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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2-05-30
【生效日期】2002-05-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5月30日
第一条为建立温州市企业信用制度,规范企业信用征信、评级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活动,防范信用风险,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集和利用企业信用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征信机构,是指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及评级服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信用征信,是指征信机构经过与各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的约定,把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社保、公安、海关及社会有关方面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活动。
(三)企业信用评级,是指征信机构对征集到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进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活动。
(四)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温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主管全市范围内企业信用工程建设工作。
市人民政府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级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应当依法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使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六条从事企业信用征信、评级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咨询业务,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征信机构必须坚持公正、客观、独立、权威、守密的基本准则。
第七条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应经温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征信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限于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身份情况:企业名称、经济类别、成立日期、注册资金、注册号码、注册地址、办公地址、经营范围、股东成员状况等。
(二)商业信用记录:在各商业银行的企业贷款及偿还记录,在商业银行发生的其他信用行为记录;企业纳税行为记录;企业财务记录;企业工商行为记录;企业质量技术行为记录;企业进出口行为记录;企业与其他商业机构发生的信用交易记录。
(三)社会公共信息记录:企业参加社会保险行为记录;企业市政公用事业缴费记录;企业财产状况及变动等记录。
(四)特别记录:有可能影响企业信用状况的涉及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的记录。
第九条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与提供信息单位约定的方式向提供信息单位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与提供信息单位的约定应当报温州市信息化办公室备案。
提供信息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为征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提供信息单位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因提供不真实或不准确信息所带来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征信机构不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征信机构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的原始完整性,不得有选择、有针对性地征集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一条企业信用评级报告应当按照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
征信机构的信用评级标准应当报经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同意。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可以向下列对象提供企业信用查询咨询服务:
(一)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各有关机构;
(二)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征信机构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事业单位;
(三)法人或企业授权的其他自然人;
(四)依职权进行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
第十三条信用信息查询咨询程序:(一)向征信机构提出查询咨询的目的和主要内容;(二)与征信机构签订查询咨询协议;(三)征信机构按协议提供所查询咨询的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征信机构按有偿使用原则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但下列对象不予收费:
(一)依职权调查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
(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收费的其他使用对象。
征信机构对企业的评级不得收费。
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报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第(三)项规定的使用者使用企业信用信息仅以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为限。
禁止使用者利用所获取的企业信息从事了解企业信用状况以外的活动。
第十六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
征信机构接到企业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核对后的情况要及时反馈,发现有差错的,应及时更正。
企业应当自征信机构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企业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反馈。
第十七条对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企业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发布该企业的信用报告;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提供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该企业对信息无异议,征信机构可以对外公布该信息。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可长期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但企业信用信息中的特别记录,保存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自该信息被征集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列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的完整记录。
企业信用信息使用记录应当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二年。
第二十条征信机构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的维护和管理,并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应追究责任。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征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职责,违规泄露企业信息或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
(二)未经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许可,擅自公开披露企业信用信息;
(三)擅自对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改变企业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征集、传输、整理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级或对外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违者,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触犯法律法规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温州市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指导意义是:一、信用信息公开公开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其中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二、信用信息共享企业的良好和不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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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0年1月15日起施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1月6日
河北省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省工程监理市场秩序,完善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加强行业自律,依据《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在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协调和信用信息录入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职责范围内信用信息的录入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使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按照《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对在冀工程监理企业进行评价的活动。信用评价结果可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监管及工程监理招投标等活动。
信用评价计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计算分值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基本信息包含企业注册登记、资质、工程项目、注册执业人员等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受到的表彰奖励等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受到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通报批评等信息。
第五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及其明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河北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进行数据交换和共享,实现跨部门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自动抓取、归集并评价。
第七条 用于评价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按照“谁监管、谁采集,谁认定、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录入并审核其真实性。
第八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或者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认定监理企业承担责任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违规使用专业技术执业注册资格“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
(五)监理企业存在陪标、串标或者以虚假业绩参与投标等市场行为,12个月内被主管部门通报或者行政处罚(处理)2次及以上的。
第九条 “黑名单”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进行核实、取证,收集记录有关信息;
(二)信息确认。录入违法信息前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盖章确认;
(三)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息采集部门要提前告知;
(四)列入。“黑名单”企业的列入,应按照《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分级负责和项目属地监管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通过河北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信息系统及时对外公布;
(五)申诉。“黑名单”公布后,相关企业对“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部门提出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的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认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经核实申诉理由成立的,应当更正或撤销有关信息,告知当事人并向社会公布;
