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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比较优势理论
(一)比较优势理论的核心内容
(二)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比较优势
二、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的理论
(一)制度的内涵
(二)制度的构成
(三)制度的变迁
(四)法律制度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需求和供给
三、法理学关于法的理论
(一)法的功能
(二)法的作用
(三)法的功能和法的作用的关系
四、政府规制理论
(一)政府规制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二)政府规制失效及优化
(三)入世与政府规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服务贸易与建筑服务贸易
一、服务贸易——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
(一)服务贸易的定义与内涵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特点
(三)中国服务贸易的发展与现状
二、建筑服务贸易
(一)建筑服务贸易的内涵
(二)国际建筑服务贸易发展与现状
(三)中国建筑服务贸易发展与现状
本章小结
第三章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的规则
一、WTO法律框架及规则
二、WTO与建筑服务贸易相关规则的分析
(一)WTO《货物贸易多边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二)WTO《服务贸易总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三)WTo《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四)WTO《政府采购协定》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五)《WTO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谅解》对建筑服务贸易的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WTO主要成员方建筑服务贸易承诺和技术性壁垒
一、关于“承诺”
(一)美国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二)日本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三)欧盟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四)韩国建筑服务领域的承诺
二、关于建筑服务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一)美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二)日本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三)德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四)韩国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五)香港建筑市场准入的“技术性壁垒”
(六)WTO主要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综合比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人世时在建筑服务贸易领域的承诺
(一)我国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的承诺
(二)我国建筑设计咨询业的承诺
(三)我国对有关国家的承诺
二、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我国废止的相关法律制度
(二)我国重新修订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新建立的法律制度
三、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评析
(一)建设及相关工程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二)建筑设计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三)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四、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入世承诺与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
(三)建筑业管理法律制度不符合Ⅵ厂ro规则
(四)建筑执法是薄弱环节
本章小结
第六章 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
一、以WTO规则为依据,完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一)合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例外条款及保障措施
(二)以《政府采购协议》引导我国政府工程采购制度的建立
二、“限进”——限制建筑服务贸易进口,保护国内建筑市场
(一)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完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二)建立“三位一体”的建筑服务贸易技术性壁垒
三、“保出”——促进建筑服务贸易出口,开拓国际建筑市场
(一)建立三层次的工程建设总分包体系
(二)完善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的金融支持体系,提高企业的融资
能力
本章小结
第七章 世博会场馆建设中的建筑服务贸易法律问题
一、世博会场馆建设中承包主体资格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建筑业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工程的主体资格条件
(三)外国承包商承揽世博场馆项目建设的主体资格条件
二、外国承包商承接世博场馆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问题
本章小结
第八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附件一: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附件二:WTO的《政府采购协定》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
第条最惠国豁免清单
附件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附件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议定书2100433B
《WTO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法律出版社出版。
师华,女,1985年山西法学院法学学士,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经硕士,2007年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学博士,1997—1998年美国马里兰大学。巴尔的摩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现为同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理事,主要研究领域:国际经济法、WTO规则,代表作:“从TRIPS协议弹性条款谈起”(执著)《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著作《WTO与中国法律的整合》2007年5月同济大学出版社,主编《国际经济法概论》2004年9月同济大学出版社。主持住房与城乡建设部项目“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对策研究”(2009—R3—1)2009—11年,《同济大学法学文丛:WTO与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即该项目的研究成果。
现阶段期房预售备案登记制度主要散见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管理规则》、《民法通则...
房贷新政规定,首套房最低30%首付;二套房50%首付款。另外继续执行:二手房50%的首付款;门市房50%的首付款。 希望您采纳谢谢
合同是安排项目施工的指导性文件项目班子要根据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组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计划、报表、竣工结算等要按合同的约定编制、报送,工程的质量、进度等都需按合同的要求组织施工,工程的材料、设备等应...
