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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全市工业节能降耗,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规范工业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工业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武汉市工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工业企业实施节能降耗的政策性引导资金。
第三条
企业是节能降耗的责任主体,应进一步加大节能降耗的投入,自觉淘汰落后产能、装备与产品,不断提高企业节能工艺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专项资金的支持主要体现政府财政性资金的引导与鼓励作用,激励企业节能降耗。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发展总体规划,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制度。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科学管理、讲求效益、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经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经委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组织项目的申报、核查、评估、评审,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验收。
资金的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耗能行业工业企业加大节能降耗的投入,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工艺与装备,不断提高企业节能工艺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其支持范围是:
1.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重点奖励我市工业节能降耗绩效突出的企业。
2.按照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落后产能,或是关闭、停产、转产高耗能工艺、设备项目的企业以及工业生产环节的节能工艺改造与升级、节能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
3. 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支持的工业节能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和奖励方式。
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产能(工艺、装备与产品)、节能技术创新、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与应用推广,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对节能降耗责任制健全、绩效突出的企业,一般采用以奖代补方式。
项目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具备以下条件, 均可申请节能专项资金。
1.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管理制度,能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信息,信用状况良好,诚信纳税。
2.企业能源管理机构健全,能耗监测统计信息报送准确及时。
3.企业年度节能目标考核评价合格。
4.技改与创新项目采用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产品单耗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有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能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企业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3.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鉴定或专利证书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申请技改与研发项目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第八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需要提供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证明或落实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一个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原则上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同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十二条
各区经贸委(开发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的资金申请,并对申请企业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重点用能企业可直接向市经委、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市经委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后,将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方向,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第十四条
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建立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制度和专家评审制度,组织专业机构或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武汉市工业节能减排行动方案》和当年度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对申请项目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或专业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核定项目资金使用方案后,确定资金支持范围与额度,联合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将对项目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财政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企业收到的无偿资助或奖励资金,计入资本公积。
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在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两年内取消其申报资格: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含项目重复申报);
2.已享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连续申报时,其主要能耗指标连续三年徘徊甚至上升的;
3.不按要求报送企业能耗数据、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市经委、市财政局要求的其他材料的。
第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罚,相关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相应专项。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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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节能、工业节水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节能、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进一步提高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水平,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省人大常
长沙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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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节能空间就是指工业行业内的能耗浪费所在。根据工业行业不同和能耗系统不同,工业节能空间可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钢铁节能、有色金属、煤炭节能、电力节能、石油石化节能、化工节能、建材节能、纺织节能、造纸节能等。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1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建立健全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等各项制度,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及核定;
(二)项目申报及项目进入项目库的整个过程;
(三)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编制、社会公示和下达;
(四)项目实施管理(含办理报建、招投标手续、申请资金拨付、项目跟踪检查及竣工验收);
(五)项目结算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暂行办法》的第五条、第六条履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市水务主管部门与市财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研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项目预算年度执行情况和项目预算安排等重大事项;联席会议成员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工作人员组成。
第二章 预算编制
第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步编制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收支计划,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年度收支计划应按《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要求进行编制。
第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平衡,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下达年度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以后,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向市水务主管部门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每年1月,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水务工作计划及重点支持方向,商市财政主管部门公开发布本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务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相协调,具体内容包括: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范围;
(二)项目申请人资格要求;
(三)项目申报材料及要求;
(四)支持方式与支出比例;
(五)项目申报与受理方式。
第九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务管理、建设、科研等活动,并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均可作为项目申报单位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申报范围包括:
(一)防洪防旱:水库、堤防等水务工程的水毁修复、除险加固和安全达标建设;水闸、泵站等水利设施的大型维修和更新改造;河道日常管理维护和整治;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三防”抢险应急工程等;
(二)水资源配置与综合利用:原水管网、给排水管网改造与维护;水源开发与保护;水源调蓄;雨洪利用、节约用水、污水回用、海水利用等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与维护等;
(三)水环境保护与改善:水土保持、河流水质改善、小流域水生态修复等工程项目建设及监测管理等;
(四)水务能力建设:水务规划、水文设施建设与改造、三防信息通讯系统升级改造、新技术推广与示范;其他非工程措施类项目;
(五)经市政府批准由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照市水务主管部门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申报资料严格按照《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编制规范》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 为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和申报效率,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各区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区、街道水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促进项目前期工作按照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民生以及近远期结合、安全与应急抢险优先的原则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常年受理项目申报,项目申报采取网上申报方式。项目申报单位通过“深圳水务网”上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打印统一格式的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并报送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申报事项参照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宝安、龙岗、光明新区、坪山新区、龙华新区、大鹏新区辖区内各单位申报的项目一律先经各区水务主管部门评审合格后,再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其他单位申报项目直接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申报单位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三)申报表格是否按要求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四)方案编制单位是否符合资质要求。