(六)移出。“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2个月,到期后企业已经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黑名单”行为的,原列入部门应及时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
第十条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或者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书面向相关记录信息部门提出,受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将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异议的企业。
第十一条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信用评价结果,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评价得分较低企业和列入“黑名单”企业,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黑名单”有效期内,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对其申请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严格审查;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申请;依法限制其投标;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等。
第十二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期对信用评价和结果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信用状况,适时调整信用评价计分标准,保证评价结果合理、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附件: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2020版)
附件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
(2020版)
一、评价对象
本省工商注册和进冀工程监理企业。
二、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信用信息包含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一)基本信息
企业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
1.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省级奖项的信息。
2.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的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被本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2.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行政处理的信息。
3.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信息。
4.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信息。
三、评价方式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由信用评价计分系统根据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出该企业信用分值。
四、评价信息的录入和生效
(一)企业基本信息,国家级、省级奖项信息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彰信息,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弄虚作假行为信息等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规定负责录入。
(二)信用信息录入后,每日24时开始计算分值。分值计算完毕后,通过网站公布生效。
(三)信用信息的使用时效分别为:
1.行政处罚(处理)及通报信息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等信息使用时效6个月,从文书出具日期开始计算。
2.弄虚作假等行为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的日期开始计算。
3.列入“黑名单”的使用时效至移出“黑名单”之日止,从被列入“黑名单”之日开始计算。
4.国家级奖项使用时效三年(36个月),省级奖项使用时效两年(24个月),从正式发文的日期开始计算。
五、信用评价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结果满分为120分,按加减累计计算,详见附表1、附表2。
1.基本信息分值。设置为100分,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2.良好信息分值(20分,加分制)
国家级、省级奖项。基本分为0分,累计最多加20分,同一项目荣获多个奖项按最高分值计分一次,不重复计分,详见附表2。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荣获国家级专业和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扬的,每次加5分,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表扬的,每次加3分。
3.不良信息分值(减分制,不设上限)
行政处罚(处理)。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2分;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通报的,每次减3分;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附表1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分值
序号 | 评价内容 | 分 值 | |
1 | 基本信息 | 100 | |
2 | 良好 信用 信息 | 国家级、省级奖项及表彰 (基本分0分,加分制) | 20 |
3 | 不良 信用 信息 | 行政处罚(处理)及违法违规通报 (减分制) |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
附表2
在冀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目录(2020版)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 | 分值 限制 | 评价 时效 | 设定依据 | 录入部门 | 信息发布部门 | |||
类别 | 行为描述 | |||||||
基本信息 | 基础分值,由河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直接获得。 | 100分 | / | / | / | / | ||
良好信用信息 | 表彰 奖励 | 荣获国家级综合奖项,每项加7分。 |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 20分 | 36个月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冀建法改〔2019〕5号) |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住建部及国家级行业协会 |
荣获国家级专业奖项或省级综合奖项,每项加5分。 | 24个月 | 国家级行业协会、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 ||||||
荣获省级专业奖项,每项加3分。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厅及省级行业协会 | ||||||
受到住房城乡建设部通报表彰的,每次加5分。 |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获奖工程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
受到省住房建设建厅通报表彰的,每次加3分。 | 24个月 | 住房城乡建设厅 | ||||||
不良 信用信息 | 行政 处罚 (处理) | 市场行为不规范被通报的,每次减2分。 | 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和通报为准 | 同一事件受到多次处理计分一次,按最高分减分不重复计分。 | 6个月 | 日常管理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提供或报送虚假信息被行政机关通报的,每次减3分。 | 24个月 | |||||||
受到行政处罚的,每次减3分。 | 24个月 | 相关法律法规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省、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
| 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每次减10分。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布为准 | 至从“黑名单”中移出 |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注:
1.本表工程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本表所指获奖工程和受表彰工程指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监理的工程,河北省监理企业在外埠监理工程获奖或受到表彰的,经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后可列入良好信用信息。
3.国家级综合奖项指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等;国家级专业奖项指全国绿色 建筑创新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省级综合奖项指河北省建筑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省级专业奖项是指河北省绿色建筑创新奖、河北省结构优质工程奖、河北省安全文明工地、河北省优秀市政公用建设工程奖、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等。
4.同一项目、事件进行多次计分的,仅计算最高分值一次,不重复计分。
为建立健全我市工程建设类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国家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参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公路工程、水利工程、农业工程、土地整治及地质灾害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活动的建设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及结果应用,适用本办法。
现将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向深入,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当前建设领域中普遍存在的借牌挂靠、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乱象,在我市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本办法的实施可以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向深入,加快推进建设领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维护招投标和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
《住建部关于印发<2016-2020年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的通知》(建质函〔2016〕183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扎实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设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435号)
《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川建行规〔2018〕1号)
《德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七章:
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和基本原则等。
第二章和第三章明确了信用信息的采集、公示和监管方式等。
第四章规定了信用评价结果如何在工程招标中运用。
第五章规定了异议处理的方式和规则。
第六章罚则明确了各信用评价主体,以及信用评价实施单位有关罚则。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权和实施日期等。
《实施办法》将在我市从事建设活动的不分地域的全部企业纳入了信用综合评价,有利于营造我市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和建筑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企业创先争优、履行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社会责任,同时有利于推动本市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与招投标挂钩,有利于促进企业主动规范事中行为,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同时对借牌挂靠、围标串标、买标卖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遏制,使企业更加注重工程质量安全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依法、诚信经营行为。同时,《实施办法》即将建立的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也是贯彻落实《德阳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措施。 2100433B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德阳经开区管委会,德阳高新区管委会,各重点产业功能区,市级有关部门:
《德阳市工程建设类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七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