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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建筑物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命名管理工作,明确建筑物名称的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构建具有古城文化特色的地名管理体系,依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和《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以下简称建筑物)是指各种独立存在的大型生产、经营、服务、住宅、公益、纪念类建筑物。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第四条 建筑物命名申报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根据《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由市级部门审批的,向市民政局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由区县、开发区审批的,分别向区县民政部门、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经审核通过的建筑物名称为标准名称。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建筑物命名手续时,须持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文件及拟命名方案,向同级民政部门申报命名申请。经审查符合建筑物名称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的,由民政部门颁发《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其名称具有专有权,受地名法规保护。
第六条 建筑物命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应健康简洁、含义明确、符合现代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类别属性。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二)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
(三)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
(四)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以及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使建筑物。
(五)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
(六)建筑物名称应与其用途、规模、品质相协调,避免使用“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名称。不规范建筑物名称的认定,参照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等部门确定的《列入清理整治不规范地名认定原则和标准》执行。
(七)采用本市辖区内区县以下行政区域名、片区名、路街巷名为专名的,一般应在所辖区域范围内或道路沿线使用。
(八)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第七条 建筑物名称通名应符合以下规范:
(一)应当与建筑物的建设等级、建筑规模、功能形态和所处环境相一致。
(二)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
(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
(四)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
(五)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
(六)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七)使用以下通名的,应符合其适用范围:
1.大厦(大楼):指综合性的高层或大型楼宇。
2.商厦:指全部为商贸用途或以商贸为主,办公、住宅为辅的高层或大型建筑。
3.广场:一般指有宽阔开敞的室外公共场地,周围建有商用、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大型建筑物,可供人们活动、休闲、游观的城市用地。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以“广场”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XX商业广场”等。
4.中心:一般指占地面积或建筑面积较大,以某一专项功能为主的非居住性质的建筑物(群)。以“中心”作通名的,可在名称中使用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如“××商务中心”等。
5.城:指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的具有居住、商业、办公、娱乐等功能的大型建筑群。
6.别墅(墅):一般指规划部门批准为别墅项目或容积率较低,绿化率较高,有一定的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住宅区。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
7.花园、花苑:一般指有一定人工景点和绿地面积、典雅秀丽、绿化率达35%以上的住宅区。
8.山庄:一般指依山而建,绿化率在35%以上,有一定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9.街区:一般指开放式、综合性以商务、居住等服务功能为主的规模较大的建筑群。
10.村(新村):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的住宅区,适用于城镇搬迁改造新建的具有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
11.公寓(新寓):一般指高层住宅楼或多幢住宅楼群组成的住宅区。
12.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2幢。
13.馆、宫:一般指以文化、教育、科技、艺术、娱乐、体育等功能为主的建筑物(群)。
14.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
15.坊、里、府、榭、邸、庐、筑、庭、园、苑、居、宅: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小的商贸类建筑、住宅楼或住宅区。
16.宾馆、饭店、酒店:一般指相对独立,具有一定建筑规模的住宿、餐饮、娱乐、购物等功能的楼宇和楼群。
第八条 未列入本办法第七条的通名,需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凡不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规范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第十条 申报建筑物名称,应提交以下材料: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文件。
第十一条 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不予更名。确需更名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筑物的主要产权人发生变化。
(二)建筑物的主要功用发生变化。
