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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7月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消防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城市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消防规划,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消防专项规划篇章和单独编制的消防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所编制的规划。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装备等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当在经批准后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规划的指导下实施。
第四条 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的要求。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城的城市消防规划。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所辖镇的城市消防规划。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机构等有关行政部门具体组织编制城市消防规划。
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通信、电力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实施城市消防规划。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
设市、区的城市和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城除执行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单独编制城市消防专业规划。
已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但尚未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的,应当补充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
第七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费用由同级人民政府牗行政公署牍解决。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纳入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公共消防设施的维修费用应当列入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
第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装卸、销售、销毁场所原牗选牍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编制、修订城市消防规划时应当予以调整。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取得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
第十条 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对城市总体规划组织评审时,应当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自治区公安消防、财政、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通信、电力等有关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对城市消防专业规划进行审查。
城市总体规划中没有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或者城市消防规划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得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消防专项规划篇章的审批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程序办理。
评审合格的城市消防专业规划,经自治区规划行政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因城市建设需要对消防规划作修订或调整的,应当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对调整方案进行评审,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审批。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交通、通信、供水、燃气、电力等城市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建设、改造和管理。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规划同步建设、改造城市公共消防设施。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部门应当确保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或者挪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消防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和其他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用地。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未履行组织编制、实施城市消防规划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的技术要求和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部门会同自治区公安消防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开发区的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1965年9月9日,西藏自治区正式宣告成立。西藏自治区从而自上而下设立了民族自治领导机构,开始行使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治权,成为中国五个少数民族自治区之一。自元朝中央政权始终对西藏行使着有效...
铜牛加油站旁边,味江土鲢鱼宾馆旁边哈罗布林卡警区旁边
西藏自治区的成立对西藏的意义如下:1、西藏自治区的成立标志着西藏建立了人民政权,宣告了西藏自治区正式成立,并开始全面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2、西藏自治区的成立使西藏各族人民从此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物...
西藏:《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起草工作全面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将《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列人2012年度立法计划。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充分体现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领域的特殊性,着力解决招投标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了由住建厅、水利厅、交通厅、拉萨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起草《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7月20日,起草小组召开了第一次会议,研究了《办法》起草的基本思路、框架和起草原则。目前,按照任务分工,各项调研和起草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林业局《西藏自治区农牧民安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涉及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当与矿产资源规划做好衔接”;
(二)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编制涉及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省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自然资源部同意。编制设区的市级、县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三)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三、四款;
(四)删去第三十二条;
(五)将《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中的“国土资源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24号,批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1080 - 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是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一~二00二年度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4公共消防设施。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由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401147)。
本规范主编单位:
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
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长春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罗 翔 覃继牧 王沁林 杨玉奎 朱玉琦 杜 霞 罗江帆
周崇敏 陈建华 方 飞 田 亮 黄国玎 吴 华 蔡云楠
林 巍 秘义行 马恩强 彭瑶玲 王德智 熊秋文 张 强
刘梅梅 刘杰峰 侯 健 颜 丽 廖曙江 李萍萍 郭大忠
邱书杰 戚 勇 袁奇峰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郑连勇 杨明松 郭树林 亓延军 卢小平 赵克伟 冯婧钰
扈万泰 邱建林 陈材倜 章孝思 马良伟 黄富民 徐国强
目 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4 公共消防设施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条文说明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8月31日国土资源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