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是2021年芜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通知。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5月21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
2021年6月21日
芜湖市市区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储中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土地储备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政府设立的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土地储备供应中的重大事项。
市土储中心负责市区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生态环境、金融监管等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土储中心会同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统筹安排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
前款所列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发展情况、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和调控需要等,结合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政策、城市规划调整以及土地市场供需状况变化等原因,确需调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备案、报批。
第七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应当包括:
(一)年度储备土地结转情况;
(二)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
(三)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
(四)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
(五)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
(六)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经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且完成征收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上述土地中,原则上将规划用途明确、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的土地纳入储备范围,面积较小且零星分散的地块一般不进行收储。
第九条 以收购方式实施储备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一)申请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
(二)核查情况。市土储中心对申请收购的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面积和土地四至范围、用途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核。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