WTO对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WTO将建筑服务贸易分为\"建设及相关的工程服务(Construction and Related Engineering Services)\"和\"建筑与工程设计服务(Architectural and Engineering Services)\"两类,我国加入WTO时在这两类服务贸易方面做了承诺并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它们对促进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文章在结合\"服务贸易\"与\"建筑产业\"进行交叉研究后提出我国建筑服务贸易的法律对策:借鉴WTO成员方建筑市场准入技术性壁垒经验,学会利用WTO规则的弹性空间,完善我国建筑服务贸易法律制度。
由于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不同于营销、广告、咨询等服务不需要认证,它属于需认证的专业服务,因此,对专业资格发放及承认的法律规定即构成建筑服务贸易壁垒。关于这个问题,专业服务工作小组在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也有所提及,但是相对于会计服务、法律服务的认证,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受限制较少。近年来,各国之间相互认证,如专业经历、教育、执照及证书已十分普及,尤其是在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方面。
专业服务规范的目标是确保服务的品质及保障消费者,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也同样如此。市场准人限制包括设立商业存在的限制,通常要求与本地专业人士合资或合伙;自然人流动得依经济需要或国籍而规定;外国厂商进入受限于标的的金额或小型建筑设计;国民待遇限制包括居留需求,或需使用本地服务,或雇用本地专业人士。
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通常没有法律规范,也不属于特定从业人员;外国专业人士提供建筑及工程技术服务所受到的规范比会计师及律师所受的规范要少。许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报告中陈述没有建筑服务法规(如丹麦、芬兰、挪威),没有工程技术服务法规(如澳大利亚、丹麦、芬兰、瑞士、英国),恰巧与会计服务及法律服务相反,所有经济合作与发展国家报告会计服务与法律服务有法律规范此类专业服务;然而,在一些国家(如芬兰、挪威、英国),建筑师是受保护者。显然,建筑及工程技术专业服务的控制是趋向于与对象相关的规范,如建筑物法规、安全标准等。
外国专业人士的困难点是不被认定或限制的教育程度、资格或执照,国籍及居留规定,合伙限制,合约限制(包括政府采购合约,以及为了伦理道德原因限制刊登广告等等)。有时规定限与本地专业人士合伙,其背后原因是维持服务的品质与确保对文化的认知及其他与市场有关的因素。
另一方面,建筑师为一独立专业服务,是一小型商业,缺乏国际事务训练,不熟悉外国市场,文化及地域障碍成为建筑师想进入外国市场的困难原因,在这种情况下,过度的法规影响外国专业人士,纵使一些国家认定外国资格或执照,而逐一审查仍提高不确定因素或浪费时间;在某些情况下,专业公会以反竞争方式,企图保护专业人士的利益。
公司障碍,包括外国人投资限制、合伙人数限制、本地公司的国际关系限制以及政府采购政策限制。2100433B
国际建筑服务贸易通常是以承包国际工程项目作为其主要的业务形式。所谓国际工程项目,是指工程项目的参与者来自一个或多个国家,按照国际通用的管理模式进行管理的国际性建筑项目。从我国的角度看,国际工程项目既包括我国工程承包公司在海外参与的建筑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国内涉外建筑工程,如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工程承包公司和人员从事的国际工程业务,通常可以分为两个主要领域:一是国际工程咨询,二是国际工程承包。在国际工程市场上,工程咨询公司和工程承包公司可从事的业务范围并没有严格划分,一些有实力的咨询公司涉足的往往不是单纯的设计咨询任务,许多承包公司向提供全面服务方向发展,承担“设计——施工”一条龙服务。近年来,国际工程咨询与国际工程承包已呈现出相互渗透、相互竞争的态势。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特别强调法律的制裁和其他措施, TRIPS的一个重要作用,是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公约的适用范围扩大到WTO的成员。
TRIPS的基本准则包括:1国民待遇、2最惠国待遇和3技术进步。TRIPS协议的基础,主要是以下两个知识产权国际协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