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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物资流通领域的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的科学研究,提高物资流通的技术、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物资流通科技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为使物资流通事业的发展切实转到依靠科技进步的轨道上来,加强物资的综合管理,发展和完善物资市场,搞活物资流通,提高流通经济效益,各级物资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科技管理工作,促进物资流通科学技术的发展。
第二条 物资科技应从需要与实际可能出发,坚持应用技术研究,着重解决本系统、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资管理中急待解决的技术难题和科学管理问题。也可结合五年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一些开发研究工作。主要任务是:(一)物资维护保养、保管、包装、装卸、运输、计量、检测等方面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二)燃料、金属材料、木材、化工产品和建筑材料等的节约代用、综合利用、回收复用和再生、加工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三)先进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在物资管理中的应用研究及物资经济理论研究;(四)研究制订和推广应用物资部门的技术标准,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
第三条 物资科技管理的原则是: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基础上,分工负责。
物资科技项目分国家项目、物资部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或省、市物资局(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物资局,下同)项目、基层单位(含研究所,下同)项目等四级。
国家项目指由国家直接下达或由物资部推荐经国家批准下达的项目,物资部项目指由物资部直接下达或由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经物资部批准下达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或省、市物资局项目,指各该主管部门直接下达,或由下属单位推荐,经各该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项目;基层单位项目指各单位自立课题或自行与外单位协作的项目。
物资部科技教育司是物资部管理科技工作的职能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和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其他专业司协助科技教育司管理物资部下达各该专业司的项目。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负责管理各自下达的项目,并协助管理国家和物资部的项目;基层单位负责管理自行安排的项目,并协助管理上级下达的项目。
二、科技计划
第四条 各级物资部门应根据国家科技政策和科技规划,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编制五年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一)。五年科技计划可按项目编制,已有明确课题的,应分别列出课题名称。计划期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一致。条件成熟的,可编制十年(或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在五年科技计划指导下,每年要编制年度科技计划(表式见附表二)。年度科技计划要按课题编制,并依照上下结合的原则制定。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的科技计划要抄物资部科技教育司和对口的专业司各一份。
第五条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推荐列入物资部当年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在上一年的年底以前将年度科技计划表一份和各项课题的计划任务书(表式见附表三,一式四份报部科教司)。
申请列为物资部项目的课题,需先经部内有关专业司归口审查评分,再经科教司综合评定后报部领导审批。
第六条 推荐列入物资部科技计划的研究课题,原则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较高;(二)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对发展和改变物资行业面貌有重要作用和意义,并具有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可在全国物资系统同行业推广应用。同时应具备进行研制工作所必需的人员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部内各专业司和省、市物资局必须严格按上述条件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上报。
第七条 科技项目批准下达后,各级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承担单位制定实施措施,并从人员、设备、资金、物资供应等方面予以确实保证。
承担国家和物资部项目的主管部门每年年末要对所管科技项目的完成情况和存在问题进行一次检查,并于年底前将检查结果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报物资部科教司。
第八条 撤销项目须作充分论证分析,并由课题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报告,说明课题进度、撤销原因分析、经费使用情况和已购物资的处理意见等,报下达课题的主管部门审批。物资部下达的项目,须经有关主管部门签注意见后,报科教司同意。
三、科技成果管理
第九条 科技成果管理是科技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科技管理机构均须按规定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科技成果的鉴定、登记、建档、申报、奖励、保密、交流和应用推广等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了正确评价科学技术成果的水平,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推广,科技成果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鉴定和评价。
第十一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应按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指定专人做好各项研究课题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应按国家科委《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申报。物资部下达的项目,应按该规定于鉴定通过后一个月内向物资部科教司填报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表式见附表四)及其它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其中,符合重大科技成果条件的,科教司要向国家科委推荐登《成果公报》。
第十三条 各级分管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人员,应按国家专利法和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有关规定,协助研制单位做好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工作,并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科技成果的宣传、交流,加速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的奖励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和《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科技经费
第十五条 科技经费可从下列渠道解决:
(一)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大科学研究的补助费);
(二)地方科技三项费用补助;
(三)财政部门拨给的事业费;
(四)科技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等技术市场收入;
(五)从国家规定的设备更新改造基金、企业利润留成中提取;
(六)银行贷款和其它专项贷款。
物资部科教司负责国家拨给的科技三项费用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批准列入国家和物资部年度科技计划的课题,须经科教司对该课题“计划任务书”中填报的经费总预算”进行审核,提出是否给予经费补助、是无偿使用还是有偿使用,以及补助金额的意见,报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科技经费的开支范围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七条 每年年终或课题结束后,课题组负责人要经主管部门向项目下达单位提出全年经费使用情况报告或项目的决算报告。
追加经费要提出追加经费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原拨款单位审定。已签订经济合同的,按合同中有关条款办。
课题撤销应退回全部拨款及物资。原拨款已部分花费的,应书面申述理由,并提出经财务部门签章的花费清单,退回剩余款项及物资。
五、科技机构、人才和科技情报
