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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武汉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是武汉市人民政府为规范该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岗位责任、考核评议、追责问责工作,确保公开工作系统、规范、及时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的权利制定的办法。

武汉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基本信息

武汉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正文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岗位责任、考核评议、追责问责工作,确保公开工作系统、规范、及时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财政信息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范围适用于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及其预算部门单位。

第四条 全市预决算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由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同级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部门要建立健全问题发现机制,指定专人进行网上巡查,跟踪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定期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六条 考核标准:公开制度完善,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完整,公开时限及时;公开形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良好,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考核内容:

(一)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政府预算和决算报告、报表,本级“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汇总数额,以及相关说明。公开时间为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批准后的20日内。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二)市、区预算部门单位负责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以及相关说明。公开时间为预算、决算批复后20日内。原则上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

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权的市、区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项目申报通知,资金支持方向、范围、重点等,并在专项资金分配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将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市、区预算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预决算信息,并将网站信息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对社会公开咨询电话,负责工作时间内对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及群众在操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解答。

第八条 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3个等次。根据考核评分情况确定考核等次(具体考核评分标准见附表)。80分以上为良好;60分至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检查的方式,对平时考核发现的问题记录存档,提出整改意见。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1次或者与政务公开考核结合起来进行,时间安排在年底或者次年初。

第十条 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成考核小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考核小组。

(四)考核小组征求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治庸问责办,以及新闻媒体、市民代表对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也可委托第三方对公开情况进行评议。

(五)考核小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单位进行全面考核。

(六)考核小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同级政府办公厅(室)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

第十一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情节轻重予以追责。

第十二条 市、区预算部门单位在履行公开职责过程中,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据《武汉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57号),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一)不依法依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和履行预决算信息公开主体责任的;

(二)不及时准确公开或者更新预决算信息的;

(三)公开内容、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规定程序、权限公开预决算信息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预决算信息公开申请,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预决算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决定,拒绝说明理由的;

(七)不受理、延迟受理关于预决算信息公开的举报投诉,或者不予答复的;

(八)未及时履行巡查责任,或者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力的;

(九)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行为的,由同级监察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在预决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中,违反规定收费,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财政信息的;

(二)故意泄露或者利用尚未公开的预决算信息谋取个人利益的;

(三)未严格执行公开保密审查程序或者审查不严,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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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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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文献

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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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2页

xx 公司工程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 xx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制度,确保本项目 工程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保障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集团公司工程管理制度为基础,按照集团公司对项目公司 的要求,结合本项目工程的实际情况,细化、分解本项目工程管理目标,明确项 目工程各管理人员的职责,目的在于充分调动各级工程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努力 提高管理水平,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项目安全、优质地按计划投产,提高投 资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工程管理部门和 各岗位管理人员。 第四条 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责任部门和个人,按照集团公司及项 目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考核并追究责任,触犯法律者,将送交执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风力发电工程管理考核原则:以工程里程碑结点、总进度主要控制 目标、安全文明施工为基准

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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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工程进度管理考核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工作, 保证分公司各项工程进度均衡连续、 合 理配置资源、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工程高质量、高标准、按期 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进度计划内容及审批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办法内容

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不断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省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各地级以上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办公室(厅)、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下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工作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更新及时;公开方式实用有效,方便公众;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推进情况。包括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保障措施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包括公开目录、公开指南编制情况、公开目录及时更新情况;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发布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保密审查制度和机制的建立、执行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公布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保密审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以及应对情况;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分以上)、合格(60分以上)、不合格(不足60分)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检查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与全面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采取随机的方式,定期考核一般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部门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评,并形成书面材料报本级政府办公室(厅)。

(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部门进行全面考核。

(五)考核组综合平时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初步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本级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同时抄送上一级政府办公厅(室),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结合实际进行奖惩。对考核结果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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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出台预算信息公开办法 规范预决算公开工作

为推进和规范全省预决算公开工作,近日,我省在总结近年来预算公开实际经验的基础上出台《青海省预算信息公开办法》,从公开的主体和职责、范围和内容、方式和时间及格式等方面,对全省各级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预算公开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办法》明确,预算公开是各级政府和预算部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各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工作,各级预算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决算公开工作。近年来我省预决算公开工作稳步推进,为巩固前期在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方面探索积累的一些新成果,有效配合衔接预算管理各项改革,《办法》详细明确了各级政府和预算部门预决算公开的范围、内容及细化程度,提出了具体的公开要求。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部分地区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方式不统一、预算公开主动性不强、预决算公开不及时,以及没按统一格式公开等问题,对公开事项的公开方式、时间和具体格式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各级财政和部门以门户网站为主要公开平台,严格按照公开时限和统一格式公开预决算信息,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为加强组织实施和考核监督,《办法》要求各级保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真做好涉及保密事项的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回应预决算公开过程中社会普遍关注的情况,及时解疑释惑;密切关注预决算公开中反映出的问题,认真研究整改。同时,要求各级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强化激励和问责机制,确保主动、及时、完整公开本部门本单位预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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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苏政发〔2006〕9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苏办发〔2005〕32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分级负责制度。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省政府各部门及各市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领导,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是否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务公开内容方面:是否按照《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是否按照要求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政务公开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同时按目录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务公开形式方面:按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是否及时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是否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介、行政服务中心或办事大厅、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务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是否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是否做到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是否在产生或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是否能够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是否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考核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是否建立了审核制度、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配套制度;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务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是否明显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是否明显提高等。

(七)各级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它考核内容。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务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分值标准:

优秀:严格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综合评分90分以上。

良好:认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工作有重点,措施比较得力,取得较好成效,群众比较满意。综合评分80—89分。

合格:能够执行政务公开的各项规定,取得一定成效,群众基本满意。综合评分60—79分。

不合格:未能执行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工作不落实,群众不满意。综合评分60分以下。

第三章 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遍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各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或有关部门抽选人员组成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本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报上一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管理,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单位以及在政务公开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进行通报表扬或表彰奖励;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部门、单位,由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或提请同级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措施要在接到通报后的1个月内提出并报组织实施考核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按规定进行政务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政务公开中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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