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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是宣恩县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基本信息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2010年9月27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的通知》发布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本办法处理;对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的,严重违反规划的,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2010年9月27日以前的“两违”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对2012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两违”建筑物一律拆除。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地价实际,违法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定测算,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按实际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架空层、层高低于2.2米的车库和其他用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章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种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建房户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房户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设其他项目的;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超期在建的;

(三)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经规划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或申办续用手续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两违”处理

第六条 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同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超过审批标准的,经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审查,可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

第七条 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条 县城市规划范围内“两违”建筑已非法买卖、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房户违法收入。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房屋,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九条 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部门勘查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自行拆除。

(一)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免予处罚;

(二)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三)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建筑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未办理土地审批和规划报建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少批多建的部分、批甲占乙视同未批先建),且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自行拆除。

(一)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内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的,处罚后补缴相关费用,补办相关手续。

(二)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三)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建筑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超占地面积收取。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建筑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

第十二条 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部门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设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追究建房户非法经营、非法转让获利的刑事责任。积极配合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申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两违”处理

第十三条 经县规划建设部门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在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办理土地审批和规划报建的(少批多建的部分视同未批先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处罚后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生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并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凡查处的县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两违”建筑,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本办法处理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可以建设至三层封顶,已超过三层的必须就近封顶;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必须就近封顶,封顶后30日内须向规划执法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两违”建房户应积极主动接受处理。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其自行拆除保证金按规定的50%收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其自行拆除保证金按规定的80%收取。对在规定时间15日内拒不接受处理的,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对可暂不拆除的房屋一律就地查封,对逾期不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七条 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物须由建房户委托经过备案公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所建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物,由相关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限期不能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物不得买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对“两违”行为由相应执法部门处理后,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出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水、电、天然气、网络、通讯等设施建房户可以报装一个户头。非法买卖或转让的“两违”建筑物不得报装立户。

第十九条 依法收取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国库。收取的自行拆除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经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交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和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管,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查处不力的追究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两违”整治要求,未经“两违”整治办公室同意,禁止为“两违”户违规报装立户,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珠山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村)居民建房的管理,落实社区(村)对居民建房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两违”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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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县城市规划区内用地和规划建设管理,遏制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以下简称“两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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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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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文献

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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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郏县城市规划区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管理,维护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正 常秩序,有效遏制和及时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行为,提升城市 整体形象,促进城市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 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违法建设集中整治活动。结合我县实 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省城乡建设三年大提升工作计划和省、市、县旧城改 造有关规定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办事,违法必究的原则, 以规范建设行为为目的,以查处违法建设为重点,以联合执 法拆除违法建设为手段,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及乱搭乱 建行为实施拆除,全面遏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多发势头。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秩序,净化城 市建设环境,全面提升城乡整体形象,推进全县城乡建设管 理工作有序开展。 二、整治范围和原则 (一)整治范围 我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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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石政办发〔 2012〕2 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 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四日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违法建设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 严格控制违法建设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案件, 是指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未取得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对违法建设案件以及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 的处理。 市区包括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裕华区、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及

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监管查处办法简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城市规划区,是指东至中坝土地坳、南至和平干溪桥、西至双龙湖鹰潭大桥、北至椒园狮子岩的县城市规划管控区域,具体边界由县规划局负责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2010年9月27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的通知》发布前,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的、严重违反规划的、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清理巡查发现以及主动接受处理的“两违”,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县相关规定处理。

2010年9月27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两违”,按照本办法处理。其中:2010年9月27日至2012年8月1日发生的“两违”,有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两违”,有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之一的,依法拆除。

2017年3月16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恩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16号)实施后发生的“两违”,依法拆除。

第四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法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按照现行县城区基准地价等相关规定测算。违法建设罚款按照建设工程造价计算,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房屋架空层、层高低于2.2米的车库和其他用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章  “两违”种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用地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违法用地行为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违法建设行为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同一违法事实既有违法用地又有违法建设行为的,由县城市管理局优先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超过审批有效期在建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四)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第三章  “两违”监管

