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质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武政〔2013〕67号),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强化质量安全责任,提升全市质量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 质量工作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工区管委会,下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有关领域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四条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人居环境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2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市质量工作考核要点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第六条 考核步骤
(一)目标确定。每年12月31日前,各区人民政府提出下一年度质量工作目标和措施,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年度质量强市行动计划、质量强市考核目标和要点,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印发施行。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人民政府年度质量强市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具体考评细则。
(二)自我评价。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强市工作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区域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年度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区人民政府自评情况、实地核查情况及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经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初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报批与通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次年1月15日前将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呈报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予以通报;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结果报市绩效考评办作为各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年终绩效考评的依据。
第八条 对在质量工作绩效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对本区质量工作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