项目申报单位不符合规定的,或申报项目不符合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不按要求填报或相关资料不全的,需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齐相关资料;方案编制单位不符合资质要求的,需项目申报单位重新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方案。
第十五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季度初对上一季度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专家评审。未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由市水务主管部门退回项目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由市水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方案通过专家评审,并按照专家意见修改后,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概算核定。
第十八条 经概算核定以后的项目,纳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库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科学论证原则。项目应经过科学、严格的专家评审,充分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择优筛选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预期效益大小及受益影响范围等综合因素,视当年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合理确定项目安排资金的先后顺序。
(三)滚动管理原则。项目库中的延续项目和当年预算未安排的项目实行滚动管理,编制分年度滚动支出计划,注重项目管理的连续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二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并提出项目预算初步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安排的初步意见按项目类别报相关部门办理。专项支出项目报市财政主管部门办理,需提供的资料包括项目列表、项目编制说明、专家评审意见及相关设计方案等;基建项目按基建程序报市发改部门办理。
项目列表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建设性质、项目类别、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效益、项目总投资、项目预算安排、负责人、项目内容、专家评审意见、专家组成员等。
项目编制说明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概况、完成的工程量、总体绩效情况、征求意见情况、专家评审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主管部门应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专项支出项目提出意见。经市财政主管部门同意安排的专项支出项目预算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出现的相关投诉,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示结果,市水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联合下达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资金安排原则上每年2次,分别在上半年、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第二十四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下达一个月内,市水务主管部门应与资金使用单位签署《深圳市水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列入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的项目实施后,项目单位即可按照下达的项目概算中列明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额度、合同(或申请)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其中,建设单位管理费应按《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财基〔2003〕2号)规定进行管理,具体开支范围如下:项目建设期间施工现场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前述四项需附具体发放清单),办公费、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市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进入项目库满2年未安排资金的项目不再继续滚动。如申报单位认为需要继续申请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应重新进行申报。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项目预算下达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手续,确保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对于资金预算下达满2年仍未实施的项目,市水务主管部门将收回项目资金预算并滚动纳入下一年度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预算重新作出预算安排。
第二十八条 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 的规定需办理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有关手续的,项目单位应依法办理。
属应急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的,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执行相关工程认定和招标程序,按相关规定确定承包商,并明确施工合同价格、工程结算原则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单位要加强投资控制管理,严禁项目超概算。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在总预算或者分项概算的5%以内且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审批,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依市财政主管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按项目进度付款。
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31日属国库支付系统结算期。各单位需于12月15日之前办理资金支付申请手续。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和合同要求,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按项目建立台账核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第一笔付款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水务发展专项资金拨款申请表;
(二)项目合同;
(三)中标通知书;
(四)项目(工程)进度表;
(五)经市发改部门批准,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范围的,工程款拨付按《关于印发〈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0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申请第二笔及以后的款项(不含项目尾款),只需提供本条第(一)、(四)款资料;申请支付尾款时尚需提供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验收报告。
第三十三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查,项目单位擅自超出项目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以及擅自实施变更的,市水务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分类分别提出管理要求,定期对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及时完成已验收项目档案整理,编制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并报市财政主管部门。
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应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项目总体进展情况、项目绩效评价情况、项目专项检查情况、各批项目进度统计表等。
第三十五条 专项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招投标、项目进度、资金拨付以及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等情况。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检查所需的各项资料,各区项目由水务主管部门统一向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
各项目单位应分别在3月、6月、9月、12月的下旬将项目进展情况通过“深圳水务网”的“深圳市水务局综合计划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市水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项目按批准的方案完成后,应在项目完成30日内完成项目验收。
项目验收应按照项目类别分别依据各自的规范进行。水利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
第六章 结算审计及绩效评价
第三十七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完成验收后,应在30日内将项目结算资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其中,属于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水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市审计机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其他专项支出项目报市水务主管部门,具体报送材料要求如下:
(一)工程建设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项目招标文件;
3.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
4.工程结算书(含清单计价单价分析计算书);
5.工程量计算书;
6.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
7.设计变更图纸、签证单、备案单;
8.竣工图;
9.竣工验收证明;
(二)其他类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2.经批准的工作大纲及实施方案;
3.项目招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4.定标书,中标通知书,评标报告,投标文件(实施招标的项目提供);
5.项目合同、协议书;
6.项目验收证明;
7.项目结算文件;
第三十八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工程建设类项目应在项目完成结算审计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提交决算审计资料办理决算审计。要求报送的资料有:
(一)经批准的项目预算;
(二)承诺书(含提交资料清单);
(三)竣工工程概况表;
(四)竣工财务决算总说明,竣工财务决算表;
(五)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及明细表;
(六)待摊投资明细表;
(七)会计账簿及凭证;
(八)资金平衡表;
(九)设计、监理等服务类合同;
(十)尚未结算的工程资料。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权登记按《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办理。
第四十条 市水务主管部门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5月份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对市水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提出意见,并且可以对已验收的项目进行再评价。
市财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
绩效评价按照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他相关人员在项目建设管理和水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本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六章的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5年。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6〕367号
中央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
为加强和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