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一)成立工作指导小组。4月10日前成立由市编委办牵头,发改、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安监、法制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共同研究制定改革相关办法,商议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具体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改革工作。
(二)设立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编委办),发改、财政、人社、国土、环保、住建、安监、法制等部门,4月12日前分别抽调1名工作人员负责开展办公室日常工作。
(一)制定方案。4月15日前,各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县级机构编制部门、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县级党委、政府批准实施,同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备案。
(二)整合机构。4月20日前,各乡镇综合设置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挂综合行政执法队牌子。在不改变原有乡镇机构设置形式的情况下,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进行整合,整合后,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以其名义开展内部管理工作,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为相当于副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的管理体制。
(三)领导配备。4月20日前,领导配备到位,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设站长(队长)1名,由乡镇1名副乡镇长兼任;设副站长(副队长)4名,分别由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兼任。
(四)工作职责。4月20日前,印发文件,明确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主要职责:宣传并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协助制定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国土资源利用、基本农田保护、村镇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权;协助做好国土资源、村镇规划建设和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相关信访、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村镇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乡镇企业普法等宣传、教育、培训和指导工作;受委托机关的委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承办上级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业务;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配置人员。4月底前,整合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等机构的人员“连人带编”划入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管理,由乡镇统一管理和考核,编制管理及人员身份待遇维持不变。加强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的人员结构管理,严格准入条件,新进人员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和业务人员为主,争取实现专业技术人员所占比例达到70%以上,90%以上具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六)规范行为。5月底前,县级有关行政机关应按照简政放权的要求,尽可能将适合乡镇承担、由乡镇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下放到乡镇,根据法律、法规与被委托方签订委托或授权管理责任书,依法合理界定县乡之间职责权限,明确下放的事项和管理范围,加强指导监督。同时,要以县为单位,制定实施扩权事项的监管办法,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乡镇的管理和执法行为。
(七)保障条件。6月底前,各县(市、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履行职能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及其必要的办公条件。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等机构原经费拨付渠道、财产归属维持不变,国土所的办公楼、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无条件提供给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使用。
(八)协调配合。机构编制部门牵头制订各类指导性文件,统筹推进相关改革工作;发改部门要指导县乡做好改革涉及的基层扩权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指导县乡做好相关预算管理和经费保障等工作;人社部门要指导县乡处理好乡镇国土所在职不在编人员问题,以及人员调整涉及的相关工作;国土、环保、住建、安监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各县(市、区)明确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工作职责及下放的权力和服务事项,制订权力清单、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管办法等,加强各项业务培训;法制部门要指导各县(市、区)做好权力下放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涉及的合法性审查等工作。
(九)加强指导。6月底前,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每月定期到各乡镇指导检查改革工作,了解掌握改革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十)自查总结。7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对乡镇改革情况与成效进行总结,报市乡镇机构改革工作指导小组。
(十一)检查验收。7月底前,对乡镇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反馈检查验收情况,形成改革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编办。
检查验收的标准: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是否已挂牌成立;机构、职责和人员是否整合到位;办公楼、车辆和办公设备等是否统一使用;县相关行政机关是否签订委托书,明确下放的事项和管理范围;权力清单、工作制度、办事流程、监管办法等是否建立健全;审查对权力下放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是否合法。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9部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工作的指导方案》(桂编办发〔2015〕8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截至2019年,梧州市属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划为14个地级市为: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梧州...
智软冶金行业I-ERP实施方案 i-ERP(Internet/Intranet Enterprise Resource Planning)——企业资源计划是当今世界上最先进、有效的企业管理技术...
施工方案是根据一个施工项目指定的实施方案。1、内容方面的话,好的施组见仁见智,但核心还在于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组织”两个字,如何根据项目的规模、特点、工期,根据业主的要求,根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根据施工...