第十二条 申报住宅区和建筑物更名时,除提交建筑物名称审核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交原《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和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同意更名的有关证明材料。地名管理部门同意更名后,注销原名称,颁发新的《西安市建筑物名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第十四条 建筑物申请门牌号码,须提供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使用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公厅 |
发文字号 |
西规〔2019〕008-民政局002 |
公开属性 |
主动公开 |
成文日期 |
2019-05-31 |
发文日期 |
2019-05-31 |
有效性 |
有效 |
《办法》指出,建筑物命名实行申报审核制度。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立项时,应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名称申报审核手续,依法取得建筑物标准名称。未办理建筑物申报审核手续的,由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建筑物相关审批手续时,将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建筑物名称知会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管理部门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资源规划部门。
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不得使用怪诞、虚夸、含义不明的词语命名,杜绝“大、洋、怪、重”等不规范地名,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并提倡使用具有历史文化价值及与我市历史文化风貌协调一致的名称,为我市建设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国际化大都市服务。
同时,建筑物命名不得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词语,不以宣扬封建权贵、迷信色彩的词语命名。除具有历史文化渊源和外国企业品牌外,不得以外国人名、地名、汉译外语词语、外文书写的词语命名本市建筑物。除纪念类建筑物外,不得使用具有特定政治色彩、特定含义的标志性建筑物名称命名建筑物。不得使用非申请人拥有的知名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以申请人拥有的商标、品牌名称命名建筑物的,该名称中应冠有显示其方位的词语,以体现建筑物名称的指位功能。市区、县域范围内的建筑物名称不得重名、同音。
建筑物名称通名禁止同类通名重叠使用,如××大厦广场等。住宅区及商住类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寓、墅、庭、舍、庐、居、邸、轩、筑、坊、里、院、宅、阁、府、榭、广场、新村、山庄、街区、小区、小镇”等。非居住用途的建筑物(群)通名为“楼、厦、园、苑、城、宫、馆、阁、广场、中心”等。住宅区、建筑物不得使用行政区域通名,不得使用名实不符、易产生歧义的词语作通名。较大规模的住宅区、建筑群可以分片命名内部组团名称,内部组团名称必须符合通名的技术规范。
《办法》规定,使用通名应符合其适用范围。其中,以高层建筑为主的建筑物不允许以广场命名。对别墅(墅)的命名应从严控制。小区:一般指占地面积和建筑规模较大,有较为完善生活配套服务设施的独立住宅区,其主体住宅建筑不应少于两幢。阁、轩:一般指地上不超过7层(含7层)的单体办公、文化、商业、住宅楼。未列入《办法》的通名,须由地名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经论证通过并制定该通名适用范围和技术规范后方可使用。
凡不符合《办法》的建筑物名称,应予以更名。
同时,建筑物名称未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语中使用。各类地名标志、房地产广告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不得增删或更改其字词。建筑物产权单位、物业管理部门或其他使用人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时,应使用地名管理部门审核确定的建筑物名称。
擅自给建筑物命名、更名的,地名管理部门应告知其停止使用非标准名称,并限期改正。 2100433B
户口迁出集体土地的在校学生 改造时与村民待遇相同 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房屋建筑密度大、结构简陋、质量差、年久失修、安全隐患大(包括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为C、D级的危旧房屋),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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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城市道路命名导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命名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能和道路命名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西安市地名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各类城市道路(包括地下道路、地面高架路)名称的命名、更名,适用本导则。
第三条 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道路命名、更名的申报及标准道路名称使用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应健康简洁,符合汉语使用习惯;通名应反映所指称道路的功能类别属性。
第五条 道路命名,其专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的原则,反映道路特征和路网关系,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二)采词应坚持与时俱进,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体现时代精神风貌。为保护、传承历史地名,应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充分挖掘地名历史文化内涵。
(三)禁止采用损害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违背社会公德、格调低俗、宣扬封建权贵色彩以及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
(四)禁止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命名。
(五)一般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者汉译外语词语命名。
(六)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单位名称命名。
(七)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八)新建道路名称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的道路名称不得重名、同音,确保道路名称指位准确。
(九)采用序列化命名时,一般应以钟楼为中心、向外辐射的方式命名,序列化命名应控制在个位数,并与区域道路序列化命名现状保持一致。
(十)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使用自造字、异体字或废弃的简化字,避免使用生僻字或方言字,不得使用纯数字序词(城市环路除外)。
