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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兴安盟行政公署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8号)精神,兴安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更名为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为兴安盟行政公署的工作部门。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基本信息

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承担规范全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城乡规划、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村镇建设、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建筑科技与节能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提出拟定全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政策建议,制定全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盟住房建设、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及建筑工程活动。

(二)负责制定全盟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拟定保障性住房政策并贯彻落实;指导、监督各旗县市住房保障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定全盟住房制度改革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做好盟直机关单位住房补贴发放工作。

(四)负责全盟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拟定产业发展政策;组织拟定全盟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指导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核定、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等工作,建立监管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推进住宅产业化和全装修,提高住房品质。

(五)负责编制全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设计、法定图则,编制、审查各专业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管理;指导各旗县市城镇的规划编制与管理工作。依法对各类城市规划成果进行审核、报批,组织开展城乡规划成果交流。

(六)负责全盟城乡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对各旗县市编制的规划进行指导、审批。

(七)负责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热、天然气、广场和停车场、道路和桥梁、园林公园、绿化美化亮化工程等建设工作;拟定全盟风景名胜区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风景名胜区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申报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定,创新城市管理方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负责城市安全和应急管理工作。

(八)负责指导村镇建设工作,拟定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建设、改善工作。组织开展创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工作;创新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开展村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九)负责全盟建筑市场管理,拟定地方性管理办法,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全盟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城乡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规违纪行为;指导全盟建筑活动,监督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负责审查全盟施工图、办理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制定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饰装修、监理企业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审批区内外各类企业准入;制定建筑业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及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对外承包、劳务合作;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评估,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十)负责全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指导、监管工作,制定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监督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指导、检查旗县市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一)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进建筑科技、节能和城镇减排工作。制定全盟建筑节能的规划、措施并监督实施;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政策和发展规划,研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重大科技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二)承办盟行政公署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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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科室

(一)办公室

负责起草重要文稿、机关规章制度及行业综合性法规、规章、管理办法;综合草拟年度工作安排、总结和阶段性工作汇报;组织编制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承办文书、文电,会务、纪要,管理机关公章;牵头组织综合性应急工作处理;负责各类文件分类、整理、归档立卷及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局党组、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决定,督察督办重要工作事项;负责上报工作信息和对外宣传;负责机关政务公开和系统社会服务承诺落实工作;负责机关保密、信访、维稳综治工作;负责机关纪律、接待和车辆、会议室、活动室、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干部管理,审核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上报工作,管理机关离退休干部;负责机关人员工资、津补贴、福利、社保、医疗等核定、管理工作;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机构、编制工作;拟定行业培训规划和管理办法,审核培训机构资质,审定批准年度培训计划,指导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从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监督、监察培训工作。指导局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信息中心、培训中心工作。

(二)法规稽查科

负责系统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工作,组织起草地方性行业法规、规章,指导全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系统普法和行政执法工作,对行政执法开展稽查工作。负责系统各部门、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负责系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工作,组织违法违规事件专项稽查,监督检查系统执法工作人员执法工作情况及其执法行为,纠正和处理违法违规案件及其执法人员。指导局规划建设市场监察支队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负责编报本级财政资金预算、决算,管理本机财政划拨的规划建设经费和事业发展资金;负责机关购置固定资产审核、登记、建账和财务管理;负责管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和收费项目资金工作;指导监督局属单位及社团组织的财务活动,检查、审计年度收支情况。

(四)住房保障科

负责贯彻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并指导实施建设;研究住房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拟定全盟保障性住房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各地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编制全盟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盟直单位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承担盟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和盟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住宅与房地产业科

负责贯彻落实房地产业各项政策,拟定全盟住宅与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全盟房地产业市场和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房屋征收拆迁、评估、物业管理和提高住宅品质的推进措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推进住宅产业化、工业化和全装修工作,抓好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和房地产执业人员注册的审核管理;管理全盟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指导房协工作。

(六)规划编制管理科

负责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并组织指导各类规划的实施;负责村镇规划编制的指导、评审和监督实施工作;负责规划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的制定并实施;组织技术审核和论证工作;负责城镇规划设计资质的审核管理及规划市场管理;负责规划设计及规划成果的竞投标和对外交流,推广应用先进成果;指导城乡规划编制信息中心、规划设计院工作。

(七)城市规划管理科

负责指导各旗县市规划区内(包括城关镇及各类开发区)建设项目选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工作,指导新建建设项目用地、用地性质变更、出让、转让用地工作和规划区内(包括建制镇及各类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工作;监督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核发工作;指导城市雕塑、广告牌匾、环境建设、各类构筑物等市容环境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指导建设工程钉桩、放线、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及各类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工作;承担盟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测绘队工作。