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的思考
近年来,检验检测服务业作为国家质量发展战略的重要基础,日益受到重视.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已成为各级政府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职能转变的重要任务,以及转变发展方式、加快发展高技术服务业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江阴市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体制调整改革后检验检测工作,结合江阴实际,围绕机构改革以来检验检测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就做好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做强做大检验检测服务做了以下几点思考.
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和我省《2014年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办〔2014〕107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各地要按照国家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因地制宜,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省级适时选择有条件地区开展房地一体的登记发证工作试点,总结经验,全面铺开。
二、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1-3月)
1.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农业、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协调配合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责任。
2.各市、县(区)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及时间节点要求、分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备案,各设区市实施方案于2015年3月底前上报省国土厅。
3.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建设部门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5年4月-2020年6月)
1.收集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前期土地、房屋调查、登记等成果资料,对土地登记档案和土地登记卡进行扫描,并将土地和房屋登记相关数据录入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形成数字化成果。
2.制作工作底图。充分利用全省村庄规划1︰1000地形图、数字城市(县域)大比例尺地形图、大比例尺正射影像图等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制作地籍调查工作底图。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建设部门的申请,依法提供现有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暂无相关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的地区,可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利用已有的地形图或影像图资料,绘制宗地位置关系图形成调查工作底图。根据划定的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转换工作。
3.地籍和房屋调查。尚未开展地籍调查或地籍调查成果无法满足需要的地区,按照地籍总调查模式开展地籍和房屋调查。对已依法批准或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规定条件,且尚未登记发证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原批准用地文件登记发证,不需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一致的宗地,不需开展地籍调查。
已完成地籍调查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低精度成果和已发生变化的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更新,并开展房屋补充调查。对已登记发证,经核实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仅对不一致的部分开展地籍调查;对已登记的房屋,只将登记信息记录在调查表中,不需重新开展调查。
各地要根据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在满足地籍管理和登记发证需求前提下,采用符合本地区实际的方法开展地籍调查。原则上采用解析法开展地籍调查,坐标系统一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有现势性强的1︰500~1︰1000大比例尺图件的地区,可采用图解法开展地籍调查。对个别基本条件难以满足的边远村落或零星居民点,可采用勘丈法,实地丈量界址边长,确定相对位置关系。
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采用全省统一格式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表》,具体表格式样由省国土厅会同省住建厅研究制定、另行下发。要严格依据国家有关调查规程和标准,充分利用已有调查和登记成果,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房产测绘工作。房屋调查形成的工作成果应包括:将房屋权属信息和测量结果记载于调查表中;在宗地草图中标识房屋,并标注房屋边长、楼层、结构及争议情况等信息;将房屋要素纳入地籍图的测绘中;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及数据库建设要将房屋调查信息包含在内。
4.确权登记发证。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在地籍和房屋调查时,应主动发放登记申请书,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结束后,对未登记发证但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房及时进行公布。符合条件的权利人可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权属来源等材料向当地登记机构申请权属登记。原核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人可自行确定是否换发新证。登记机构在受理权属登记申请后,30日内办结土地和房屋登记并核发权属证书。登记发证只收取证书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我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农房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具体政策由省住建厅会同省国土厅研究制定;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县(市、区)不动产登记部门,要实行“一站式”服务,依法优化、简化办证环节,方便群众和企业办理不动产权利登记。
