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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别制定本办法。

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基本信息

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美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和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孝昌县城区规划区。观湖路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为目的,利用户外场所、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包括: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广告的;

(二)利用交通工具(城市公交车、出租车除外)、城市高架轨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设置、绘制、张贴广告的;

(三)利用城市空间采取声光电等技术手段发布广告的;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广告的。

第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孝昌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及综合协调。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规划、民政、公安、安监、财政、交通、房产、气象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工商、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六条禁止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

(一)灯杆广告;

(二)彩旗、道旗广告;

(三)布幅、条幅、横幅广告;

(四)利用行道树或影响城市绿化的;

(五)利用低劣材料制作的简易广告;

(六)语言不规范,内容违规违法、不真实的虚假广告;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形式广告。

第七条禁止在以下区域和设施上设置户外广告:

(一)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园绿地、城市防洪大堤等城市区域和公用设施;

(二)违法违规建(构)筑物(包括各类占道棚亭设施)及危房;

(三)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学校、各类博物馆、纪念馆、标志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区、居民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和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招牌除外);

(四)临街建筑物的窗户、阳台、墙面;

(五)残疾人专用设施;

(六)横跨城市道路空间;

(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的其它区域和设施。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按下列程序审批登记:

(一)设置户外广告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登记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经营资质等法定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在《审批登记表》上加盖印章,由申请人将其与申请材料一并转请县城乡建设管理等有关部门审查,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核发《户外广告设置证》;

(三)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签章后,申请人持《审批登记表》、《户外广告设置证》和相关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领取《户外广告登记证》。《户外广告登记证》批准的发布期限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内。

有关部门应及时办复申请,在本部门的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九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二)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设施设置的审批证明等;

(三)户外广告样件;

(四)法律法规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受委托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提交与委托方签订的发布户外广告的委托合同、委托方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广告形式、场所、设施等用于户外广告发布,按照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规定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发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审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十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向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2、户外广告设施白天和夜间实景效果图;

3、设置户外广告的场地、建构筑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还应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部门设计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

第十一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勘察,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设置要求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证》,并将审批信息向社会公示;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各类展销(览)会、交易会、博览会、定货会等,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应依本办法规定办理户外广告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置证》批准的设置期限:

1、一般户外广告不超过3年;

2、大型户外广告不超过5年;

3、电子显示牌(屏)不超过6年;

4、临时性户外广告一般不超过3日。

第十四条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用地、公共场所和公共产权的建(构)筑物等城市公用资产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投资公司制定招标、拍卖方案,并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拍卖收入作为县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县财政,拍卖纯收益作为政府资本金,划入县投资公司。

个人、私人企业和其他组织拥有的场地、建(构)筑物,按规划可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建设局、县投资公司与产权人协商,有偿取得户外广告发布位使用权后,再统一组织实施招标和拍卖。

第十五条公开拍卖或招标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其管理规程进行。参加招标或拍卖对象必须具备户外广告经营资格。

第十六条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户外广告设置权不得私自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向其收取场地费和占用费。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质量和安全规范标准。

第十八条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限予以发布,其设置的地点、内容、形式、规格,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在竣工60日内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管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施工监理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报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已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在右下方醒目位置标注批准文号、设置人、使用期限(霓虹灯广告除外)。

第二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审批之日起30日内设置。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延长设置时间的,应于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延期手续;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设置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拍卖;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设置期满未申请延期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满之日自行拆除。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应当于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自行拆除所设招牌。

户外广告设施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设置人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设置人拒不拆除的,可以指定单位代为拆除。

第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义务进行社会公益宣传。发布公益广告需征用广告位时,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无偿予以配合。

公益广告应当与户外广告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户外广告应安排不少于5%的广告位或广告发布时间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因公益宣传需要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由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统筹安排,公益广告设置发布所需费用由公益广告发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安全管理的责任人,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维护和管理,保证户外广告完好、安全、美观,并履行下列管理责任:

(一)遇大风、暴雨等异常天气情况或者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情形,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二)户外广告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新或拆除;

(三)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等影响美观的情形,应当及时维护、更换;

(四)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对有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对以金属结构为主体的户外广告,每年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县城乡建设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检测报告;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并达到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影响市容市貌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内容及资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未办理《户外广告登记证》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设置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有效期三年,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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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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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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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昌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献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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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0KB

页数: 2页

昆明市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户外广告管理, 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 : (一 )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物及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 (屏 )、灯箱、 橱窗等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 (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 ),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公共 设施,设置、绘制、张贴以及散发的商业性和社会服务信息类广告; (三 )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所在地户外广告登记的管理机关。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协调与登记管理。 第四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条 申请户外广告登记应当具备下列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格式:pdf

大小:10KB

页数: 2页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嘉政办发〔 2007〕18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一月二十九日 嘉兴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美化路容路貌,改善公路环境,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 管理办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域为高速公路

[陕西]商洛市洛南县出台《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商洛市洛南县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合理配置城市户外广告资源,促进该县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洛南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于近期正式出台实施。

据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主体。即城管局为城区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扎口管理,对其行政权限和具体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为今后城区户外广告统一规范化管理提供有力依据和保障。

《办法》进一步明确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具体形式。有效防止影响市容市貌的各类户外广告的出现,为方便管理,提升城区户外广告设置水平提供具体依据;《办法》进一步明确城区户外广告资源出让的依据、规定、程序。可以有效避免户外广告随意审批、拍卖、出让等现象的出现,从而保证城区户外广告资源能高效、规范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违反城区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责任。为规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提供法律保障,使今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该《办法》共有四十条,由总则、规划与设置、管理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五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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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通知信息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政办发〔2012〕3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防城港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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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文件发布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铜陵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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