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14〕228号)、《医疗卫生机构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11〕24号)及《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发〔2009〕10号)、《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温政办〔2013〕149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温州市卫生局直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所占有、使用下列医学装备的报废报损适用本实施细则:
(一)由国家调拨给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
(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使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
(三)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
(四)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接受捐赠的;
(五)其他依法经确认为国家所有的。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报废是指因下列原因之一,按照规定对医学装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一)无法继续使用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虽仍能使用但已被市场淘汰或者经鉴定、评估存在安全隐患,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三)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用超过或者接近该医学装备当前市场价值,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四)维护使用成本高于该医学设备现存市场价值,且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
(五)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经科学论证确认由于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
(六)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节能环保要求且无法整改达标的;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予报废的其他情形。
医学装备主要附件损坏且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医学装备报损是指使用年限尚未届满,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规定对医学装备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温州市卫生局(以下称市卫生局)应当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权限予以审核(批),并接受温州市财政局(以下称市财政局)的监督与指导。
第六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医学装备的报废报损实施具体管理,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报批,并接受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的监督与指导。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具体规定并组织落实。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医学装备报损前,应当通过诉讼、公告等方式向责任人、债务人或者担保人追索。
第七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拟报废报损医学装备的,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并提出处置意见后,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送审核(批)。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报废报损医学装备。
第八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且一次报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或者一次报批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九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损的审批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下且一次报批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由市卫生局审批,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含2000元)但不满200万元或者一次报批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但不满200万元的,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由市卫生局出具意见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温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称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所致的医学装备报损,经市卫生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但医学装备价值在20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卫生局原则上于每年3月和9月集中受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的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申请。经市卫生局同意,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也可提前申请医学装备报废报损。
第十一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申请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学装备报废或者报损的申请文件;
(二)《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三)拟报废或者报损医学装备的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证明拟报废或者报损医学装备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明细账、盘点表、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上述医学装备价值有效证明凭证的,应按照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五)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填报的《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六)拟报废医学装备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拟报废医学装备的清单、状况说明以及国家、省有关该医学装备使用年限的规定;
2.拟报废医学装备没有规定使用年限或者尚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进行科学技术鉴定的,应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如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的,应当提供以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正式提交报废申请文件之日为截止日的近两年该医学装备维修记录及维修费用凭单;
(七)拟报损医学装备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造成损失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或者有效证明,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
2.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其中应涉及对相关责任者经济责任的追究),如涉及索赔的,还应提供理赔情况说明和相应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
(八)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外投资或者对外担保所致医学装备报损,还应分别提供下列材料:
1.被投资(担保)单位已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宣告破产的生效民事裁定书、财产清算报告;
2.被投资(担保)单位依法关闭或者因投资期限届满等原因终止的,提供被投资(担保)单位已依法关闭或者终止的生效法律文件、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及其财产清算报告;
3.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败诉的,提供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决书);
4.经法院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市级医疗卫生单位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而被法院裁定终止执行的,提供生效的终止执行裁定书;
(九)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提供复印件的,需逐页加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十二条 市卫生局收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报损医疗装备申请后,由局规划财务处负责进行审查,并经局分管领导审核(批)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规划财务处应当将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疗装备报废报损申请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一)拟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单位价值在200万元以上或者一次报批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
