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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应急项目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03号)(下称《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制定《管理办法》
一是深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要求,我市需要制定《管理办法》,以完善我市应急项目管理体制,统筹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二是提高全市应急管理能力的迫切需要。应急项目建设是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应对处置工作对我市应急项目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市需要进一步加强应急项目领域制度建设,建立指导性规则,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管理办法》的出台可以填补我市应急项目管理的制度空白。
三是加强和规范应急项目建设管理的迫切需要。当前全市应急项目建设需要在项目范围、决策程序、职责权限、项目审批、项目监管等方面进一步规范,确保突发事件发生时,工程项目能够快速确定,工程队伍能够迅速产生,工程项目能够及时发挥作用,确保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办法》对应急项目的定义和范围有什么规定
为解决应急项目定义不明确和范围不具体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急项目的定义和范围。应急项目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含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程)。结合我市自然环境、地理位置因素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应急项目范围具体包括以下8类:1、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及整治工程;2、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3、房屋建筑、公共交通、市政环卫、公共安全等设施应急处置工程;4、公共卫生设施类工程;5、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6、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工程;7、处置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紧急情形的抢险救灾工程;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三、《管理办法》对项目确定主体和确定程序有哪些规定
确定主体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设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由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确定;第二类未设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跨区的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确定程序分为两种,第一种已经造成严重危害的,由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确定;第二种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的,经专家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后,由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确定。
四、《管理办法》对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产生有哪些规定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和效率,《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产生程序。项目确定主体可以直接确定建设单位,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中选择。在总结我市防疫抗洪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管理办法》明确了应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同时《管理办法》也规定了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行业领域内应急项目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队伍的情况,便于紧急时刻能够为项目确定主体确定承包单位提供参考。
同时,《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应急项目的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竣工验收和决算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全方位规范应急项目管理。 2100433B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急项目的确定、建设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项目,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实施紧急措施的抢险救灾工程(含信息化建设等配套工程),具体包括:
(一)堤防、水库、闸站、管渠、河湖等水利工程和公共水务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整治工程;
(二)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抢险治理工程;
(三)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港口、隧道、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市政、环卫、公共安全等设施的抢险修复处置工程;
(四)紧急救治场所、集中隔离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药物研发和生产场所、应急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类工程;
(五)防止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核化学物质等泄漏、扩散以及水环境恶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抢险修复工程;
(六)处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类引起的火灾、爆炸、中毒等应急抢险救灾处置工程;
(七)处置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紧急情形的抢险救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项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项目:
(一)具有可预见性,可以纳入计划或者实施年度管理的;
(二)在可以预见的严重危害发生前能够完成施工招投标的;
(三)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有效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 应急项目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注重效率、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加强对应急项目管理工作的领导,严格审批程序,依法组织实施。
市、区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承担应急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负责应急项目的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应急项目由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或者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分工确定:
(一)设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由该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确定;
(二)未设立应急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确定,其中,跨区的工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应急项目按照工程的不同类型,由项目确定主体根据以下程序进行确定:
(一)对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的工程,由项目确定主体牵头召开联席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对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如不采取紧急措施可能会造成重大风险隐患的工程,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聘请行业领域专业人士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风险隐患进行评估并提交评审委员会的评估结果,由项目确定主体召开联席会议,经会议审议通过后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是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项目确定主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通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会审议。项目确定主体在召开联席会议时,可以邀请行业领域专业人士参会,提供决策咨询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应急项目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项目合并实施。两个以上应急项目原则上不得合并实施,确需合并实施的,应当报项目确定主体批准。
第十条 项目确定主体可以直接确定应急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以从行业主管部门中选择。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掌握行业领域范围内应急项目检测鉴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队伍的情况,具体包括队伍的数量、资质和水平等。
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专业人士,专业人士应当是本行业中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技术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
第十二条 应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通过招标确定承包单位。建设单位以及承包单位确定后应当通过媒体或者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
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等行业规范开展各项建设活动,确保及时高效完成应急项目。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项目,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职权范围内简化各项审批程序。
发生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项目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情形时,经项目确定主体批准后,可立即组织实施,并在竣工验收前或者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应急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或者计价方式、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应急项目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专门的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管理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应急项目在组织施工时,相关部门应当为施工单位的物资供应、交通运输、现场秩序维护等提供保障,确保应急项目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主体应当加强对应急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应急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应急项目的参建各方依法对应急项目质量和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应急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及时组织验收,并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确无保留必要的临时建筑等设施,经项目确定主体批准,由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审计后组织拆除。