第六条 道路命名,其通名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保持通名的丰富性,用词要准确、规范,与道路的规格、功能、环境等相对应,一般为“大道”“大街”“路”“街”“巷”等。
(二)道路通名的适用范围:
1.“大道”适用于宽80米以上(含80米)、长8000米以上(含8000米)的道路。
2.“大街”适用于宽60米以上(含60米)、长5000米以上(含5000米)且较繁华的道路。
3.“路”“街”适用于宽20米以上(含20米)、长500米以上(含500米)的道路。一般采用“路”,当道路两侧商业功能凸显时采用“街”。
4.“巷”适用于宽20米以下,长度不超过500米的道路,一般用于居民地。
(三)走向平行的相邻道路命名时,一般应选取统一的起止点,如快速路、主干道、中心广场和标志性建筑物、大型立交桥、重要的交叉路口等。
(四)道路较长时,可以采用同一专名分段命名的形式,分段命名时方位词应当置于专名之后、通名之前,如XX东路、XX西路。道路超过10千米时一般需分段命名。
(五)走向平行相邻的两条道路,如使用同一专名,采用方位词置于专名之前的形式命名,如东XX路、西XX路。
第七条 道路命名程序。
本着简便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按投资渠道分级申报、审定。
(一)城六区城市道路街巷命名,市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向市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划;区级财政投资建设的项目在下达建设任务时,由区建设行政部门同时向区民政部门提供道路建设任务计划。相关区民政部门负责拟制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二)开发区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部门向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提出命名申请,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提出初步命名方案,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完善命名方案,报市地名委员会审定。
(三)城六区和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区、县道路命名,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按照当年道路建设计划拟制命名方案,报市民政部门审查备案后,分别报区、县地名委员会审定。
(四)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批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后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道路建设计划抄送地名管理行政部门,并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方便启动道路命名工作。市民政部门应将市级年度道路建设计划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至各区、开发区。
(五)市、区县和开发区应建立本级地名专家工作机构,道路命名时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并通过多种形式征集群众意见。
(六)道路命名一般应在道路建成前完成。市、区县和开发区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完成实地踏勘、拟定命名方案、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申请报批等工作。拟定命名方案可采取社会征集或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专业机构承担。征求意见应在网站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结果应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组织专家论证,专家论证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对命名方案的修改完善、申请报批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应将道路命名批准文件抄送公安、规划、建设、市政、公交、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并提供道路标准名称和道路建设项目名称对照文件。
第九条 道路名称未经审批,不得在正式文件、新闻报道、广告宣传、证照办理中使用。
第十条 各类地名标志和道路导示标志,必须严格使用经审批的标准道路名称。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的道路名称,由上级地名管理部门责令纠正或者予以撤销。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非标准道路名称的,由市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市道路命名规则(暂行)》(市政发〔2017〕41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序号 |
现用名 |
地理位置 |
统一命名 |
1 |
西安市污水处理厂 |
邓家村 |
西安市第一污水处理厂 |
2 |
北石桥污水净化中心 |
北石桥村 |
西安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
3 |
第三污水处理厂 |
纺织城 |
西安市第三污水处理厂 |
4 |
第四污水处理厂 |
店子村 |
西安市第四污水处理厂 |
5 |
第五污水处理厂 |
袁乐村 |
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 |
6 |
六村堡污水处理厂 |
六村堡 |
西安市第六污水处理厂 |
7 |
西南郊污水处理厂 |
高新区西南角 |
西安市第七污水处理厂 |
8 |
经开区污水处理厂 |
高陵县崇皇乡 |
西安市第八污水处理厂 |
9 |
长安区污水处理厂 |
长安区 |
西安市第九污水处理厂 |
10 |
草滩污水处理厂 |
草滩 |
西安市第十污水处理厂 |
11 |
新筑污水处理厂 |
新筑街办 |
西安市第十一污水处理厂 |
12 |
洪庆污水处理厂 |
灞桥 |
西安市第十二污水处理厂 |
13 |
狄寨大学区污水处理厂 |
狄寨大学城 |
西安市第十三污水处理厂 |
14 |
航天科技产业园污水处理厂 |
航天科技产业园 |
西安市第十四污水处理厂 |
15 |
郭杜科技园南区污水处理厂 |
郭杜科技园 |
西安市第十五污水处理厂 |
16 |
落水村污水处理厂 |
落水村 |
西安市第十六污水处理厂 |
17 |
临潼区污水处理厂 |
临潼区 |
西安市临潼区污水处理厂 |
18 |
阎良区污水处理厂 |
阎良区 |
西安市阎良区污水处理厂 |
19 |
高陵县污水处理厂 |
高陵县 |
西安市高陵县污水处理厂 |
20 |
户县污水处理厂 |
户县 |
西安市户县污水处理厂 |
21 |
周至县污水处理厂 |
周至县 |
西安市周至县污水处理厂 |
22 |
蓝田县污水处理厂 |
蓝田县 |
西安市蓝田县污水处理厂 |
"Columbium"(钶,符号Cb)是哈契特对新元素所给的最早命名。这一名称在美国一直有广泛的使用,美国化学学会在1953年出版了最后一篇标题含有"钶"的论文;"铌"则在欧洲通用。1949年在阿姆斯特丹举办的化学联合会第15届会议最终决定以"铌"作为第41号元素的正式命名。翌年,国际纯粹与应用化学联合会(IUPAC)也采纳了这一命名,结束了一个世纪来的命名分歧,尽管"钶"的使用时间更早。这可算是一种妥协:IUPAC依北美的用法选择"Tungsten"而非欧洲所用的"Wolfram"作为钨的命名,并在铌的命名上以欧洲的用法为先。具权威性的化学学会和政府机构都一般以IUPAC正式命名称之,但美国地质调查局以及冶金业、金属学会等组织至今仍使用旧名"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