(二)医学装备是否应予报废或者报损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医学装备单位价值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局分管领导认为需要提请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的。
第十三条 市卫生局应当自收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报损医学装备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批)决定。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限,但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前款所规定的办理期限不包括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鉴定评估以及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但应将委托鉴定评估、组织专家评审告知提出申请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第十四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医学装备的处置按照《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处置暂行办法》(温财资〔2014〕497号,以下称《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报废医学装备的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按照账销案存原则,保留对经批准核销报损医学装备的追偿权利和义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以委托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前款所规定的追偿权并支付相应报酬。
第十六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在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处置完毕并取得处置结果凭证后一个月内,将相应处置结果以及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
市卫生局应当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将由其审批同意报废报损的医学装备处置结果集中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规定使用年限虽已届满但经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仍有使用价值的医学装备,应当继续予以有效利用。
第三章 专家评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在审核(批)医疗装备报废报损时可以组织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审核(批)的参考依据之一:
(一)现有技术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意见或者不接受鉴定委托的;
(二)经市财政局同意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的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以下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经市卫生局和市财政局审定并由市卫生局聘任,以独立身份从事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咨询、论证、审查等评审工作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专业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近三年内没有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或者重大业务过错受过处理的;
(二)从事相关领域专业工作满八年,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者具有同等专业能力水平的;
(三)熟悉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法律规范及政策;
(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需要;
(五)近三年内没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条市卫生局应当公布拟聘评审专家的需求信息与入选条件,并向社会公开遴选。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自荐或者由其所在单位推荐应聘评审专家。
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应聘人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后,由市卫生局择优选聘并发放聘书,同时根据评审专家专业领域进行分类。评审专家相关信息在温州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称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一条 拟应聘评审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应聘登记表》(其中由所在单位推荐的,需填写单位推荐意见);
(二)应聘人员本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市财政局所颁发政府采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报名时交验原件)。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所提供复印件由应聘人员逐页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
第二十二条 评审专家每届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限届满后自动续聘,但市卫生局不再续聘以及聘任期限自行终止的除外。市卫生局不再续聘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
第二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卫生局可以中止或者提前终止聘任: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审专家选聘资格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
(三)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中发生重大失误并导致严重后果,或者违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其他规定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或者专业能力无法继续胜任评审工作的;
(五)因个人失信而不适宜继续参加评审工作的;
(六)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七)市卫生局认为需中止或者提前终止聘任的其他情形。
市卫生局中止或者提前终止聘任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评审专家,并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其中中止聘任的,应当明确中止时间。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市卫生局确认该情形之日起其聘任期限自行终止:
(一)死亡(包括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依法宣告失踪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包括被判处缓刑)的。
评审专家聘任期限自行终止的,应当在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公开。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就所发表的评审意见作出解释说明;
(三)按照规定获得相应评审劳务报酬;
(四)依法进行陈述申辩、申诉;
(五)受邀参与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规定起草工作并提出意见建议;
(六)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受聘担任评审专家;
(七)受邀参加市财政局、市卫生局所组织与评审相关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承担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职责;
(二)认真负责、科学公正、实事求是地履行职责,对所发表评审意见负责并作出相应说明;
(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形时应当予以回避;
(四)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及廉洁自律承诺,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收受不当利益;
(五)接受市卫生局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评审专家受市卫生局邀请参加下列活动:
(一)就医学装备应否予以报废或者报损提供咨询回复、科学论证、技术审查等;
(二)就对专家评审意见的异议作出书面说明;
(三)市卫生局邀请参加的其他与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专家应当主动回避:
(一)医学装备系由评审专家或其近亲属工作单位(含医师多点执业、兼职所在单位)申请报废报损的;
(二)评审专家或其近亲属曾参与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对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内部审核工作的;