第十七条 应急项目所需财政承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应急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或者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必要时可先行拨付部分预付款,确保工程建设资金需要。
项目总投资包括工程所需的检测鉴定、工程咨询、勘察、设计、造价、监理、施工、应急抢险措施费用等所有必要支出。
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项目,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建设单位用财政资金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应急项目确定和实施过程中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应急项目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这个题目很大,在这里很难讲清楚。简单地讲应该包括:合同管理、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资源管理、成本管理、采购管理、环境管理、信息管理、风险管理、沟通管理等。给你发份资料你可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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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禁止国有土地使用权非法交易;禁止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炒卖”土地。 第十三条 &nb...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武汉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轨道交通规划管理, 使轨道交通与周边 地区建设相协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 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 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 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轨道交通及与之 相关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 第四条 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负责轨道交通规划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轨道交通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 建设、土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 规划管理的有关工作。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轨道交通规划 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轨道交通及其周边地区建设规划应当遵循 “以人为 本、整体规划、功能合理、集约土地”的原则。鼓励大型建筑、 地下构筑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 1997/10/26【颁布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 93号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武汉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维护城市房屋租赁市场秩序, 保障城市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 和建设部发布的 《城市房屋 租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和建制镇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从事经营活动,或以房屋与他人合作从 事经营活动以及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按规定将承租房屋转租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在批准的有效期内出租的,亦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城市房屋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7日
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根据《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的审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市园林部门负责,区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项目,其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工作由区园林部门负责。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审核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园林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方案审查阶段对项目规划配套绿地面积情况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核实阶段,园林部门应当对项目配套绿地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意见向规划部门反馈。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为准;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以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率应当符合《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标准。确因条件限制无法达到规定标准的,经园林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适当降低比例,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70%。
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其配套绿地率标准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各类别用地面积不明确的,按照不同类别建筑面积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在对道路绿地等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前期审批时,应当会同园林部门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以及因地制宜、适地适树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审核意见组织设计单位对设计方案进行优化。
第八条 住宅项目配套绿地边界起止点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临宅间路、组团路、小区路的,公共绿地边界算到路边1米,宅旁(宅间)绿地边界算到路边;
(二)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的,算到人行便道边缘;
(三)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的,算到道路红线;
(四)临建筑物的,算到建筑物墙脚0.9米;
(五)临围墙、院墙的,算到其墙脚。
第九条 住宅项目公共绿地(包括中心绿地和其他带状、块状公共绿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10000平方米,小区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0平方米,组团级住宅项目的中心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平方米;
(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且宽度不小于8米;
(三)第一项所述的各级中心绿地至少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采用开敞式布局;
(四)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小于70%;
(五)《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共绿地北侧边界线与南侧基准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当不小于该基准建筑物高度的1.5倍;基准建筑物以绿地南侧相邻的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建筑物为准;南侧建筑物采取非正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其距离按照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确定。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折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独立人工造景水域按其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配套绿地总面积的10%;
(二)单株种植的乔木,按照树池实际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成行种植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数量在5株以上的,按其实际种植长度乘以树穴平均宽度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树阵方式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的乔木、株距小于5米且每排每列乔木株数均在4株以上的,按其树阵整体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三)采取种植槽方式、且种植槽宽度大于0.5米的垂直绿化,按其种植槽面积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采用立式种植方式的垂直绿化,按其实际立面绿化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低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其顶板上方覆土绿化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配套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在1.0米以上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80%计算;
(二)覆土厚度在0.6米以上不足1.0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65%计算;
(三)覆土厚度不足0.6米的,按其实际绿化面积的30%计算。
第十二条 建(构)筑物顶板标高高于周边现状城市道路的屋顶绿化,平均覆土厚度在0.4米以上的,按其屋顶绿化面积的3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但不得大于该项目配套绿地总面积的20%。
第十三条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的停车位,按其面积的25%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采用镂空植草砖方式铺设且每个停车位均种植干径大于8公分庇荫乔木的,按其面积的40%计算为配套绿地面积。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得计入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一)阳台绿化、室内绿化、盆栽花草树木,墙、栏杆上的花台、花地;
(二)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等。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实施配套绿地建设,配套绿地建设完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量。
园林部门应当加强对配套绿地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配套绿地实地测量结果,形成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监督检查意见,并向规划部门反馈,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核实时,将其作为该项目配套绿地率是否达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园林部门审核确定的标准建设配套绿地,实际建成的绿地面积小于批准绿地面积的,由园林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在5%以下的部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差额绿地面积缴纳绿化补偿费;
(二)差额绿地面积占批准绿地面积比例超过5%的部分,按照差额绿地面积处以绿化补偿费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占用配套绿地或者有其他损害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行为的,按照《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15日制发的《武汉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计算办法》(武政〔2005〕35号)同时废止。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