第七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巡查宣教制度。

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履职尽责,开展日常巡查,实现“两违”巡查全覆盖。

规划、国土、城管、纪检监察、住建、经信、公安、消防、工商、食药、交通、水利、林业、税务、环保、电力、供水、供气、广电、通讯等有关单位要全力支持、主动作为,严把申请、勘查、审批、放线、报装、验收、发证、监督等各个环节,同时依据各自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开展专项巡查,实现“两违”零容忍。

县“两违”清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两违”办)要统一领导、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对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对象,开展重点巡查,实现“两违”零增长。

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经常开展“两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遵守土地、规划、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意识。切实做到巡查与宣教相结合,积极预防“两违”行为发生,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查处相结合的方针,全面禁止“两违”。

第八条  县“两违”办从全县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工作专班,对下列区域实行重点巡查:

(一)城市主次干道两侧;

(二)高速公路及国、省、县道两侧;

(三)河道、水库、公园、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

(四)党政机关驻地、学校、医院等区域;

(五)老城改造、新区开发、拆迁安置等重点工程区域;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举报制度。畅通举报途径,公布举报电话和设立举报信箱,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或交办机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两违”行为。对举报“两违”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实名举报人适当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县“两违”办对群众举报或者上级交办的“两违”信息,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移送相应执法主体依法查处。县“两违”办应当积极督促、协调各执法主体及相关单位,迅速对“两违”工地采取相关控制措施。

第十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监管信息平台。

承担规划、用地、建设、验收、办证、报装等审批监管服务职能的单位,应当配合县“两违”办做好“两违”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建立“两违”监管信息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县城市规划区“两违”快速处置机制。

(一)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村)委会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现“两违”行为后,应当当场制止或劝阻,并迅速报告县“两违”办。

(二)对当场发现或接到报告的违法建设,县城市管理局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同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无违法建设仅有违法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置。

(三)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但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由县“两违”办调查后移送县城市管理局依法查处。涉及其他单位的,移送相关单位依法查处。

(五)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依照《城乡规划法》第68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查扣涉案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措施。在接到县“两违”办通知后,相关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供电供水供气和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从下达停工通知之时起至“两违”查处结案前,县“两违”办将其纳入“两违”监管信息平台,建立专档、明确专人,实施全程监督检查,并实时做好巡查监管记录。当事人在责令停工后没有停工或者停工后再次动工建设的,均视同不停止建设,落实监管措施并依法查处。

第四章  “两违”查处

第一节  集体土地“两违”查处

第十二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经依法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同时建筑面积未超过3层420平方米,仅有违法建设的,对其违法建设分别处理:

(一)2012年8日1日前发生的,经县“两违”办审查,可以免予处罚,补办手续。

(二)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处罚后可以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经依法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超过审批面积,建筑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以及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均超过审批面积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不含420平方米,四层及四层以上建筑面积不足420平方米的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下同)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5层的12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超占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可暂不拆除、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三)超过审批面积占用耕地的(园地视同耕地,林地等其他农用地比照相关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下同),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未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或者审批手续不完备,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批甲占乙视同未经批准),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用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经有关单位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无地质灾害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无相邻权益纠纷的,可以没收实物。对没收后的实物,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30%(含30%)以上优先购回;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40%(含40%)以上优先购回。结案后可以补缴相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

(二)用地面积未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42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未超过420平方米,或者用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420平方米。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三)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超占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对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可暂不拆除、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五)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违法占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三)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六条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过买卖、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等形式取得集体土地进行建设(非农业)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1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其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不积极配合处理、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自行拆除。

(一)对暂不影响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当事人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自行拆除协议,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用地面积收取。当事人拒不签订自行拆除协议又不自行拆除的,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拆除等措施;当事人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当事人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当事人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二)对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

(三)占用耕地的,依照相关法规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二节  国有土地“两违”查处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批(批甲占乙、少批多建的部分视同未经批准)或者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自行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没收后的实物,交由县国资局管理和处置。