(三)市卫生局认为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公正评审而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评审专家有前款规定情形而未主动回避的,市卫生局应当指定其回避并不得安排参加相关评审工作。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回避存在争议的,由市卫生局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局在收到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前3个工作日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评审专家由市卫生局根据报废报损医学装备实际情况通过随机抽取或者指定的方式确定。参加每次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当为单数且不得少于3人。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可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查验、专业检测等方式逐一核实拟报废报损医学装备相关情况,并结合该医学装备已使用年限、当前使用状况、近期维护成本、技术适用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判。
申请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指派人员接受评审专家的询问。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作出评审结论的,应当填写《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审核意见表》。市卫生局或者市财政局认为需提供评审报告的,评审专家应当同时提交依据充分、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的专家评审报告。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报告由参加评审的全体专家签名,其中对于不同意见也应予记录。专家评审意见无法达成一致的,以相对多数意见作为评审结论,同时载明不同意见;无法形成相对多数意见的,参加评审专家的意见逐一列明。
评审专家不能作出评审结论的,应当提交由参与评审全体专家签名的书面说明。
第三十二条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评审相关费用在市卫生局部门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期间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市卫生局收到上述投诉检举的,由局规划财务处会同局监察室组织查处,并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检举人,同时为投诉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部门对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学装备:医疗卫生单位中用于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执法等工作并具有卫生专业技术特征的仪器设备和医学信息系统等,不包括器械和耗材。
使用年限:按照《温州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确定,国家及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价值、报批价值、医学装备价值:指财务账面原值且以人民币计算,非以人民币计价的需按照规定折算成人民币。
以下、以上、满、内:包括本级(数),另有注明的除外。
不满、超过:不包括本数。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日、月:指自然日、自然月,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并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市卫生局、市财政局以前所发布(含联合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
附件1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 编号 |
规格 型号 |
购建 日期 |
计量 单位 |
单位 价值 |
数量 |
账面价值 |
处置 方式 |
申请处置原因 |
备注 |
|
合计 |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联系电话:
说明:1.车辆处置需在备注栏填写牌照号及车架号。
2.本表一式三份,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各保留一份。
附件2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内部审核意见表
资产名称 |
型号 |
|||
资产编号 |
原用途 |
|||
购置时间 |
使用年限 |
|||
账面价值 |
数量 |
|||
原管理人 |
存放地点 |
|||
申请报废或报损理由: |
||||
使用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技术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
|||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请同时提供相关财务数据): 年 月 日 |
||||
单位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
注:责任事故还应附当事人书面报告。
附件3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备案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序号 |
单位 |
批准文号 |
处置资产价值 |
资产处 置收入 |
调帐 日期 |
||||||
有偿转让 |
报废(淘汰) |
报损 |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账面价值 |
评估价值 |
账面价值 |
审计确认数 |
||||||
合计 |
|||||||||||
市财政局备案意见: |
|||||||||||
单位负责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说明:1.本表应随同单位资产处置申请文件及市卫生局批(核)准文件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报市财政局备案。
2.本表一式四份,市财政局备案后返还市卫生局一份。
3.本表行数不够的,可自行增加行数。
附件4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应聘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
所属专业 |
专业技术职称资格 |
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 |
||||||
工作 单位 |
联系 电话 |
|||||||
有无违法违规等 不良记录 |
||||||||
主要 工作 简历 和业 绩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5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专家廉洁自律承诺书
为加强医疗设备处置的廉政建设,维护国家与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医学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位合法权益,本人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工作相关纪律。
二、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范及政策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相关标准与要求,客观独立履行评审职责。
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相关要求,不索取、不接受医学设备报废报损申请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礼卡、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以及回扣、宴请等不当利益。
四、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加以制止,并向温州市卫生局等部门报告。
五、如在医学装备报废报损评审中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依法赔偿由此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的损失。
(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6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评审告知书(样式)
(报废报损申请单位名称):
我局定于年月日时,在
就你单位申请的
组织专家评审。根据《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局通过随机抽取/指定的方式确定下列专家参加本次评审:
(空白处载明评审专家的姓名及其专业)
你单位收到本告知书后,请及时准备评审所需各项资料并指定专人到场接受评审专家询问,以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如你单位认为上述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
(市卫生局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医学装备报废报损专家审核意见表(参考样式)
资产名称 |
||||||
资产编号 |
规格型号 |
|||||
启用日期 |
已用年限 |
|||||
数量 |
单价 |
元 |
资产总值 |
元 |
||
专家评审意见: 评审专家签名: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如有需要,专家评审报告另附。
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的通知
温卫财〔2015〕17号
市直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的管理,现将《温州市市级医疗卫生单位医学装备报废报损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卫生局 温州市财政局
2015年1月19日
温州市宏正警报器的质量还不错,用于发放预报﹑警报和解除警报的信号。防空警报指战争期间为了预防敌方空袭而设置的报警系统。是城市防空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城市受到空袭威胁时鸣响的提醒人们防空的警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三章 公路建设 ??第四章 公路养护 ??第五章 路政管理 ??第六章 收费公路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
监理实施细则写法如下:1、在施工准备阶段,如何审查承包人的施工技术方案;在各分部工程开工之前,如何对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做具体地检查及说明检查内容。2、在施工阶段,如何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明确各质量控制...