(八)市政规划管理科

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市政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审查工作;监督管理市政道路规划、综合管线规划设计条件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报告》的核发工作及防线、管线走向定位、管径及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煤气、供热、电力、电信、路灯、IC卡电话亭等市政工程规划的审批工作;负责全盟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工作;指导监督全盟城市规划市政工程的规划编制和实施、验收工作。

(九)城市建设管理科

负责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规章、改革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查、上报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城镇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垃圾处理、道路桥梁、园林绿化、城市景观、出入口建设和市政公用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等工作;负责世界自然遗产项目申报和创城工作。

(十)村镇建设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盟村庄和小城镇建设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重点镇建设和小城镇、村庄的环境建设,组织开展村庄环境治理;组织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美丽宜居小镇和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及各类项目申报工作;推行城乡一体化管理模式,提高新农村建设管理水平。

(十一)工程建设管理科

负责贯彻执行建筑工程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理、造价的政策、规章,拟定地方性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报建、施工许可、合同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等法定建设程序的管理;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有形建筑市场的政策、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和执业人员管理。负责有形建筑市场的设立审核并监督管理。负责工程监理、招标代理、检测试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审核和执业人员管理;牵头督查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指导工程质量监督站、造价站、交易中心工作。

(十二)建筑业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盟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建设施工安装企业、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劳务企业的资质审核、备案管理和盟外建筑业企业准入备案管理、建筑业执业人员注册审查管理;指导建筑企业技术接入和创新,并监督实施技术标准。组织新技术示范工程和施工工法评审报批;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应急救援。负责监管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工作。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资质审核、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执业人员注册审查管理。组织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监督实施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助人社部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指导建筑安全监督站、审图中心工作。

(十三)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全盟建筑节能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房屋墙体材料革新管理工作;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计划,并组织落实、监督、管理、实施工作;开展效能在线监测、评审、统计和能效测评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与成果转化和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及产品备案管理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和生态城乡建设。组织开展科技合作和引进与创新工作。指导科技节能监督管理中心工作。

(十四)纪检组(监察室、党委办公室)

在盟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的领导下,按照管理权限,承担和履行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职责。负责局党委的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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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将原盟规划局的职能划入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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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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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献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能介绍

根据市委、市政府“泸委发[2010]16号”文件通知精神,原“泸州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现“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市政府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机构职责予以公示。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除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外的其他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将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指导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职责划给市交通运输局。

(四)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和危房改造的职责。

(六)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和房地产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园林绿化风景名胜事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建设科技推广运用管理、城建监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设计的编制、审查报批和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市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其他工程和临时建设的规划管理,负责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全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指导各区县城乡规划工作。

(三)承担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房改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市属机关住房保障办法和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方案的审核工作和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拟订全市房地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本市的房地产业务进行指导;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房屋登记管理及指导各县房屋登记工作;负责本市房产测绘管理;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评估、物业管理、房屋商品化、房屋租赁、城市房屋拆迁、危房鉴定、白蚁防治的管理。

(五)承担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省级标准和定额以及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种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本市工程造价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造价。

(六)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规划,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开工审批;对外地建筑业企业(含招投标代理企业、监理企业)入泸和个人从事建筑业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建筑业对外工程承包及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建筑业协会和建筑业企业体制改革工作;负责全市设计、开发、建筑、园林、造价企业资质审查报批和年检初审。

(七)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市场和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负责全市城市建设和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监督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

(八)指导全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镇乡和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建设质量管理、危房改造、公用设施建设以及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组织省级重点镇规划评审和报批。

(九)拟订城镇建设的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承担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责任;承担城市供水、燃气管理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工程档案和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指导区县城建档案工作。

(十)起草地方城市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性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规化、建设、保护和管理;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初审;负责各类城市公园总规、详规、建设项目方案的审查、审批;参与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世界遗产保护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负责临时占用绿地、城市树木移植砍伐的审批;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十一)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负责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收缴、返退、使用、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预伴混凝土和预伴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制定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科研项目攻关、新技术的开发、科研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十二)负责对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和建设、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建筑管理、房屋装饰装修、房地产、勘察设计等方面的城建监察工作;指导区县进行城建监察工作。

(十三)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审核管理工作。负责涉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业的信访工作,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行业交流和合作。

(十四)履行廉政建设职责,执行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明晰职权,防控廉政风险,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的运行机制,推进廉政建设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十五)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六)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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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将原县建设局的职责、县房产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大埔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将城镇供水、用水、节水、排水的职能划给县水务局。

(三)取消和调整已由县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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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1.原营山县规划和建设局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原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3.原房地产管理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划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取消的职责取消国务院、省、市和县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增加或加强的职责

1.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2.增加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职责。

3.加强建筑节能和新材料、新技术推广应用职责。

4.加强县域村镇体系的规划和乡(镇)、村的规划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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