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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2月25日
2019年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暂行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02年建设部颁布了《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于2010年进行了修订。对城市绿线管理提出了制度上的要求,各城市申报“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必须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2008年以来,我市开展“大绿化、大建设、大发展”活动,秉承“显山露水”的园林绿化理念,城市绿化实现了“量质齐飞”:截止2018年底,我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为42.18%,绿地率为37.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2.92平方米,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为100%,城市新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为100%,城市绿化在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中的作用日趋显著。
经过多年努力,我市分别于2011年、2018年,荣获“国家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称号。201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要“巩固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成果,启动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健全生态文明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机制”,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建设“大气、秀美、快乐、宜居”新芜湖的城市定位,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正以新的姿态向更高层次、更高目标阔步迈进。
为打牢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基础,确保城市绿地建设做到有章可循,明确相关部门管理职能,有效地提升“绿线”在城市管理中的刚性度,确保各项绿地规划方案落到实处,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日益增长的渴求,市城管局根据住建部颁布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借鉴部分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暂行办法》的起草主要过程有哪些
《暂行办法》由市城管局牵头组织起草,充分征求各单位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修改完善后形成《芜湖市市区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通过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于2019年12月13日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
三、《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条文包括《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芜湖市绿化管理办法》等;借鉴部分省、市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四、《暂行办法》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依法管理城市绿线,推动城市生态环境良性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五、《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暂行办法》共分四章,二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
阐明制定《暂行办法》的意义;界定《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市直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绿线的规划与界定。
城市绿线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会同绿线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予以界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划定绿地界线;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应明确各类绿化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提出绿地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三章:绿线的管理。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线内的用地禁止改作他用。
调整城市绿线必须依法进行;绿线范围内的各种绿地要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建设;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绿化用地异地补建的原则;对违反绿线管理规定的处罚原则。
第四章:附则。
六、《暂行办法》有何主要创新举措
确立“占补平衡”的原则,从制度上保障城市绿地不因为城市建设活动而缩减面积。
七、《暂行办法》的下一步工作目标是什么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框架内,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促进城市绿化有序发展,向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的目标迈进。
2100433B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市区内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绿线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绿线的规划与界定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线用地控制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以及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的现状和保护要求划定。其中,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各类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各类绿地布局,提出绿地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确定规划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市区内的湖泊、湿地、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三章 绿线的管理
第七条 城市绿线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不减少绿地面积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征求公众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可以依法变更:
(一)修编城市规划对城市用地布局进行调整,根据新规划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二)城市重要基础设施的布局占用城市绿地,需要对城市绿线作相应变更的;
(三)其他经论证确有必要变更城市绿线的。
第八条 变更城市绿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及论证报告,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规划方案确定的绿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调整方案,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三)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因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占用绿地以及损毁绿化及其设施、砍伐绿化种植,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园林绿化部门建立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应当按照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已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当予以恢复。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市区范围内新建工程项目的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中明确的绿化布局和绿地控制指标,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地面积、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绿线范围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为准,达不到绿地控制指标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经市园林绿化部门核实,由建设单位按不低于所缺面积,依据绿地系统规划要求在一定范围内指定地点异地补建。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各种管线设施布置,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要求,确保栽植植物的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或对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配套绿化工程出具规划核实合格证明文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辖各县的绿线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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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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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绿线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的有关管理工作。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已建成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山体、江河、湖泊、湿地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四)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绿地。
城市绿线划定应当遵循保护自然生态、均衡绿地布局、协调城市建设、分层分类控制的原则。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建设目标、标准、控制原则和总体布局方案,明确各类绿地基本控制范围,并对下一层次规划中的绿地配置提出指标分配和控制要求。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确定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生态控制区域以及其他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确定附属绿地的规划控制指标,提出绿化配置原则等规划条件,明确绿地界线的具体坐标,划定其绿线。
规划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城市绿线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或者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规划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组织论证,进行公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方可调整。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现状居住绿地进行调整的,应当在满足绿地规定指标的情况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规划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现状绿地和建成后的绿地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造册并明确管理单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有关部门不得违反经批准的规划,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开敞空间的隔离绿地,应当保持主要山体和生态网络的结构完整,除按照规划安排少量休闲旅游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一般的隔离绿地,林木覆盖率应当达到80%以上,与绿地兼容的开发建设用地不得超过总用地的20%。
沿江、沿河、沿路带形绿地和城镇内部的公园绿地,应当以绿化功能为主,除按照规划安排小型的休闲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建设。
新建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不得占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地。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并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逐步迁移或者拆除。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可以按规划要求进行地下空间复合利用和地面综合防灾避险设施建设,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报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废弃物;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性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进行宣传。
建设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地指标配套建设绿地。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绿地应当按照划定的绿线和审定的绿化方案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不得擅自减少绿化面积和擅自变更绿化设计。
建设工程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应当对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进行核定,未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划部门不予出具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园林绿化、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2021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2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6月21日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政府设立的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储中心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储中心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
前款所列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和调控需要等,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且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土地中,原则上将规划用途明确、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面积较小且零星分散的地块一般不进行收储。
第九条 以收购方式实施储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储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面积和土地四至范围、用途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2100433B
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关系到人民生活的健康和品质,关系着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对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城市绿地系统和绿线的规划管理,加强对城市现有绿地的保护,2011年南京市制定并实施了《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