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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武政〔2013〕67号),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质量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2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目标确定。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提出下一年度质量工作目标和措施,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年度质量强市行动计划、质量强市考核目标和要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质量强市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区域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经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初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报市绩效考评办作为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终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区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一、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工程部全体人员二、项目负责人考核办法1、工程前期进场管理程序:(1)进场前对现场施工准备工作,包括现场办公室的设立、工人住宿等问题组织安排不当而影响进场施工的,扣0.01/次;(2...
基本上一般的质量目标是这样定的,但是要结合实际,就是制定的达标率等等要有一个实际数据作为支持,比如去年是90%,今年是95%,这样也体现了一个改进的过程。同时在质量目标这里也不能只有扣罚也应有奖励吧。...
市园林市政局有关人士介绍,绿地养护标准具体包括园林植物养护、设施维护、土肥、卫生、管理等多方面,等级不一样,标准就不一样。根据新的城市绿地养护标准,一级绿地要求植物生长健壮,长势良好,乔灌木成活率98...
江汉大学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1- 江汉大学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考核暂行办法 ( 草 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和保护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科研工作和开展学术研究的积极性, 客观 公正地评价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包括科研项目、 科研成果以及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认定 应计算科研工作量的其他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科研工作量为以上各部分工作量之和。 第三条 科研工作量考核是我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聘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人员。 第二章 工作量考核标准 第五条 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项目层次、到校经费按以下标准计分。 (一)纵向科研项目分 S1: 1、自然与技术科学类: S1=40×科研项目合同经费× K×P/项目研究年度(项 目经费以万元为单位; K为项目层次系数, P为成员分配系数,下同); 2、人文社会科
检验员工作考核办法
第 1 页 检验员工作考核办法 1. 目的 提高检验员的责任心、 业务技能,从而逐步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 效率。 2. 适用范围: 质管部检验员 3. 考核项目 3.1 劳动纪律 3.2 业务知识、业务技能水平 3.3 工作质量、工作效率 4. 考核办法: 4.1 检验员工资执行岗位工资并进行二次考核; 4.2 检验员工资 100×考核系数 +200×工作质量系数 +(岗位工资 -300)+工作奖 励; 4.3 考核系数 注:人均月累计考核分数为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所有人员月累计 分数总和与被考核人所在单位人数的比值。 4.4 工作质量系数 4.4.1检验员工作质量系数 = 注: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项目:每批车完成后所做的统计、 分析、纠正、预防措施,即为完成一个项目;对纠正、预防措 施的验证亦为完成一个项目; 错误!未找到引用源。 人均月累 计完成项目数为被考核人所在单位所有人员月累计完成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14〕7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7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4〕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3日
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提升产品质量的意见》(闽政〔2011〕79号),促进我省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质量总体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在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质监局牵头,会同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和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考核要点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年度质量工作进展适当调整。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目标备案。每年12月31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下年度质量目标,经省质监局征求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省直单位意见后予以备案。
(二)自我评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报省质监局。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设区市自评情况和实地核查情况及相关数据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省质监局会同有关方面对考核结果进行初步认定,并于3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人民政府及省直各有关单位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区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质监局。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对设区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和实行问责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福建省质量工作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