2018年温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卫技人员(二)拟聘用人员名单
序号 单位 岗位 姓名 性别 学历 专业 总成绩 1 温州市中心医院 耳鼻喉科医师 郑英松 男 本科 临床医学 61.66 2 温州市人民医院 超声科医师 刘秀祥 男 本科 临床医学 73.20 3 温州市人民医院 产科医师 朱苹苹 女 本科 临床医学 92.00 4 温州市人民医院 产科医师 周飞飞 女 本科 临床医学 91.28 5 温州市人民医院 麻醉科医师 施立帆 男 本科 麻醉学 86.42 6 温州市人民医院 麻醉科医师 凌雅悯 男 本科 麻醉学 80.14 7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新生儿科医师 王猛 男 硕士研究生 儿科学 66.24 8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儿童保健医师 陈绍鹤 男 本科 临床医学 69.04 9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儿童康复技师 厉俊海 男 本科 康复治疗学 65.52 10 温州市妇女儿童医院 儿童康复技师 徐凯伦 男 本科 康复治疗学 65.36 11
温州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1 温州市市级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 使文明单位建设和管 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充分 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 辐射作 用,根据《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 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破成绩, 两个文明建设 协调发展,经自我申报、所在地基层党政部门审批、推荐,市精神文 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考核、评选,由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命名的综 合性先进集体。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三条 文明单位称号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 合性的最高的荣誉称号。 文明单位建设的标准为: (一)领导班子坚强有力。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针, 认真贯彻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要求,坚决执行党的路
超声医学工程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 由最初的超声生物学效应课题组发展已有20年的历史。2000年被重庆市教委评为生物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重庆市卫生局评为超声医学工程重点学科,2002年被重庆市科委评为超声医学工程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同年12月被国家科技部评为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重庆市超声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同时国际超声治疗学会秘书处及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治疗委员会秘书处设置在本实验室。实验室以超声治疗学及相关的医学、工程等交叉学科为研究领域,已初步建成了国际超声治疗领域学术交流的平台,可为研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超声治疗医疗器械提供技术支撑,培养相关领域的复合人才。
重点实验室主任王智彪教授:医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生物医学工程系主任,超声医学工程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专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重庆市首批超声医学学术技术带头人,世界首台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简称海扶刀)的发明者。2008年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获得者。主要从事超声生物学效应研究,研制出具有我国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大型医疗设备—“高强度聚焦超声肿瘤治疗系统”(简称“海扶刀”)。历年主持国家及省部级项目30余项,包括国家杰出青年基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重点项目、国家“九五”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等。在国内外刊物发表论文160余篇,已在该领域著名国际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被SCI、EI、ISTP等收录。获国家专利8项,国际发明专利7件。获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国家信息产业重大技术发明奖、“九五”国家重点科技攻关计划重大科技成果及突出贡献者、重庆市科技进步一等奖、中国科协“求是”杰出成果转化奖、第四届“中国优秀青年科技创新奖”等多项奖励。主编《实用超声治疗学》、参编第四版《超声医学》。培养硕士研究生19名、博士研究生27名。
现任国际超声治疗学会常务理事;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治疗专委会主任委员;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常务理事。
学术委员会主任冯若教授:理学博士,南京大学教授,兼任重庆医科大学、荆州师院和赣南师院的名誉教授;《UltrasonicsSonochemistry》国际编委,《超声医学杂志》、《应用声学》等国内4种杂志的编委。从事分子声学、声表面波器件、医学超声物理基础、声化学、超声外科等研究40余年,在国内外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289篇;主编《超声手册》、《实用超声治疗学》、《超声诊断设备原理与设计》、《声化学及其应用》及《生物医学超声》6本专著,参与撰稿《超声医学》、《AdvancesinSonochemistry》等20多部专著。获“国家教委科技进步三等奖”三项,“中国铁道部科技进步一等奖”一项,“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一项等国内奖项24项,获世界WFUMB和美国AIUM联合颁发的“PioneerAward”;获美国电镀、表面处理学会(AESF)颁发的“AbnerBrennerAward”等国外奖项3项。
成都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进场交易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出租交易行为,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三)自觉接受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证交易活动正常运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资产出租交易行为,市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第四条 【术语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宾馆、商铺、住宅、公益性服务用房等房产类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一律不得出租。
第五条 【交易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根据市场价或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屋租赁政府指导价,通过公开竞价租赁方式,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出租交易。本细则所称的公开竞价租赁方式是指挂牌竞租、网络竞价、拍卖及比价竞租。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条 【承租确定】
(一)在公告期内只有一个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确定为承租人,以公开价协议租赁。
(二)在公告期内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竞租人,并符合竞租条件的,以出价最高者确定为承租人。最高报价相同时,可再次竞价,直到确定承租权人为止。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在公告期内没有竞租人的,延长一个竞价公告期。延长期满后,仍无竞租人的,可在原底价基础上下浮10%—20%继续挂牌;下浮后仍无竞租人的,暂停交易活动,出租人视情况安排下次交易。
第七条 【租赁期限】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资产出租人与获得竞价租赁权的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八条 【责任主体】
(一)行政事业单位是本单位资产出租进场交易的实施主体,出租项目统一由主管部门申报;
(二)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核;
(三)市财政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项目进行审批;
(四)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出租事项进行行政监察。
第九条 【交易程序】
(一)报件内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项目审核批准后,向市交易中心提出进场出租交易的书面委托申请函、出租方案审批原件、租赁合同样本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
(二)发布公告。行政事业单位确认的资产出租项目公告,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同时发布。公告时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其资产出租项目交易公告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受理报名。竞租申请人按照公告要求到市交易中心提交报名申请,办理报名手续。市交易中心根据资产底价的比率收取保证金,即竞租人按比例交纳1个月的租金作为竞租保证金。
(四)身份确认。身份为个体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身份为单位委托的承租人要持有效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等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后登记注册。