第十八条 局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应有一位领导同志分管科技工作,并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教或科技机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要有专人负责科技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和定期考核。要鼓励科技人员钻研技术,提倡学术民主,注意学用结合,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和积极性。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科技人员的奖惩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从事搜集、整理、分析研究和传播报导有关物资科技方面的最新技术和科研动态。科技任务繁重的单位,可成立专门的科技情报机构,组织学术交流,出版刊物。
六、其它
第二十一条 物资部内各专业司和各省、市物资局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科学技术管理规定或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1)物科字36号文《国家物资总局科学技术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项目部属工程监直接领导下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部门,为明确本部门内各项职能,确保各项工作高效展开,在公平、公证的原则下,特制度实施本制度。 一、工程项目部工作内容: 1、组织完成工程项目开工审批...
档案管理制度1、各种档案按组卷要求,由立卷人整理,按有关规定装订并移送档案室统一保管。2、各种档案的文字书写,必须用蓝黑或黑墨水书写,禁用其它笔书写。3、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借阅档案时,均应在...
转载,供参考。公司图纸管理规定3页资料简介开始 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的使用,并确保公司对技术图纸的所有权,使技术图纸管理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目的为妥善保存技术图纸,方便相关人员...
国际工程项目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国际工程项目物资部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各项目的施工要求,公司决定成立物资部,为 了提高物资部的工作效率,明确责、权的关系,特制定本管 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本公司物资部。 第三条 物资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整个各项目的物资管理, 制定具体的物资管理办法;负责永久材料的呈报、询价、货 源联系;联系代理商、办理进出关手续、组织运输;工程完 工后,办理物资回国的有关手续及就地处理工作;负责项目 物资的台帐记录等工作。 物资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以最低的材料成本, 保质、保量、 按期地供应施工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并监督和促进材料的 合理使用。具体的任务是:保证材料的供应,满足施工生产 的需要;降低材料的消耗;降低材料供应的成本;监督材料 的使用, 第四条 物资部的人员配备。根据海外项目的实际特点,设 部长一名,业务人员二人,共三人组成。 第五条 物资的呈报、审批、采购 1、物资的呈报: 1.
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管理办法
科技专业委员会 2013 年年会文件之五 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奖评审管理办法 (2013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市政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 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创新,促 进市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 规定,结合市政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市政行业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奖 (以下简称“科技奖”) 的评审、授予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 第三条 中国市政工程协会市政科技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科 技专委会”)负责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与对象 第四条 市政工程科学技术奖设一、二、三等奖,对特别重大、 成绩卓著的科技创新成果,可以授予特等奖。对获奖成果按照以精神 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的方式给与奖励。评奖活动每 年一次。 第五条 市
按申报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对推动物资流通领域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根据申报项目的范围,分五类:
1.应用于物资流通领域新的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
研究成功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计算机应用软件经鉴定通过后已用于生产和工作实践,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并经使用单位验收合格,出具证明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技术难度较大,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2.科学管理(包括软科学)方面研究成果的评审标准。
科学管理方面的奖励必须在课题研究工作结束一年后,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等奖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创造性地提出了软科学理论或方法,并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二等奖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已产生了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提出了新的概念、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是正确的。
三等奖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对成熟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了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有明显效果。
四等奖
(1)研究成果被主管部门采纳,并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积累了完整可靠的数据资料,并作出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提出了完备的研究报告。
(2)学习已有成熟的软科学研究成果,结合本单位实际,提出了新的见解、新的方法、新的发展模式,并被实践证明有一定效果。
3.标准化工作成果的评审标准
所制定的标准,已在实际应用中证明确有效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科学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已发挥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科学技术接近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已发挥明显作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科学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科学技术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作用,并已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4.科技情报工作成果的评审标准
按创造性贡献大小,技术水平高低,促进科技进步作用大小和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重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达到或超过国内先进水平,有重大实用价值,并已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二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很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较大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接近国内先进水平,有较大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开展物资流通科技情报工作有一定的创造性贡献,多数情报达到本行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并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5.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评审标准。
在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经消化吸收,推广措施有创新、改进,已取得一定推广效益者,可按下列标准评定等级:
