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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恩县城市规划区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办法文件内容

2022/07/16174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2010年9月27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的通知》发布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本办法处理;对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的,严重违反规划的,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2010年9月27日以前的“两违”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对2012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两违”建筑物一律拆除。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地价实际,违法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对2010年9月27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区违法违章建筑集中整治的通知》发布后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按本办法处理;对弄虚作假取得建房资格的,严重违反规划的,群众举报后经查证属实的2010年9月27日以前的“两违”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对2012年8月1日以后发生的“两违”建筑物一律拆除。

第三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城区地价实际,违法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按相关规定测算,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土地出让金按实际建筑面积收取。房屋架空层、层高低于2.2米的车库和其他用房可不计算建筑面积。

第二章 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种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用地行为,是指建房户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而占用土地的行为。下列行为属于违法用地:

(一)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二)非法买卖土地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的;

(三)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的;

(四)使用临时建设用地超过批准期限的;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六)其他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占用土地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建房户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合法有效批准或审批手续不完备而擅自建设的行为。下列情形属于违法建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建设其他项目的;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超期在建的;

(三)未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

(四)经规划建设或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性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未依法办理续用手续或申办续用手续未获批准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

第三章 集体土地“两违”处理

第六条 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同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未超过审批标准的,经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审查,可以补办手续,免予处罚。

第七条 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市规划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责令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责令相关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八条 县城市规划范围内“两违”建筑已非法买卖、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违法交易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建房户违法收入。非法获利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买卖、转让、赠予或以其他方式交易的房屋,相关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第九条 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部门勘查认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用地面积未超过审批面积,建筑面积超过审批面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自行拆除。

(一)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免予处罚;

(二)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三)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建筑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未办理土地审批和规划报建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少批多建的部分、批甲占乙视同未批先建),且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自行拆除。

(一)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内处建设工程总造价5%的罚款。占地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420平方米的,处罚后补缴相关费用,补办相关手续。

(二)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

(三)建筑面积42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建筑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四)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40平方米的,超过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超占地面积收取。

第十一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符合“一户一宅”建房条件,违法占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建筑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

第十二条 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部门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法占用、非法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集体土地建设的,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追究建房户非法经营、非法转让获利的刑事责任。积极配合处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建房户自行拆除。对暂不影响城建规划实施、无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可暂不拆除,须由建房户申请,与规划执法部门签订“两违”自行拆除协议并进行公证,按照200元/平方米标准缴纳自行拆除保证金。建房户申请自行拆除或今后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由建房户主动拆除的,退还其保证金。建房户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其保证金作为依法拆除时“两违”建房户应承担的费用。依法强制拆除的不给予任何补偿。

违法占用的土地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收取。

第四章 国有土地“两违”处理

第十三条 经县规划建设部门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在原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未办理土地审批和规划报建的(少批多建的部分视同未批先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10%的罚款。处罚后可以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发生交易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强制拆除。

第十四条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并进行违法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不能拆除的没收建筑物。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凡查处的县城市规划区内在建的“两违”建筑,经县国土和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勘查认定,不严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按照本办法处理后,符合建房条件的,可以建设至三层封顶,已超过三层的必须就近封顶;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必须就近封顶,封顶后30日内须向规划执法部门提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第十六条 “两违”建房户应积极主动接受处理。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其自行拆除保证金按规定的50%收取;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主动接受处理的,其自行拆除保证金按规定的80%收取。对在规定时间15日内拒不接受处理的,县人民政府责令相关部门对可暂不拆除的房屋一律就地查封,对逾期不缴纳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第十七条 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物须由建房户委托经过备案公告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所建建筑物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两违”建筑物,由相关部门责令自行拆除。限期不能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可暂不拆除的“两违”建筑物不得买卖、转让或以其他方式交易。

第十八条 对“两违”行为由相应执法部门处理后,县“两违”整治办公室出具《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处理意见书》,水、电、天然气、网络、通讯等设施建房户可以报装一个户头。非法买卖或转让的“两违”建筑物不得报装立户。

第十九条 依法收取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国库。收取的自行拆除保证金由县财政实行专户管理。经依法没收后的建筑物交由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管理和处置。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土地、规划建设和城市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监管,对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查处不力的追究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两违”整治要求,未经“两违”整治办公室同意,禁止为“两违”户违规报装立户,否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珠山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社区(村)居民建房的管理,落实社区(村)对居民建房管理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参与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国家公职人员及党员干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的,撕毁查封封条的,组织、煽动抗拒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两违”整治过程中工作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的,由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从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县“两违”整治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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