5.信息化管理应用。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基础上,参照《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1015—2007)和相关技术规范,建立包含图形、属性、历史档案等信息的农村地籍数据库,并与城镇地籍数据库衔接,形成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成果。应将土地登记发证历史档案进行数字化,并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
农村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满足相关部门共享应用的需要,能够实现数据库存储格式标准化无损转换。要运用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土地登记,实现土地登记业务与地籍数据库空间数据的联动,做到“登记一宗,入库一宗”,并建立成果更新机制,保持地籍成果的现势性和准确性,维护土地登记成果的权威性。要做好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与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平台的衔接,满足国家对数据汇交和省、市、县三级互联互通及相关信息查询要求。
6.县级工作进度要求。
2015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2016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年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三)检查验收阶段(2020年6-12月)
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成果检查验收,采用“县级自查、市级检查验收、省级抽查”方法进行。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6月底前完成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申请市级检查验收;市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的检查验收,形成检查验收报告,申请省级抽查;省国土厅会同有关部门于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抽查,形成工作总结报告并报告省政府。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加快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参与,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工作机制,并充分发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权属调查和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检查、督促和指导,抓好各年度工作计划的推进落实。对工作进度缓慢、成果质量存在问题的地方,要重点督导,限期整改。
(二)落实工作经费。各市、县(区)政府要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要加强对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及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充分调动农民群众配合参与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梧州市住房保障部门大力推进民生工程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2015年底,为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分配经济适用住房930多套。其中,去年续建的藤县山水人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314套,岑溪新时代经济适用住房项目618套,惠及了当地居民家庭。
在推进民生工程建设中,梧州市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作为安居惠民项目的重中之重来抓紧实施,建立落实了目标责任制,市级与所辖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年度目标任务责任书,把建设项目的开工、基本建成到分配入住的时间节点要求纳入绩效考核,有效促进各建设单位加快工程项目建设。
与此同时,市住房保障部门强化了日常监督工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深入各项目现场检查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与建设单位共同研判影响进度的原因,制定有针对性的优化措施,加快建设项目的推进。
在加快项目建设的同时,住房保障部门为申购房源的家庭做好政策宣传服务,畅通申购登记渠道。房改部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购对象的真实信息严格审核,把好准入关,确保把建好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切实办好这项民生实事。(梧州市房改办 梁峤)
一、总体工作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的理念,紧紧围绕建设森林城市和生态文明示范市、木材战略储备基地、林业强市的战略部署,深化种业体制改革,以林木良种选育为基础,以基地和中心苗圃建设为重点,以保障供应为目标,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科技创新为支撑,以执法监管为保障,建立健全良种选育推广体系、种苗生产供应体系、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和种苗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林木良种化过程,全面提高良种壮苗生产能力和林木种苗整体发展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兴种,强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我市林木种苗核心竞争力。对具有良种生产能力、市场占有率较高、经营规模较大的良种基地和育种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坚持依法治种,严格执法及质量监管,规范种苗市场秩序。
(三)发展目标。
强化标准化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建成以马尾松、杉木、油茶、桉树等主要造林树种为主,珍贵树种、主要乡土树种、木本油料及生物质能源树种共同协调发展的林木良种培育体系。到2015年,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2个国家级林木良种基地建设,建立市本级保障性苗圃1个;全市年育苗约4000万株,其中良种苗木约2800万株;年产林木种子3.1万公斤以上,其中良种2.8万公斤以上;主要育苗良种使用率达到80%以上,苗木受检率达到90%,造林种苗合格率达到90%以上,全市林木种苗年产值4000万元。到2020年,全市建成5处以上种质资源保存库,全面建成重要树种种质资源库;扶持和培育1至2处苗木产量大、创新能力强、示范作用明显的苗圃基地,种子储备能力达到年均用种量的20%以上,主要育苗良种使用率达到90%以上,苗木受检率达到95%,造林种苗合格率达到95%以上,全市林木种苗年产值突破6000万元。建设林木种苗管理标准站8个以上、种苗质量检验站1个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