(五)组织交易。由市交易中心在电子交易平台上公开组织网络竞价。行政事业单位派员参与出租项目的现场监督。
(六)结果公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结果应在法定媒体和市交易中心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国家、省、市对资产出租项目交易结果公示时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合同签订。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出租人在7个工作日内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约定承租人按比例交纳不低于1个季度的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八)租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后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十条 【保证金返还】
竞租保证金由市交易中心在确定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竞租人;承租保证金由出租人在履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原承租人。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竞租人有违反资产使用管理规定的;承租资产后拖欠租赁费用的;有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两年内不得参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交易活动。
承租人有提供虚假文件或隐瞒事实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竞得承租权及在经营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的资产,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投诉处理】
竞租人认为出租交易过程和出租交易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监察局提起投诉。
市监察局应当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解释机关】
本实施细则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成都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市级机关及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类国有资产公开竞价租赁实施细则》作废。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包括下列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等。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特殊业务用房,应当根据各单位实际业务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单独审批和核定;没有国家标准的,坚持节约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养护、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七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政府授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名下。
第八条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或者交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条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要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 因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者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情况说明,市机关事务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机关事务局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特殊业务用房,经市政府同意,权属可以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但应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二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十三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市机关事务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以根据需求向市机关事务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机关事务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提出初步建议意见,各单位再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应当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 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
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机关事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八条 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同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者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注销产权),以及将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对外投资的,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办公用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市机关事务局及时收回,统一调配使用:
(一)超过配置标准面积的;
(二)因办公用房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
(三)对外出租合同期满的;
(四)出借或者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
(五)擅自改变用途的;
(六)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超过配置标准建设的办公用房,单位可以提出超标准使用申请,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同意超标准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者无办公用房的,由市机关事务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机关事务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和有偿使用制度,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二十三条 对外出租办公用房,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公开招租。办公用房对外出租应当从严控制。
第二十四条 办公用房已出租或者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机关事务局,由市机关事务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调配。
第二十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暂时无法清退的,须报市机关事务局审批并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按照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定出台资产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共资产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二十七条 办公用房国有资产收益,应当上缴市财政,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项目(50万元及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机关事务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市机关事务局年初编报计划,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二十九条 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者超标准装修。
第三十条 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照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工程竣工后,由市机关事务局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三十一条 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使用安全。
市机关事务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十二条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应当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
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照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特殊用房或者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会议等公共性服务。
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三十五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者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擅自购建、租用办公用房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应当接受市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