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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领取《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按规定填写。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亲属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完整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后,根据需要进行调查核实。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本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5、属下列情形的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且取得这些证明材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效内:
(1)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并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2)因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保险救灾中失踪、下落不明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3)因工外出或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的伤害的,提交公安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者相关处理证明;
(4)在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5)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6)其他特殊情形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承诺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 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灾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2100433B
工伤办理流程
办理工伤保险业务简易流程图 单位和个人或亲属 在 30天内书面形式 报告劳动行政工伤 认定部门 单位发生工伤 或职业病 工伤结果认证 结 论 1.如果痊愈,提供医 疗发票、清单、医疗 证明; 2..如有残疾,提供劳 动能力鉴定结论 3.如果死亡、提供供 养遗嘱申请表、户籍 证明等资料 单位组织人员就近抢 救 3日内向社保机构 备案,病情稳定后转 院需经社保机构同意 单位参保缴费 办理登记证 社会保险机构 电话: 受理手续完毕一个 月内,支付各项工 伤保险待遇到单位 或个人账户 事 故 发 生 单位和个人或亲 属在 30天内书面 形式报告劳动行 政工伤认定部门 受伤人员或亲属 1年内提出申请 受 理 审 查 提 交 材 料 受 理 不受理 材料不完整 补正 材 料 完 整 调 查 核 实 做 出 认 定 工 伤 认 定 程 序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人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武汉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办理流程
武汉市建筑工程合同备案办理流程 一、办理流程: 1、到工程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登记领取办理合同备案表格; 2、按目录准备相关资料及刻电子数据光盘; 3、提交资料给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一般只要资料齐全且符合要 求。3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办理好合同备案。 二、申请办理合同备案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收取原件 4份,此表要到政 务中心窗口领 ); 2、全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提供施工合同原件正、副本各不少 于 2份,留存副本 1份,建议签订施工合同使用统一格式的示范文本) ; 3、招标文件和招标控制价及电子数据; (收取包括招标文件制式文本 和招标控制价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 1 份和电子表格形式电 子数据 1份) 4、中标人的商务标和中标价及电子数据; (收取包括商务标和中标价 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 1份和电子表格形式数据 1份,); 5
工伤保险待遇审理程序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5、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医疗保险部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应在6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四、单位经办人持《受理回执》在约定的时间到受理前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五、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省社保局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60日内向省社保局提出。确实有误者,可申请重核。
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领取《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的当月,省社保局将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7月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省社保局将发文通知有关单位,并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核定,打印《工伤长期待遇调整通知单》,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应当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工伤后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各类辅助器具的,须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申请相关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6月20日前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中,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从业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