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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
(根据2010年11月3日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西安市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行业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减少垃圾污染,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包括:
(一)居民家庭生活垃圾;(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垃圾;(三)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的垃圾;(四)机关、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不含锅炉炉渣)。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是指对各类生活垃圾袋装、专人收集、封闭清运全过程的管理。
第四条 市、区(县)、镇人民政府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工作。
第五条 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居民家庭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应按户每月向区或街市容园林部门缴纳袋装垃圾费,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批准。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按市区收费标准的50%执行。(二)市容园林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划定的地点派专人负责收集,并进行二次袋装,及时封闭清运,确保日产日清。(三)居民应按户每月向区或街市容环卫部门交纳袋装垃圾费,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批准。临潼区、阎良区及五县按市区收费标准的50%执行。
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生活垃圾,由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袋装收集,二次袋装,清运到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六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袋装收集,二次袋装后清运到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城市道路的垃圾由市容园林部门负责袋装收集,投放到指定的袋装垃圾收集站(点)。
第七条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由各单位指定专人收集,二次袋装,清运到市容园林管理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
第八条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物业管理小区等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管理单位无自运能力的,可委托所在区、街市容园林部门清运,并按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环境卫生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生活垃圾清运费。
区、县市容园林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业务指导。
第九条 居民家庭生活垃圾提倡使用可降解垃圾袋收集。
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公共场所、城市道路以及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必须使用可降解塑料垃圾袋对生活垃圾进行袋装收集。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单位或个人从事生活垃圾袋装收集、清运等经营活动。但必须经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在规划、选址、设计、建设时,应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国家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做到布局合理,外型美观,与周围建筑风格相协调。压缩式垃圾转运站必须由市容园林部门派专人管理,保持完好、整洁。未经市市容园林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封闭或改作它用。
第十二条 实行垃圾袋装收集后,原有楼房的垃圾通道应予以封闭。新建楼房设计应取消垃圾通道的设计。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医疗废弃物和其它特种垃圾的收集、清运、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在实行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的同时,区、县可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垃圾分类收集。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所有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也可向市容园林或城管执法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对个人处以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收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设施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偷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或封闭按规定设置的生活垃圾设施;不得阻挠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因城市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拆一还一、先建后拆”...
城市生活垃圾一般分为,可回收性垃圾。和一般垃圾。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的在校学生 改造时与村民待遇相同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办法
西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意见 西安市物价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 (计价格 (2002)872 号) 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推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 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陕政发 (2002)5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逐步实现城市生 活垃圾清扫、收集、清运、处理产业化,使生活垃圾处理无害化、减 量化、资源化。管理实现政企分开,管办分离。根据我市环卫体制现 状,分步实施。先对生活垃圾处理环节实行企业化运作,收费应当弥 补成本费用,合理盈利。其它环节,即清扫、收集、清运仍维持现状, 待条件成熟时再实现企业化。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的原则:一是谁产生垃圾谁付 费;二是收费要补偿成本、合理盈利;三是简便、有效、易操作。 一、城市生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2) 【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271 号 【发布日期】 2012.11.19 【实施日期】 2013.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政府规章 【法规类别】 环境保护 【全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 271号)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已经 2012 年 9 月 14 日市人民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 年 11 月 19 日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 行安全,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杭州市
用于收集单位或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的场所。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的术语和定义、环卫作业单位基本要求、垃圾收集设施的设置、环卫作业要求、环境卫生考评等。 本标准适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管理及考评。
管理条例
第271号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2012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