经有关单位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无地质灾害和房屋质量安全隐患、无相邻权益纠纷的,可以没收实物。对没收后的实物,2012年8月1日前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30%(含30%)以上优先购回;2012年8月1日至2017年3月16日发生的,可由当事人按工程造价的40%(含40%)以上优先购回。结案后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并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对没收后的实物,交由县国资局管理和处置。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两违”建筑己非法买卖、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当事人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非法买卖、转让、赠与或者以其他方式交易的“两违”建筑,相关单位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已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不得买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非法经营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228条、342条及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及县直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32号)要求,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对“两违”案件的办理,由县“两违”办会同有关执法主体进行案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向各执法主体移交案卷并依法办理。县“两违”办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和检查督办,各执法主体应当将依法办理和结案情况及时上报县“两违”办。

第二十二条  “两违”案件调查时,由县规划局就违法建设是否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出具核查认定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就违法用地是否符合土地规划、是否属地质灾害危险区及易发区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等出具核查认定意见。由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就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是否具备“一户一宅”建房资格、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相邻权益是否存在纠纷出具核查认定意见。其他需要有关单位核查认定的,由有关单位出具意见。

第二十三条  对第二十二条认定意见符合有关要求的,属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评估机构出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同时由当事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要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经评估、鉴定,房屋安全达到相关规定、符合联合审批相关要求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原经珠山镇、椒园镇人民政府书面同意,按照特色民居建设的房屋,用地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完工后层数不得超过5层,用地面积为140平方米的房屋完工后层数不得超过4层。

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恩县城规划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宣政办发〔2017〕16号)规定,对2017年3月16日后征地拆迁还建安置审批建设的集体土地上的单栋住宅,以及在原用地范围内申请改建住宅,用地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总层高不得超过12米(含女儿墙)。国有土地以具体审批为准。并按照“一张审批表、一份承诺书、一张效果图”要求予以审批监管。

第二十五条  对确需采用平改坡进行隔热防漏处理的房屋,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窗口集中受理,纳入联合审批办理。有“两违”行为未查处结案的,不予审批。当事人进行平改坡隔热防漏建设的坡屋顶建筑的脊顶高度不得超过2.2米。未经审批或未按照审批规定进行建设的均视同加层,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两违”当事人应积极主动接受处理。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接受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强制执行。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县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设单位和个人,均需由县“两违”办出具《宣恩县城市规划区无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证明》,方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工商营业执照、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许可,以及报装水、电、天然气、网络、通讯等相关设施。

对存在“两违”行为的,由相应执法部门处理结案,县“两违”办出具《宣恩县城市规划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后,有关单位方可按照《处理意见书》要求,办理证照许可,报装水、电、天然气、网络、通讯等设施,水、电、天然气,当事人只能报装一个户头。多人实施或参与同一“两违”行为,以及同一当事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实施或参与“两违”行为,经查处结案,未依法补办相关手续补交相关税费(含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者《不动产登记证书》前,均只能报装一个户头。非法买卖或转让的“两违”建筑物不得报装立户。

第二十八条  依法收取的罚款、税费、土地出让金和没收的实物作价款或者违法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收取的自行拆除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经依法没收后的实物,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优先购回的,交由县国资局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在县城市规划区征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时,对认定为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土地、规划建设、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和“两违”整治激励机制、容错纠错机制,强化“两违”整治责任追究。

在“两违”整治过程中,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严格履职、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其他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有关规定,由有权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电、供水、供气、网络、通讯等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两违”整治要求。未经县“两违”办同意,为“两违”当事人违规办理报装立户、对窃电窃水窃气以及私拉乱接行为未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有关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责任;主管部门未监管查处或者监管查处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主管部门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党员干部以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据相关法规纪律由有权机关处理;严重违反规划、社会影响或者态度恶劣、“两违”面积大、多次或者多处实施或者参与“两违”的,按照“既要查事,又要查人”原则,由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分别处理;在规定时间内拒不履行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决定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先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违法建设的施工企业及其相关人员,除对违法建设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查扣涉案设施或者财物、停电停水停气、强制拆除等措施外,由县住建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规定从严查处,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拒不改正的,取消其进入本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拆屡建或者有组织实施“两违”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拦截辱骂、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采取当面、写信或者电话恐吓等方式或者以其他方法侵犯执法人员及其亲属人身权利,扰乱单位秩序,撕毁查封封条,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宣政发〔2012〕2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则按新规定执行。县内城市规划区以外其他镇、乡、村庄规划区的“两违”监管查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两违”办负责解释。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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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简介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黔西南州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奖励举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工作程序、标准等事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中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用地行为;违法建设、规划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省、州有关建设、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第三条 州及各县(市)、顶效开发区监察机关为受理举报事项的部门