一等奖 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已基本在全行业推广应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等奖 推广措施有创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很大,已在行业内大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很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等奖 推广措施有较大改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较大,已在行业内近半数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等奖 推广措施有改进,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作用,已在行业内部分单位推广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物资部评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下列程序进行:
1.资格审查。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对所报项目是否符合报奖基本条件应进行逐个审查。这些基本条件是:
(1)内容范围:项目内容是否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2)时间范围:项目的完成时间、应用时间和报奖时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通知要求。
(3)申报单位:是否是物资部项目,或部内各专业司(含各局级公司,下同)以及省、市物资局立项时,在物资部备案的。
(4)申报材料:“申报书”及应报的附件是否完整正确;按程序规定的有关手续是否完备。不符合的,可限期补齐。科技成果和软科学成果是否符合有关鉴定和评审要求。
3.组织专业评审
(1)由物资评委会办公室依据所报项目,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聘请的专家,须经物资部评委会审议通过,并以物资部评委会名义,发聘书正式聘任。评奖结束后,应给专家一定的报酬。
(2)评审组的工作原则:
(A)根据物资部科技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科委和其它有关通知文件规定的申报要求、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B)充分发扬学术民主,组内意见不一致时,要进行充分讨论;
(C)有关申报和评审规定的解释以及出现规定以外的问题等,均报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解决;
(D)申报单位要求技术保密的项目内容,评审组成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都要负保密责任。评审情况和建议等级意见,在物资部评委会审定并公布以前,不得外传;
(E)评审工作要认真、负责、公正、客观。
(3)评审完毕后,评审组要对每个项目填写评审意见表一式二份连同申报资料交物资部评委会办公室。评审意见表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单位、分类编号、内容简介、评审意见、建议等级、评审组成员签字等项。
(4)评审组建议一、二等奖的项目,由评委会办公室进一步征求有关专家的书面意见。
3.物资部评委会审定。评审组组长或副组长列席物资部评委会会议,汇报评审情况和对每个项目的评审意见及建议等级;评委会根据评审组和有关专家的书面意见审议和批准授奖项目及等级。物资部评委会意见分歧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
4.对同一内容的项目,分别由不同的单位各自独立研制成功又分别申报奖励的,应择优奖励;如果是相互借鉴的,应根据起步早晚和贡献大小,综合分析,合并授奖。
(一)申报者要参照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选定项目和确定报奖等级。
(二)申报时必须如实填写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见附件)和附报以下文件:
1.新的科技成果和软科学研究成果的技术鉴定书或技术证书等其它同类性质的证明文件;各级技术标准的批准证明;
2.由应用单位财务部门核准的经济效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
3.成果应用于生产或措施应用于实践的时间证明;
4.技术图纸、研究实验报告等其它必须附送的文件。
物资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格式和填写说明附后。上报份数另定。
(三)各级领导干部确实参加了课题的研究,并在技术上起主导作用,或解决技术难点的,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申报书内应附其具体贡献的详细书面材料,并由申报单位证明及本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2号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2月24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朱丽兰
1999年12月26日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设立和备案工作,加强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制定公平、公开、公正的评审规则,建立科学的评价指标,严格规范推荐、评审、授奖程序,保障科学技术奖励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保证科学技术奖励的质量和水平。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省级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级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可以分类奖励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以及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方面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应当严格控制奖励数额。
第五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自行设立奖励等级。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成立以科学技术专家、学者为主的省级科学技术奖评审机构,负责评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中央、国务院各部委所属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企业等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完成人,可以在成果实施应用地或者本机构所在地参加省级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省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八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应当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十条 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根据国防、国家安全的特殊情况,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可以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只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不能公开的项目。
民用项目不属于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上述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民用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推荐省级科学技术奖。
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可以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国务院所属其他部门不再设立部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单位完成的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按项目所属专业领域向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部门推荐部级科学技术奖。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管理部门和评审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公正评审。
第十三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在适当范围内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其他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省级科学技术奖的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部负责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备案审查工作。
设立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具体办法应当按有关规定报科学技术部备案。
科学技术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设立、评审等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违背或者有矛盾的,可以责成制定机关进行修改,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提请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第十六条 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情况,应当以年报形式报送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