及的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三十五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国家规定允许的原因,导致原批复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业主应委托市评审中心对调整后的投资概算重新进行评审,经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原审批机关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各项建设内容后,项目业主应按照建设项目所属行业验收管理的相关规定,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开展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七条 参与验收的各方责任主体应依法对工程建设的相关环节进行审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并实地查验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作出全面的评价并出具明确意见。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按照项目所属行业的规定,将工程验收报告及有关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交(竣)工验收备案。验收不合格或工程质量不达标的工程项目,项目业主必须组织整改直至验收合格。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办理工程结算。

第六章 项目结(决)算和资产、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及时与施工单位开展工程结算编制工作,并将工程结算资料报请市审计局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工程结算审计后,项目业主应及时编制财务决算资料,报市审计局进行财务决算审计。

第四十条 市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大工程项目实施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业主应在完成财务决算审计后30个工作日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市财政局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批。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主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下达30个工作日内,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事项,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台账,报市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三条 项目业主在固定资产登记入账后,应在市财政、国资部门的监督下,及时将资产向管理(使用)单位移交。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其管理(使用)的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如资产发生变化,应及时向市国资办报告。

第四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关于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并按照规定向市财政局、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所属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通知市财政局暂停拨付资金并责令项目业主追回已付款项:

(一)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超规模、超标准建设的;

(二)未按规定招标(比选)并签订合同的;

(三)项目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转移、挤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违反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公示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对项目的审批、招标(比选)、施工建设、概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应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及时进行公示。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手续时,必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核实该项目上一流程办理的公示情况。

第四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审批、指导协调、项目稽察等工作;

(二)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活动实施财务监管;

(三)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

(五)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发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园林局等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对本行业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行业监管;涉及审批事项的,做好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监督;

(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联席会议相关日常工作;

(七)市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的评审和工程变更造价的审核工作;

(八)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为项目招标(比选)活动提供场所和场内管理服务。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 项目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招标(比选)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比选)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的;

(四)转移、挤占、截留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不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社会影响的;

(六)无正当理由未按工期要求推进项目实施的;

(七)未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公示的;

(八)未经交(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九)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类行政审批、备案和结(决)算审计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参与项目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信息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进行公示,禁止其在本市从事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扣减服务费用,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环评、安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错漏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变更文件及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四)监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的;

(五)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玩忽职守、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应急工程项目,按照抢险救灾工程和应急工程项目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审批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后,国家、四川省、成都市出台新规定的,相应条款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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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介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机关各单位,省邵驻武各单位:

《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武冈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管理,规范评审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湖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邵阳市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行为的重要手段。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预(概)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第三条财政局是评审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负责评审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改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国土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协助做好评审工作。

第四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全额安排,不得违反规定向项目建设有关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评审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科学、高效、廉洁的原则。

第六条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可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办理财务决算的上限依据,原则上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先评审、后采购”的工作程序。

第七条评审的范围

(一)本级财政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本级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直接融资的项目,国债转贷项目,企业或单位负责融资需由政府筹资偿还的融资项目,政府以国有资产产权或使用权置换等方式安排的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检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

(五)上级委托我市协调管理的建设项目。

第八条 评审标准为投资额度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内审,上级有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展评审工作;特殊项目经市政府分管财政的领导批准方可评审。

第九条项目单项投资额度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项目建设单位擅自拆解或者规避财政预、结算评审的,财政国库部门不得办理报账手续和支付工程款。

第二章 评审内容和依据

第十条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立项批复和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情况审核;

(二)项目预算和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备案;

(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新增工程量审核及索赔情况审核;

(五)领导交办其他评审事项。

第十一条评审的依据

(一)与评审有关的法律、及规章制度;法规

(二)国家及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定额和各类规范;

(三)项目建设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或者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他相关的市场信息;

(四)有关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五)项目设计、招投标、施工合同及施工管理等文件;

(六)项目评审所需的其它依据。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制定评审规章制度;

(二)负责拟定本级评审年度计划,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预算、竣工结算、变更设计达到10%以上的或新增工程量的评审工作;

(四)负责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备案;

(五)负责主导非通用材料市场价格的独立调查,参与主要材料价格的市场调查;

(六)负责投资额度不足50万元的建设项目结算抽样检查。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向财政部门提交合格的初次评审资料;

(二)负责对中介机构或建设项目施工单位提交的评审资料的初步审查工作;

(三)负责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四十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资评审申请并提交完整、高质量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评审资料,包括隐蔽工程可供评审的影像资料、现场签证资料;

(四)负责协助评审中心开展现场勘察、工程量核实工作;

(五)负责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逾期不签署意见,视同同意评审意见。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投资项目计划,拟定本级评审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评审申请,即项目建设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二) 受理立项,即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立项;

(三) 开展评审,即制定评审方案,确定项目评审负责人及评审人员,包括选定中介公司等,实施评审工作;

(四) 出具评审结论,即经过收集资料、现场勘察、核实取证、交换意见等程序后,出具评审结论。

(五)评审资料归档。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应包括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第十七条项目评审办结时限

财政部门应原则上按以下规定时限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单个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结论。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做适当延长,并向业主和施工方说明。同时送审多个项目不受此限制。

1、项目预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1;

2、项目结算评审办结时限见附表2;

3、单价评审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重大分歧“集体审定”。对结算评审中争执较大、久评不下的重大项目可邀请省、邵阳市评审部门评审,市财政领导小组根据省、邵阳市评审部门评审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审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评审中心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预算级次开展评审工作。

上级与本级财政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为确保政府重点项目建设进度,列入政府重点项目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的预算、结算评审根据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审中心对中介机构出具的工程造价评审报告进行复审并出具评审结论。

第二十一条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共同完成评审任务的,需先征得财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评审机构(包括中介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者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对财政评审工作监督,评审工作完成后7日内将评审结论抄送审计机关。审计部门可以核查、利用财政部门作出的评审结论。

第二十五条 监察部门应依法查处评审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评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2〕2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1、未按本办法规定时间按时办结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

第二十七条中介机构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作出的评审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评审结论无效,由评审中心重新组织评审,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财政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被评审项目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评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可根据情况暂缓下达支出预算或者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规的,依照相关规定移送监察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在评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时间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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