第四条 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信箱,明确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五条 监察机关及其有关人员必须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外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情况应当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中应说明违法行为的具体地点,并尽可能说明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违法当事人及违法的具体行为等情况,并注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

第七条 监察机关受理举报必须如实记录(登记)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举报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并在受理举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举报情况摘录转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依法进行处理。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情况。

第八条 监察机关转办举报情况时应当作好登记,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后,应在30日内将办理情况报监察机关备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日。备案材料应当对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作出界定,并由单位分管或主要领导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监察机关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核实的材料后,应当在10日内告知举报人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如果属实的同时通知其在60日内凭有效身份证件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应在60日内到监察机关领取奖金,特殊情况可延长60日,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发放奖金时,须核对举报人的身份等情况准确无误,由举报人写出领条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后,经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在领条上签字后发放。监察机关须建立发放台账严格登记,规范管理。

第十二条 奖金发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举报城市(州、县市驻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4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2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3.非法占用城市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

(二)举报集镇(乡镇所在地)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3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5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3.非法占用集镇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

(三)举报农村违法行为

1.违法用地:属于非法买卖、转让的每起奖励2000元;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非法租赁的每起奖励1000元。

2.违法建设或违反规划: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3.非法占用农村道路、街道、绿地、消防通道、景区、河渠等公共用地:属于永久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500元;属于临时性建筑的每起奖励1000元。

(四)重大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发生在风景名胜区(省级以上)、水源保护区、重要规划区(中央、省、州重点项目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范围内,且在州、县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奖励5000元。

(五)举报其他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每起奖励8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实,如触犯多项法律法规规定的,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同一违法行为如果出现多人举报,按照举报时间顺序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分别奖励。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应当实事求是,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的,由有关部门追究举报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按规定受理监察机关转办的举报,或不按时限办理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的,或在调查处理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中,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贪污腐败、失职渎职行为的,应当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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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查处力度的建议简介

近年来,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举报投诉、房屋征收等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反映出在城市规划区、乡镇场镇规划区范围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相当突出,并已呈蔓延之势。如不再出重拳、下猛药、切实力口以遏制,势必“泛滥”,政府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将被质疑,亦将给社会稳定带来极大隐患,一定程度上可能阻碍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存在,深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辖区党委、政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没有尽到监管、处置职责;

(二)国土、建设部门没有切实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查处不力;

(三)违法行为没有得到有效打击,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众、法不责众的心理导致违法行为加剧;

(四)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时,为顺利推进工作,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网开一面、予以补偿,获利J心理趋使;

(五)房价赂升,利用集体土地或超面积联建变相房地产开发获利;

(六)确因改善居住而又不能取得审批手续“被迫”违法占地建设;

(七)个别党员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为获利参与或指使,不惜以身试法。

针对上述问题,如何切实有效地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理顺用地、建设秩序,依法管理用地、建设行为,建议如下:

(一)辖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初制定目标考核时,将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整治工作纳入绩效考核范畴,确定专人具体抓、具体落实,及时研究整治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并按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监管、处置职责。

(二)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认识。要在全县范围内掀起《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热潮,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加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提高全社会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危害性的认识,形成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从一开始就有人制止、有人举报、有部门查处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打击力度,国土建设部门要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况,制定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具体处理方案。对仍在建的,要采取强硬措施,一律无条件依法强制拆除、从重处罚,绝不手软。

(四)启动问责机制。对党员干部参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对执法部门及人员不履职、履职不到位的,纪检监察部门从重处理,以傲效尤。

(五)在土地拆迁安置补偿、房屋征收补偿中,必须坚决明确并做到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一律不予赔偿。

(六)尽快确定居民集中居住点,保障合法、正当住房需求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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