以国家和自治区级种质资源库、地方特色种质资源苗圃(场)为主要载体,建立健全就地保存、设施保存相结合的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加大对主要用材树种、经济树种、乡土及珍贵树种种质资源收集、挖掘、鉴定、保存工作力度。在有效保护我市生物多样性和确保生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引进国外、区外优良林木种质资源。建立种质资源数据信息平台,完善公共研究成果和资源共享机制,建立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发布和保护制度,加强地方特色优势种质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有序开发利用。
(二)加强林木良种基地建设。
科学制定良种基地和国有场圃的发展规划,加强管理,提高良种生产能力。加强林木遗传测定,加快良种换代步伐,重点抓好马尾松、油茶种子园的换代升级,特别是加强对岑溪软枝油茶种子园良种采穗圃的管理,加强良种油茶示范林的建设,在现有岑软2号、3号的基础上,选育更优良品系;对藤县大芒界马尾松种子园重点加强高产脂种子园的管理,争取2015年能采收种子进行育苗;抓好澳洲坚果的良种基地建设;开展乡土树种、珍贵树种的良种选育,提高基地良种供种率。
(三)加强林木种苗科技支撑与良种使用推广
制定主要造林树种中长期育种计划,纳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突破种质创新、新品种选育、高效繁育、加工流通等关键环节的核心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科技创新能力。大力鼓励和引导林业专业合作社承担林木良种培育工作。依托基层林业技术推广单位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新品种种植试验示范。鼓励各县(市、区)的科研单位和国有林场积极承担品种区域试验和引进示范推广工作。加强林木良种示范林建设,完善改良配套种植技术,不断扩大良种覆盖面。严格执行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的造林项目及国有林场造林应当使用林木良种,将林木良种使用率纳入造林实绩检查体系进行考核,加快推进全市造林良种化进程。
(四)强化林木种苗执法和质量监管。
大力宣传贯彻林木种苗法律法规,提高公众法律意识。进一步加强种子种苗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和标签、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林木种苗市场准入。严格实施种苗产地和调运检疫,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和移植、经营非法入境外来林木种苗行为。加强种苗生产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完善种苗质量抽检和通报制度,切实保证苗木质量。建立种子市场秩序行业评价机制,督促企业建立种子可追溯信息系统,完善全程可追溯管理。
(五)加大林木种苗事业人才培养,提升种苗管理机构服务能力。
加强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合作以及实习基地建设,建立教学、科研、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机制,提升林木种苗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利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教学资源,加大林木种苗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力度,为全市林木种苗事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保障。推进育种科研和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按有关政策落实种苗科研和经营管理高端人才待遇,提升种苗管理机构社会服务能力。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林木种苗工作,切实加强对林木种苗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统筹协调,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区林木种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各级林业部门要强化林木种苗管理职能,落实工作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林木种苗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种苗管理机构。
加强和完善我市各县(市、区)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和调整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能,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人员。各县(市、区)林业部门要尽快成立林木种苗站,落实人员编制,强化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种苗工作的技术和业务水平。
(三)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重点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种质资源库、种子贮备库的基本建设投入。建立对种质资源调查及收集保存、良种选育、林木良种补贴、林木种子贮备等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把种苗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重点扶持优良种苗生产及绿化、果化、彩化、花化、香化等“五化”大苗培育。
(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
支持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兼职、挂职、签订合同等方式,与林木种苗企业开展合作。鼓励、引进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科研人员到我市的企业从事商业化育种工作,使最新的科研成果、技术,能够快速转化形成生产力,从而促进我市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发展。
(五)完善种苗产业发展配套政策。
将我市符合条件的林木种苗项目纳入林业项目贴息贷款补贴范围;将采种、制种、轻基质营养袋分装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优先开展种苗生产保险试点,将种苗生产保险纳入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范围。对规模大、实力强、成长性好的育繁推一体化种苗企业,在建设用地、税收、信贷等方面都给予重点扶持。
(六)创新发展机制。
积极探索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种苗生产、经营和管理体制机制。鼓励良种生产基地开展苗木生产经营,形成良种选育、生产以及苗木繁育推广一体化的发展模式。加大国有苗圃改革力度,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改造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本,实现规模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苗圃发挥自身优势,建设保障性苗圃。
(七)完善规章制度。
加强林木种苗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林木种苗质量管理制度、依法审批制度、专项检查制度、规范执法制度、宣传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市林木种苗工作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